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怎样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认定
适用本罪时,复应注意区分伪造、变造制、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当然也是一种证件,因而两者在犯罪对象上有交叉。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转让;后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在实践中,如果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虽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居于一种证件,但由于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以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C.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给予以下处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给予以下处分(A、 B、D、E)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金融机构涂改倒卖行政许可证扩展阅读: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D.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哪些行为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 开户许可证 造假是犯罪吗用photoshop做,是给公司开户,懂法律的忙一下,谢谢!!!
一、严格意义上讲是属于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
1、如果开户许可证是人民银行下发的,鉴于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因此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如果开户许可证是商业银行下发的,《刑法》目前没有相应的罪名对用photoshop造假证的行为予以惩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金融机构涂改倒卖行政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F.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第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G.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笔者认为,本题答案应当是A。原因是题干部分已说明此行为已构成犯罪,所以应当依刑法追责。
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违规是违反行政法的规范。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规范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刑法是规范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他们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H.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接到补正通知多少天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8)金融机构涂改倒卖行政许可证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间的转账是无限额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转账在金额上就会有一定的限额。对此不同银行的规则不一。根据验证方式不同,最低限额为2000至5万元不等,而最高限额则在100万至1000万元不等。
如果超过了这一额度,用户就需要升级验证设备,或是去网点申请提高限额。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安全考虑,额度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低。
为了实现在72小时内(在新规则下)报告违约的情况,安全厂商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违约行为。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数据控制上,但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供应商的责任。公司将需要合同义务,以确保供应商及时告知,以便用户能够处理报告义务。
I.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构成特征
1、罪体
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内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容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