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跨界与融合,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不能简单等同小微金融,更不能等同P2P,要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从创新支持和证券市场来研究推动。它不是互联网颠覆金融业,而是互联网出来之后,拓展了金融的空间,使金融的业态发生了改变。
互联网金融有两种演进路径,却是“殊途同归”的。一种是从金融机构出发,吸收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向金融机构靠拢,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创新的金融模式。也就是说,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了互联网企业“淘金”,也包括了金融机构“触网”。现在,二者正同步进行中。
同时应从四大观念来审视互联网金融:
1,要从“大历史观”看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今天突然冒出来的,互联网技术一经出现就与金融创新结合在一起。如证券交易所很早的时候就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中国的上交所、深交所很早就用上了互联网技术;中国银联也是互联网金融早期的成功范本。
2,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1.0时代有,今天2.0时代有,将来3.0时代还会有。因此,应从“大网络观”来看,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生态环境下才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所以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了网络的跨界、颠覆,其渊源与整合,风险与低价会改变我们的金融生态。
3,从“大金融观”看互联网金融。从我们的“银政保信基”可以看出跟互联网接轨的方式,同时我们的民间金融从民间借贷到私募股权基金再到信用管理调查等,一系列金融创新都可以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产品、模式等。
4、要从“大文化观”来看。互联网金融不仅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金融领域,最重要还是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精神来改造金融体系的运行方式,现在我们谈的大多是互联网技术、产品等,这远远不够。我相信,在互联网3.0时代,对金融业的改造会更加彻底。
专业人士认为: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服务没有满足广大老百姓的需要,80%的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里,却只让20%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务,剩下80%的人根本享受不到。因此,为广大的普通人提供金融服务成为金融改革要解决的最大问题,而互联网金融能快速使用户群聚集,并通过支付环节,为老百姓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技术创新驱动的东西,技术是基础。风险管理技术、信息技术、法律技术(即专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是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技术。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创新模式,这个创新的基础是现有的法律框架、职权范围和技术条件。
这三种类型一来般银行贷款利率源最低,互联网金融贷款略高,民间借贷利率最高。
1、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银行贷款利率过去由国家来确定,现在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彻底放开,但银行贷款利率也不会太高,因为行业竞争激烈,对于好客户银行若利率升高,客户会流失。信用差的客户银行即使利率可以提高也不想要。
2、互联网金融贷款很多是P2P网贷,是私人借贷的平台化。风险更到,利率也相对高。
3、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非常随意,熟人借贷后惊人介绍借贷有时候不收利息,有时候利息很高。民间借贷有很强的高利贷性质。
㈢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㈣ 如何借助互联网金融让民间投资阳光化 新华网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2013年被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一词几乎寄托了普惠金融的希望和梦想,各种金融模式创新在“互联网+”行动中一路高歌猛进,互联网金融愈发受到关注。斗转星移,如今的形势与三年前大不一样,今年年初以来,一些人误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非法集资的温床,甚至直接认为其就是集资诈骗。自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终结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法治化、规范化举措正在逐步落实中。全国上下正在部署和举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行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了最艰难的时刻,恰恰在这一时刻危中有机,否极泰来,互联网金融迎来历史性的转折点。
鼓励民间投资:互联网技术需介入民间融资监管
面对民间投资出现下滑的现象,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两个文件成为转折点,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另一个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从标题上看似乎与互联网金融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回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看出这两个文件与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有着莫大的关系。
无论对于地方财税和就业保障的增加,还是对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民间金融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拉动作用。
10多年来,民间投资成为大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以前,民间投资被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因为政府无法监测到这些民间投资的状况,因此其也被称为未监测金融。人民银行曾经试图对民间投资、民间金融进行监测,在温州开展一些试点,但是比较困难。
如何让民间投资有关的资金数量和流向得到监测?我们认为,不能总是在后端出现非法集资问题后才进行危机处置或者打击。端口要前移,让互联网技术介入进来,从融资开始环节就把有关信息采集到手,并且不断地累积、汇总,进行统计分析,让民间投资从“地下”进入“地上”,使其阳光化。如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地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试点,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通过登记的方法让政府获得民间借贷、民间投资数据,开展监测、预警等工作。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温州金改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进入公众视野的窗口。民间借贷数据的采集登记不能仅靠纸质的材料,而要用信息化的手段,要用软件来进行数据的管理,要用网络进行数据的传输,要用IT技术来进行监测等。于是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正引入P2P平台,开展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尝试。此后,民间金融又慢慢升温,也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伪互联网金融平台搅局:根源是技术创新不足
中国互联网金融从余额宝2013年横空出世开始得到蓬勃发展,因为金融市场需要激发“草根”创新,形成“鲶鱼效应”,推动中国金融变革。但是,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技术创新支持,大多数是原来做民间金融的人,过去做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甚至做高利贷的人,换了一个马甲,都来做所谓的互联网金融。
这三年来,互联网金融曾经被视为中国民间金融转型升级的一个希望,但是由于伪互联网金融平台搅乱了这个市场,引起很多人的恐慌,也引起了市场的紊乱。这时候进行一场打击非法集资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行动是有必要的。
这一轮打着互联网金融名义的民间借贷危机,本质上仍是技术创新不足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重演,而不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风险引发的危机。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改革,才可能摆脱过去周期性地陷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困境。值得忧虑的是,民间借贷的投资人依然没有在市场教育中真正成熟起来,他们热衷于新的标签,追逐着新的热点。
