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公司

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0 19:35:44

A. 互联网将如何改变保险业

2009年初,某保险集团董事长询问内部“我们网上怎么没有卖保险”?于是产品流程系统等很快就绪,但拖着没上线,原因是集团旗下寿险董事长担心冲击传统业务、没点头。

此之前只有泰康在尝试坚持网销长期险,这一段历史时期可以概括为:大保险公司开荒,第三方平台浇水,电商平台助力,其中部分先行者坚持下来,灵活应变,已逐渐收益。

2年时间,行内基本确立了三种业态:官网直销B2C、第三方平台分销B2B2C、代理人上网A2C,与代理人、银保、电销、经代等“传统”模式比肩而立。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

1、 异彩纷呈

保险公司组建专门组织架构,从项目组到专业科室、独立部门,联合IT部门建平台上产品;或者联合淘宝等大平台,爆款迭出,第三方专业(中民、慧择等)和兼业平台(携程、中航协、移动等)业务稳步增长;监管态度明确,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在网上买保险……

2、乱象横生

保险公司一窝蜂上网销,不乏动机不纯者:或因原模式滞涨的被迫选择,或好高骛远,或攀比心态,安心踏实求证、开放拥抱互联网的少之又少。

因此无规划、闭门造车者有之,图快上官网商城者有之,创新乏力,多个险企IT部门找供应商要3个月上一个商城网站,多为模仿、少见创新。浮躁,拉着马车上铁轨,一跑就散架。

3、暗流涌动

以三马众安为首,传言第二个互联网险企将落地深圳,国寿、太平洋、新华、太平、安邦、阳光、生命、前海等已开办或筹办独立电商公司,其他行业也纷纷试水借道电商涉足保险,去哪儿、可可西、苏宁……

4、产品单薄

“低价值、低粘度、标准化”的车险、旅游意外险、医疗险、理财险为主,少见长期、高额保险,复杂保险虽有,但交易全程并非在线完成。主要原因是业界尚无统一认识、没有敢于突破性尝试,客观原因则是网络生态的基础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

网销产品单一化、创新不足,是制约保险电商爆发式增长的最大瓶颈之一。

5、机会诱人

2011-2013年保险试水真正触网,金融互联网概念风起云涌,大数据、云、SNS、移动、支付、微信等铺天盖地,不停挑逗保险公司那颗沉静的心,可穿戴和车载设备又催生了UBI的新机遇。

之前华泰、众安、泰康、人保等产品创新的尝试已初见端倪,高额、长期保险在线销售将是新机会,自会眼花缭乱。

互联网将如何改变保险行业

或许有人预见到了这一波互联网的浪潮,却看不清到底是如何改变的。

互联网将提供大量的新生事物,没有哪个行业主体能全部覆盖、包揽所有的事儿,竞争+合作、合纵连横将是新景观。

先来看一个企业经营的基本公式:

无论是保险等“传统”行业,还是电商“互联网”企业,只要企业经营活动是围绕着这个公式来进行,那么就不存在“颠覆”一说,只是重点、策略各有侧重罢了。

相对而言,传统企业虽说在P和T这两方面不如互联网企业,但这五项工作都一样,最重要的是最终的经营目标都是等式的左边:M,也就是说这个是普适的公式:发现或创造市场、需求,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之,从中赚取利润。如果这个公式和理论基础不存在或变了,才能叫做颠覆吧。

商业模式是这五项的偏重、路径不同,本质并无二致:蓝海是模式找到了新P后用产品和服务V来满足,核心竞争力则是R、T、C的独特之处。

互联网更注重擅长P、R,比如发现新市场、粉丝经营;而传统行业则偏于V、T、C,关注营收、利润、报表是否好看。

围绕这个公式,互联网将全面改良整个保险业生态环境,包括既有消费市场、代理人、经代中介、电商平台、保险公司、监管机构这六大要素,还会催生第七个业态要素:公共基础资源供应商,权且称之为“非常6+1”。

