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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05 15:45:45

A. 你好!你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请共享一下,收费没问题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B.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平台跑路现象多吗

“互金主流业务模式均已有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但由于机构数量多,执行层面参差不齐,非法集资平台跑路现象仍不鲜见,需要持续加强整治力度。”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借助互联网渠道,各类金融乱象活动呈现出波及范围广、发展速度快等特点,只有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才能有效控制各种潜在风险隐患,需要各相关部门增强跨机构协调处理机制。

尽管已经延期一年,但孙辉透露,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还要继续进行。具体来说,一是要继续降低存量风险,进一步压缩违规业务的规模,把合规合法的业务纳入日常监管,同时实现违法违规业务平稳退出市场。二是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围绕准入制度、日常监管机制,还有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打击,做一些机制制度方面安排,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控进入有效阶段。

C. 反洗钱的三个核心问题

三项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3)互联网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扩展阅读

反洗钱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不顺畅。《反洗钱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就反洗钱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的总体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刚性约束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除公安机关等日常协作密切外,与其他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没有建立常态化的情报交流和案件互助机制,反洗钱合作还只是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和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层面上,组织协调措施乏力,机制功能相对弱化,工作落实相对滞后,难以及时转换为实质性的协调合作。

(二)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力还需增强。洗钱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决定了当前反洗钱工作仅凭金融系统一己之力难以有效实施监管,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因工作性质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钱犯罪线索,但由于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使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金监测手段滞后于互联网新型支付和资金转移工具的迅速发展。数据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为反洗钱监管、可疑线索分析利用和打击犯罪的瓶颈。

(三)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全员性义务,但部分金融机构未能将反洗钱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层级、各业务条线当中,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和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评估等反洗钱基础性工作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加之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应对制裁合规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反洗钱合规标准的国别差异性和地区特殊性是我国金融机构拓展海外业务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特定非金融行业成为转移非法资金的新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措施的不断加强,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经销、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行业正逐渐受到非法资金规避传统金融渠道监管的青睐。与金融行业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度大,企业数量多,业务模式繁杂,资质各异,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同行业主管部门间协调复杂,难以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制度,监管成本高,可疑线索获取难度大。

D. 异常交易等于可疑交易

央行在今年7月出了一个新政策,即将在2019年的1月1日起实施。

个人单天交易5万,转账20万以上,将受央行可疑监控。

也就是说,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1

1月起第三方支付个人交易5万

转账20万以上或受监控

7月13日,中国央行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以客户为单位,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需报告。

个人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日现金收支达到5万块钱以上,

或境内转账50万元,

亦或者跨境转账20万元以上,
支付机构都要向央行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要上报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明年开始,当你一天累计消费5万,转账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央行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不过这些交易报告,不需要个人以及企业提交,不影响平常正常的合法合规的交易支付。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是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需要。

2

互联网金融要提交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都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统一监管框架。

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本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

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

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该办法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该办法也规定,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在执行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这次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统一监管框架,消除监管空白地带,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

3

新规不会影响个人客户正常交易

一些市民担心,这两个新规实施后,个人用第三方支付转账或消费都将受限制。

事实上,大家不用有此担心。

从新规条文来看,主要是对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并没有让企业和个人履行报告义务,因此大家只要进行正常交易,都不会有感知。

“其实央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早就提出了上报大额交易的要求,而且还必须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普通人这么多年使用银行卡并没感到有什么障碍,所以大家不必担心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后,自己会有什么不便。”

某银行资深人士张先生指出,

这个规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大家正常的大额消费和支付,而是为了打击洗钱、恐怖等相关非法活动。

平时大家正常消费、转账、取现,没有涉及相关违法活动,就不会受影响。当然,如果异常交易被认定为可疑交易,将被冻结账户甚至要受到相关处罚。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支付宝、微信等大家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能涉及现金收支,所以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最大可能需要报送的是境内每日50万元、跨境每日20万元的交易,而绝大部分客户账户应该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4

