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民企业家有政策扶持吗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这是四川省首次出台专门支持农民工创业的一揽子政策。四川省有农民工逾2400万人,是全国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农民工返乡创业意愿强、潜力大,为此,四川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办发[2015]47号文件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意见》紧扣省情,在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意见》提出,对注册资本登记,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明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财政支持方面,各级财政将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金融服务支持方面,《意见》要求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农民工创业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在四川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明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财政支持方面,各级财政将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金融服务支持方面,《意见》要求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农民工创业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在四川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就返乡创业园建设,《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可租用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也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意见》同时公布了四川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提出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等7大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实现路径和责任单位。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政策,将参照《意见》执行。
『贰』 中央提出的“田园综合体”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1、田园综合体是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为一体的乡村综合发展模式,目的是通过旅游助力农业发展、促进三产融合的一种可持续性模式。
2、“田园综合体”是指综合化发展产业和跨越化利用农村资产,是当前乡村发展代表创新突破的思维模式。
3、2016年9月中央农办领导考察指导该项目时,对该模式给予高度认可。2017年,由田园东方的基层实践,源于阳山的“田园综合体”一词被正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文件解读“田园综合体”模式是当前乡村发展新型产业的亮点举措。
具体怎么做其实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的。
『叁』 "田园综合体"规划试点立项申请条件
1、功能定位准确
围绕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乡村和产业,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以自然村落、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全域统筹开发,全面完善基础设施。突出农业为基础的产业融合、辐射带动等主体功能,具备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景。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在建设田园综合体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2、基础条件较优
区域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区位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建设规划能积极引入先进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本,发展思路清晰;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与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农民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3、生态环境友好
能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留青山绿水,积极推进山水田林湖整体保护、综合治理,践行看得见山、望得到水、记得住乡愁的生产生活方式。农业清洁生产基础较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4、政策措施有力
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举措,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建设主体清晰,管理方式创新,搭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格局。积极在田园综合体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探索,为产业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提供条件。
5、投融资机制明确
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力度,积极统筹各渠道支农资金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新增债务负担。
6、带动作用显著
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7、运行管理顺畅
根据当地主导产业规划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水平,因地制宜探索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可采取村集体组织、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建设田园综合体,盘活存量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创新机制激发田园综合体建设和运行内生动力。
不予受理情况:
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乡、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肆』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的作用分析与对策建议
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高度,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田规模整理、城镇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无论农民是否置换身份都会涉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涉及农地整合和规模化生产经营。由此,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将关系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能否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对扬州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于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密切沟通和联系,更加紧贴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动员组织农民群众更加主动、自觉、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形成和谐共进局面,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本文着重在分析“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对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作用进行深入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的关系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综合运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拆迁补偿安置等政策,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整理和农民集中居住,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土地股份合作经济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股份,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土地交由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经营,农户按股获得分红收益,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农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具有覆盖面广、统筹度高、政策性强的显著特征。而土地股份合作经济作为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产权清晰、合作生产、规模经营的基本特征。就发展现代农业而言,两者在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在其目的、目标、基本做法等方面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农地规模化建设成果需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需通过农地规模化实现现代化农业发展,彼此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以从推进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更广范围、从促进农民增收的更优途径、从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更高层面出发,通过建立或壮大工程区内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工程项目实施与农地规模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的互利共赢。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的作用分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培育扶持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政策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2.1扬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启示
自2004年以来,扬州市从创新农村经营机制,理顺农村生产关系入手,围绕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壮大主导产业,推动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目标,大力度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截至2008年底,全市各种形式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已达1649个,土地流转总面积达86.3万亩,占土地二轮承包总面积的27.1%,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542个,入股土地总面积40.4万亩。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发展,一是推进了高效规模农业发展,有60%以上的入股土地实施高效规模化生产;二是优化了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土地、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联合;三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形成一批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四是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合股流转土地收益是个人分散发包收益的一倍以上,土地增值分红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8%;五是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入股农户劳力有近70%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获得务工收入。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高效农业规模化,优化了土地和劳力资源配置,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极大地调动农民生产、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8年12月,《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10年全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总面积力争突破60万亩,并提出积极营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资金支持、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企业登记、创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也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扬州市的实践证明,农村土地集中规模化生产经营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得到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同时也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提供有利条件。
2.2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分析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特别是在大规模的农地整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更重要的还需得到所在地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参与。从扬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现实说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已经让农民在土地规模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愈来愈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因此,在推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新农村建设等目标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发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可以切实保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在更加顺畅和谐的氛围中顺利实施。
2.2.1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共享“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设成果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大规模整治,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实行农地的规模化生产经营,这就为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依法登记后成为法人组织和市场主体。这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实现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而且能够使广大农民长久享受“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成果。
