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只有银行间或者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才才是合法的吗
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但是现在认为,只要不是恶意借款,高利贷性质的资金拆借就可以被确认。并不违法。
借款的利率要不超过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所借金额也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㈡ 为什么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
防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也为了社会安定。
㈢ 什么是拆入资金和拆出资金,请请告知一下,谢谢。
简单讲拆入就是借别人的钱,是进账,拆出则是借给别人的钱,是出账
㈣ 银行财务报表中 拆入资金 和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属不属于其吸收的存款
拆入资金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回其他金融机构款答项包含买入返售款项;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和拆入款项包含卖出回购款项。 这些科目都是负债类,但不属于吸收的存款。
㈤ 非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拆借违法吗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为违法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㈥ 银行拆入资金可用于投资吗
可以的,你指的是银行同业资金
有段时间同业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比较多,
近期伞形信托停掉前进入伞形的结构化信托也有同业的影子
一般结构化的优先级、票据、债券市场等都能看到它
㈦ 公司从其他公司(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大额资金通过哪个科目核算
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借款,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等。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
㈧ 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
根据《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不过,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不少情形已不适用,实践中多判无效(有的甚至对效力不做正面的评价),但多判令归还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缴,对另一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护,不发生一点效力,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这样的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 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