当这一轮互联网金融被污名化,甚至被妖魔化之后,一些平台又开始换一个新的马甲,贴一个新的标签,叫做“金融科技”(Fintech),投资人又开始追捧Fintech,出现了以区块链为核心的所谓的新一轮Fintech热。我们希望民间金融的投资人珍惜这一轮所缴“学费”换来的经验教训,更加理性、负责和更有风险意识。
整顿生态环境,清理金融“杂草”和“老鼠屎”
过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并形成了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框架。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和专项整治行动,清理金融生态环境的“杂草”和“老鼠屎”,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是能够继续往前走。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从模仿引进已转向自主创新。这几年,全球技术创新越来越同步化,移动互联网让中国和美国几乎没有距离感,我们几乎可以同时跟进最新科技的发展。虽然“互联网金融”产生了很多误会和争议,但是“金融科技”这个新词在接力探索。互联网的技术创新,正在夯实中国金融变革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在金融领域正逐步深入。
其次,我国金融消费者经过这一轮市场教育逐渐走向成熟。他们处在这个金融生态环境中,并且被危机打醒,应该会吃一堑长一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每个人都有了更快捷的学习方式,金融教育有了普及的方法。以前我们要到课堂上去上课,现在通过微信就可以学习,金融消费者能够更快掌握金融常识。现在最需要的就是风险的教育,金融消费者要知道投资有风险,不管是股市、债市、房市还是民间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都是有风险的,要懂得承担自己的责任和具有风险控制能力。
再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正在进行一轮洗牌。从“草根探路”到“大佬围猎”,现在基本上以大佬为主。银行也纷纷声称自己是互联网金融,证券、保险、信托等也在发力。这些传统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手段进行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乃至组织变革等。传统行业的大佬,如海尔、万达等正纷纷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到金融领域,设立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平台,布局互联网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在经过这一轮洗牌之后,在2016年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这些大佬,可能是未来的胜出者,可能会后发先至。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与监管。目前,行业内除了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各省、市互联网金融有关协会,还有像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这样的非官方组织以及学术社团和产业联盟等。对于形成行业规则,应有一种发现机制、演进机制,不能只靠政府来制定规范。通过行业公约、行业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是检验行业组织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监管机构的部门分工,找到已有各种模式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责任主体,对于行业奠定金融基础设施的软环境非常关键。
互联网金融迎来历史性的转折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良莠不齐甚至网络贷款行业危机爆发等问题,特别是当前打击非法集资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行动让很多人感到困惑:为什么我们还要继续看好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历史性的转折?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优势到现在依然还有发挥的空间。尤其是以2013年为节点,中国进入一个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时代,移动智能手机成为我们每个人手中连接和进入互联网世界的接口、入口,国家及时地把握住了这个历史性的机会,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在国家“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把“互联网+普惠金融”列进这个计划之中,“互联网+”的空间有非常大的想象力和实际市场价值,互联网金融现在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互联网+”的巨大潜力依然没有被完全挖掘出来。
第二,互联网金融推动民间金融转型升级的任务还没有完成。现在很多伪P2P和所谓“线下P2P”被关闭,但又继续躲到地下终端,他们不再披P2P的马甲,不再披互联网金融的马甲,继续开展所谓线下理财和民间借贷,但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所谓线下理财、“线下P2P”等卸掉互联网金融这个马甲之后也存活不了多久。就像过去3年间,互联网金融把小贷公司挤压得几乎没有扩张空间,小贷公司在2015年已经呈现下降趋势。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潮已经告诉人们,未来的趋势必然是基于互联网来开展业务。推动中国民间金融转型升级,依然要使用互联网思维、方法和技术。
第三,国家要打造经济社会的新引擎、新动能,必须要有新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尤其是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没有小而美的小微金融的支持,创业者只能停留在幻想阶段。要转型升级尤其是开展“双创”,需要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因为互联网金融可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方式,提供更快捷的小额资金支持,这是传统金融多年来无法实现的目标。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依然值得继续探索和发挥。
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最近央行颁发了一批企业征信牌照,银监会等部委出台“十三五”专项规划,进一步夯实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在中国从事互联网金融始终不能忘记:使传统金融没有覆盖的人群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向传统金融没有服务的区域提供金融服务。现在,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做普惠金融工作,把业务的资金额度往小了做,门槛往低了做,区域往基层做,这是一个大的方向。如果他们能够做到以上要求,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现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一个否极泰来的转折点,行业发展的利空基本出尽,我们已经基本确认互联网金融已经触底,即将开始反弹进入一个上升通道。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应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式,逐步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
㈤ 互联网金融平台属于民间借贷吗
当然是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就是借贷宝,这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
㈥ 如何推动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主要有两个大点:
㈦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大神给个方向么
互联网金融是抄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通过对业内相应商业模式、商业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
这里互联网金融平台不等于p2p平台哦~大家要注意哦。我感觉题主问的应该是p2p平台吧!因为p2p平台我们生活中接触的比较多。p2p平台就是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网贷的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行为,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作为一个老牌出借人,我推荐开鑫贷。因为稳健安全,所以我很值得新手去了解这个平台。
㈧ 互联网金融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
你好,民间借贷最高法刚出新规,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只是操作中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净瞎干;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相关服务,一般是所谓中介平台提供信息服务,通过担保作用从而介入交易当中成为一方当事人。
这里面问题太大,互联网是看得见摸不着,出了问题很难维权。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只是一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