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1、资产重组法。
主要包括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资产入股重组等单项重组及企业整体整合重组。这是提升“包”的处置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资者收购“包”以后,重点对已办理过合法有效的《以资抵债协议》或法院下达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民事裁定书》的物权(股权),通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则大胆进行资产重组。 整体整合重组。
这里主要介绍资产置换重组和债权重组。 资产置换重组,这里可以指投资人在同一企业内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股权、资产之间的置换,也可以指投资人同时拥有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债权,策划对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资产进行置换。
2、债权转股权。
投资人取得了债权,而债务人或担保人缺乏现金流支付,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属朝阳产业,企业又处在成长期,而一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考虑与企业协商,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使投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入主债务企业成为股东。
这样做既加快实现了资本的扩大,并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又使不良资产债权价值得到很好的提升。这也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实现参股控股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时处置法。
对于目前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一般的土地、房产等物权抵债项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镇)发展规划,对预计有较大增值潜力的,可以实施先租赁后处置的策略;对权证不齐的抵债房地产,先办妥相关权证。
对原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需要缴纳的规费、出让金要进行测算,对地价的升值几何做到心中有数。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转让或开发,使处置价值取得应有的回报。 对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如房地产增值潜力较大,可以先搞好维权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后,再行使诉讼权和追索权,力争使收购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额收回。
❷ 以资抵债的解决对策
“以资抵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系到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局,需要有多方面的支持和协助,特别是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
(一)建立一个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各金融机构接受抵债资产的管理及变现。
可否考虑由金融同业工会或由金融同业法律互助中心筹建或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抵债资产托管公司” (以下简称托管公司)。委托方与托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收取托管标的的1%~3%o或托管经营纯收入的3%~ 5%的托管费;托管公司的职责可明确为:
1.有权自主选择和监督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抵债资产进行科学评估。
2.根据委托方的《资产处置意向书》,以获取最大收益为原则,自主寻找变现途径,如房屋的租赁;或对尚能运作产生效益的工厂、酒店,聘请有关人员监控运作,委托拍卖、变卖、转让等,经营所得纯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3.托管公司不参与抵债资产变现收益的分配。
4.托管公司应制定章程和操作规程,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二)制定政策,减免“以资抵债”
资产变现过程中的所有税费。这是因为,一方面不良金融资产大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或经济转型期,源于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部分税费可视为改革成本而由国家承担;另一方面,抵债资产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抵债”,不同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正常市场营运,因此可划入应收税费的正常商品流转之外,予以减免抵债资产变现的各项税费。
(三)健全法制,明确实施细则,规范“以资抵债”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对新《商业银行法》中“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作出司法解释,“两年内予以处分”,应理解为金融机构在接受“以资抵债”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将抵债资产变现或委托托管公司管理。
(四)制定不良金融资产托管条例,明确托管公司职责、权限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规定托管程序和各项实施细则,以规范抵债资产评估、过户、托管、变现、抵债的行为。
(五)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也是市场信用的基本。法院是金融机构保全金融资产的最后援助者,法院判决“以资抵债”时,应以抵债资产产权明晰为前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尽量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六)建立公正的评估制度。首先,要组织成立一家被金融机构、国资局、房管局三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以避免重复评估。其次,要从制度上保证评估的公正合理。为促使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必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行为,严格专业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考核,并建立严格的资产评估师责任制度。
(七)尽快制定“以资抵债”资产处理损失的账务处理制度。完善相关的银行会计制度,建立“以资抵债资产清理”账户,抵债资产的出租、经营所得收入,视作变现收入,加上变现后价款,抵减资产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后,即为变现净收入,并以此冲抵贷款。未能清偿的贷款部分应计入呆帐损失,在会计期末以呆帐准备金加以冲销分析不良金融资产的成因,明确“以资抵债”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从而制定政策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以资抵债”资产的营运效率,进而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这对于促进国有银行商业化,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发展中资金融通的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为刻不容缓之举。
❸ 银行抵债资产拍卖的金额大于贷款本息,剩余金额能用来交税吗
1.取得的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增值税(营改增)
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增值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增值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①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增值税。
②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增值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③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①的原则处理。
(2)所得税
①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
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契税
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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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二)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金融机构评估资不抵债扩展阅读:
抵债资产的计价及损益处理
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法院判决三种方式。
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
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
