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行业信息化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到上个世纪末为止,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已经走过20多个年头,在数万金融科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由点及面,初步建成了日趋成熟完整的金融信息体系。在这段发展时期,金融信息化工作形成了以金融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各个金融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和实施原则。
我国金融行业信息系统的建立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起步较晚,从70年代开始至今尽管只有20多年的短短历程,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已基本上接近了发达国家80年代中期的水平。计算机进入我国银行业,最早可追溯到50年代,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引进了苏联的电磁式分析计算机,用以进行全国联行对帐表的工作。但是计算机在我国银行业的真正发展还是从70年代开始的,因此,我国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0年代起步阶段
从70年代中国银行引进了第一套理光—8型(RICOH—8)主机系统开始,揭开了我国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发展的序幕,当时的主要目标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效率高、准确性强、功能丰富的特点,对银行的部分手工业务用计算机来进行处理,主要软件采用COBOL语言编写,实现了诸如对公业务、储蓄业务、联行对帐业务、编制会计报表等日常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尽管在当时只在某些地区的某几个分行着手试点,但是试点的成功为后来的大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一阶段主要的处理方式也是采用脱机批处理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琐碎、重复性的劳动。
第二阶段——80年代推广应用阶段
80年代我国银行业相继引进了日本的M—150、美国IBM公司的436l、4381型主机系统。进一步在大中城市推广应用各类柜面业务处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各行分别建立了自己的联网系统,实现了同城各专业银行自身间的活期储蓄通存通兑,基本实现了各专业行、各营业网点之间业务的联网处理。计算机已应用于银行门市业务、资金清算业务、金融计划统计业务、信贷管理等多项业务中。与此同时,1985年中国银行率先加入了SWIFT环球金融通信网络系统,为我国银行业电脑化信息系统同国际接轨跨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三阶段——90年代完善提高阶段
90年代各大专业银行信息系统主机纷纷升级,如引进美国IBM公司的大型机ES9000系列主机,用以扩大业务处理范围、增强业务处理能力。1991年4月1日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系统上电子联行的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银行电脑化信息系统进入了全面网络化阶段。各大银行除先后加入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外,在一些大中城市还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的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如同城跑盘清算系统、同城网络清算系统和同城清分机处理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原来资金清算时间长、可靠性差的问题,使得资金清算在各地之间能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同时,继中国银行之后,其它各大专业银行也纷纷加入SWIFT系统成为其一员,使国际结算业务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系统上,除了银行业务的应用外,还开发应用了全国证券报价交易系统,使全国的证券交易形成了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市场,使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翻开了崭新的一页。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网络系统愈加成熟完善,除了能处理传统的金融业务外,各行还纷纷推出了90年代国际上流行的新型的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方便、周到的服务,实现了全方位、全开放式、多层次,符合国际惯例经营模式的新型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此可见,业务上的应用已基本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但各大银行及金融机构仍在不断努力,开拓新的业务,并重视计算机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应用,不断提高金融电脑化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争取早日实现理想的决策支持系统。
第四阶段——90年代末至今,新时代的到来
从90年代末至今,整个世界进入一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加之我国已跨入WTO门槛,中国原本就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出现了新的竞争格局。
要想取得市场上的优势,金融企业必须加强客户关系管理、金融产品创新和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而这三项都与信息技术分不开。金融信息化的意义这时候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本身,而在于金融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时代对金融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把金融企业的支付系统接口接在企业的网上、政府的网上以及各消费者家中的网上。国内的金融企业纷纷触网,推出网上支付系统。中国银行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的系列产品。中行的客户只要拥有一张长城借记卡,再从网上下载中行提供的电子钱包软件,就可以在网上进行各种操作,包括在网上开展查询、转账、支付和结算等业务。而随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正式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接着又开通了网上个人外汇买卖、证券保证金自动转账等服务。而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及“一网通”网上业务更可谓是先声夺人。招商银行的网上业务还包括网上企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实时支付等功能。拥有招商银行“一卡通”的客户,可以享受网上付费、网上购物、银证转账、账户转账等服务,不必再办理其它手续。近几年,信息技术已广泛渗透到金融经营管理的各个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网络化和电子商务的链接成为衡量“新世界、新金融、新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赶上潮流,适应WTO形势下的新竞争格局,中国的金融企业正在加快脚步迈入信息化时代。
资料来源:AMT咨询公司研究报告