央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凯分析,央行一方面是为了反洗钱,下一步可以做的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个人偷逃税。

现金相对较难追踪的。如果通过银行卡、网上交易,难免会留下各种交易痕迹。所以犯罪份子都喜欢现金。

你诈骗了别人的钱,只要别人的钱是通过银行卡汇给你的,无论你转到哪张银行卡、哪种支付账户,那么都能被按图索骥、追查得到。

只有把钱取现出来,才能一定程度脱离监控。

如果你是一个官员,贪污了几百万几千万。无论你存在哪个银行账户,也难免会被监控得到。

所以大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贪官会把现金藏在自己的别墅里,堆满了整个房子。

所谓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比如,某毒贩通过贩毒挣了1000万,这1000万就是违法收入,理论上是不能花的。因此,毒贩需要将该笔收入通过合法的形式,洗成合法收入,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花了。

律师丁凯称,有在国内现阶段,假设该毒贩真的通过贩毒挣了1000万,他根本不需要洗,直接花就完了,现实中很少看到有人因为花钱不当被抓起来的。原因大概有以下两个:

1、中国社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因此,如果该毒贩的1000万是通过现金交易的形式花出去的,你根本就无从查起他到底花了多少钱,也就无所谓洗钱不洗钱了。

2、中国现阶段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反洗钱的前提是,你先要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你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因此,也就谈不上去打击违法收入了。

丁凯分析称,这个问题,在明年开始的个税申报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后,可能有望得到部分解决。

个税申报制度,假设你申报了100万,你却消费了1000万,就可能有问题了,因为你的消费明显超出你的收入。

如果犯罪分子挣了1000万,2019年可能就不是那么容易能够花出去了。因为你总不至于在申报收入时,直接申报贩毒挣了1000万,这样的话就成大傻缺了,司法机关直接把你抓了。

所以,这1000万你既不能申报,也不能存在银行,也不能通过电子消费方式支付,也不能购买大额实名制产权的物品,比如房产、汽车等,只能通过现金方式消费。

这样的话,就增加了你消费的难度。

有的朋友可能会想,那我送给别人行不?比如,给自己女朋友,或者父母、亲戚或任何其他人。

理论上也不行。因为接收钱财的人,同样要申报收入。比如,你女朋友申报了10万元收入,但却花了1000万,严重超出正常收入,税务机关可能就会来查询,这多出的990万哪儿来的?女朋友说,某某送的。税务机关再一查,这个某某并没有申报1000万收入,于是,这990万收入来源就有很大违法嫌疑了。

这样顺藤摸瓜,很多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倒查出来了。

这个逻辑推断,同样也适用于贪官。以后贪了巨额财产,真的只能存放在家里保险柜了,只能零星现金消费,没办法大笔大笔的花了。

所以,央行的监管新规,和明年开始实施的个税申报制度,其实是套组合拳,增加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违法收入的法律成本。当然,也打击偷逃税行为。

上面的逻辑推断也同样适用于合法收入但却未报税的情形。比如,你合法挣了1000万,但却只申报了100万收入,则剩下的900万想要花出去,也难了。只要你名下的消费明显超出你的申报收入,税务机关可能分分钟就要让你来补税了。

来源丨中国基金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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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十年磨一剑 中国反洗钱战役中金融情报功不可没

