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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28 21:48:16

① 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有什么区别

您好,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的长期款项。
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② 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是什么分别由怎样的金融机构参与融资

主要是发行债券,比如股票
由怎样的金融机构参与融资?
在我国主要是券商!

③ 如何去判断企业是否参与了民间融资

一、主要通过科目查询

1、短期、长期借款:这个主要是正规手续办理的借款

2、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这里主要是看看有没有大额的进出,切与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主要隐藏民间融资的科目。

3、关注其他往来科目,例如应收应付长期挂账的。

主要看业务是与本公司属于真实业务来往的款项,如果没有就要考虑此问题。

二、贷款发放过程中,严格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重点关注贷款资金用途,防范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房地产公司等高风险企业,防止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民间融资领域。

三、银行可以利用其网点覆盖优势,通过与因拆迁等原因短期内获得大额资金的客户沟通交流,收集相关民间融资名单;可以通过与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沟通,收集相关民间融资名单;

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得民间融资企业名单;也可以通过企业上下游客户等相关第三方进行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外围调查获得的名单不具备科学性,需要去伪存真。

(3)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扩展阅读:

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

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

④ 民间融资与民间金融的区别

民间融资:
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

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民间金融形式是指民间融资,还有就是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所以说民间金融包括民间融资和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

⑤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⑥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
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⑦ 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都可能会称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金融机构参与的不叫民间专借贷,叫金融属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⑧ 银行员工有没有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危害性是什么

金融从业人员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金融机版构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员权,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信任度。
二是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假借为银行揽储、代客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资金或充当“资金掮客”,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极具欺骗性和诱惑性。
三是影响恶劣。此类案件中,群众一般是出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或者误以为是将资金投资给银行而参与集资,一旦所投资金无法收回,便会把矛头指向金融机构,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的涉稳隐患。
因此,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容易出现利用银行信誉或银行资源,牟取高额利息回报,可能滋生职务犯罪和职业道德风险,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国家政策和行业所禁止的行为。

⑨ 哪些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向企业提供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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