1、 消费市场:需求多样化,消费个性和思想行为受到重视

互联网的信息对称功效,让消费者地位上升,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且保险消费意愿由隐形而显性,消费主动性、频次和金额提升,带来更广泛的保险产品创新空间:“保险生活化”成为重要的创新方向,“服务即产品”从隐性理念上升为显性指标,消费者不再为买保险而买保险,保险随着互联网润物细无声渗入衣食住行娱购医甚至感情生活,从经济补偿升格为对冲负面体验的工具,由此将衍生出无数花样翻新的保险产品,或许很多保险产品看上去根本不像保险,更像是服务标准,比如大热的赏月险和大冷的太阳险等(好奇这两个产品都出自同一公司,待遇咋差恁远捏),以及脱光险、小三险、怀孕险(结婚有风险,恋爱需谨慎!),这意味着P和V的增加,同时也昭示着一个令人掉眼睛的道理:在商品社会里,幸福和快乐可以用金钱来量化。

另外,互联网让保险经营企业有机会捕捉到梦寐以求的“售前”数据,在交易之前就能了解目标客户的个性和偏好,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和方案,这意味着R、V的提升和T、C的降低。

2、 代理人:加剧优胜劣汰导致结构性变化

超过300万的庞大代理人,将是互联网带来唯一令人不安的变数。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管理失位,让这个庞大的群体争议频频。无疑,作为成本最为昂贵的销售渠道,其阵地已被互联网蚕食,生存空间遭遇严峻挑战:

代理人在价值链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将弱化,以往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筹码,将因为信息技术的进步逐步丧失殆尽,比如“客户是谁的”、“我的工作是自己说了算还是被管着”,比如保险公司将通过网络提供售前增值服务以换取代理人对客户名单的控制权,以及应用LBS技术管控代理人的展业轨迹。

专业技能和展业效能无法提升的代理人势必被淘汰,而先知先觉者主动求变,通过互联网来获得客户,或提升专业能力、服务水平,承揽更多品牌、更多品类的金融产品,还会有些代理人将不再独立销售,而是与互联网结合,成为销售链条中的部分环节,催生“O2O”模式,还会有些代理人将转向三四级城市、乡村等互联网不发达的市场。

随着互联网和整个保险产业链发展迅猛完善,代理人规模会缩减、能力提升,在地域和消费者层次分布更为均衡,意味着R、V的提升,同时T和C降低,从而优化经营。

3、 经代中介:大众市场集中度增加

数以万计客户粘度高的兼业经代,和以法人业务为主的专业经代,暂不会受制于互联网。但面向大众市场的经代中介市场份额太小,人才沉淀、资金实力不如其上游的保险公司,没有话语权,没有充裕的资源投入转型,加之历史包袱沉重、不愿看也看不懂互联网,在“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下将被无情洗牌出局,唯一的优势是灵活。

而互联网则可以让“灵活”发挥到极致,保险电商将以分销为主,早期触网的中介电商平台因此而存活并有机会做大。未来此类专业垂直平台也不会太多,最多3~5家,看看谁会是“剩者为王”。

此类平台的致命弱点是用户体验差,产品众多但多受保险公司制约难以改善,影响到转化率R;二是运营成本C高,比如与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接,就是个头痛的事儿;三是高价值保险产品在线交易的主导权不在自己手上,能否突破需要看别人脸色。

因此,与新兴产业元素合作提高P和V、强化内功提升R同时降低C,需要重点考量,否则其边际成本将无法对抗保险公司直销业务,被边缘化成为保险公司的附庸,投资价值不大。

4、 互联网电商:客大欺店或反客为主

“电商平台”拥有金融保险机构垂涎欲滴的巨大资源:海量的消费数据、关联的行为偏好和商品数据、支付交易入口和潜在的信用数据、庞大的关系链和话题积聚……成为与金融保险机构利益交换的筹码,但贪婪可能导致无法达到降低保险销售成本的初衷,成为为人诟病的房地产第二。

所以设法绕开监管、自己涉足金融保险也不出奇:淘宝率先网罗数十家保险公司吆喝开市,仰仗其大流量用理财类万能险打响头炮,传统保险网络销售却无一例外起色不大。网易搜狐网络等也搔痒难耐跟着起哄,腾讯惦记金融不出奇,自营保险路数尚不清晰,其山头林立的内部经营结构让保险公司眼冒金星。

