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有序破产产是一种合理的释放,也是新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的重组。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⑵ 中国人民银行是什么时间制定的《接管港九伪行局机构、财产、人员方案》
1950年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参加政务院组织的对原属国民党政府的机构接管工作团,负责接收有关金融机构,制定了《接管港九伪行局机构、财产、人员方案》。对接管的任务、接管的单位以及接管的原则、方式、财产处理、人员安排等都作了具体部署。
⑶ 证监会接管金融机构是利好还是利空
是有这个消息,因为六家基金和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才被证监会强势接管。这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消息,不太好确定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但是就怕被接管以后被查出更多的问题 那就不光是以前违规操作的小问题了
⑷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金融机构200亿是什么事件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机构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志宏,背景强大的他却拿黄铜合金的“黄金”骗了11家的机构,毋庸置疑,这无疑就是一件故意诈骗事件,是什么目的让他能有胆量做出这么胆大包天的事情?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难道是就像电视剧中的坏人一样对钱的魅力无穷尽吗?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83吨黄金不是小数目,贾志宏没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还把11家机构拉下水,这个大型故意诈骗事件后续最终会怎么解决,还是要看贾志宏这个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
⑸ 山西金融系统地震,会带来什么后果
金融不稳,可能导致资产波动较大,引起人们的担心,如果跌股幅度较大的话,可能会损失不少,不过这都是正常的,会回升的。
⑹ 关于中国几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的问题,高手进
我就是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据我的了解,每次出现金融机构关闭的情况时,股市基本没有相应的波动,因为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规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为止,被关闭的金融机构还没有一家被正式宣布为破产的,仅仅是行政关闭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问题;一是按正常的会计核算来说,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资不抵债,只是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还有就是一旦宣布破产,很多相关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说明的问题:
1、中央银行(现在是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包括无法监管、无力监管、手段落后、纵容违规等。
2、金融机构的某些特权(比如有经济纠纷时法院对其存款只能查询不能扣划),促使其在经营活动中,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险,比如随意对外提供担保。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不能随日益变化的市场而变化、提升。
4、法制建设不规范,表现在:具体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见的一种就是很多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后,要么是得不到公正判决,要么是胜诉后难以执行。大家都认为不吃银行吃谁啊?
5、资金流动渠道不活,资金调动效率低。有了问题后,要么是难以筹集资金,要么是资金周转调拨太慢。比如金融机构都实行准备金制度,在海南发展刚出现兑付危机时,人民银行居然不允许动用准备金,真不知道准备金是用来干什么的。等到事情闹大时,准备金已不能解决问题了。
以上仅供参考,望行家指正。
⑺ 12家金融机构被罚多少
1月27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依法查处了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对涉及该案的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没2.95亿元。
重罚之下,银行自身对于类似违规的教训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只有“肉疼”,才会长记性,“对于某些银行来说,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来,这个利润也就(被罚没得)差不多了,这个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是有了一个非常好的警钟。”
⑻ 对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托管.其中托管怎么说
和银行存储是一样的概念 通常收益率要比银行高一些托管 字面意思就是 委托投资公司管理资金
⑼ 你说商业银行不会倒闭,那怎么又传来了这么多的负面消息呢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是不会破产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134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9)解说九家金融机构被接管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⑽ 保险公司的风险,专家解说一下
保险公司的风险在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毋庸讳言,市场上偿付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越值得信赖。
至于保险公司能否倒闭,可参考中国保险法规定:
第85条只是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88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89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处理顺序。
所以说,人寿保险公司不允许解散,但是允许破产。
而目前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全球只有九家:
全球20国集团严格审核下(大到不能倒闭的保险公司名单)
由20国集团(G20)设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全球金融规则制定者,公布了9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即大到不能倒保险公司)名单:
1、英国保诚集团(Prudential PLC)
2、安联保险(Allianz SE)
3、法国安盛保险(AXA Group)
4、友邦保险集团(AIA)
5、保德信金融集团(Pramerica Financial)
6、美国国际集团(AIG)
7、大都会集团(MetLife)
8、英杰华集团(AVIVA)
9、意大利忠利保险(ASSICURAZIONI GENERALI)
他们将对支持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全球仅九家保险公司入围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
其中,友邦保险的偿付能力是这九家中最高的,高达453%,也就是说在全世界保险行业中是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