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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非公类型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18 20:15:43

『壹』 非公金融企业是什么意思

非公企业即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
按所有制形式划分,我国经济形式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非公有制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所谓占相对主导地位,是指其所占股份虽不足50%,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相对于其他股东对企业起到控股作用。按企业注册类型划分,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公经济成分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非企业范畴)。 一般讲,公有制企业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和集体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控股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除上述五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都应归为非公有制企业。

『贰』 农商行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专他经济组织属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创立背景: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叁』 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经济类型,作用如何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来度是公有制自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里面有公有制经济的成分;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仅仅是指公有制经济之外的所有制经济成分。这种题目在考纲当中不要纠结太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现实生活中不过就是一些私营企业,民营的巾小企业,大的有阿里巴巴,腾讯,网络……这些都是非公有制经济,简单来说不过就是私有制罢了。还有一些就是个体经济,比如说你开的什么小店呢,你们招聘的员工非常少,或者说只有你们一家个干那种小商店,这些都是非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主要就是国营企业,集体经济,国企不说了,态度差,服务差,制度僵硬,腐败……还有的集体经济就是那些土地,是归集体管,集体侵害个体农民的案件也不少,你可以去网络上查一查。

『肆』 我县应如何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l、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县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县非公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发展非公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宽、放活”的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领域,完善机制,优化环境,提高素质,抓住机遇,集中力量,全面推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到2005年末,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法律咨询、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提高优质服务,公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营造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创我县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4、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5、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6、统一行业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7、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非公企业,即可申请和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8、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税率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县来我县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涉及的费用应依法测算。对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10、实行税收由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所有非公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5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长部分由财政返还30%。凡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经批准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非公企业投资新办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开始经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中的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非公企业从事荒山开发、易地扶贫的,3年内经批准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除荒山开发、易地扶贫外,利用非耕地办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对非公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返回给企业。凡开发生产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1、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03年起3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补充我县非公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各乡(镇)财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并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建立非公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12、积极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建立起我县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我县注册的担保公司资本金达到500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等非公经济的借贷支持力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用于扶持非公经济的发展。
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13、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造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税费缴纳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14、降低用地成本。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在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即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费给予优惠50%;200—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费给予优惠75%;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收取征地成本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土地费用由县政府承担。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公企业,土地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可采取两种方式支付:一是挂帐付息;二是分期付款,即办证时支付10%,其余在5年内付清。对原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时不办理土地征用和转用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办理有关手续。
15、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17、改善法治环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18、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市的重点非公企业,由县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19、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报县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报送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坚决整治“四乱”行为
20、强化监管。调整充实县治理整顿“四乱”和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治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21、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县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22、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23、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24、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行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和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25、追究过错。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26、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设立“四乱”治理整顿办公室,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27、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28、提供综合服务。外来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子女入托、入园和接受义务教育,凭营业执照给予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入幼儿园的,由家长选择入园;入小学、初中的,凭营业执照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需要选择学校的,收取择校费。对择校费实行优惠,非公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免收择校费;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半价收取择校费(教育部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申请入学的程序:外来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确需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家长持相关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意见),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手续完备即可安排就读并建立临时学籍。己取得我县常住户口的,其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向教育局申请办理有关成绩核转手续,经同意可在我县就读普通高中,并取得高中学籍;户籍不在我县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需在我县就读普通高中的,经同意可借读,收取借读费,高考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办理。户籍管理按思署发[2002]31号文件办理。
29、建立县乡有关领导挂钩联系私营企业制度,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建立非公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乡年度非公经济发展实行目标考核,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伍』 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条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2005年2月19日)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4篇 部门规章22篇 地方法规251篇 相关论文4篇)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陆』 税收收入非公经济类型指那些

我国的经济按来所有制的自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
如果从结构上看,可以有两种归类:
一是分为单一的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一的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外资经济(独资除外)、港澳台投资经济(独资除外)等。
二是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

『柒』 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差异(求解牛人)

1、狭义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基金等。

广义的金融又包含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

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审批并颁发牌照的属于金融机构,同时受银监会监管。类金融机构比如融资租赁、咨询、保理、投资公司等也都是商务部管理的,这些严格上都不算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如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等。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3、准金融机构。这时近年新出现的名称。目前尚没有权威的定义,也无法律上的划分。相对于“金融机构”是法律上的概念,“准金融机构”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并未有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使用“准金融机构”的概念。

因此对准金融机构概念的使用除了一些地方政府,更多是一种研究的分类,类似的概念例如“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目前可以从被冠之准金融机构名称的企业包括,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融资担保公司;三是典当行;四是PE和VC等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4、还有些地方将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列入了准金融机构的范围。这一类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性质,但是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服务主体定位于中小企业以及个人;二是规模一般较小,不跨行业跨领域经营,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三是资金来源为私募而非公募,涉众面相对较窄。四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五是非国有性,这主要体现在准金融机构向民营资本完全开放,甚至鼓励民营资本的进入。

因此,目前呼声较高的定义是从事金融活动,但是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即非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准金融机构虽未有金融机构之名,但具有金融机构之实。

(7)各类非公类型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在近几年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步放开了民间融资渠道,国内准金融机构发展迅猛,成功的填补了我国在民间融资方面的空白,截至2012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60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9071家,共向社会提供融资总量达到3万亿。

随着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融资机构正发生着变化,银行贷款在整个社会融资总规模中的比例正在下降,据统计这一比重已从2002年的92%下降到2012年的5%,因此准金融机构的出现,对于完善金融体系,改善金融结构,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1、金融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风险尤其重要。

2、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更一般地,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债务人信用评级降低,致使债务的市场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一种是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迫使机构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

资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数量上的不匹配和时间上的不匹配。(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流动性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金融机构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捌』 购买非公发行债券的金融机构需要资质吗

购买非公发行债卷的金融机构需要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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