自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通过,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至今已有十年。
十年来,中国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形成了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良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体系。但在新形势下,新技术领域、跨境金融业务中的洗钱风险日益加大。同时全球范围内的反恐压力不减,中国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形势正面临深刻而复杂的变化。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走访了四川广元、攀枝花和广东汕尾等地,实地探寻基层金融部门在反洗钱和协助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记者 高翔 ○编辑 陈羽
制毒案件中的金融情报
义务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需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三大义务。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就是金融机构一线业务人员发现的
四川省广元市,是武则天故里,位于川陕甘三省的结合部,被称为“川北门户”。有5条高速公路、4条铁路穿境而过,与机场和1个内河港口构成了立体交通网络。
发达的交通,促进经济往来,但也便利了制毒贩毒者藏身于大山深处。随着目前毒品犯罪活动由东部沿海地区向西部内陆地区转移,尤其是成都地区的制毒贩毒打击力度加大后,广元山高林密、无制高点的地貌,极易使制毒窝点在该地落脚。
今年5月26日,广元市剑阁县某金融机构的一位客户要求提前还贷。他经营着一家养鸡场,此前向该金融机构贷款了10万元,还有14个月才到期。
据信贷经理了解,养鸡场的经营一直不景气,且这个还款时点与当地土鸡养殖的出栏周期并不吻合——养殖的鸡还比较小。进一步了解发现,该客户的还贷资金来源于出租其部分养鸡场设施所收取的租金,且租金高于周边行情4倍以上,也超出了该养鸡场正常经营一年的收入所得。
就在两个月前,银行工作人员尚可直接进入养鸡场,但出租后的养鸡场却新修了大门和围栏,门口养着狼狗,里边的人员不允许外人进入查看。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该金融机构的高度警觉,并据此于6月3日向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反映了该情报。
为了及时、高效报送涉毒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为禁毒部门发现毒情、侦破涉毒案件提供金融情报支持,人行成都分行于2015年2月3日下发文件,要求建立四川禁毒反洗钱金融情报监测分析和报送体系。而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又据此制定了《广元市涉毒资金监测模型》,下发辖内的金融机构。
接到情报后,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认定该情报符合《广元市涉毒资金监测模型》中制毒犯罪资金监测识别特征,认为养鸡场的租用人涉嫌“制毒”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迅速指导金融机构将情况报告了当地的公安机关。
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制毒贩毒案件的侦破中,金融情报至关重要,我个人认为人行和金融机构起的是‘站岗放哨’的作用。在这起案件中,金融机构就是根据我们制定的模型,发现了该案的可疑线索。”
接到上述线索的同时,广元市禁毒支队也接到情报,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在侦办“5·17”毒品案件中发现大量的溴代苯丙酮(制作冰毒的原料)可能流入剑阁县辖区。当地村委会也反映,有人员形迹可疑,且养鸡场内散发出异味。
综合研判各方情况,公安机关于6月8日在广元市剑阁县盐店镇成功端掉制毒窝点,同时成都警方的另一抓捕组还在成都抓获了制毒技师2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缴获了制毒半成品麻黄素疑似物300余公斤,扣押溴代苯丙酮3吨,查获易制毒化学品二甲苯、胺水、盐酸等辅料50吨。剑阁县公安局负责人介绍:“如果这些原材料完成制作工序,可制造出1吨冰毒。”由于该制毒窝点6月5日才开始制作,因此并无毒品成品流出。而冰毒的主要原料,正是麻黄素。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被称为义务机构,后者目前在我国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来将扩展至其他主体。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指出:“义务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需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三大义务。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就是金融机构一线业务人员发现的。”
切断毒贩的“生命线”
以义务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经过监测分析,人民银行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了大量线索,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报支持
上文所述的“剑阁6·7制毒案”,源于客户的一次异常还款行为,还未直接涉及涉毒资金往来。事实上,通过获取涉毒资金线索进而查明涉毒资金网络,而后打击对应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摧毁涉毒团伙网络的经济基础,在案件侦破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攀枝花市地处四川和云南的结合部,据该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国宏介绍,由于距离金三角毒品生产地的直线距离仅800公里,因此攀枝花是毒品由金三角经云南进入四川,北上到内地的重要通道之一。犯罪分子的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利用快速便捷的支付体系,远程毒品交易、远程操控的跨区域案件越来越多。
