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厅级别
1、广西金抄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投资企业,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促进广西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属于正厅级别编制。
2、所以、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都是正厅级别编制,相当于省教育厅厅长、白色市市长级别待遇,至于副总经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副厅级别。
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行政级别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汇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主要职能是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汇金变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金公司”,是经国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金75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职责范围是: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以及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汇金是国务院设立的,主要职能是投资。证金是证监会设立的,主要职能转融通以及应对证券非常风险。
㈢ 上市公司的副总可以兼任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总经理吗
最好不要兼职,容易被发审委关注啊!引起其他的问题!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㈣ 企业上市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该参与的事务有哪些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㈤ 国有企业领导(比如总经理)是公务员吗
是公务员。
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是公务员。
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㈥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㈦ 统一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都有谁
资料来源: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官网
(http://www.uni-president.com.cn/about-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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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
罗智先先生 59岁,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罗先生亦担任本公司大部分之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董事会董事长。罗先生于1998年9月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整体策略计划及管理。彼于食品及饮料行业拥有逾30年之经验。罗先生目前担任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统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及太子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副董事长,另担任台湾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公司德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彼亦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期货及证券条例),董事长与统一企业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除外),(统称「统一企业集团」)关联企业旗下116间成员公司之董事。罗先生拥有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统一企业创办人高清愿先生之女婿。
陈国煇先生 47岁,本集团之执行董事兼财务长。陈先生于2011年5月加入本集团。陈先生亦担任本集团于中国之所有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监事。陈先生亦为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之监事,而本集团持有上述公司之50%权益。彼亦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拥有权益投资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陈先生曾任职统一企业,并于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19年经验。陈先生持有英国斯特莱斯克莱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非执行董事
侯荣隆先生51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侯先生于1993年2月加入统一企业集团,现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总经理。侯先生历任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珠海麒麟统一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长、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营销企划室总经理和人资总监。侯先生于食品饮料行业有逾23年经验并持有中国北京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崇铭先生58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苏先生于2007年8月加入本集团。彼于2000年8月加入统一企业集团,现为统一企业之副总经理、统一企业集团旗下之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该等公司均为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苏先生亦为统一企业集团旗下24间成员公司之董事。苏先生于银行及财务管理领域拥有逾30年经验。于加入统一企业集团前,彼曾于花旗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副总经理。苏先生于1988年任日本东京西武百货之财务专员,于1990年获委任为东京Nortel NetworksAsia╱Pacific之高级专员。苏先生持有爱荷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圣德先生 61岁,于2007年8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于银行及金融业拥有逾32年经验。彼现担任卓毅资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彼亦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以及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星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在此之前,陈先生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北亚及大中华地区)之总经理。陈先生于2005年担任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在被称为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公司)总经理,并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中国信托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01年至2003年担任花旗集团台湾法团业务地区主任及地区主管以及于1998年至2001年担任花旗集团亚太金融市场区域主管。彼自于花旗银行及花旗集团担任之各类职位中获得广泛财务管理经验,且因接待食品及饮料行业客户而获得该行业一般知识。陈先生持有密苏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国立政治大学政治学学士学位。
陈志宏先生 56岁,于2015年12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为香港科技大学财务学系及管理学系兼职副教授。陈先生于2005年加入苏黎世保险集团(「苏黎世」)管理层,彼于2005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于苏黎世亚太区担任多项高级管理层职务,而彼于苏黎世之最后职位为中国区主席。加入苏黎世之前,陈志宏先生为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以及罗宾咸永道北京分所主管合伙人。
陈志宏先生亦为九兴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36);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0);及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45)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非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股份代号:8032),该公司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由2005年至2014年1月,陈先生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36,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非执行董事。陈志宏先生持有罗德岛大学颁发的会计学理学硕士学位及强生威尔士大学颁发的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为美国执业会计师。
范仁达先生 55岁,于2007年8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为东源资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彼亦为同方泰德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06)、利民实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29)、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63)、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87)、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68)、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05)、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96)、国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2)、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82)、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2)、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68)及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11)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彼持有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路嘉星先生 60岁,于2007年11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为China Enterprise Capital Limited董事。彼亦为中国服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46)主席及执行董事及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38)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路先生于2013年5月8日辞任中国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现称中国北大荒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39)。路先生于商业领域拥有逾22年经验并持有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数理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管理层
