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供应链金融的简介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
指银行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以上定义与传统的保理业务及货押业务 (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非常接近。但有明显区别,即保理和货押只是简单的贸易融资产品,而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欧洲货币》杂志将供应链金融形容为近年来“银行交易性业务中最热门的话题”。一项调查显示,供应链融资是国际性银行2007年度流动资金贷款领域最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在肇始于次贷问题的金融危机中,供应链金融在西方银行业的信贷紧缩大背景下一枝独秀,高速增长的态势依然。
一般来说,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在这个供应链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上下游配套企业恰恰大多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结果最后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整个供应链出现失衡。“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下,处在供应链上的企业一旦获得银行的支持,资金这一“脐血”注入配套企业,也就等于进入了供应链,从而可以激活整个“链条”的运转;而且借助银行信用的支持,还为中小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商机。 供应链,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它不仅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带来收益。
② 我要成立金融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不知你所说的金融中介公司主要是什么业务?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证券公版司?
投资公司?
拿信权托公司举个例子吧: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现行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从业机构,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说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小的话,应该属于服务行业,注册资本只需十万吧。这个方面的话就去问问工商局吧。
③ 供应链金融公司注册需要什么资料
如果您要在广州注册公司,就必须准备发业所需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2、确定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比例。
4、公司注册地址,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或房产权证复印件。
5、编写公司章程。
6、确定公司名称,准备多个,防止重名。
④ 基金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注册流程有哪
一、注册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亿,首次实缴不能低于5000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首期出资不的低于500万。
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⑤ 供应链金融公司有哪些呢
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专络把产品属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在这个供应链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上下游配套企业恰恰大多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结果最后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整个供应链出现失衡。“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云图征信搭建"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核心企业提供产品化服务,提升其客户粘度和效益,同时高效快捷地服务于其上下游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在传统融资中的高昂成本,解决融资难题。
⑥ 请问目前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⑦ 供应链融资业务条件和使用范围
,供应链对一家企业所产生的作用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在完成连接企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和顾客的整个供应链的过程中,即一个需求的“产生一满足”周期,供应链成本可能占到企业收入的一半或更多。在企业的经营战略中,供应链的主体作用不仅仅只是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么简单。以战略价值的实现水平为标准,供应链的角色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五种状态),最低水平的供应链仅仅停留在运作管理层面—— 成本控制。在最高的层面,要求一家企业的价值链必须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战略性的价值,包括作业成本的控制,有效的资本运筹,风险管理并且实现收益。虽然每一个角色都有截然不同的特征和内涵,但各个角色不是相互排斥的。
新的供应链战略建立在它与外部组织的交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企业资源规划系统达到与顾客和供应商以及其他结盟伙伴的双向的、即时的数据连接。真正的“拉动式”需求信息在组织间无缝地传递,让供应合作伙伴达成一个共同的利润目标,并且完全实现预测、计划和补货程序的整合,达到提高库存透明度、连续补货、甚至共同产品设计和分享技术知识的目的。此外,收入、成本、资产回报和收益性等方面的绩效评估也被提升到供应链层面。
技术的重点将放在信息系统的发展方面。和顾客、供应商和结盟伙伴实现即时的信息通讯,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形式,它都将带来巨大的回报。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供应链价值能够通过提升供应链的战略重要性来实现最大化。供应链必须实现从成本向价值目标观念的转变。企业领导者必须清楚这种转变的必要性。然而,仅仅是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不够的,只有采取行动才能实现真正的供应链变革。组织结构、基础设施、作业流程、和管理系统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供应链,而必须与客户、供应商和结盟伙伴进行整合。 更多的相关供应链融资方面的供应链融资培训(立金银行培训)
⑧ 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公司须要哪些条件
1、前海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
2、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注回册资金可实行答认缴制,选择实缴形式注册的话我们也可以垫资;
3、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的高管人员有相关从业经验;
4、前海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的地址统一挂靠在深圳前海秘书服务公司,此地址为虚拟地址,仅供工商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地址可在深圳其他区域。
⑨ 供应链融资怎么做需要哪些资料
一、供应链融资的概念:
供应链融资『Supply Chain Finance』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回其相关的上下游配答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二、供应链融资怎么做: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它不仅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带来收益。
三、供应链融资需要的材料:
供应链融资企业需要交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近三年财务报表,合作历史记录。
⑩ 想注册个金融服务公司,不知道都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条件一、公司创办人要求
必须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
条件二、注册公司的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纳。
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超过3万元以上则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3、注册资本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条件三、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求
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
如果没有自己的地址,中投世纪会协助您一起解决。
条件四、公司成员
1、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
条件五、企业基本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条件六、财务人员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一般小公司或是刚成立的公司,可以节省请会计的成本,直接找代理记账公司解决,一个月也就几百的代理费,比聘用一个月工资最少都需要两千多的会计要合算很多,而且账务处理的会很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