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② 合规与反洗钱和cfa这两个专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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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反洗钱培养个人综合素质高,系统掌握经济和金融基础理论,熟悉金融、经济、法律、管理学等相关知识,具备在各种金融机构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业务的基本技能,并具有相应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够适应在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从事合规与反洗钱相关管理业务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化”专门人才。
本专业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适应金融业发展需要并能胜任合规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人才。本专业注重基础理论与跨学科知识的传授和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门技能。
本专业开设的课程主要有:金融学、投资学、金融合规管理、反洗钱概论与案例分析、可疑交易分析、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国际结算、金融安全与反恐怖融资、金融专业英语等。
全球投资者和各大企业雇主将CFA头衔作为衡量金融投资人员专业水平和诚信度的标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许多著名投资管理机构已把获得CFA资格列为对其高级雇员的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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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由什么部门完成
金融机构的部门儿都不一样有内控部门儿有合规部门儿也有会计财务吗。
④ 银监会如何反洗黑钱
反洗钱是人民银行负责的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处是一个全新的部门。担负着监管反洗黑钱的工作。
洗钱,一般我们可以定义为明知资产来源于非法所得,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而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通过证券交易进行资金的转移而达到洗钱目的。
从宏观方面看,洗钱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平稳,削弱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等等。
从微观方面看,洗钱活动影响合法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破坏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加强打压洗钱活动是对加强行业合规性和风险性控制的有效方法。
而作为金融机构,我们应当对有可能洗钱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可以方法可以参考如下:
一、掌握国内外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反洗钱工作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
二、加强对客户个人资料的了解,对特殊人群,例如未满投资年龄、高龄人群、身份信息不明确的收入和个人资料进行了解。
三、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四、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五、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
⑤ 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是什么
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范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2.银行的反洗钱实践。我国银行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银行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由于银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加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对此,我国银行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加强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一些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作了重要铺垫,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设立银行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视为一项重要工作。据悉,目前《反洗钱条例》已修订第三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行长亲自领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该委员会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此外,中国银行还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该手册表明中行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国银行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范围。中国银行还于2002年4月在北京召开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并召开了反洗钱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探讨在国际背景下如何应对洗钱活动。
反洗钱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反洗钱的“上游犯罪”与反洗钱的界定
所谓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种类,是刑法领域谈及洗钱罪不可不论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对洗钱罪的认定,也影响着一国的反洗钱水平。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而不同的国家对上游犯罪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征处。笔者认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限于规定的三种犯罪,能否涵盖洗钱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会引起洗钱罪;二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对于认定洗钱罪是否会构成障碍;三是如果采用三种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构成洗钱罪;四是目前的规定是否会导致以其他犯罪行为引发的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他洗钱行为的忽视。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以不再进一步分析。
(二)洗钱的立法模式与反洗钱实务的选择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户”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是反洗钱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KYC的实践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实践和银行实务上的实践。
1.法律方面的实践。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因各国国情和立法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是否建立了身份证制度,采取以身份证为基础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的KYC制度。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规定,各国立法实践所体现出的立法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规定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情形;另一类是规定KYC的总体要求而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裁量权。
识别客户身份的法律实践。有效的KYC制度离不开法律依据,从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虽然KYC是各国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具体规定中仍然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如对KYC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建立的KYC制度。《准则》对不同的客户建立了不同的核实身份的方法,包括对本地居民客户和跨国居民客户两大类。其中,本地居民客户中又包括个人客户,非面对面开户账户,本地公司客户和其他商业账户客户,公司、非公司商务活动,本地中介机构等;跨国居民客户包括跨国居民公司客户,跨国介绍的业务、信托/受托人/受益人账户,个人受托人和被指定人。《准则》要求保留的客户身份记录必须达到:能够表明身份证明的性质;是能够组成一份证据或提供如何获得证据、重新获得身份证明的细节信息。可见,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为其日后形成证据做好准备,因为KYC不仅是银行降低其洗钱风险的基础,也是银行履行法律对其要求的举证责任的基础。