② 基金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制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简述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设计和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系统完整原则 内部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它渗透于企业经营活动整个过程并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系统完整原则要求:在设计内容上,必须突破会计控制的局限,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中,结合治理层面和管理层面去构建内部控制,以确保管理层能有效地付出管理活动、能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员工有效地从事具体业务的操作,信息使用者能获得相关、可靠的企业信息。在设计对象上,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对人的约束和激励、各项业务活动的控制。在设计流程上,既应考虑各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又应考虑各控制要素、控制过程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有机构成企业的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在预定的轨道上进行。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还应关注制度的严谨性和完善性,讲究控制实效,把握控制要点,全面、准确地对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做出有效的控制。 二、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指为进行控制而花费的成本与缺乏控制时所遭受的损失比较,当控制的效益大于成本时,则该项控制措施才是可行的,否则就是不可行的。控制成本包括便于归属计量的直接成本和不便于归属计量的间接成本,控制效益包括短期效益、长期效益、企业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在实际中,有些工作的效益是难以用金额表示的,但执行该控制有利于企业各项控制目标的实现,如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经济项目的审核程序、信息的反馈等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规模的大小、具体的管理情况,既要考虑控制设计成本、执行成本和修订成本,又要考虑企业整体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既要把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全面置于经济监控之中,又要对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 三、目标导向原则 目标是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控制的最高宗旨就是实现预定的目标。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终极目标是确保企业系统的整体有效性。目标导向原则指企业应根据控制目标设计内部控制过程。基于企业整体效率视角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企业内部治理控制目标——确保董事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及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管理控制目标——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益。实现治理控制目标主要采用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监督与控制机制;工资合约、收入分配合约对受托者的激励机制。管理控制目标主要通过高层战略目标的分解、管理过程的控制实现。也就是说,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企业要制定近期的财务目标、营业目标、投资目标、研发目标等二级目标;在各个二级目标下,确定具体的控制子目标。在目标的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分析执行结果与计划产生偏差的成因,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控制的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内控水平、更好地实现内控目标。 四、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而未能达到目标的可能性。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来自政治、经济、文化与自然等方面的外部风险和战略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体业务风险等。有效控制风险原则指企业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密切关注实施主体使命、具体目标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有针对性地设计内部控制措施,使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忍受的合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原则要求:管理当局应采取恰当的程序去设定支持主体使命的目标,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并进行评估,在企业愿意承受的风险水平和所能接受的目标偏离程度的基础上,采取回避、承担、降低和分担的风险应对措施,使企业目标顺利得以实现。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管理当局应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系统、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最佳地分配控制资源,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持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五、合规性原则 合规性原则指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合规性是企业从事经营、创造价值、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是一种约束性条件。合规性原则要求: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企业既要遵循一般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法、合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又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性质,遵循行业内部控制规范,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等。 六、适合控制环境原则 从系统论角度看,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系统和包围该系统的环境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系统适应环境是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关注企业内外环境非常重要。内控环境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经营特征、组织结构、人事政策、业务流程、信息技术等内容。适合控制环境原则要求: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对涉及的环境因素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只有控制措施过程、机制及氛围与所处环境相适应,才能实现较为理想的控制效果。