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监会是干什么的
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金融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研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监管等制度,对其风险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B.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管理念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目标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办公厅是党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协助机关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主管文秘和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公厅在其所属党政机关的领导下依职责行事,并办理机关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
C. 银监会管谁
管理所有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信贷公司、财务公司等)。
D. 您好,银监会关于银行员工禁止性行为都有哪些
多了去了,你可以上人民银行关于从业人员的若干规定。
E. 银保监会是干什么的
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5)金融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六)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
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F. 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什么负责统一审查
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1、这个规定的出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8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6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五十八条的条例规定内容。
2、规范性文件应在银监会公报和银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3、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4、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1)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9)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10)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5、银监会派出机构
银监会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设36个银监局,在36个银监局下设银监分局及监管办事处(派出机构结构图):
(1)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职责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授权,制定机关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
(2)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职责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在上报银监会的同时抄报所在省银监局,负责局机关和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
(3)银监分局职责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的授权,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县市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联社的监管工作,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负责分局机关和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
监管办事处主要根据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授权,负责所在县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联社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6、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报上级机构备案。
(2)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的,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上级机构不予备案登记,并可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修改。
(3)金融机构、其它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研究处理。
G.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什么,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回股份制商业银答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H.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管理关系条例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I. 全国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贵。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送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殷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J. 如何加强监事会的建设
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在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上强调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加强监事会监督能力建设最新国内·国际金融焦点和专家分析请查阅中国金融网《行长经理内参》
日前,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在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上强调,监事会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监事会工作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近日,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工作人员共7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以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监管以及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主线,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授课。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在培训班上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监事会监督能力建设作了重要讲话;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就国有银行改革与监管等有关问题作了专题报告。阎海旺指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全面要求,目标非常明确,任务非常具体。监事会要切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注重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更新监督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事会工作水平结合起来;与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支持和推进金融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结合起来;与促进金融机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阎海旺强调,监事会要从自身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出发,深刻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监督能力建设。重点要加强监事会科学判断经济金融形势的能力建设,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和思路,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监事会依法监督、规范检查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监事会识别、分析金融风险能力的建设,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加强监事会对金融机构存在的重大问题、典型问题分析研究能力的建设,为金融机构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提出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建议和对策;加强监事会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能力的建设,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加强监事会廉洁从政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增强监事会为党和人民用好权力的自觉性。阎海旺要求,监事会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和纪律教育,促进监事会党员干部进一步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廉洁奉公,严明纪律,树立监事会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监督检查能力。阎海旺强调,监事会要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为契机,不断推进监事会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紧紧围绕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加大对国有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后国有银行的风险状况;切实抓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点”,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二是要针对监事会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追踪检查和持续检查。通过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督促金融机构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三是要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要督促金融机构针对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要充分运用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效率。四是要继续加强与银监会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沟通协作,切实发挥银监会强化监管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的两大优势,努力形成监督合力。查阅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阎海旺指出,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监事会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随着中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监事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任务。监事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严格管理、扎实工作,努力为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