虽说转化率低、产品单薄这两个硬伤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但流量仍是吸引甚至要挟保险公司的法宝。携程、去哪儿、可可西携一众中小旅游垂直平台,依靠精准流量在航旅意险细分领域闷声发财,甚至开始惦记专业的保险牌照。

保险所需信息量大、细致,数据含金量高,且因其“非标”而充满想象力,存在巨大的衍生金融和其他关联商品市场空间。所以保险虽只是金融的一部分,但电商平台却格外用心:一是寄望于保险产品的创新重点提升V,二是通过“大数据”经营来提升R。

因此,多品类、多品牌、多规格的金融和保险产品创新,是电商平台愿意看到的,也愿意为此做点事情。但其专业程度不足,守着数据金矿未必挖得到宝,那就放下身段、更开放地跟其他新业态合作,淘宝保险孜孜以求想做寿险就是个例子。

5、 保险公司:洗心革面两条腿走路

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决策层逐步意识到:保险触网首先要产品创新,但模仿华泰退运险、众安众乐宝、人保手机险、泰康乐业保、安联赏月险等,等于永远跟着别人的节奏跳舞,远远不够。

产品创新首先需要人才和经营观念的变革。鉴于目前市场上没有保险互联网人才,一要打破僵死的薪酬框架,二要创造宽松的精神环境,三要改良原有的制度体系,否则即便招来了人也留不住,留得下也干不出事情,优化改良P和V的初衷终将落空。

产品创新不仅仅意味着保险产品形态和价格的变化,更需要洞察互联网全局的视野,以及精算思路、口径、风控理念的变化,挑战的是现有的产品研发以及配套业务运营体系,如快速响应要求原有一板一眼的研发流程、决策链条要缩短,这意味着权力的再分配,将极大挑战现有的管理体系和人性,才能适应互联网环境下要求极高的T。

更苛刻的是,产品创新往往意味着价值观的改弦更张和考核机制的变化,这一点往往是保险公司高管和股东难以接受的:

能不能弯下身腰、脱离殿堂,把自己当成白痴?

或者抛弃已有的所谓资源,把自己置之死地而后生地去创业?

愿不愿意让自己高大上的衣冠楚楚,变成极具个性、特立独行的代言人?

肯不肯从保费业绩要求变成粉丝经营的纯投入?

是否承受得起二十出头的毛头小青年拿着数十万甚至百万年薪而不嫉妒?

或许现实不会这么严峻,不过得问问自己: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行吗?不行,就别碰互联网!

风格保守的保险公司,极有可能无法兼容两种文化环境而导致人格分裂,于是对于互联网这个“新渠道”,最好的处理方法不是作为平行部门或者业务单元,而是干脆分立出去,最少也得是个事业部,或者干脆独立为电商公司,甚至在文化、体制上都需要与原有的池子分隔开来。

成立网销部、找几个互联网背景的人搞营销、自建商城、把产品搬上网去卖的保险公司,必死!用简单思路新增银保、经代这类地面传统渠道可行,但无法触及深层本质、到互联网上玩不转。

文化、环境的改变将是保险公司(也包括其他传统行业)触网的重大课题。电商团队喜欢从互联网行业吸收新鲜血液,狼性十足,与四平八稳亦步亦趋的原有团队血型基因不同,甚至互相视对方为屌丝,风格冲突、难以融合,造血不成反失血,此类案例已屡见不鲜,切记吸取教训!

最近网传马明哲巡视旗下金融科技公司不着正装、某保险IT团队取消晨会、各保险电商公司职场独立,或弃用母公司共享资源等,都是这个兆头。

即便如此,仍会有不少保险公司艰难跋涉。随着互联网让生态圈扁平化,品牌影响力在线上比线下影响力更大、马太效应愈显,如小品牌无法做到在某个细分领域有个独特的三招五式,而去红海里跟大品牌同质化竞争,在线上比线下死得更快!

