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莫斯科有哪些中国银行两地用卡上有什么小窍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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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为行政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中国人民银行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4. 中信银行收购了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希望借助本次收购,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把分行网络伸延至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建立更为稳固的业务。 很多股份制银行将香港视为国际化的前站,上市之初就开始在香港寻找国际化平台。通过并购香港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可以直接吸纳国际化的管理体制,吸收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 10月23日晚,中信银行宣布完成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的所有交易程序,这标志着中信银行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 中信银行的努力为他赢得了2008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的大奖,排名第20位。该奖是由《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的。 交易“物美价廉” 2009年5月,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中信集团全资附属公司)签订股份收购协议,宣布以135.63亿港元收购中信国金70.32%的股权,每股对价为3.35港元,该交易被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称作“物美价廉”。在香港市场,以市净率1.43倍收购一家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价格是非常低的。这得益于2008年底,中信集团以较低成本将中信国金私有化。中信银行也是在2008年获得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 中信国金是中信集团公司旗下在香港经营的综合性金融平台,横跨多个金融业务的服务领域。截至2008年底,资产规模约1500亿港元,其中包括持有中信嘉华银行100%股权,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以及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40%股权。在去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中信国金仍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中信国金旗下的中信嘉华银行于2008年底按资产值计是香港第十大持牌银行,在香港拥有27家分行,同时在澳门、纽约、洛杉矶设有海外分行。它亦是少数全资拥有内地注册银行的香港银行之一。 财务并表已启动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信银行将委任副行长曹彤及行长助理曹国强担任中信国金及中信嘉华董事,目前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的财务并表工作已经启动。中信银行预计,通过业务整合、降低运营费用,以及各方面紧密合作的逐步落实,本次收购所产生的协同效益将会逐步得以显现,中信嘉华银行等资产对中信银行的盈利贡献能力也将有所提升。 在业务及管理上,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将充分展开各个层面的合作和互补,增加双方跨境服务的业务量和业务种类,并逐步整合双方位于境内及海外的服务网络。2009年7月,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已经展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合作,中信银行为中信嘉华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中信嘉华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中信银行称,资本交易和风险管理是本次收购后业务整合的重点方面,双方将在债券交易、外汇交易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在决策制度、制衡机制以及市场风险监测等有关方面加强合作,完善技术体系、监管理念和监控手段,有效保障未来中信银行国际化运营的资产安全性。 寻找国际化平台 中信银行希望借助本次收购,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把分行网络伸延至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建立更为稳固的业务。在整合工作的初期,中信银行将继续保持中信嘉华银行的品牌。在将来的合适时机,中信嘉华银行将成为中信银行国际化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的产品优势。 中信银行在2008年获得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第五届)2008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这项荣誉为他进入国际平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信在即将到来的2009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的评选活动中,中信银行可以继续努力,争取再次进入2009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的榜单。 “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文化特点,往往成为内地银行国际化的第一站。通过在香港市场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平台,实现向东南亚及欧美地区拓展,中信嘉华银行在澳门及美国的网络,将帮助中信银行提高跨境业务的服务能力。”曹彤表示。 “很多股份制银行将香港视为国际化的前站,上市之初就开始在香港寻找国际化平台。通过并购香港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可以直接吸纳国际化的管理体制,吸收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国都证券银行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5. 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既是一个特殊的银行,又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6.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什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人民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 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 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7. 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啊
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是是一家民营公司。
具体介绍: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创建于2004年,注册资本2.11亿元,累计管理资产规模286亿,迄今已为超过76家港股及国内A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务。2014年4月,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88财富网”入选第十三届博鳌亚洲论坛银牌级战略合作伙伴,并成功举办独家定制夜话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财富管理”,反响热烈,并获社会各界一致认可。中科创定位于“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是国内首家以一揽子综合金融解决方案为商业模式的金融集团。主营业务涵盖私人银行管理中心、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产业基金、资本投资、互联网金融、融资担保、小额贷款,配套中国财富俱乐部、中国财富艺术馆和中科创公益慈善基金形成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已有2万名注册会员,具备庞大的客户资源、卓越的创新能力以及强大的品牌影响力集团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深圳、江苏六大区域规划布局。
集团旗下子公司包括:上海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财富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
8.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介
中信集团视金融服务业为整体业务发展的核心,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及主版要联营公司 (中信国金集团权)在实现母公司矢志成为具国际竞争力的中国领先金融企业的宏愿上,担当着重要的角色,除了建立国际银行及金融服务品牌以外,亦要彰显中信集团优秀的国际业务及管理水准。
过去10年间,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并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于2006年开放国内银行业,这不单为有意在国内市场建立策略性据点的国际金融机构带来了无限机遇,亦为具有清晰远景及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国金融机构,创造了跨境扩展的重大商机。
中信集团在掌握这些增长机会上已具有比较优势,而中信国金集团亦确立其独特定位,在适当的市场及监管环境下,透过无限发挥中信集团境内、外金融业务间的互补作用及协同效应,从而进一步显现母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领导地位。
9. 深圳前海大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复:深圳前海大界金融制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大界金融)是一家以跨境投融资、海外并购夹层融资、金融投资及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为主要业务方向的综合性金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应艺
成立时间:2013-11-15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83300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