如,在信息化程度低的企业,应对各种风险的内控制度基本是依靠员工的素质和诚信、牵制法则、监督与问责机制;在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内控制度除依赖以上理念和方法外还需考虑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的治理风险、信息系统运转的不稳定性风险、软件中内控机制的漏洞风险等。 七、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是指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控制类型灵活采用不同的策略。按事件和风险是否有规律可循,控制可分为结构化控制、半结构化控制、非结构化控制。结构化控制的控制启动时机、控制方法、控制步骤是完全确定的,一般使用技术性控制方法;非结构化控制是指由于无法预知事件和风险出现而不能确定控制的时机、方法和步骤,一般使用管理性控制方法;半结构化控制是指事件和风险的出现有一定概率,无法确定控制的时机,但控制方法和控制步骤是确定的,一般使用技术控制和管理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以控制时序为标志,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企业单位为防止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在应用时发生偏差,而在行为发生之前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事前控制多数是属于非结构化控制。事中控制,是指企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针对正在发生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制,事中控制则是半结构化控制。事后控制一般是结构化控制。 八、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即权力和责任相匹配、收益与业绩相联系,指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企业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经营者、管理者、员工、部门)的责任,赋予该主体完成其责任所必需的权限,并根据该主体的责任完成情况分配收益。责任产生压力,使管理者和员工产生责任感;权利使管理者有办法来完成责任,并产生一种光荣感和责任心;利益产生动力,能把管理者与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要求:企业应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规定作业任务、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处理手续,制定相应的、科学严格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以实现约束和激励相统一,促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③ 公司金融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 公司金融管理的基本内容:投资决策;融资决策;资产管理决策。
2. 企业的基本组织形专式:独资企业,合属伙企业,公司制
3.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有限责任;易于筹集资本;所有权的可转让性;续存性;经营的专业化
缺点:双重纳税;内部人控制;信息公开。
4. 公司目标通常表达为获取利润的最大化,严格讲是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5. 金融系统: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债务市场与股权市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和场外市
场。
6. 金融工具:债务证券;资本证券;衍生证券。
7. 利率风险结构:违约风险,流动性,税收,期权特征。
④ 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是什么
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范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2.银行的反洗钱实践。我国银行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银行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由于银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加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对此,我国银行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加强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一些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作了重要铺垫,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设立银行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视为一项重要工作。据悉,目前《反洗钱条例》已修订第三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行长亲自领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该委员会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此外,中国银行还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该手册表明中行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国银行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范围。中国银行还于2002年4月在北京召开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并召开了反洗钱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探讨在国际背景下如何应对洗钱活动。
反洗钱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反洗钱的“上游犯罪”与反洗钱的界定
所谓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种类,是刑法领域谈及洗钱罪不可不论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对洗钱罪的认定,也影响着一国的反洗钱水平。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而不同的国家对上游犯罪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征处。笔者认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限于规定的三种犯罪,能否涵盖洗钱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会引起洗钱罪;二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对于认定洗钱罪是否会构成障碍;三是如果采用三种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构成洗钱罪;四是目前的规定是否会导致以其他犯罪行为引发的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他洗钱行为的忽视。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以不再进一步分析。