小莎(化名)今年20岁,没有上过学,不识字,原先在家里干农活。一次,她遇见了吉恩某某,后者请她来攀枝花负责一些转账的事情,一个月工资2000元。小莎答应了。后来她对上证报记者回忆说,一开始并不知道自己经手的是毒资。
来到攀枝花后,小莎手中最多时有10张银行卡。有时吉恩某某会让她去转账,有时会让她去取钱,后来也让她去大桥底下“接货”。她在圈子里也有了自己的外号——“小女孩”。
最多的一次,她用几张银行卡给多个账户转过去五十余万元。而她所不知道的是,这批账户已被监测。2015年初,攀枝花某金融机构就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了“关于卢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涉毒洗钱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经过初步分析后,形成线索,移交公安部禁毒局。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直属于人民银行,成立于2004年,履行的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职能,目前已与2600余家义务机构总部建立了电子化数据报送渠道,涵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非银行支付等领域。
2015年5月13日,公安部向四川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交办该案线索,四川成立专案指挥部,对该案立案侦查。分析表明,卢某某等人的账户从2012年至今涉案资金达5.3亿元,涉及交易对手账户2300多个。随着线索的挖掘,又重点对该案涉及的160多个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和资金交易进行调查,拓展出一批新的线索。
据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案民警介绍:“远程跨区域的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不用见面,可能交易就完成了。如果我们采取传统的方式,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就会被漏掉。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线索的深度分析,对以吉恩某某为首的涉毒团伙的结构和资金流向进行了梳理,我们基本摸清了涉毒团伙成员分工、人员招募、边境购买毒品、运毒回攀线路、交接毒品方式、藏毒窝点等涉毒情况,为抓捕打下了基础。”
2016年4月17日晚间,小莎在接应毒品时,与其同伙一同被警方抓获。当晚,警方又将闻讯准备乘车逃离的吉恩某某及同伙抓获。
截至6月末,仅攀枝花警方已侦破涉毒案6起,抓获嫌犯33人,缴获海洛因38公斤。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人认为:“经过监测、研判和甄别,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移送的可疑涉毒交易线索,与攀枝花本地、乃至周边地区毒品犯罪的特征是吻合的,精准度较高,基本上都涉及毒品犯罪的问题。与禁毒部门传统的情报来源渠道不同,卢某某案件的情报来源主要是反洗钱部门,以金融数据为主。”
以义务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经过监测分析,人民银行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了大量线索,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报支持。十年来,人民银行系统累计向侦查机关报案或移送线索近万件。
在看守所,小莎告诉记者,如重获自由,她想外出打工挣钱。当记者问她是否吸过毒,她回答没有。
堵住转移赃款的通道
2015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
洗钱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地下钱庄是人们心目中较为神秘的通道之一。地下钱庄较多地分布在沿海地区,且有对应的向境外转移赃款的国家或地区,如广东对应我国港澳地区,温州对应欧美,山东则对应日韩。
据人行广州分行反洗钱处负责人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境的对敲是地下钱庄的主流操作模式,人民币不用出境,外币也不必回流,由于广东毗邻港澳地区,“轧差”也很便利。除此之外,还有非法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和非法套现型地下钱庄,不涉及外汇买卖,前者希望掩饰资金来源,后者是企业急于套现的一种操作模式。
所谓“对敲”,即地下钱庄的客户需将资金转到境外时,将人民币汇至地下钱庄的指定账户,在境外收取地下钱庄按约定汇率兑付的等值外币。如需将资金汇入,反向操作即可。在这过程中,资金并未发生实质上的跨境转移,而是用记账的手法,后续通过“水客”携带现金出入境、虚假投资、虚假贸易收付款等方式平账,即轧差。
2015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
这是中纪委牵头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子行动,重点是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等进行集中打击。
广东汕尾,毗邻港澳地区,许多当地的渔民和海鲜干货店主都有旅居港澳地区的亲戚,过去常收到亲戚寄回的港币作为生活资助,后来就出现了专做港币生意的掮客,当地人称“港纸佬”。严某等人最初从事单纯的外币买卖,通过向汕尾地区的港币“头家”收购由港澳同胞支付给内地眷属的生活费,再出售给有需求的渔民、海鲜干货店以及走私分子等客户,从中赚取每千元0.5-1元的点数。
到了后来,其经营范围扩大到了采取对敲结算的方式帮助本地的外资企业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之间转移资金。在日常监测中,汕尾某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严某的账户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每天十多笔,每笔几十万不等),仅短短三个月内累计交易额已高达1亿元。经分析,怀疑该客户涉嫌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于是按照规定提交了重大可疑交易报告。
