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历史上票据大案都有哪些
农行逾39亿票据被偷天换日,震惊了监管层,但让市场人士更担心的是,这些被盗取的票据是否重新贴现抑或被打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卖给了普通投资者,套现进入了股票市场。
“太阳底下无新事,类似手法早已有之。”对于农行案件,上海一监管层人士感叹。更大的隐忧是,与此前票据诈骗资金大多用于放贷不同,此次套取的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成为监管最大隐忧:如果票据贴现资金高杠杆流入股市,可能真的血本无归,而流入股市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又基本无从统计。
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近日,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此前的报道提及,这些票据被换成报纸存在了银行保险箱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较2014年底的29232.99亿元,增加了16600多亿元。
而杭州一票据中介人士则认为,真实的民间票据交易规模可能是央行数据的10倍以上,银行票据在票据中介手中可能层层快速倒手,传统的票据中介可能是赚票据贴现的差价,非法的做法则是套取资金放放高利贷抑或进入股市。
正规中介也希望市场良性循环
所谓票据业务,目前使用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一种贷款业务。如A企业需要购买B企业的货物,但资金不够,就可通过到银行存保证金的方式,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付款给B企业。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这其中,B企业可能不希望到6个月后才拿到钱,就可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提前拿到钱。由此衍生开,票据可能多次转手,变成一种融资工具。
而票据中介,则是在银行之间从事期限错配、贴现等业务公司的俗称。
对于目前风险事件爆发,所有银行骤然收紧票据业务,让正规中介日子也不好过。
上述杭州中介就提到,农行这样的风险事件越早爆发越好,有助于加大违法成本,使得市场良性循环。正规的做法可以用自有资金收票或买断,大一点的中介可以做资金错配,跟银行配合,风险大,收益也大。小的中介就从企业收票,卖给银行或者同行,当天进出赚差价。
但是更令人担心的是票据资金进入股市。
据中信建投证银行业分析师券杨荣分析,通过票据贴现余额与上证指数的对比,两者间有强烈的正相关性,如2010年-2011年票据下滑幅度相对较大,是由于限贷令对贷款总额的限制。
杨荣表示,由于票据融资期限较短,投资资产流动性通常较强。一旦预计监管收紧,这些资产就可能会提前出售。在此情景下,相关违规资金就可能及早平仓脱身或提前卖出相关资产,以收回现金,确保票据融资资金链不断。因此,股市、债市可能面临短期资金外流。
对此,另一票据中介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确有不少票据融资资金作为场外配资资金进入股市,杠杆最高者甚至达到1:15,配股指的杠杆甚至可能更高(比如10倍资金杠杆,加上期货本身的几倍杠杆)。股市内现在尚有后一批进入市场的资金。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全面收紧了票据融资,可能会给股市带来蝴蝶效应。
历史上票据大案并不少
农行此次涉案规模达39.15亿元,被媒体称之为最大案件之一,但据公开资料,就在前几年大案并不少。
比如:2010年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为司法史上罕见。并导致齐鲁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三把手同时被罢免,这在中国银行业史上都不多见。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曝出是在2010年12月6日,当时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本案的主角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
“案件的基本原理是:该业务经理与刘济源勾结开具了有瑕疵的存单,将该存单抵押贷款,贷款获得的现金再去存款,循环往复,以此做大存贷款规模。”知情人士介绍,而初始入库的存单可能真实,后经出库再入库的存单就有很大水分。这种手法可以方便银行制造业绩,大规模且长期的操作,必然有银行高层的默许。
最终,刘济源的资金链陷入紧张,成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资本游戏。在定期存款到期、后续资金未跟上时,刘济源不得不四处协调展期,勉力维持。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之后报警,这个骗局终于败露。
该案涉案方法同北农行十分类似。
如果你以为101亿已经是天文数字,更有2012年900亿的萧山“5·14” 票据大案,金额冲破天际,该案是民间票据业务风险的一次引爆,被称为地下“票据经纪”行业的一次洗牌。
一家名为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萧山企业,它仅仅靠着“一票”生意,非法大肆倒买倒卖“承兑汇票”,赚得盆满钵满。根据警方初步核查,这些窝点总计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为近年来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
这种所谓的票据中介公司,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他们将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安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头上,伪造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制造出相互贸易的假象,以迎合银行合规审查,再从该企业账上周转获得贴现资金,牟取差价,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
⑵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违法违规行答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⑶ 河南郑州分行华信支行1.3亿元票据大案是怎么回事
《财经》杂志特别报道:工行爆发1.3亿票据大案
一笔1.3亿元票据诈骗案使工行河南郑州华信支行陷入全面危机,并揭示票据业务高速增长的潜在风险
一笔总计1.3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使工商银行票据业务的重镇、位于河南郑州的华信支行,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当中。
据深知内情的人士告诉《财经》,11月1日,华信支行有7人被警方调查。此前一天,10月31日下班后,工行河南分行召集华信支行全体94名员工开会,宣布39名聘用员工全被清退。接下来,华信支行并入工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是"非常有可能的事情"。
据悉,9月29日即已进驻的工行河南省分行检查组已达41人之多,包括从洛阳、周口等分支机构抽调的12人,组成会计、资金、稽核三个组,资金组是审查的重点。另有7人直接来自工行总行。
这一切始于9月底,广东省珠海市。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丽景支行的行长向警方自首。
数日后,数千里外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召集各家银行开会,通报了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的华信支行“被骗”案件。在此前后,珠海、郑州两地警方展开了司法调查。