刘新华先生 45岁,本公司总经理。本集团的日常营运及董事会所指定策略及方针的实施乃委派本公司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团队由刘先生领导。刘先生曾任统一中投之营销企划室总经理兼战略委员会总召集人。彼于食品及饮料行业具有22年策略营销经验。刘先生于1994年7月加入本集团,自此参与本集团行销及经营企划事务。彼于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担任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之四川省食品销售公司总经理。彼于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担任统一中投食品事业群总经理。刘先生持有中国西南交通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学位。
张伶先生 47岁,于1994年10月加入本集团,于1994年至2009年期间在本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如南昌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担任市场行销管理工作。张先生于2010年1月担任本集团食品事业本部品牌经理,于2014年10月聘任为本集团食品事业本部总经理,在食品工业领域超过21年工作经验。张先生拥有华中科技大学汉口学院工学学士学位,在职期间曾接受各级行销管理培训课程。
赵念恩先生 39岁,于1999年4月加入本集团,于2000年3月至2006年10月历任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推广主管、业务主管、乳饮事业部主管,2006年10月起担任本集团包装水产品业务主管,于2014年10月起担任本集团综合饮料产品业务主管,于食品及饮料行业拥有逾17年经验。赵先生持有上海海事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魏志仲先生 47岁,于1999年加入统一企业台湾食品部,2003年加入本集团,至2010年曾任于食品群、综合饮料事业群、果汁事业群品牌经理及投资企划组经理,2010年担任PL(Private Label)代工事业部新事业BU,2011年调任子公司上海统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总经理,2012年担任贸易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始为本集团果汁事业群总经理,于食品及饮料行业拥有逾22年经验。魏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州爵硕大学企管硕士。
陈瑞芬小姐 43岁,于2009年2月加入本集团附属企业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至2011年10月以前在集团附属企业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及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市场行销管理工作,2011年10月调任本集团茶事业本部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13年7月正式聘任为茶事业本部总经理。在加入本集团之前曾于美国惠氏药厂台湾分公司、顶新国际集团及永丰余等集团任职市场行销管理工作,累积有19年食品快消品相关经验。2006年进入顶新国际集团旗下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大陆工作,至今有10年大陆工作经验。陈小姐持有台湾台北医学大学保健营养学系及台湾国立中兴大学EMBA上海班硕士学位。
陈国煇先生 47岁,本集团之执行董事兼财务长。陈先生于2001年5月加入本集团。陈先生亦担任本集团于中国之所有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监事。陈先生亦为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之监事,以及烟台统利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之董事,而本集团持有上述公司之50%权益。彼亦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拥有权益投资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陈先生曾任职统一企业,并于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19年经验。陈先生持有英国斯特莱斯克莱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彭家辉先生 45岁,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彭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曾任职于本公司,并于2014年9月起再次加入。彭先生为智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之董事,彭先生拥有23年财务管理及公司秘书专业的工作经验。彭先生持有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工商管理(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为香港特许秘书工会和英国特许秘书及管理人员工会的会员。
㈧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王功伟: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西城区区委委员。曾任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干部、北京市西城区计划经济委员干部/副主任、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鞠瑾:男,196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7年获得“西城区劳动奖章”。曾任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系教师、共青团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现任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总经理。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赵伟:男,195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皮鞋厂干部、北京市二轻总公司基建处副处长、2000年6 月至200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副总经理、金融街重庆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张海天:男,1952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星海乐器总公司财务科科长、中福总公司计财部副经理,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任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现任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总会计师。自2002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刘世春:男,1968年出生,高级工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获得北京第十九届“五四奖章”、首届“西城区十大杰出青年”、第八届“北京十大杰出青年”和第十一届“中国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称号。现任金融街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街南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街津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街津塔(天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2001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艾颖丽:女,1958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政工师。曾任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组织部部长、北京市西城区委企业工委干部。2002年6月至2008年6月任公司监事。现任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党委办公室主任。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杨志国:男,1964 年出生,博士,高级会计师。1984 年至1987 年在河北林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0 年至1993 年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习,获会计学硕士学位,1993 年至1996 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获会计学博士学位。曾任河北林学院助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干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主任。现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自2005年6月起本公司独立董事。
杜润平:男,1957 年出生,博士,高级会计师。1978 年至1981 年在山西财经学院会计专业学习,1989 年至1995 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学习,获硕士及博士学位。曾任山西省大同五交化批发公司副经理,中国投资银行上海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金融局副局长。现任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专职委员。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汤欣:男,1971 年出生,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学士、硕士学位,1998 年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1998 年至2000 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担任教职;2000 年以后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2002 年在美国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法学院访问研究,研究专题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2007 年先后应邀作为客座教授,在台湾大学法学院和美国Columbia University 法学院讲授“证券法”和“公司治理”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商事法、民法,撰写多部专著和论文。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五”普法讲师团专家,参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工作。担任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天津市及珠海经济特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㈨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团队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彭蕾
集团总裁:井贤栋
首席战略官:陈龙
首席技术官:程立回答
支付事业群总裁:樊治铭
财富事业群总经理:黄浩
农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袁雷鸣
保险事业部总裁:尹铭
国际事业部总裁:彭翼捷
蚂蚁金服副总裁:Jason Lu
网商银行行长、蚂蚁金服副总裁:俞胜法
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