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应承担责任吗
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有责任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储户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外勾结方式骗取,法院根据储户与银行间存在合法有效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判决银行应承担向储户返还存款本息责任。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
(1)金融消费者遇到欺诈时赔偿扩展阅读:
金融消费者权利
1、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2、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⑵ 好朋友遇到欺诈师...
正像你说的600不多无法构成刑事犯罪,提不起公安机关的兴趣,也就不能找公安机关帮忙。
但想骗骗子出来不是不可能,而是太不值得
首先他只是个小骗子,刚上道,很可能没什么组织,还有,那片子应该很熟悉那家饭店,可能与饭店的某人有关系,也有可能曾经在那家饭店干过,有可能还会在那个饭店再次作案,
1用别的同学装应聘钓他
2跟踪那家饭店员工找线索
就算你抓住他,也是屁大的小罪,做成以上两件事事实上也很麻烦
施主与他结缘才被骗,不知还有没有缘分再见,万法皆是因缘生,这也是前世修来的缘分,说不定你上辈子把他骗得好惨呢,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是佛祖安排的,施主就让它过去吧,也了解了这段前世今生的恩怨。如果施主还想继续这段缘分,那你只要有心就一定找得到他。
不知施主意下如何?
南无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⑶ 目前在市场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版。
2、侵犯消费者悉权知真情权的行为:漫天要价,不按照生产商的相关要求、违背市场规则进行销售。
3、侵犯消费者求知获教权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一些行为。
4、恶意欺诈、虚假要约的行为:主要是针对虚假广告或与产品实际不相符合的宣传。
⑷ 互联网金融产品详情未及时更新,消费者以侵犯其知情权为由主张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侵犯
刻意隐瞒可造成损失的内容可理解为欺诈,合同有效
有欺诈行为可以要求2倍赔偿
⑸ 消费金融中遇到反欺诈怎么办
在 这 种抄 情 况 下 , 可 以 通 过 星 桥 数 据 的 壹 贰 信 用 风 控 系 统 , 通 过 黑 名 单 反 欺 诈 系 统 确 保 数 据 的 真 实 有 效 , 采 集 大 量 数 据 维 度 进 行 交 叉 比 对 , 避 免 单 一 数 据 源 而 造 成 评 估 片 面 性 。
⑹ 银行理财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集资诈骗,银行应该赔付金融消费者吗
要看看是银行的行为,还是客户经理个人行为。
⑺ 为啥果农开始讨厌电商,一位农民:骗子太多,不如自己卖得实在,你怎么看
其实我觉得果农现在生活已经非常艰难了,我们不应该再去欺骗他们了。
⑻ 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在我店铺里面买了1万8千元的商品,后申请退款不退货说我们违反了最新广告法要求退一赔三
知假买假不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的假货作斗争,从而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2016年8月13日,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误读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其实,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不难看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的对象仅指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投资者。
说明什么问题呢?知假买假在未来仍然没有失去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可以讲,非常懂法,要求你们退还购买商品金额的1万8千元,这个合理,在另外补偿5千元,这个问题算是协商的结果吧,算少了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上法庭,你要出的,不止这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