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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倒闭储户资金

发布时间:2021-04-04 14:06:59

㈠ 在中国,如果银行倒闭了,存在银行的钱怎么分配啊

1、(1)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根据目前透露的消息,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可能是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2)按照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假如储户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高于50万元,万一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将获得与实际存款金额相等的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则最多获赔50万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获得赔付,或者像美国和中国台湾一样,按一定比例赔付。
2、银行破产,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一石激起千层浪。

㈡ 如果存钱的银行倒闭了怎么办

倒闭,法律意义上是指破产。从目前的政策和法规来看,我们国家的银行发生破产的机率极小。从与银行破产内容相关的法规上看,《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即银行)的破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虽然作了些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且这些规定大都缺乏操作性。从政府政策上看,为了保证储户不受损失,政府会为银行兜底,即通过政府财政为银行做担保。

㈢ 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怎么办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3)金融公司倒闭储户资金扩展阅读: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㈣ 如果银行倒闭的话,储户的钱该怎么办

现在银行日子确实不好过,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银行的成立,对于银行冲击非常大。随着2020年疫情冲击,银行的日子是雪上加霜,国内已经出现800多家银行网点倒闭。

根据国家银行法规定,国内银行是允许破产倒闭的,但银行是国家重要金融机构,并非这么容易破产倒闭的。

关于银行破产倒闭的问题,最坏的打算就是银行真的出现破产倒闭,储户的钱也是非常安全的。银行背后还有央行托底,或者银行有《存款保险条例》50万的保护,除了50万之外其余的资产都是由银行的承接方或收购方进行赔偿,储户们的钱高枕无忧。

综合以上分析得知,虽然现在银行的日子过得比较紧张,但是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国家绝不允许银行会出现轻易倒闭的,央行会全力帮助银行渡过难关的,最坏的打算就是央行重组或者兜底,也不会让储户们的存款有任何损失。

㈤ 商业银行会倒闭吗倒闭后客户资金国家是否保证无损失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1、商业银行面临高信用风险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资产呈现“三高、三差”特点。从安全性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高,信贷资产安全性差,不良贷款比重大;从流动性分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被长期占用率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周转缓慢;从赢利性分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赢利能力差。

其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呈集中趋势。从资产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种类比较单一,最主要的资产是各种贷款。据有关数据,按照五级分类统计,2000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后三类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超过20%。这一比例不仅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甚至高于巴林银行等破产银行。

再次,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整。表现为风险管理条块分割,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不完善,综合协调程度不高,致使管理层和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信用风险状况,进而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加大了银行经营失败的风险。

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失败而倒闭破产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无论国家采取何种保护措施,一定数量的银行破产都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世界银行在一份研究中所说的:“银行监管当局的任务是保护整个银行体系,而非拯救每个陷入困境的银行。如果当局采取逐一拯救的政策,将会降低银行破产的可预期的风险,刺激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这样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2、商业银行有破产能力及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依据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206条均规定目前只有企业法人享有破产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商业银行以法人资格,为其取得破产能力奠定了基础。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 71条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 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的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

二、我国对商业储户存款的保护措施
针对商业银行储户的特殊保护问题,我国将陆续制订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法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限额内优先、充分保证储户的利益。
我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虽然我国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个人储户债权清偿,但在金融机构实际破产时,为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一直是由政府出面对个人储户先进行百分之百的赔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就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已经设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遇到投资者保证金账户被挪用等问题时,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先解决一部分难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制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由于国家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以及由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的救助职能,将钱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是不用担心银行破产风险的。

㈥ 我投资理财投了35万然后公司倒闭了我怎么办钱还能要回来么

应该马上报警立案。

如果涉及非法集资,通过报警处理,警察立案后追查回来后,减少损失,如果是正规理财,且理财合同并不违法,储户的钱款属于合法范围无法追回。如果是购买的理财产品,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如果储户所选择的理财公司都倒闭了,那储户的钱也很难再拿回来了。所以如果您选择要理财可以去正规的大型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去进行办理。

(6)金融公司倒闭储户资金扩展阅读

法律处罚

1、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3、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犯罪手段

具体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

2、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3、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4、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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