互联网提供了信息、数据的便利性,将使保险公司对于用户属性和行为偏好等数据极度渴求,以满足发现蓝海的战略目标,产品创新色彩缤纷,任何不爽都可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定义的内涵将大大扩充,而且计费周期可能是周、日,折腾精算师们和IT基础架构,之前BI+AI+CRM等积累真正派上用场,甚至涉足数据领域,投资、收购与保险完全无关的数据概念企业,占领行业的“制高点”,控制新的互联网入口:硬件,拼命做大P、降低未来竞争成本C。

进军硬件,意味着数以千亿级、曾一度被认为难以互联网化的企业财产险市场,有望被互联网改变:工控设备的智能化、网络化,将使企业生产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数据成为保险公司预知风险、快捷理赔的利器,同时还能大幅度提升竞争门槛、降低保费成本。有一天,企业保险将不再以“年度”作为承保有效期,而是五年、十年的长期合同下、以分钟计的风控周期和动态保费,以及打通上下游生产、消防安保、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储运,甚至ERP等……总之,连接一切!

这也意味着以三马众安面向蓝海为起点,保险公司主体形态的变化:大而全的综合型保险公司之外,极可能诞生面专营某些特定市场(如母婴或学生)、渠道(纯网络渠道如弘康),甚至某些事件(天气、金融衍生)的轻型保险公司,专门为某些特定细分市场提供风险对冲服务。

保险企业经营导向和手法将从“产品导向”转而关注“用户和需求导向”,“我有什么卖给你”的思路逐渐改为“谁要什么、我如何提供”的想法,甚至学习互联网研究和满足人性需求的做法,为大数据下的少数客户个性化服务,而不是面向全人类。

现有保险公司将会受“互联网思维”的影响,让自己变轻:从现在的IT和局部运营外包,逐步把销售运营、产品研发、客户服务等逐一外包,自己专注于最核心的品牌、产品和内控等,同时催生新的专业市场主体。

未来三五年,网上大众消费市场上只会飘扬着三五杆大旗,大量新生细分市场领域则会彩旗飘飘!其商业模式的特点,是借助互联网提供的、几乎是无限广泛的数据维度,P和V将爆发性增长。

保险公司暂时不会全盘抛弃现有业务,“两条腿走路”将是大部分保险企业的触网后的选择:轮子得换但车不能停,换不了的话,就让慢快车、高铁和动车都在一个轨道上跑。

6、 监管机构:基于数据高效、前瞻、主动监管

保监会并非人们印象中的“恶婆婆”,提升行业生产力水平是其首要KPI,想方设法做大市场蛋糕比抓误导更重要。因此推进、扶持保险借力互联网的政策将会越来越开放,甚至会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跳出现有条条框框的创新。

同时保监也明白:创新与风险同在,因此如何让监管工作也能“高科技”,提升监管效率,甚至解决“后知后觉”这一长期痛处,互联网当仁不让成为首选的手段,近期紧锣密鼓的“中保信”将有望成为提升监管效率的良方。

中保信这个大一统的平台,从回收车险平台开始,将汇集产寿的承保、理赔数据,不仅可以提升监管效率,其统计分析结果还可以共享给保险企业供其做决策依据,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随着保险公司交易自动化、运营大集中的趋势,行业中可望诞生真正的交易平台,运行的实时交易数据,再加上中保信平台上的结果数据,将更有利于全行业发展,进而实现“事中”的监控,让事后监管提升到“防患于未然”,甚至推出“保险指数”来预测市场发展、调度全局,监管更为科学、前瞻、全面,体现专业和智慧,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央与地方、监管与主体、官方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大量博弈,会让这个大一统的过程充满变数。不过生产力的发展,不就是这样披荆斩棘走过来的嘛!

