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助,《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的文章,1500字
这么高的分没人回答。。
3月15日,由人行南京分行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金融消费维权”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本次活动主题鲜明、措施得力、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为主题,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抓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稳定为目标,各项活动措施始终突出民本理念,坚持与政府的工作脉动和公众的殷切期待紧密融合。南京分行自2月份起就开始谋划本次活动,对现阶段金融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摸查,针对老百姓广泛关注的问题和消费安全隐患确定了宣传内容和消费者教育重点,专门印发了宣传方案,制作了统一的宣传折页、海报、知识手册等模板,并对全省尤其是县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强化金融机构社会责任,3月15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34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了江苏省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发布会暨保护公约签约仪式。南京、盐城、泰州等市银、证、保金融机构,在当地城市中心广场面向社会作出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公开承诺,并通过电视直播、报刊登载等多种媒介将承诺内容及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现场承诺签名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县域及广大农村地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点,也是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系统此次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无锡宜兴市,人民银行组织了金融系统3·15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承诺宣誓、金融消费咨询解答、“金融消费诚信单位”评选、金融知识竞答等项目,宜兴市政府领导出席了宣传活动并致辞,现场还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互动。盐城滨海、阜宁,常州金坛、溧阳,南京高淳等县的多个社区在“3·15”当天均迎来了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知识社区行”宣传分队。无锡江阴、南通如皋、启东、扬州高邮等市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进乡村活动,为广大农民朋友送上了一顿丰富的金融知识大餐。盐城响水、东台等地人民银行将金融知识、金融维权知识编成短小精练的手机短信、手机报,通过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公众发送。江苏其他县市人民银行也都通过反假币工作站、金融下乡、金融微博、网上论坛等渠道,组织当地金融机构与农民朋友、城镇市民、在线网民进行交流,传播金融维权知识。
江苏省人民银行系统在本次活动中十分注意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的创新,力求宣传工作受众面广、贴近生活、易于理解和接受。各地除印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手册》、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将金融知识嵌入歌舞曲艺公开汇演外,还注重扩大现代传媒工具的运用,借助报刊、互联网开展“金融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查”和“金融业十佳诚信单位”、“金融业十佳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利用当地网络交流平台与网民就金融消费问题进行交流,通过当下流行的网络微博播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以人民银行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在主流报刊开设金融消费维权专栏,发表金融维权政策解读文章、参加广电传媒“政风行风热线访谈”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从受众反映看,整个活动有声有色,内容丰富多彩。各地群众也纷纷表示通过参与活动深受教育,在今后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少了一份疑虑,多了一份自信。
② 目前在市场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版。
2、侵犯消费者悉权知真情权的行为:漫天要价,不按照生产商的相关要求、违背市场规则进行销售。
3、侵犯消费者求知获教权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一些行为。
4、恶意欺诈、虚假要约的行为:主要是针对虚假广告或与产品实际不相符合的宣传。
③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村金融要改革,要发展,必须首先要考虑为农民搞好服务,坚持以农村客户为中心,为此,各级农村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规来约束金融机构自身行为,知道中国的老百姓在想什么?盼什么?增加金融业务透明度,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金融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慎、严肃处理,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向客户讲清楚,不能留有隐患。三是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使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银行,知晓银行,理解银行,熟悉银行理财产品,并逐步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做到自我理财,自担风险。四是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金融消费环境,做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同时保护,不顾此失彼,力争达到金融管理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趋于一致。同时,要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逐步改变“国家信用包打天下”的局面,让市场成为真正的金融主体。
(一)、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这项工作,必须明确金融消费者可以享受的权利和相关知识:
金融消费者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非按照法定原则,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冻结、扣划金融消费者账户和钱款。2、个人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都受法律保护。3、购买金融产品时,享有自主选择权、机会均等权以及合理付费等公平交易的权利。4、有权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5、有获取相关金融消费或接受金融服务真实情况权利。6、有投诉、检举、控告金融机构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提供如下信息:
1、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投诉理由;3、明确投诉处理请求。
(二)、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工作规划,扎实推进,稳步实施。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意识,量化服务细则,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以最快的时间,以电话、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投诉者。
1、农村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以双赢为手段,以消费者利益为保障,以银行信誉为核心,以金融业务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不能见异思迁,随心所欲。
2、进一步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逐步把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救助制度,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投诉裁量权。
3、进一步细化、量化金融机构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通过规范指引,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
4、要搭建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诉讼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5、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处于我国金融体系宏观管理和相对中立的地位,应主动承担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并增设相关维权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各种业务纠纷。在法律层面上,要着眼维护金融消费者弱势诉讼地位,以促进公平合理消费环境的逐步形成,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④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是指什么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版不受损害的权利权。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谓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⑤ 关于人身安全问题!
