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照《反洗钱》的规定,客户身份证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客户的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多少年
5年,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期限保存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核对身份证明的义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⑵ 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的反洗钱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反洗钱法》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期限保存扩展阅读
《反洗钱法》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⑶ 请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2003.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⑷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考试试题及答案谁有啊帮帮忙
姓名: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4分。)
1、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是________。
A、商业银行总行; B、公安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银监会。
2、我国________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A、修订后的新宪法; B、修订后的新刑法;
C、修订后的新中国人民银行法;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________种。( B )
A、3种; B、4种;
C、7种; D、8种。
4、我们通常说的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中的“规定”是指________。
A、《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B、《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C、《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5、金融机构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在________正式实施。
A、2003年3月1 日; B、2003年7月1日;
C、2004年2月1日; D、2004年4月1日。
6、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________的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30000元; D、1000元以下。
7、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________的有关规定处罚。
A、《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B、《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C、《商业银行法》; D、《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8、________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 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9、公检法等部门查阅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资料,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签发的________。
A、《介绍信》; B、《办案协查函》;
C、《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D、《查询令》。
10、对于个人及来华人员超过等值________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开户银行应逐笔登记备案。
A、1万元人民币; B、1万美元;
C、3万元人民币; D、3万美元。
1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________管理。
A、存款账户; B、储蓄账户;
C、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2、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额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额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由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________。
A、《通行证》; B、《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
C、《外汇交易许可证》; D、《信用证》。
13、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________。
A、现金缴存; B、现金支取;
C、资金收入转账; D、资金付出转账。
14、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________。
A、既可转账,又可取现; B、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C、只能取现,不能转账; D、不能取现,不能转账。
15、下列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是________。
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16、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的牵头组织者是________。
A、公安部; 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 D、财政部。
17、我国具有FIU(金融情报中心)职能的机构是________。
A、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B、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C、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8、9.11事件后,美国为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颁布了著名的________,涉及金融反恐,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
A、《美国银行保密法》; B、《美国洗钱管制法》;
C、《爱国者法案》; D、《反恐宣言》。
19、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中,最具影响力的核心组织是FATF,它的中文简称是________。
A、艾格蒙特集团; B、金融情报中心;
C、沃尔夫斯堡集团; 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20、2004年10月6日,一个区域性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________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代表中国政府在成立宣言上签字。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成为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
A、上海经合组织; B、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C、亚太反洗钱小组; 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21、2004年5月10日,________因涉嫌介入与美国制裁国家的交易,被美联储处以1亿美元的罚款,这暗含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政策方面新的调整,受到全球广泛关注。
A、里昂银行; B、巴林银行;
C、瑞士联合银行; D、日本大和银行。
22、2004年5月12日, ________中央银行以涉嫌洗钱为由,吊销了促进生意银行的许可证,同时披露多家银行有类似违规行为也会受到查处,一度引发其国民对银行业的信任危机,全国出现两个多月大规模的银行流动性危机。
A、美国; B、英国;
C、日本; D、俄罗斯。
二、双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6分,每题选择全对才能得分。)
2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
A、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B、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10年;
C、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D、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10年。
24、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哪些账户?( )
A、实名账户; B、匿名账户;
C、真名账户; D、假名账户。
25、在下列与反洗钱有业务关联的金融法规与规章中,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 )。
A、《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B、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C、《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6、存款人开立什么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
A、储蓄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27、联合国制定了哪两个有关反洗钱的规定,世界各国应据此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
A、四十条建议;
B、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C、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D、反恐融资八条特别建议。
28、犯有法律规定的洗钱罪行为之一的,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
A、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B、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20%以上50%以下罚金;
C、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D、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100%的罚金。
29、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谁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
A、负责人; B、代理人;
C、被代理人; D、监护人。
30、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在客户身份认定上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