(二)洗钱的立法模式与反洗钱实务的选择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户”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是反洗钱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KYC的实践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实践和银行实务上的实践。
1.法律方面的实践。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因各国国情和立法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是否建立了身份证制度,采取以身份证为基础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的KYC制度。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规定,各国立法实践所体现出的立法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规定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情形;另一类是规定KYC的总体要求而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裁量权。
识别客户身份的法律实践。有效的KYC制度离不开法律依据,从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虽然KYC是各国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具体规定中仍然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如对KYC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建立的KYC制度。《准则》对不同的客户建立了不同的核实身份的方法,包括对本地居民客户和跨国居民客户两大类。其中,本地居民客户中又包括个人客户,非面对面开户账户,本地公司客户和其他商业账户客户,公司、非公司商务活动,本地中介机构等;跨国居民客户包括跨国居民公司客户,跨国介绍的业务、信托/受托人/受益人账户,个人受托人和被指定人。《准则》要求保留的客户身份记录必须达到:能够表明身份证明的性质;是能够组成一份证据或提供如何获得证据、重新获得身份证明的细节信息。可见,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为其日后形成证据做好准备,因为KYC不仅是银行降低其洗钱风险的基础,也是银行履行法律对其要求的举证责任的基础。
2.银行的KYC实践。以花旗银行的KYC制度为例,其以KYC做为反洗钱的重要政策之一,并表明其将避免与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交易。花旗银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获得客户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户的额外信息、特殊账户的信息、对代理人身份的识别、对已具备的客户信息的运用及建立其他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政策及程序。具体讲,如确定拒绝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经过调查仍未解决的自然人或客户是“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银行内部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户信息的业务的文件,确保业务中运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对我国银行KYC制度的几点想法。由于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反洗钱法律,而这已经对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碍。因此,对于我国KYC制度,从立法角度应由立法机关与金融机构沟通,首先确立立法的途径,即确定是由法律规定较为细致的KYC制度,还是规定由金融机构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KYC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反洗钱尚处起步,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对反洗钱的认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第一种立法途径较为适当。但是,在确定制度框架时,为加强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广泛深入的交换意见。从KYC制度的具体内容角度,应借鉴《准则》确定KYC制度的组成。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KYC制度应当包括:对KYC制度地位的确立,将KYC作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身份识别方法;确立客户身份识别的例外规定,如确立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过机构内部的客户身份信息共享而减少重复的客户身份识别,后者则如对中介机构进行的身份识别;应确立识别客户身份与反洗钱其他环节的关系,如明确KYC与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另外,不同客户的身份识别还应当充分考虑客户与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及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的所在国是否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确定的“黑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加强KYC宣传,建立金融机构的统一标准。虽然KYC对金融机构并非新概念,但如何开展本行的KYC工作则成为银行注意的问题,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在业务及认识上也造成了困惑:银行担心过度的KYC制度的实施会使客户选择其他要求提供较少客户信息的银行的服务,而客户对KYC的认识不足会影响其对银行业务操作的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对客户的相关宣传,如强化对实名制的意义的持久宣传,对洗钱对银行、国家、社会的损害的宣传,对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的普遍实行等的宣传等,使客户能够对KYC要求的义务积极履行;通过银行业同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法律明确规定出台前确立银行业的KYC标准,消除银行顾虑,继而为银行降低洗钱风险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加强KYC研究,探索新业务中的客户识别方法。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动贸易方式”和“自动支付”方式下,由于快速化、匿名化和无监管交易基础造成的对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带来的挑战,银行只有从技术和对新业务的研究及同业交流中积极寻求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模式选择需要在总结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并逐步制定有效且适应国际趋势的反洗钱法律。
⑤ 国内系统开发优秀的公司有哪些打算做一个金融系统,找一个靠谱(大型)的系统金融公司
这种要找专业APP开发公司的。您想要什么功能的呢,具体可以s我
⑥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原则中的整体性理念表现在以下哪些方面
一、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容:
(1)数据:包括数据收集和输入、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加工和输出;
(2)预算:运用现代数学方法、统计方法和模拟方法,根据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的情况;
