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纸质承兑不能跨省流通吗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2日起6个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业务范围既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也包括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规定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1)金融机构票据跨省业务解读扩展阅读
跨省票据业务的界定
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Ⅱ 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票据贴现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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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银行票据业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付款期10天。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为银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出具的,承诺到期付款由银行信用担保;如果到期没有付款银行有连带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业信用担保的,由企业出具的。银行没有责任。
作为支票的收款人,必须将支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一般1~2天可以入账。支票现在只能同城交换使用。
作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将本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收款开户银行核实后,可以当场入账使用。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汇票可以异地使用。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华东三省一市的汇票,在华东三省一市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可以当场查实后,立刻入账使用。如果是全国汇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开出汇票的银行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当场入账抵用业务。
商业汇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约定的到期日到银行提出委托收款,异地的可以提前3天。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账,异地一般不超过1周。
商业汇票可以贴现使用。 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6个月,超过提示期没有入账,就作废,要找开具单位重新开。
Ⅳ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银行票据的定义
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银行票据的种类
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国流通并使用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银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3)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银行票据业务发展的特点
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票据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二是票据本身的融资功能被逐步发现,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以市场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是票据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机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大;
四是票据业务集约化经营进一步加强,跨地区交易明显增加,转贴现的异地交易趋势使各地的转贴现利率趋于一致,基本维持在略高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水平,并随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同向波动。
Ⅳ 6个月后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会停了吗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版简称《通知》),权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包括6个月后停止跨省纸质票据交易、要求银行审慎开展票据业务等。专家指出,对跨省票据业务的强监管可以有效降低票据业务的风险,推动票据业务回归本源。
《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来源:央广网
Ⅵ 2018年5月1日以后取消纸质承兑汇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2018年5月2日
Ⅶ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四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Ⅷ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放款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之间有何区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Ⅸ 跨省纸质票据交易将停止吗
是的抄。银保监会近日发袭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通知》指出,判断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是否为跨省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而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作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