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保监推何种制度抑制过度融资
银保监会补上了单一企业向多家银行过度融资的监管漏洞。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银行间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联合防范重大信用风险以及企业多头授信及过度融资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或是出于此类考虑,银保监会在印发《办法》的同时,还就要求各银监局遵循差异化原则先行选择企业进行试点,相关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不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
银保监会表示,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银保监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内容来源:凤凰网
② 过度融资该如何抑制
为抑制多头融资抄、过度融资行为,袭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来源:人民日报
③ 如何控制商业银行增量不良贷款
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严重不适应性,不少银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上运行。 要想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杜绝不良贷款的再次大量发生,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 不良贷款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哪里?不良贷款产生的责任主要在于银行吗?但凡有一定信贷工作经验的人都会得出结论,不良贷款的产生,最直接和根本的原因是企业和个人(借款者)信用的缺失。在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的今天,借款者缺乏还款意愿,银行又能追究借款人多少责任?因此,加快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已是迫在眉睫,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商业银行控制不良贷款的根本措施。 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和商业银行关联最为密切的是客户的信用评级。建立企业和个人评级制度的具体做法如下:由我国各级政府出资,制定出市场化管理的模式,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联合,汇总金融记录,建立金融信用制度,在此基础上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汇总其他信用记录,如纳税情况等,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应包括:相关基本资料、违约记录、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企业经营水平和市场前景等要素。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信用等级应每年进行调整。 二是建立信贷风险管理文化。 在我们国家的企业管理中,企业文化的重要作用基本上是被忽略的。企业文化是指作为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被企业多数员工所共同遵循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事实上,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起到了导向和规范员工行为,凝聚员工思想,激发员工斗志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用先进的企业文化进行管理,是优于靠人管理和靠制度管理的最高层次的管理方式。 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信贷管理文化,信贷人员比较容易形成自己的信贷价值取向。严密的信贷管理制度是硬约束,先进的信贷管理文化是软约束,正是这种软和硬的结合,使欧美银行多年来一直很好的控制了信贷风险,不良贷款率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事实上,近些年我国部分商业银行正在尝试创建自己的信贷管理文化,也陆续形成一些基本观点,如“再高的收益也不能弥补本金的损失”,“最大的风险就是缺乏风险意识”等。 三是加强控制信贷风险的制度建设。 首先是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建立“信贷制度制定权”、“贷款发放执行权”和“风险贷款处置权”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调查制约系统、风险审查制约系统、风险审批制约系统和风险检查制约系统。一是,信贷委员会和信贷管理部行使“信贷制度制定权”,负责制定、修改银行的各项信贷政策和信贷制度、规范各项授信业务的标准和流程、设计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和审查模式、界定银行系统内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负责对以上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是,信贷业务市场部和信用审查部行使“贷款发放执行权”,信贷业务部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跟踪管理,信用审查部负责贷时审查并向有权审批人做出报告。三是,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管理保全部门行使“风险贷款处置权”,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管理。 其次是建立直观科学的风险预警指征体系。一是,建立企业的承贷能力分析指标体系,通过对企业最大限度所能承担负债的能力分析,控制企业的贷款规模,可以有效抑制借款人投资膨胀欲望,减少信贷资金被其直接或间接移位现象的发生,降低贷款风险度。二是,充分运用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搞好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三是,加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预测企业发展前景和趋势。企业的盈利能力从长远看,是决定贷款安全性的根本。四是,加强贷款客户的综合贡献度测评分析,根据客户依据其信用和贡献状况而做出的授信先后顺序及满足程度的差异,对贷款客户评定授信等级,并据以进行贷款投放和管理决策。
④ 哪些企业符合试行联合授信机制条件
为抑制多头来融资、过度融资行为自,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并部署开展试点。
对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
⑤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