2.2.2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亿万农民的事业,只有把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从扬州市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看,广大农民已从土地规模经营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土地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形式已得到广大农民的认知。由此表明,在坚持农民土地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权益的合作联合与规模经营,就能够得广大农民群众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因此,可以借助于各地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的成功实践,从土地规模经营、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引导广大农民用更宽的视野、更广的范围、更高的层面,加深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理解和支持,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融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2.2.3有利于体现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项目区内成百上千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还会涉及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即便是自愿转变农民身份的,也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这无疑将成为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着力解决的最大难题。另外,对土地实行大规模整治后,一家一户承包经营生产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发展潮流。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坚持自愿原则,对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广大农民,通过组建和扩大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会有效解决土地的规模化生产经营,而且会有效化解工程遇到的最大难题。
2.2.4有利于大幅降低工程建设总费用,减轻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资金压力
目前有些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财政可用资金十分有限,再加上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改善需要投入等,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在此条件下,要由地方政府筹措上亿或几亿资金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遇到资金问题是可想而知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一些地方拟通过经营性用地上市、相关税费返还等渠道解决。但就一个县级区域经营性用地而言,一年也就是300~400亩,按50万元/亩净收益计算也就是1.5亿至2亿元的年纯收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难免会造成安置保障费、搬迁安置费拖欠的状况,给工程带来负面影响。按照有关工程项目测算,对自愿转变农民身份的安置和保障总费用约占工程总费用30%左右,根据人数多少所占比例会相应增减。在此情况下,如果减少农民身份转变人数,将会降低安置保障费用支出,减轻资金压力。由此,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将留地分散生产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者组织起来,实行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对于减少工程总投资,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缓解资金、就业压力等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2.2.5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源,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营造更加宽松的建设环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扬州市为例,为了支持和鼓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2004年开始,市委、市政府连续多年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财政扶持、工商登记、金融支持、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发展和壮大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经济,有利于吸纳更多的政策资源,凝聚各方面的力量,营造更加宽松的投资建设环境。
3关于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发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发展和壮大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于解决农民身份置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等难题,减轻工程资金压力,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工程更加顺畅和谐实施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为了充分发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作用,现提出5点对策建议。
3.1紧贴农民思想认识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崭新事业。由于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工程试点阶段,做好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作用和意义尤为重要。一是要从工程实施的具体项目入手,由浅入深、由近及远,从现实和未来两个方面,加深农民对工程的理解、认知、参与。要从土地综合整治到规模经营,从零散村落撤并到土地集约利用,从眼前生产和生活现状到工程建成后前景等方面的针对性、引导性宣传教育,启发和激发农民参与的热情;二是运用典型实例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让农民从自身利益角度认识到工程建设带来的利益和好处。从扬州市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看,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形式的“三大合作”经济正在全市蓬勃发展,各县、市、区及各乡、镇、村都有成功实践土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典型。在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方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在其数量规模、质量产能、保障措施等方面都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必将为农民带来更多、更大利益。通过典型实例的对照宣传,教育引导,能够让农民把工程建设看作自己的事,真正感到政府是在办一件自己想干而干不了的大好事,使工程得到广大农民真心实意的理解和支持。
3.2通过建立和壮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创业热情
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体。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建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农民群众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要重视发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作用,对自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据调查,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内,已有相当一部分村组已依法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进行生产经营。对此可以以村或组为单元,通过增股、扩股等形式壮大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乡镇区域为单元,组织和动员村、组农民联合组建大型土地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集团,实行更广范围、更大规模的土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更好地激发广大农民的主动参与和自主创业热情。
3.3十分重视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群众自主选择权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大原则。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实行土地换社保,还是留地保身份,由于事关农民个人现时和未来的切身利益,都应当向广大农民讲清两种安置方法的具体内容、操作方法、生活保障办法,让农民自主选择、自主决定,切不可简单从事、轻易对待。这不仅是眼前工作的需要,更是从农民的未来作出的思考。
3.4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
按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的要求和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还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管部门,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5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充分整合涉农政策资源,确保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的工作内容看,涉及市、县、乡级党委政府众多职能部门,而各职能部门从其管理的职责出发均相应制定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规定和扶持措施。因此,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各方面实施要求,对相关扶持政策措施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各具特色、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伍』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陆』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可以有哪些设施
商业金融用地的范畴是包含金融用地与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内、商场、经营各种食品容、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柒』 求大侠解答,商业金融服务用地的性质和可以建设的项目有哪些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捌』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哪些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
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农户、贫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时,往往面临客户分散、资信水平不高、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不足、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等问题。针对小微企业、农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短、小、频、急”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打造专属产品服务体系。
一是运用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拓展银行服务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数已达32.8亿户,主要电子交易笔数替代率平均达到79.6%,其中,手机银行交易笔数占主要电子交易笔数的31.8%。
二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线上信贷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涌现出一批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创新大数据模型风控模式,精耕个人小额消费贷款、电商贷款等细分领域。建设银行探索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小微快贷”,2017年新增客户超过14万,当年放款1466亿元。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2017年互联网保险签单124.91亿件,较上年增长102.60%。
三是开展续贷业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贷款到期资金周转难题,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均已开展续贷业务,泉州银行创新续贷产品“无间贷”,截至2017年末累计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2.5亿元。
四是发展供应链金融,与核心企业合作对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进行批量授信、批量开发。农业银行“数据网贷”通过“核心企业推荐+历史数据分析”,向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集群客户提供全流程线上化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五是完善贷款审批流程,探索运用零售业务管理技术,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政策和流程,压缩获得信贷时间。中国银行“信贷工厂”模式将授信流程从200多个步骤减少至23个,审批时间从2-3个月缩短为5-7个工作日,最快当天即可完成审批。
六是丰富抵质押品类型。在农村地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缓解“缺担保”难题。
七是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明确“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
八是服务科创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科技金融组织架构、管理机制、业务流程、风控手段以及保障体系。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645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创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7万亿元和0.6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25.6亿元。
九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丰富价格保险、指数保险、制种保险的种类。2017年共开发出农业保险产品1714个,涉及215类农产品。价格保险标的扩大到4大类72个品种,指数保险已备案19个省(区、市)57款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制种保险开办省份达29个。
十是创新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降低农业价格风险。已上市23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和2个农产品期权品种,覆盖粮、棉、糖、林木、禽蛋、鲜果等主要农产品领域。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目前已包括天然橡胶、玉米、大豆、棉花、白糖等5个品种,试点项目达到79个,试点区域包括黑龙江、新疆、云南等多个省(区、市)、覆盖近40个贫困县,各期货交易所支持资金总额达到1.23亿元。
本答案由 关数e 海关数据科技服务平台 整理自银保监会就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答记者问
『玖』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