汕尾市某金融机构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我们发现了诸多疑点。据柜台工作人员回忆,客户年纪不大,是1983年出生的,但交易额巨大,交易频繁,且基本不沉淀,交易结构异常复杂,呈树状,且枝繁叶茂。我们马上向人民银行报告,并认真摸排了整个交易脉络。”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收到报告后,立即上报人行广州分行启动反洗钱调查程序,组织辖内的六家银行机构扩大范围排查该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的资金运作情况,随后就该线索与汕尾市公安局进行情报会商。2015年11月24日,汕尾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案件专号“11·24”。
随后,公安部门、人行和金融机构多次对碰信息,梳理出严某等10名涉案核心人员及相关亲属的基本情况。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累计调取80名个人近1200多个账户交易流水,总结分析出涉案资金流向路线24条。
2016年5月19日下午3时,汕尾公安出动警力150余人,在深圳、汕尾等地统一开展收网行动。为了防止涉案资金转移,收网前一个小时,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与公安联合部署资金冻结工作。在下午3点收网的同时,汕尾当地的银行就迅速地完成了账户的冻结。
“11·24”特大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冻结涉案账户1200多个,冻结资金约7190万元人民币,抓获严某等犯罪嫌疑人15名。
央行反洗钱局反洗钱调查处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截至去年底,专项行动破获重大案件380起,涉案累计交易金额达上万亿元(累计交易金额统计每笔资金的每次交易),最大限度地切断了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通道。今年5月,新一轮的专项行动已布置到位。”
中国绝不是国际洗钱中心
个别媒体关于中国是国际洗钱中心的说法,有违事实,有悖于国际社会普遍共识,是不负责任的言论。中国过去不曾是、现在不是、将来也绝不会是所谓的国际洗钱中心
200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代表中国政府致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主席,正式承诺中国将遵守FATF发布的反洗钱建议。
FATF是反洗钱领域最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着制定和推广国际反洗钱标准、评判各国反洗钱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承诺遵守FATF发布的建议,意味着中国的反洗钱工作需要达到国际标准要求,也要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与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一开始就参照FATF发布的国际标准。”
2007年6月举行的FATF全会上,各成员一致同意接受中国成为正式成员国。2012年2月,中国正式通过了FATF第三轮互评估及后续评估程序,这意味着中国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达到国际标准要求。
2012年,FATF通过了新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即FATF新40条,而中国也将面临FATF的第四轮互评估。
在央行反洗钱局应对FATF互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士看来,新标准的要求相比过去提升了“一大截”。互评估结论是衡量各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权威结论,如若不通过,会影响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展业,继而影响中国金融业的双向开放。应对FATF第四轮反洗钱互评估,能认真查找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的不足,是完善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的契机。
除了趋严的国际标准,其他多重因素也使得当下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反洗钱局负责人介绍说:“反恐怖融资的重要性被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必须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在遏制恐怖融资方面的作用,切断恐怖分子的经济补给线。此外,借助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式增长。再次,走私、逃税、贪腐、毒品等上游犯罪依然十分活跃,反洗钱部门应该在协助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更为积极重要的作用。”
此外,互联网金融和虚拟货币,也为犯罪分子洗钱和恐怖融资提供了新的通道。FATF今年发布的一篇报告显示,虚拟货币以其匿名、转账快速、低波动性(货币兑换时风险低)以及可靠的特性,成功吸引了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的注意。已有执法机构注意到,一些恐怖主义网站开始接受比特币捐款,有部门发现恐怖分子间的谈话涉及使用比特币购买武器等内容。
洗钱风险也已上升为跨境金融业务的主要风险之一,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洗钱资金的流出地和中转站。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人民银行会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反洗钱监督体系,也会研究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遏制洗钱活动从金融领域向部分非金融行业的转移扩散。我认为,无论是从体制机制,还是从反洗钱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具备管控各类洗钱风险的条件和能力。个别媒体关于中国是国际洗钱中心的说法,有违事实,有悖于国际社会普遍共识,是不负责任的言论。中国过去不曾是、现在不是、将来也绝不会是所谓的国际洗钱中心。”