与此前大多数票据诈骗案不同,此次涉案的双方均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金额之大也是罕见的。此案已经引起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河南省政府的关注。
把相隔数千里的两家金融机构联在一起的,是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某企业签发两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8000万元,时间相隔六天;所谓商业承兑汇票,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建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为该企业的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作贴现,即按贴现利率扣除一定费用后向该企业支付票面资金;但是,据数位郑州当地银行界人士告诉《财经》,建行丽景支行实际并未向该企业发放资金,建行丽景支行行长参与作案,造成贴现已经完成的假象。
--今年4月初,建行丽景支行将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到工行华信支行,在扣除转贴现利息之后,建行丽景支行从工行华信支行获得了1.3亿元左右的资金,并承诺在票据于8月份到期后从工行华信支行回购。
--八九月间,建行丽景支行未回购票据,于是案发。
建行珠海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警方初步的判断是"丽景支行行长个人参与了金融诈骗","与建行本身关系不大"。他说,该支行行长使用了不合法的账户和私刻的公章,而且珠海分行并未将办理转贴现和票据回购业务的权限下放给任何下属支行,有关这两笔汇票的交易也未在建行的账面上有任何体现。
据对调查进展有了解的人士告诉《财经》,这是一起由华信支行票据部一张姓客户经理与建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行长相勾结进行的金融诈骗。
华信支行办理票据转贴现而放出的1.3亿元中,张某将近4000万元打给其姐夫所在公司竞标北京一房地产项目,因该项目需要资金远超此数而未能成功。这部分资金已追回1000余万元。
另有8000万元转贴现资金也未打入建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账户,而是打入郑州市商业银行下的某个帐户,再转入建行丽景支行行长指定的账户,一说是用于投资某机场。
事实上,之所以两方联手进行此宗对虚假贴现汇票的转贴现,其目的即在于套取1.3亿元资金,假如资金投向能快进快出,链条不断裂,能在汇票到期日前归还,则此事很可能就此无声无息。
此事案发是在9月间,在到期日之前,工行华信支行向建行丽景支行即已催款,未果。后华信支行内部人员直接举报到工商银行总行,由此出现雪崩。
工商银行华信支行虽处于郑州,但向以票据业务知名于全国银行业,其前身是1992年底成立的"华信资金市场",规模曾经做到全国第二;1996年1月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后,华信资金市场也随之撤销,于1997年变为工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1999年,华信的存款规模不到15亿元,而贴现业务量达到131亿元,转贴现44亿元,再贴现62亿元,票据签发超过20亿,利润7000多万元。
华信对于工商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2000年11月,工商银行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全国性票据专营机构,此后其他银行纷纷效仿。据说,这个想法也是来自华信支行原任领导。据熟悉票据业务的银行业人士说,华信堪称"票据业的黄埔军校",多个商业银行票据部门的骨干人员出身于华信。
据悉,总共1.3亿元的票据是分成数笔流出的,按照程序要有5个关卡把关,但是都没有发现问题。
一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的票据部经理告诉记者,办理转贴现手续需要履行相当多的手续:查转出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核实办理该业务的对方来人的身份;检查授权书,即行长的职能授权书;转出行提供票据原件;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和供销合同,一般是复印件,大额的可能需要提供原件;转出行在查询书上盖章,表示查询有效,复印件上要加盖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章或票据业务专用章;贴现凭证复印件上要有企业章和银行盖章,银行加盖结算部门的专用章,表明贴现业务做完。此外,在贴现申请中,还有企业的财务章或法人章。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还需要转出行出具保证函或承诺函,承诺到期如果企业不能还款,银行偿还。
一位熟悉工行华信支行票据业务的人士称,按照流程,一般是票据送到后,票据业务部经理先把关,“他们应能看出70%的问题";资产管理部要派人到实地核实,两家银行签署票据回购协议的程序应当是非常严格的。资金汇出须由资金部经理根据协议审核,还要经过主管的行级负责人批准。票据在资产管理部的验证处存放,以鉴定真伪。所有这些环节的把关者都应当是非常富于经验的银行业者,但他们竟然没有发现问题。
据《财经》了解,警方的调查仍在进展中,取证开始于10月20日前后,被调查者遍及资产管理部、票据业务部、资金部,甚至包括支行的行级负责人。
据了解,工商银行此次自查范围除华信支行外,还包括另一在郑州的票据业务窗口经纬支行。“从早上到晚上一两点,加班在查”,也发现了上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问题。
与工行华信支行-建行丽景支行案同时案发的还有农业银行河南南阳分行下属的方城支行票据案。据记者了解,警方在10月中旬开始介入此案,原任行长被调查。据知情者称,这笔票据业务发生在方城支行与工行华信支行之间,看起来是正常的一笔业务,但已逾期数月。
河南银行系统此轮票据业务案发之前,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审计署从江西派人到河南进行检查,重点是工商银行,曾发现与华信支行有关的2.5亿元票据业务手续不全,所幸这些资金业已追回。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了解到,郑州票据市场今年1至9月累计票据贴现2055亿元,同比增加1198亿元,其中银行票据贴现1947亿元,商业票据贴现107亿元。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李杰说,"今年年中,新增贷款中21%来自贴现贷款,而目前的比例增长到31%---今年1至9月新增人民币贷款464亿元,新增票据贴现就有148亿元。"而工行的票据业务在郑州市遥遥领先。今年1至9月,工行累计贴现1255亿元,而建行累计贴现为306亿元,中行仅58亿元,农行也只有23亿元。业内人称,华信支行去年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累计贴现规模就已超过500亿元。
票据业务的迅猛增长,也是今年以来银行业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今年前三季度,票据融资迅猛增长,票据贴现增加4579亿元,同比多增加2916亿元;1至8月,累计办理票据承兑1.7万亿元,1至7月,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4764亿元,增长78.7%;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23355亿元,增长1.1倍。
不过,这些盛景几乎可以肯定将不会继续。10月下旬,工商银行总行下文全面整顿河南分行的票据业务。其他商业银行们也都开始对票据业务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⑷ 银行案件分几类具体怎么分什么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问”
