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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协会杨彬

发布时间:2021-04-28 03:46:54

①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有哪些

3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上海盛大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大会并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揭牌。
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经全体会员投票,宜信当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一同入选的还有网络、腾讯等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在内的传统金融机构
此次,宜信能够成功当选常务理事单位,除了其坚持以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服务中国高成长性人群和大众富裕阶层外,还因其严格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协会的章程和自律公约。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监管政策的陆续落地,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全面监管时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目前规格最高的行业自律组织,必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迈入更为理性健康的发展轨道。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者和领军者,宜信在促进行业自律方面也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在此前,宜信已当选“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会长单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
宜信创始人、CEO唐宁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于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宜信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领者,一直致力于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发展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未来也将按照协会要求继续完善平台建设,打造合规、稳健发展的行业标杆企业。

② 互联网金融协会里的理事单位,合拍在线都出事了,我们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呜呜😭😭

说实话,要不回来的可能性很大,我也是受害者之一,只是平台和你不同。投资有风险,就当投资失败了吧,好好挣钱,不要再相信这种高回报的投资了

③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员包括哪些

其他的不太记得了,但是固金所是包括在内的

④ 互联网金融协会 哪些p2p成员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 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丏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
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
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
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
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
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
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
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
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
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
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
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
要。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
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
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
独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
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
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
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1)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其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7]

(2)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
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
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

(1)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处置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市场退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启动市场退出机制的主动权大多被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2)市场退出中放贷人利益保护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
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
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⑤ 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名单

昨天还看到一个文章说,如果e租宝还在,肯定是14家,所以不专见得是会员就一定是好的属,不是会员就一定不行。
个人觉得选择理财平台,应该有这样几个判断标准:

第一,有一个非常完善的理财系统。打开网站,看上去美观完整。注册账号之后,从投资、收益查看、取现等等一系列都完整系统化;

第二,做好理财风控工作,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第三,理财年化收益在合理范围之内,高收益也就意味高风险,P2P行业整体在8%-13%之间。

第四,口碑效应。对于一个好的理财平台来说,不仅在行业中有良好的口碑,而且在用户中的传播率也高,时时刻刻受到业界和用户的关注,媒体曝光率很高;

第五,理财产品合理。平台上的标的,有长期的,有短期的;有金额高的,有金额低的。要看利率和期限的搭配是否合理。

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次培训会主持人是谁

唐宁

⑦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有哪些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

名单

⑧ 之前我在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上投诉了一家金融公司,还款失败的扣费,现在对方客服做了答复和处理方法

首先要说的是协会不属于政府机关,是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的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质民间组织。你的投诉协会没有行政执法权利,只是拥有行业自律的权利,你可以网络搜索全国社会组织查询此协会联系方式撤销投诉。

⑨ 成立一周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做了哪些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互金协会发布了多项行业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包括: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

协会倡议:全体从业机构和人员贯彻金融创新理念;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希望广大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秉承诚信规范、共赢发展的理念,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创新、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公约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主动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用户。

3.《中国互联网金融自律惩戒管理办法》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一)警示约谈;(二)发警示函;(三)强制培训;(四)业内通报;(五)公开谴责;(六)暂停会员权利;(七)取消会员资格。以上惩戒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协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分为总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奖惩、附则等五部分内容,对经发现确认为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实施自律惩戒。

5.《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 《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互金协会在首次内部培训会上公布了这两项标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中,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统计指标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三类共六张统计表,分别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进行数据统计;《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则是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的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通过采集会员单位的融资业务信息,在会员范围内就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

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

互金协会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

7.《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

年报称,未来互联网和金融将呈现出深度融合的态势,互联网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等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是谁

中国互联网抄金融协会,会议公布了协会领导提名名单,提名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为会长,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刘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等分别为副会长,提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初本德为理事长,提名人民银行科技司陆书春为秘书长。经现场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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