A、《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B、《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C、《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规定》;D、《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31、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短期内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流转具有下列什么特点,有可能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
A、集中转入、集中转出; B、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C、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D、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32、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有( )。
A、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B、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5千美元以上;
C、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 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D、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 5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20万美元以上。
3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对大额现金交易有所规范,取现必须事先预约的标准为( )。
A、个人提取3万元以上的; B、个人提取5万元以上的;
C、单位提取20万元以上的; D、单位提取50万元以上的。
34、我国严禁公款私存,任何单位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银行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但以下哪些情况除外?( )
A、重大疾病的医药费; B、临时差旅费借支款;
C、代发工资; D、小额个人劳务报酬。
35、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哪些票据,应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A、银行本票; B、支票;
C、银行汇票; D、信用证。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每题选择全对才能得分。)
36、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包括:( )
A、合法审慎原则; B、保密原则;
C、封闭管理原则; D、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37、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的有________。
A、临时身份证; B、学生证; C、机动车驾驶证;
D、介绍信; E、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8、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
A、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B、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C、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D、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E、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F、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39、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的有( )。
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及个人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1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及个人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 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E、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40、金融机构按规定应核查的外汇现金交易有( )。
A、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
B、外汇账户的现金存款总是只收入不支出;
C、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
D、企业频繁使用外汇现钞兑换大量人民币;
E、企业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41、典型洗钱交易过程经历的三个阶段通常指( )。
A、开户; B、放置; C、转账;
D、离析; E、归并。
42、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 )。
A、了解客户义务; B、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C、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D、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 E、保存记录义务。
43、根据有关存款实名证件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正确?( )
A、外国公民可将护照作为实名证件;
B、临时身份证也是有效的实名证件;
C、不同年龄段的人都可用户口簿作为实名证件;
D、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证、司机的驾驶证可作实名证件;
E、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可作为实名证件。
44、下列属于可疑外汇现金交易的有哪些?( )
A、居民张三当日单笔存入外币现金3万美元;
B、居民李四当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内4次存入英镑;
C、居民王五当日单笔提取外币现金5万美元;
D、甲企业每逢双日下午都会在外币账户存入大量外币现金,但很少提取;
E、某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到A地投资。
45、金融机构对下列外汇现金交易应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附相关附件。( )
A、甲企业外汇账户10月20日存入 11万美元,10月21日支取10.9 万美元;
B、张三将5笔共4万美元现金存入李四的外币储蓄账户,张三的账户同时收取人民币约 33万元;
C、李四当日单笔支取外币现金5万美元;
D、美籍华人游客在个人信用卡单笔存入10万美元;
E、乙企业连续5天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入日元。
⑸ 银行流水保存多少年
5年。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期限保存扩展阅读
银行交易记录特点和优势
用户可以使用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账户明细查询(今日明细查询、历史明细查询)功能查询本部以及分支机构所有已注册人民币以及外币账户的今日明细和历史明细,并可以将查询结果进行下载和打印,还可以将查询结果通过EMIAL发给其他需要的人。
工商银行为用户提供7×24小时全天候账户明细查询功能,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打印功能,使用户不但可以轻松了解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同时用户还可以通过下载功能将所有账户的交易信息下载到用户的计算机上,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工具软件随时进行浏览。
账户明细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到某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用途、借贷信息、交易发生额、交易发生时间、对方账号、对方单位名称,使用户可以随时了解企业每一笔交易的详细情况,同时还提供了电子回单功能。
使用工商银行企业电话银行进行账户明细查询申请手续简单、功能操作便利。
⑹ 邮政储蓄转账明细最长能查多长时间的是一年吗如果想查一年以后的有没有办法啊
60个月的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6)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期限保存扩展阅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的规定,发卡行的义务如下:
(1)发卡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银行卡使用说明,包括公司章程、使用说明和收费标准等。现有持卡人亦可取得上述资料。
(2)发卡行应建立公平、有效的银行卡服务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行应在30日内对持卡人的查询和改正财务状况的请求给予答复。
(3)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每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对账单。如有下列情况,本行不得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报表以来,无交易发生,账户内无未偿余额;
3、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
(4)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借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期、最低还款金额和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相关账户或从相关账户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及类型;
4、事务记录编号;
5、商户的名称或代码作为支付对象(非本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失踪帐户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⑺ 反洗钱单位系统保存的客户记录要素有哪些
(一)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
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二)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
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原则性要求是:
1.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2.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5.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⑻ 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⑼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