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工作内容是什么
工作内容:
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
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创富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Ⅱ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二)P2P网贷 P2P网贷英文称为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国内又称“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四)众筹 众筹(crowd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五)信息化金融机构 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六)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金融产品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Ⅲ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Ⅳ 我现在在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新媒体策划规划怎么做急
两条路。
1.委托代理。省心省事不省钱,效果不保证,会掺水。
2.自己来。首先要学习提专高自己,先属了解目前的新媒体情况,做可行性分析;结合公司情况(定位、未来的规划目标)明确哪些新媒体是主攻阵地;明确阵地后,继续加深该媒体阵地的研究与分析,制定阶段目标与执行方案;方案试执行过程中监测与总结,及时调整。
就酱吧
Ⅳ 如何看待2016年10月13号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指导意见总体与之前的流传的草案没有太大出入,核心是分清监管责任,同时又强调了创新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支持性监管思路。各现行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条线归属的监管部门也算明晰,股权众筹归证监会,P2P归银监会。至于第三方支付和基金销售跟原先一致没有变化,新增的内容是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归银监会管理。
2、互联网信托:此概念基本属于首次提及,可以看到文中核心提到了信托的合格投资人问题,也就是强调信托可以互联网销售,但是不可以拆着卖给不合格投资人。通常来说合格投资人的界定标准为起购金额100w。针对目前市场上有部分通过信托收益权做成理财产品和P2P产品进行销售的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核心还看银监会相关方案的细则。
3、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此业务也属于新兴业务,各类分期网站众多,以学生分期中的趣分期和分期乐为主要的例子。首次确认了分期类网站的监管归属,同时要求“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这个可能会对后续细则的发布形成指导性意见。目前的分期网站,一方面既具有分期的性质,一方面又因为分期资金来源而介入到了P2P业务中,所以属于需要被双重监管的。
4、针对网络借贷即P2P,好处在于,终于名正言顺了。可能所有在P2P从业的人员都知道,与相关政府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名不正言不顺的痛苦所在。ICP证的办理要求监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但彼时连监管机构是谁都没有确定啊。去到法院进行违约追偿时候也具有类似的问题。
但同时,两点明确的要求也提给了P2P机构,后面分两点再展开进行评论。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2)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P2P的影响:
银行托管P2P虽然可以增加自己的资金量,但是确实需要承担风险的,以P2P投资者目前几乎认为P2P几乎无风险的状态下,由银行托管,可能会变相演变为投资者以为银行背书了资金安全,而实际上标的欺诈和跑路等还是难以从技术上避免的。所以进一步的演化就是中小P2P可能希望被托管,却没有银行愿意接纳,而形成实质性的无法托管。而大型P2P在此指导意见一出后或争相开始寻求托管。目前民生、平安、招商、农行、中信等都积极筹备相应的账户子账户信息同步的托管方案。以民生和平安的进度为最快,或许能够抢的一定的先机。而我个人作为坚持由银行进行P2P托管,并积极设计托管方案以及推动相关银行托管开发,从早期的毫无可能到看到现在这样的情况,也属无憾了。
6、说到托管,插播一条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一方面继续明确”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意思是大额的业务你们还是少考虑,别妄图成为银行,毕竟民营银行牌照也开放了;另一方面,“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此前第三方支付大肆宣扬托管,资金安全无忧的不知道是不是属于此夸大之列呢?但值得说的是,第三方支付托管毕竟有其历史意义,至少从产品形态和交易意义上对托管这件事情起到了明确的推动作用,是值得尊敬的。但第三方支付毕竟也是备付金机制存在在银行账户基础之上的,所以自己本身对于银行体系而言就具有子账户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可以跑路的风险和可能性,实际上也确实发生过。
7、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回到P2P影响较大的第二点,这一点影响的是全部的P2P公司。首先自行担保的肯定是不行了,关联的担保机构可能也比较难通过。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类似于人人贷等P2P的本金保障计划是否可行?这个需要看具体的细则认定,但是相信对于大一些的P2P来说,这个问题还是有机会解决的。抑或是寻求第三方独立担保公司进行相关担保,部分让利出去。抑或是构建理财人保险购买制度。
理财人的保险购买制度是我认为比较合理的,也是我在去担保发生情况下一直设想中的方案之一。具体而言,就是投资必须承担风险,想避免风险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P2P企业可以让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的保险来获得违约后的保本,保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没有或者不愿意购买保险的理财人,则需要自行承担违约风险,但是由于没有花费保险购买的费用,所以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样理财人投资收益才能真正的与风险挂钩,信用风险定价也才会显得更有价值。大型的P2P公司由于已经积累了较多的数据,因此可能存在保险公司愿意基于历史数据计算一个风险定价给出相关的保险方案。但同样的此类方案对于违约率和业务规模并不稳定的中小P2P公司来说可能并不适用。
8、股权众筹:明确的提出股权众筹,与其他商品众筹区别开来。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公开小额和合格投资人仍然是此业务的关键。配合新三板等国内各类融资形式的开拓,初期的创业融资或许还会持续火热很长一段时间。
9、鼓励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也符合资本市场对新兴事物的预期。
10、一个留有梦想的概念:互联网证券,或许互联网证券的概念过于广泛,所以本次仅仅提出了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两项与互联网证券相关的概念。而对于互联网券商或者互联网证券却没有过多的提及,一方面互联网证券还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向,另一方面主要的业态形式也还没有清晰。没有清晰的引导既是遗憾,也是机会所在。类似本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提法,仅仅提及名称而已,并没有过多的细节,相信这两块业务在未来会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重要!
Ⅵ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模式如下:
众筹
众筹大
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
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
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3]
P2P网贷
P2P[4] (Peer-
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
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
率条件,比如贷贷巴等。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
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
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额宝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也开始露出自己的獠牙[5] 。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
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其他任何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颠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
比特币可用于缴税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这意味着比特币开始逐渐“洗白”,从极客的玩物,走入大众的视线。也许,它能够催
生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比特币炒得火热,也跌得惨烈。无论怎样,这场似乎曾经离我们很遥远的互联网淘金盛宴已经慢慢走进我们的视线,它让人
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出挑战,将来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就是对央行的挑
战。也许比特币会颠覆传统金融成长为首个全球货币,也许它会最终走向崩盘,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会给人类留下一笔永恒的遗产。[5]
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
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
外,还形成了“门户”“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3]
Ⅶ 互联网金融平台常用的营销活动类型有哪些
红包,积分类奖励,现金券类,综合类,实物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