2.银行的KYC实践。以花旗银行的KYC制度为例,其以KYC做为反洗钱的重要政策之一,并表明其将避免与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交易。花旗银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获得客户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户的额外信息、特殊账户的信息、对代理人身份的识别、对已具备的客户信息的运用及建立其他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政策及程序。具体讲,如确定拒绝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经过调查仍未解决的自然人或客户是“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银行内部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户信息的业务的文件,确保业务中运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对我国银行KYC制度的几点想法。由于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反洗钱法律,而这已经对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碍。因此,对于我国KYC制度,从立法角度应由立法机关与金融机构沟通,首先确立立法的途径,即确定是由法律规定较为细致的KYC制度,还是规定由金融机构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KYC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反洗钱尚处起步,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对反洗钱的认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第一种立法途径较为适当。但是,在确定制度框架时,为加强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广泛深入的交换意见。从KYC制度的具体内容角度,应借鉴《准则》确定KYC制度的组成。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KYC制度应当包括:对KYC制度地位的确立,将KYC作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身份识别方法;确立客户身份识别的例外规定,如确立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过机构内部的客户身份信息共享而减少重复的客户身份识别,后者则如对中介机构进行的身份识别;应确立识别客户身份与反洗钱其他环节的关系,如明确KYC与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另外,不同客户的身份识别还应当充分考虑客户与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及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的所在国是否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确定的“黑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加强KYC宣传,建立金融机构的统一标准。虽然KYC对金融机构并非新概念,但如何开展本行的KYC工作则成为银行注意的问题,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在业务及认识上也造成了困惑:银行担心过度的KYC制度的实施会使客户选择其他要求提供较少客户信息的银行的服务,而客户对KYC的认识不足会影响其对银行业务操作的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对客户的相关宣传,如强化对实名制的意义的持久宣传,对洗钱对银行、国家、社会的损害的宣传,对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的普遍实行等的宣传等,使客户能够对KYC要求的义务积极履行;通过银行业同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法律明确规定出台前确立银行业的KYC标准,消除银行顾虑,继而为银行降低洗钱风险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加强KYC研究,探索新业务中的客户识别方法。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动贸易方式”和“自动支付”方式下,由于快速化、匿名化和无监管交易基础造成的对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带来的挑战,银行只有从技术和对新业务的研究及同业交流中积极寻求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模式选择需要在总结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并逐步制定有效且适应国际趋势的反洗钱法律。
⑥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吗
不可以。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受内部审计部门的评价,而不能取代内审职责。
⑦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⑧ 金融机构中 合规和反洗钱的关系
错误。内部审计职责不仅是反洗钱或者小金库;相反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不仅限于审计业务。 当然,两者有职权重合点即防止国有、集体、单位资财流失于个别人。
⑨ 反洗钱的三个核心问题
三项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反洗钱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不顺畅。《反洗钱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就反洗钱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的总体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刚性约束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除公安机关等日常协作密切外,与其他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没有建立常态化的情报交流和案件互助机制,反洗钱合作还只是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和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层面上,组织协调措施乏力,机制功能相对弱化,工作落实相对滞后,难以及时转换为实质性的协调合作。
(二)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力还需增强。洗钱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决定了当前反洗钱工作仅凭金融系统一己之力难以有效实施监管,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因工作性质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钱犯罪线索,但由于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使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金监测手段滞后于互联网新型支付和资金转移工具的迅速发展。数据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为反洗钱监管、可疑线索分析利用和打击犯罪的瓶颈。
(三)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全员性义务,但部分金融机构未能将反洗钱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层级、各业务条线当中,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和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评估等反洗钱基础性工作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加之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应对制裁合规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反洗钱合规标准的国别差异性和地区特殊性是我国金融机构拓展海外业务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特定非金融行业成为转移非法资金的新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措施的不断加强,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经销、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行业正逐渐受到非法资金规避传统金融渠道监管的青睐。与金融行业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度大,企业数量多,业务模式繁杂,资质各异,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同行业主管部门间协调复杂,难以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制度,监管成本高,可疑线索获取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