你好,“一案四问”制度,即问案件当事人、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问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人。
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年10月9日《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函字(2013)58号】如下: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5)金融机构票据案件答记者问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研函字[2013]58号《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虽然不能与正式的司法解释比较效力,但是它表明了最高检的基本态度。非法经营罪罪名在基层被执行的一塌糊涂,成了不法商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官方打击异己的工具。
因此要明确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在增加资金流动性的同时,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⑹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票据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的定义:
是指对某项工作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是什么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应审查而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票据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签章、记载事项是否欠缺、辨析票据的真伪以及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票据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额、持票人是否为票据记载的权利人等事项,而轻率予以承兑、予以付款、予以保证的行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应当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赔偿责任
票据法还规定,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因自己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使委托人仍然要对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债务,资金受到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当其中一方履行了这一赔偿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付他应当担负的份额。这样规定,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与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⑺ 银监会披露邮储银行违规票据案怎么处理的
银监会披露邮储银行79亿元违规票据大案查处结果
12家涉案机构被罚没2.95亿元
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可能性较低
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类票据大案新发的可能性已经很低了。2016年5月开始,监管密集出重拳整治。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受理转贴现业务时,拟贴入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已记载背书,禁止无背书买 卖票据。”
为了从根源上杜绝票据市场乱象,2016年年底,央行颁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票据市场参与者,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交所)、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登记与托管、票据交易以及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进行了规定。2016年12月8日,由央行牵头筹建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上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这一类案件再次发生可能性较低。2017年1月1日开始推行电票,300万以上的票据采用电票形式,本次案件中所发生的“私刻公章、伪造证照合同、违法违规办理同业理财和票据贴现业务、非法套取和挪用资金”都属于纸质票据造假环节,目前已经几乎可以避免。
不过曾刚强调,银行还是要从处罚中吸取教训,在各种业务方面都强化合规性管理,强化对员工的要求。
⑻ 违反票据业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票据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的定义:
是指对某项工作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是什么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应审查而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票据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签章、记载事项是否欠缺、辨析票据的真伪以及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票据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额、持票人是否为票据记载的权利人等事项,而轻率予以承兑、予以付款、予以保证的行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应当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赔偿责任
票据法还规定,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因自己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使委托人仍然要对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债务,资金受到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当其中一方履行了这一赔偿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付他应当担负的份额。这样规定,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与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⑼ 票据问题,请理解的高手回答
在实际生活中没什么用,在考试里这个也不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