法院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2004年和2005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将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为“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而且以物抵债中的债权通常是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以物抵债。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据此抵债资产在初始计量时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金融企业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认差异很大。对于债权成本(本金加表内应收利息),在作价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已抵消但未获实际抵偿的债权本金以计提减值准备作核销处理(多余减值准备做转回处理),未获实际抵偿的表内应收利息作冲销利息收入处理或以坏账准备核销;入账价值大于债权成本的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益确认问题,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入账的同时,一般将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债权的减值准备转作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表外利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之前,金融企业对受偿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确认,待处置变现实际收到现金时再确认。
采取以公允价值计价后,按照债务重组准则,金融企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包括本金和表内表外利息)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应将表外利息确认入账。
❺ 如何进行抵债资产的财务税收处理
一、抵债资产的财务税收处理
(一)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3.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税收处理
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1.取得的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增值税(营改增)
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增值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增值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①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增值税。
②)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增值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③)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①的原则处理。
(2)所得税
①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
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契税
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2.持有环节的处理
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
(1)增值税(营改增)
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
(3)房产税
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4)印花税
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5)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3.处置环节的处理
(1)增值税
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增值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
(3)印花税
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5)所得税
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
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❻ 银行是通过什么操作,把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到投资人的
受近年来国内去杠杆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压力一直在不断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阶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❼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风险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主要存在的风险:
价值风险、处置风险、评估风险、道德风险,此外还有制度风险、灭失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针对如此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规避风险的发生。
抵债资产管理四类风险的具体介绍:
(一)价值风险。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所收回抵债资产的种类非常繁杂,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按性质可以分为待处理抵债房产、待处理抵债交通工具、待处理抵债土地、待处理权利凭证以及待处理的其他类资产;按状态可以分为自用、占用、出租、处置中、闲置、有账无物等。这些抵债资产中,有的抵押证件齐全,完税状况较好,有的包含着诸多的瑕疵,比如使用功能狭窄、贬值速度快等,这些因素导致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很低。
(二)处置风险。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开始,在不同的阶段都会发生费用支出,比如收取环节、保管环节、处置环节等。税费问题一直是制约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抵债资产变现率低的一个因素。从开始收取到最后的处理完毕,要涉及的相关部门有法院、税务局、工商局、房管部门等,而需要缴纳的有评估费、执行费、过户费、增值税、保全费等多项税费。
(三)评估风险。当前中介市场体制发展尚不健全,个别评估机构过分追求利益,而高估抵债资产所拥有的价值,就让抵债资产的评估水分太大,远高于实际价值。例如,厂房、专用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估价失真,从而造成了实际回收的抵债资产价值不足,回收之后迅速贬值。而对于珠宝、首饰、艺术品等奢侈品作为抵债资产的,不但鉴定费用较高,权威的鉴定机构也很少,于是很多金融机构选择了抵债资产免于评估,这类损失往往会更大。
(四)道德风险。在收回抵债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公司或者停产,或者倒闭,实际上能够抵债的资产很少。但是,为了逃避贷款责任追究,很多金融机构的信贷工作人员明明知道抵债资产的变现率低,还是接收了这些抵债资产,目的是防止账面损失。尤其是在内部考核的压力下,多数金融机构为追求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和短期利益,将抵债资产作为掩盖不良资产的“避风港”,人为放大短期效益。除此之外,有些银行在抵债资产回收的过程中,出于单位或者个人关系的考虑,违规经营,让腐败滋生。比如,将抵债的设备或交通工具本单位自用或无偿由某单位使用等。
❽ 求有关银行五级分类的方案 急急急急急 谢谢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中国1998年的贷款五级分类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编辑本段延伸阅读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贷款风险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
❾ 关于 企业资不抵债,其资产如何清偿债权人,有什么具体实施办法
不是我国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外有无限责任公司。
资料:
历经争议和十年漫长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后在意大利的相关法中商人破产制度得以确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国都特别注重破产立法,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将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德国、日本2006年根据企业发展也纷纷修改破产法。
过去,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对“破产”这两个字非常的避讳,即使在企业负债累累、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也宁愿不死不活的拖着,不愿意采取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者理念的不断更新,很多陷入困境的企业经营者开始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债务清理。这是因为,在现代破产制度下,债务人发起破产程序的目的有两种:一是通过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并在清算完毕后依照破产法免除不能偿付的余债,破产企业退出市场,这样的退出对于破产企业的投资人而言可以尽量的减少损失;二是通过申请破产取得破产法的保护,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来减少债务负担,为东山再起创建良好基础。
那么,到底什么性质的企业才能破产?破产清算或和解和破产重整到底有什么区别?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或条件是什么?申请企业破产到底该怎么办呢?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就是对这些问题的总体回答。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一、什么性质的企业能破产?