F. 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工作

当前,央行关于洗钱类型的研究已经印证了网络洗钱的高发趋势,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易从事洗钱活动已成为常态。网络交易正在取代柜面交易,这成为犯罪分子最为青睐的支付工具。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安全性能、便捷程度已大大提高,金融机构为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也不断推广电子银行的交易渠道,金融信息化正在向信息化金融转变。洗钱犯罪的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呈现出由传统支付工具向信息化支付工具转移的趋势。
近两年来,随着柯城农商行一线网点网上银行推广、自助设备及POS的布放,已经逐步让一部分客户脱离柜面办理各项业务。网络交易的反洗钱工作很难开展,又不能轻易关闭客户网银等过激行为。因此,柯城农商行主要采取以预防为主,加强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关注网络交易重要环节的措施。
一、注重对网银开户和重新开户、企业网银经办人员调整、UK更换、密码重置、限额调整、客户信息变更等网银业务操作进行把关,把好网银业务准入关和特殊事项处理关。明确告知客户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上,客户若利用银行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等条款。
二、注意交易的几个重要环节。一是资金交易情形,对资金过账明显特征、不留余额的,集中转入,通过网银集中转出;二是网银操作情形,对操作时间集中深夜、凌晨,多个账户操作的IP地址相同,频率高、资金量大的;三交易背景,交易与客户经营范围等明显不符合的,交易明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等的。
三、注重对可疑网银的延升服务,比如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对可疑交易进行核实。也可以参考银联的做法,对客户交易进行“调单”,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出现异常交易的个人客户开展身份重新识别,要求其到柜台提供更多的交易辅助证明材料,客户若不配合,则对其网银交易进行限制,发现可疑,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G. 银行卡发现洗黑钱,银行怎么处理

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有了两个重大变化,事关你我他。如果你仍然不注意你的银行账户流水,经常有5万元以上的频繁转账或网上交易,你可能象英达一样,已经被反洗钱系统盯上了。

第一个是重大变化是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降低。这是从2017年7月1日起,央行修正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新规将大额交易的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这个是非常出乎意料的,一般而言,都认为大额交易标准会提高,没想到会降到区区5万元。

新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各金融机构都要送交大额交易报告。同时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并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了反洗钱监控体系。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京召开了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把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一监管框架下,既消除了反洗钱监管空白地带,也将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融入了主流金融监管体系。

这两个反洗钱规章的重大变化,对普通人也都是有影响的。第一,你存款转账5万元,就会被记入大额交易报告,你每天或每个月的大额交易次数太频繁了,系统自然会对你特别关照。第二,不仅是银行交易,你今后在第三方支付中介比如微信和支付宝等,大额的频繁的支付交易,将等同于银行交易,会被同样的报告和监测。

不过对于普通人来说,5万元的银行或网上交易被计入大额交易报告,只是公民履行反洗钱义务,只要不是反常的高频交易,没有任何负面影响。就如同出入安检口,人人都要通过检测。现代人的金融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将成为一项普遍规则。

H.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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