(3)计划:各职能部门的计划,按照不同的管理层,提供不同的管理层,提供相应的计划报告;
(4)控制: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比较执行与计划的差异,对差异情况分析其原因;
(5)辅助决策功能:采用各种数学模型和所存储的大量数据,及时推倒出有关问题的最优解或满意解,辅助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以期合理利用人财物和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整体性:
1、数据:计算的时间节点一致,各部门计算、核算的口径一致,计算的方法一致;数据计算没有重复统计计算的部分,或没有被遗漏统计计算的部分,即包含了所有应统计计算的部分。
2、预算:各部门与财务采用预算估值系数一样
3、计划:一按照管理层级,总公司各项计划是分公司各项计划的总和,子公司各项计划又是各部门各项计划的总和;二是如项目计划,是涉及各部门的整体计划,相互间的子任务完成节点规定出自总计划,这样就有了整体性。通常是专门的计划部门,做好后,由下属部门进行分解或分解后下发。
4、控制:控制管理因素缺一不可,控制管理全部因素,人、机、料、法、环。
5、信息管理:对上述信息出具时间节点的规定、表格、制度、文件的规定,文件标准化是上述四点实施的基础。
⑦ 谈谈你对管理的系统原则的理解
质量管理八大原则:
1.以顾客为中心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善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互利的供方关系 以顾客为中心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一个原则是以顾客为中心。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任何一个组织都要依存于他们的顾客。组织或企业由于满足或超过了自己的顾客的需求,从而获得继续生存下去的动力和源泉。全面质量管理以顾客为中心,不断通过PDCA循环进行持续的质量改进来满足顾客的需求。
◆ ◆ 领导的作用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二大原则是领导的作用。一个企业从总经理层到员工层,都必须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的决策层必须对质量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质量管理法》中规定,质量部门必须由总经理直接领导。这样才能够使组织中的所有员工和资源都融入到全面质量管理之中。
◆全员参与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三大原则就是强调全员参与。在70年代,日本的QC小组达到了70万个,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注册的QC小组已经超过了1500万个,这些QC小组的活动每年给我国带来的收益超过2500亿人民币。因此,全员参与是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的核心。
◆过程方法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四大原则是过程方法,即必须将全面质量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资源和活动都作为一个过程来进行管理。PDCA循环实际上是用来研究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必须将注意力集中到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系统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五个原则是系统管理。当我们进行一项质量改进活动的时候,首先需要制定、识别和确定目标,理解并统一管理一个有相互关联的过程所组成的体系。由于产品生产并不仅仅是生产部门的事情,因而需要我们组织所有部门都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持续改进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六个原则是持续改进。实际上,仅仅做对一件事情并不困难,而要把一件简单的事情成千上万次都做对,那才是不简单的。因此,持续改进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思想,统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正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以事实为基础
有效的决策是建立在对数据和信息进行合乎逻辑和直观的分析的基础上的,因此,作为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背离了事实基础那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七个原则。
◆互利的供方关系
全面质量管理的第八大原则就是互利的供方关系,组织和供方之间保持互利关系,可增进两个组织创造价值的能力,从而为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提供基础,谋取更大的共同利益。因此,全面质量管理实际上已经渗透到供应商的管理之中。
⑧ 金融行业用什么企业管理系统
想满足金融行业客户个性化的需求,适应未来的发展,亟需一整套金融行业系统软件管理体系,提供整体的金融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8Manage FAS主要需求及解决方案:
1、客户管理:客户集中建档管理加密存储,达到互相隔离与集中并举,防止业务撞单及人员流动造成的客户流失,运筹软件设定平级之间互相屏蔽,并根据部门、职务不同设定字段信息的查阅、修改、删除等权限。做到客户信息的充分隔离,并能集中管控集中资源专注开发高价值客户,提高客户转化率;并能集中管控并对客户来源、行业、区域、部门等进行统计分析,方便进行金融行业领导进行广告投放、市场营销、渠道开拓、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
2、销售过程:客户交接信息全面,不只是散乱客户名单罗列,需要以往所有沟通联系记录,清晰明确客户需求及洽谈细节,否则将浪费大量的潜在客户,也无需再从头开始销售过程。 运筹软件通过洽谈进展管理可以节省大量客户开发成本的同时,防止竞争对手趁机挖墙脚。
3、团队管理:金融行业业务人员必须清晰明确销售过程关键要素、关键点,做到章法有度的专业销售,部门领导能够全面知晓各客户最新进展程度,统筹安排工作计划及投入精力。发现问题予以指导解决,全力提升团队销售技能。运筹软件协助企业科学把控销售流程,量化过程考核机制,消除结果考核的弊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章法有度的销售管控体系,系统性的提升团队的销售战斗力。
4、费用管控:提升金融行业企业利润,必须做到“开源、节流”中的费用控制,费用开销必须与客户、业务行踪密切关联,做好“事前申请、事中存证、事后审查”相结合,清晰明确的把每一笔费用都用在刀刃上。
5、销售台账:销售数据必须全面细致,能够实现成本、利润的计算、业务人员奖金提成等绩效核算,及时催收回款,预防坏账发生。
6、售后服务:及时记录客户反馈问题、投诉、咨询、处理情况等,不断完善产品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售后服务各种问题及解决方案知识库,方便金融行业客服人员快速响应客户的服务要求。
7、协同办公:金融行业公司文件、公告通知、任务目标上传下达,保证消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与反馈。待办事务提醒、工作日志、请假、出差、用款、费用报销及自定义表单等业务流程审批、设备资产、办公用品、车辆管理、公文流转等。
8、人力资源:实现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调整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潜能,为金融行业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9、财务管理:销售回款、应收款、销售开票、采购付款、应付款、采购收票、成本核算、费用报销、固定资产、薪资统筹等贯穿整个公司的资金流。通过对各财务数据的分析,设法“开源”、“节流”,实现金融行业企业利润最大化。
⑨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是什么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