从法律术语上讲,这是破产的主体条件问题,也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适用范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曾有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这对于卡奴*和潜在卡奴是个好消息);《破产法》起草组的意见是,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组织。但是,最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企业采用的是合伙制或私营独资企业的形式,那么很不幸,你的企业不能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危机。
不过,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从降低潜在的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形式来替代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更有利。这是因为,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对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不产生不利影响;而采用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投资人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任,一旦投资失败则可能失去全部身家。
当然,立法时作这样的考量也是有其道理的。个人破产和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破产势必牵涉到的投资人个人的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因此,目前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能限定为“企业法人”。
二、破产清算或和解和破产重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1.重整
新《破产法》第八章是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这一章是新《破产法》增加的内容,规定了重整程序的适用情形、重整申请与批准、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与继续营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监督等内容和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债务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进行重新整合,以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是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一种重要程序。
重整具有债务清偿和企业经营相结合的特点,这种双重属性使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和传统的和解制度。重整把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清偿;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困境,获得重生。其中,后者是主要目标。重整,对于陷入困境、但仍有东山再起潜力的企业而言,不啻为上佳选择。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过清理债权债务或者债权人等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适用重整。其中,值得注意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对于投资人尽量减少投资损失、挽救亏损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和解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磋商谈判,达成谅解,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
和解和重整虽然同为再建型程序,但和解制度只是消极的避免破产清算,而重整则要求深入企业内部调整其生产经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企业复兴。
和解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但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试图通过和解方式避免破产清算的企业,必须与债权人进行良好而有效的沟通。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就如同一般人认为的那样,通过依照法定程序以破产财产来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偿债务。破产清算后,破产企业的生命即告终结。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或条件是什么?
企业的破产原因,也就是企业的破产界限,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在整个破产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一规定对破产原因限定为两个条件,其中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规定了一个选择条件,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在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直接申请重整的选择条件,即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下面分别对几个条件的理解作一说明: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如何理解,《破产法》并未直接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解释,虽然这个《规定》是在新《破产法》通过前颁布施行的,但由于这一解释已实施多年,其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的解释也已为大家熟悉和认同,因此继续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希望通过申请破产来清理债务危机的企业而言,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必须是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不愿”清偿债务,否则就存在意图通过破产来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为了克服“破产逃债”,法律会对企业 “破产逃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制裁。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为了保证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确实是无力偿债而非恶意“破产逃债”,防止债务人事先隐匿或转移资产,《破产法》也做了一些预防性的规定,我们将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资不抵债的确定标准是根据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相比较而言的,只是从单纯的财产因素上判断,而没有考虑债务人的信用与技术力量等软实力指标,不能反映债务人的动态经营状况。
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负债经营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只有企业还有清偿能力,即使是它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也不应以此为由申请其破产;相反,不能清偿也不一定就要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如果负债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或“资”“债”比例不清楚、存在较大争议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就资不抵债了,或无法判断是否已经资不抵债。
这就是以资不抵债单独作为破产原因的缺陷所在。这种做法忽略了现代商品经济的要求,排除了企业信用能力在企业债务清偿中的作用。因此,在对企业资产状况作动态评估的同时,结合对到期债务的清偿状况,才能判断负债企业是否已经到了破产界限。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是暂时停止清偿债务或者拒绝清偿债务,是从企业资产可流动性方面为破产申请划定的一个界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不能单独作为破产原因,它是为弥补资不抵债标准过于僵化的不足而并列提出的选择条件,也应结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由,作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依据。
对于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考虑企业的现有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技术力量、知识产权、劳动力等因素来考查。
4.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是指债务人企业遭遇的一种困难情形,虽然依据其资产状况目前尚未出现不能支付或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有证据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也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但是由于本条仅仅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所以在判断标准上可以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稍宽。
四、申请破产的企业该作些什么?
如果你的企业出现了第三点里描述的那些情形,而你希望能够通过申请破产或重整来清理债务,那么你需要进行哪些工作呢?新《破产法》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你的企业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表达申请人申请债务破产意愿的书面文件,具体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债务人人申请时没有)的自然情况,如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申请目的,即请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即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至于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事项,则属于授权条款,由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个案决定。
2.有关证据——在债务人为申请人时,即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较多,具体包括:
(1)财产状况说明。应当包括企业资产的详细情况,有形资产的情况(列明财产的名称、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企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账号、资金外来情况等)。
(2)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3)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抵押、保证,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等。
(4)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还应提供审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应列明职工的人数、性质(离退休情况)以及对职工如何进行安置。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五、企业申请破产应该注意些什么?
《破产法》规定法院有最长三十日的时间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这种审查虽然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但是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意图假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而债务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而如果出现以下法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认定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的嫌疑,即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下列行为也是会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身前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明显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因此,如果你的企业深陷债务危机,意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清理,在申请破产一定时间以前,就必须根据以上条款调整企业行为,以避免被认定为意图通过恶意破产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