小年轻的气盛呢,从你这个表述看,应该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还没有达到刑法的处罚程度。。但警察会从治安方面进行处罚。。。
现在这样以大欺小的事情还是很多的,希望社会、家长和学校都要重视。。。
⑥ 金融消费的金融消费领域的误区
城乡居民日常金融消费中因难以弄清眼花缭乱的各类储蓄、理财产品和服务以及枯燥、拗口、难记的金融术语,常常是“跟着感觉走”,跟着金融宣传走,跟着时尚走,跟着他人走,购买金融商品前并不完全了解其属性, 在收益性、风险性等方面没有反复与其它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只是凭着一时的冲动和想当然,结果往往是花了不少冤枉钱, 却发现原来并不适合自己的实际需要, 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甚至有的消费者误将理财产品当作储蓄产品,金融商品导购服务相当滞后。
2、疏于防范,金融消费造成损失。
金融消费与一般性消费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风险, 因为,金融消费者随时可能面临着被骗、被盗、被抢等方面的危险。自21世纪以来金融领域案件情况来看,金融消费者蒙受的资金、财产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主要表现在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存在安全隐患,使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不安全因素; 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代发工资之便, 冒名领取客户工资;代保管保险箱物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失窃;内外勾结利用假汇票、假定期储蓄存单、假结算凭证、涂改结算凭证、伪造印签盗用、转移客户资金等等,而这些案件之所以得逞,又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直接相关。此外,少数居民百姓对金融机构过于相信,在接受银行的服务、购买银行的产品时,疏于防范,当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时, 也造成丁金融消费者的损失
3、维权不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贷款台同条款、代客理财协议条款等等,往往只规定金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很少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所规定享有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难以维权。有些金融消费者在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言过其实、夸大其辞甚至虚假的宣传而蒙受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的时候, 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不了了之,懒于维权。
4、公德欠缺,金融消费行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费者队伍一样,金融消费者群体素质自然也参差不齐,难免鱼龙混杂,使金融消费行为出现了种种扭曲现象,个别恶意消费者, 以金融消费做幌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进行恶意透支、骗贷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银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等管理、结算业务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扭曲_r金融消费行为,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⑦ 消费者担心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什么
时值炎热夏季,高温高湿的环境有利于各种致病微生物繁殖,食物极易腐败变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除了要注意检查食品保质期或营养标签外,别忘了查看食品包装,作为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包装食品时,尽量避免不良使用习惯。比如 ,用报纸或其它非食品用纸来包装食物,反复使用矿泉水瓶来盛装饮用水,在打包的饭盒中长时间加热食物,直接用开水煮沸袋装牛奶等,这些习惯都可能造成食品包装的聚合物分解,释放出有害物质,并被人体所吸收。 其次,应懂得分辨和选购合格的食品包装。对食品包装的选择应从一看、二捏、三闻、四尝这四个方面来把关。“看”是指观察产品是否有QS(质量安全)标志、完整的产品标签和生产厂家等信息;“捏”是指用手感受一下包装的质量,一般来讲,合格的食品包装制品强度较好,表面较光洁,无毛刺。“闻”是指闻一下包装是否存在异味。刺激性气味通常是包装中存在的有机挥发性物质所产生的,这类物质对人体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尝”是指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感觉所包装的食品是否有异味。异味有可能是包装制品中的某些异味物质释放到食物中所导致。 最后,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如果食品包装制品上有食品安全标志就更好了,这些标志包括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志(即杯叉标志)等。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又多了一把安全锁。
⑧ 人身安全问题
是不是害怕出去会这样?会那样的?建议你看点美国特工片子,那里面的特工独立办事能力超强,虽然是电影 不是现实,但是看点那样的片子还是会有很多经验的。
⑨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
(一)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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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
(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