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
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区别:这是字面意义上就能看出来的,单位犯罪实施犯罪的单位必须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即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个人犯罪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主观特征方面的区别:单位犯罪行为必须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主观上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个人犯罪主要是个人为牟利实施的。
3、衡量标准不同,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贰』 公司涉嫌巨额金融诈骗,部门总监会判刑吗如果判刑会判多久现在公司老板和所有领导及员工都联系不上。
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刑法规定定罪判刑。如果该部门总监负有直接责任,当然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叁』 公司犯金融犯罪 ,员工有什么牵连吗
会的,这属于单位犯罪,如果您现在已经意识到您单位从事的业务涉嫌金融犯罪,仍然继续从事该业务,那么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您同样会受到牵连,如果严重,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肆』 金融公司犯罪是否纠结个人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
金融犯罪书
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质,也是金融犯罪据以分类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这种观点等于承认以金融秩序为次要客体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结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归结为“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统中的犯罪”。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种定义中,为什么同样是坚持“犯罪客体说”,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种范围却大相径庭的原因。
『伍』 金融公司老板被拘捕经理会有事吗
金融公司的老板已经被拘捕?
首先你要搞清楚老板为什么事情被补,如版果是从事诈骗等比较权严重的刑事犯罪,那么就要看经理有没有参与其中,如果经理也是帮凶,那肯定会被受到法律的惩治。
如果经理并不知道老板所从事的业务是违法的,只是从事平时日常的工作,那么应该是不会被拘捕的。
但也有可能会被传唤问话,这个你要做好心理准备。
『陆』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6)金融犯罪中老板个人与公司扩展阅读:
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柒』 公司犯罪和个人犯罪行期有什么区别
1、单位性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这一特征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具体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所谓“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均是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是指公司以外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开支的单位。所谓“机关”是指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权利部门,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所谓“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的人员自主成立的组织。应当明确的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些组织体,而不是生命体。这种组织不能直接具有某种意志、也不能直接实施某种行为,要由自然人来实施。因此在单位犯罪中是组织行为构成犯罪,单位和责任人两个主体受罚。
2、决策性是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任何犯罪都有其主观意志,单位犯罪其体现的应该是单位意志。一方面单位作为一种组织体,其意志来自于自然人,单位的意志即单位决策机关的意志,它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组成单位的自然人意志的综合,具有集合性。单位犯罪意志是在个人犯罪意志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主观意志的表现就是单位犯罪的决策性。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的主观意志体现为决策性。单位意志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个人意志,其区别在于:单位犯罪的主观意志的形成具有具体程序性,是单位的决策性机构或决策人经过一定的程序作出的。
3、业务性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实践表明,单位犯罪行为与其主管业务相公,往往表现为该单位的行为超出其正常的业务,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捌』 企业违法与个人违法之间的关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首先犯罪主体是单位,其次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利益这两个必要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区分可以从四个方面把握:
1、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
2、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3、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4、是否以单位名义加以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8)金融犯罪中老板个人与公司扩展阅读:
9月2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了解到:针对全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实、重大隐患不整改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安委会印发了《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从严从实监管执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措施》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措施》中对企业负责人也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除依法查处外,一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强制安全教育培训。
其中,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受到撤职处分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实行职业禁入和行业禁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自治区安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措施》的实施,推动形成自上而下常态化高压严管态势,有效解决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宽、松、软的问题,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全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