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金融公司归哪个部门管理
互联网公司都归信息产业部管理 犹豫是金融发明方面的还要归财务部管理,税务部门管理
B. 互联网金融由国家那个部门主管
暂时银监会,
C. 互联网金融合法吗
目前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归属银监会监管,从国家大政策上来说,是鼓励金融业创新的,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合法的。
D. 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哪个部门
这个业务 有的银行归网络金融部,有的银行归电子银行部,也有的银行单独成立金融子公司管理这些业务。
我也是银行的,希望能帮到你。哈哈
E.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哪些分别由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
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F. 网贷归那个部门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应答时间:2021-01-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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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互联网金融,管不管怎么管
银行VS互联网金融,合作坎坷
也许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政策监管的缺失,银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之间真正能够合作成功的例子也并不多。理由很简单:两者的体
系文化,或者说是风险文化是不一样的。银行等于是戴着枷锁在运营的金融机构,时时刻刻需要顶着监管指标的压力,指标不放开就不能坚决逾越,是典型的守成文
化;而互联网金融则完全不一样,最开始完全是利用了少数几个平台的政策空白,并在短时间内做大,形成市场影响力之后开始快速被行业复制,乃至于形成了近乎
“不需审批,不需门槛”的行业文化,属于典型的创业文化,狼性比较明显。
不管是早些年之前阿里和建行之间的小额信贷合作,还是如今广发想在淘宝上卖理财产品被监管叫停的客观现实,银行业内部对
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程度和风险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反,反而是金融体系内其他的部门,如基金、保险等,却能快速地融入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思路,在余额宝获得极
大的市场成功之后(累计规模5000亿元,客户8000万,成为中国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客户规模最大的基金),一大帮基金、保险公司入驻淘宝理财频道,
还把眼光聚集在了其他互联网平台和财经媒体上,一句话,只要有互联网流量可以变现,基金、保险产品都可以上。这也可以看出,银监会在对待互联网金融这个群
体的态度上,反映和感知确实要比证监会、保监会来的慢一拍。
那银行为何姗姗来迟呢?银行的产品难道真就那么难以触网吗?就像广发银行在淘宝上卖年化收益7%的“土豪1”银行理财产
品被临时叫停一样,银行监管文化对互联网金融真的就这么有所保留吗?换个角度来思考,银行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虎视眈眈而有所顾忌,除了调研,似乎眼前没
有十分明确的管理办法。但这绝不是一句“风险隔离”就能搪塞众人之口的。广发的淘宝理财被叫停的原因是难以确定网上购买流程的操作风险,难以对客户做风险
评估和身份认证——典型的银行风险文化和互联网金融文化的差异。
银行的风险控制是通过线下的柜台、理财窗口等来实现的,而且还要客户做各种风险测量做配合,对数据和分析是事后的,也就
是说等客户来了之后再做,再测评,再决定客户适不适合买卖。而互联网金融是反其道而行之的,客户形成购买意愿之前,平台就能通过各种信息记录和风险前置的
数据分析进行论证,或者对客户进行详细的网上风险和收益的解释,给客户方便、快捷的体验。
监管的困境:用银行的思路还是另辟蹊径?
这种体系文化差异也可以升级到监管的层面,甚至是政策制定的层面。三中全会虽然对普惠金融采取鼓励的态度,对金融创新也
持支持态度,但高层归高层,最终的做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上。如果没有,那也应该是拟定几个大致的原则,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进行一定程
度上的区格,明确禁区和界限,明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绝对底线和绝对的安全地带。这几个大致的原则应该由高层来协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则可以由下述的职能部
门来完成。如果在大致方向上把握不清,导致职能部门(如银监)也含糊其辞,那么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互联网金融也要被套上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思路,如果这样一
来,互联网金融最后的结果就是不伦不类,不是被市场淘汰,而是被政策监管卡死。
从目前银监的反映速度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上,不敢说有多大的把握,而且银行的监管机构平时管理银行的思路已经十分流程
化和固定化了,冷不丁冒出来一个互联网金融,还真是有点不知如何下手的意味。从前几次央行、银监会的调研过程和结果看,不能称为调研,只能作为简单的行业
了解,因为那几次都是只听不说,只描述不表态,很难把它和“调研”联系在一起。互联网金融的管理,需要一个相对精干化、相对快速反应的机构,而银行系体系
庞大,早已经习惯了制度化的流程,再用银行的思维进行监管是不合适的,个人认为。
从这个角度上说,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明确指出了“普惠金融”,在政策认可上走了一大步,也说明了金融产品创新的外延是包括是互联网金融的。但在后续的管理上,暂时没有做出明确的表态,怎样支持,怎样鼓励,由谁来牵头管理,谁来制定管理机构办法,是另辟蹊径来差异化管理还是继续用银行思路管理?这些都是后续需要逐步明确的。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的监管,目前很难做到一致化、标准化,因为它不像传统金融那样有一致的业务标准和风控规则,况且大多数还是线上的平台运营,前期需要一个标准化的过程。要注重内部差异的同时标准化。
附:互联网金融的六大类
1、第三方支付,基于电商平台的网上第三方支付所衍生的快捷支付、小额信贷和类存款业务,如阿里金融,阿里小贷等。
2、P2P,即人人贷,目前国内有500~600家的网上p2p 公司,具体到运营模式,有纯线上的,也有线上为营销,线下为渠道依托的,还有完全立足于线下的;具体到资金方式,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建立资金来源,具备类银行信贷的功能。
3、众筹,国内发展较慢,主要受限于非法集资的法律限制以及国内市场对于创业集资的谨慎。众筹是一种草根参与创投的表现,但在国内缺乏创业的草根投资氛围以及社会信用机制的约束。
4、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互联网改变金融可以从渠道方面,作为网上的流量变现,金融平台可以为传统金融产品提供全新的分销渠道,并聚拢客户,形成集聚效应。
5、数据征信,利用互联网平台聚拢的人气、数据、流量,采用便捷的数据分析工具,并结合传统的信用审核方法,开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级。
6、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的最高阶段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彻底独立,就是衍生出自有的金融系统,而不光是金融的渠道和客户的分流,最终的阶段是交易媒介—货币的分流。
H.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8)互联网金融归谁管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互联网金融(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监管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I. 网络贷款很乱哪个部门会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9)互联网金融归谁管扩展阅读:
制发背景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等。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J. 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10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小编注)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此外,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都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那以上的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到底都各属于哪些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据了解,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具体监管职责分配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2、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3、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
4、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