7、 +1:新兴行业配套产业链百花齐放

保险生态圈本身尚不健全,缺失基础性商业元素、第三方中介弱小、缺乏行业价值共识、各自为政的IT行业标准、缺失信用和医疗等公共基础数据,社保与商业保险隔墙而立等等,原因或因为发展阶段不成熟,或者因为灯下黑或短视,或者因为市场格局不够开放,也有商业基础薄弱的历史所致。

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加之市场的力量、监管的引导,以及资本的助推等生产关系要素,一方面将迅速打破垄断和藩篱,另一方面创造大量的新生市场主体。

首先跟保险行业发生关系的公共资源,将是在数据的获取、传输、存储、处理、分发这个链条上有所作为的“数据运营商”,在这个范围内,来自车载智能终端、医疗健康可穿戴设备、智能医疗设备、电子病历等垂直数据入口让UBI(Usage Based Insurance或User Behavior Insurance)成为现实,“迟早与保险行业产生交集”这一愿景让此类创业企业成为风投追逐的热点,甚至不排除有远见的保险公司直接投资,甚至参与制定底层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标准、与互联网行业争抢数据制高点也不出奇。

而有可能搜集和评估消费者信用的平台,也将成为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社保、医疗、资产、信用等公共基础数据需要专业化运营(下图绿色部分),将带来商业投资机会。

同时,健全的生态环境还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的评级机构如kaopubao.com,建立对保险企业、产品和服务进行评级的通用标准,逐步成为非官方的基本价值标尺、公信力和影响力;有能力汇聚、经营大量零散的长尾数据的第三方平台,将使用BI技术融合资信、医疗、社保,保险反向团购成为现实。加之互联网将让业态集中度更为明显:消费者逐步趋向于一站式采购(上图蓝色)而不是到处搜索对比,可能诞生垂直的大型专业市场平台,淘宝如能解决其专业性问题就具备这个潜质,而前文所提的kaopubao.com则需要解决流量问题。

为了解决保险公司与分销平台之间的高成本低效率的交易对接问题(上图灰色交叉线网),将出现居于第三方、专门做交易接入的纯服务平台(上图橙色部分),类似于证交所,能吃透、执行行业标准化,提供产品发布快速部署和交易接入、结算以及交易数据服务,融合了大数据+云平台概念,通过SAAS提供“软件及服务”。该平台极具投资价值,但能够看到并实现者寥寥。

当数据的品质和数量得以保证时,产品研发、获客、导购、交易、理赔等业务,将逐步外包给专业供应商,实现高度智能化、自动化,进而在另一个方向上挤压代理人生存的空间。

B.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C. 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有哪些创新应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D. 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创新与实施有何看法或建议

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国际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

E. 保险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怎么样比如惠金所

首先金融领域一个是放贷一个是理财,
二互联网金融就是做这个居中交易信息的价值!
看你的需求是什么,每家公司因为实力以及保险方向不一样所以都不尽相同!

F. 互联网保险属于互联网金融么

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网上投保,比如平安公司。这属于网络金融的一部分。我对平安专公属司比较了解,如果开通了平安一账通,可以在平安的网络平台上购买保险。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财项目,还可以向支付宝一样网络消费。

G. 如何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思路运用到工作中 保险

建议直接拨打人寿客服电话咨询

H.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内具,实现资容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

I. 互联网金融的大力发展给保险业带来了什么机遇和挑战

间接的普及客户对保险的认识.更多的人会购买保险且保费会相对更低 对保险销售员工来说会有一定影响

J. 互联网金融的保险公司有哪些啊

互联网金融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感觉有很多,可以直接在网络地图或是直接知道里面搜索,再或是直接在线搜索官方站点。

阅读全文

与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公司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徽商外汇 浏览:697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外汇市场 浏览:714
股票选股黄金通道怎么按装 浏览:996
浙商基金专户 浏览:839
可口可乐公司股票价格 浏览:820
天津信托征信 浏览:505
期货和股票可以同时做吗 浏览:576
贷款收入来源可以是房租吗 浏览:908
煤化气股票 浏览:97
浙商世纪投资控股集团 浏览:76
股票调查报告 浏览:222
车辆抵押贷款企划总体 浏览:825
贵金属现货原油招商加盟合作 浏览:603
在郑州贷款好做吗 浏览:723
p2p资金成本 浏览:961
女人理财平台 浏览:748
境外汇款附言写什么 浏览:379
迪拉姆对人民币汇率1月30日 浏览:967
股票公司反腐 浏览:400
日漫动漫电影电视剧都有 浏览: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