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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亮点

发布时间:2021-06-16 19:46:40

❶ 保监会金融工作的意见

近两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中国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本次《指导意见》,除了负责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以外,其他和互联网有关的部委均有参与,体现了“协同监管”的原则。但十龙治水,对部委之间的协调要求更高。

《指导意见》全文6000多字,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如何解读它?它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官方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正规化”后P2P公司的未来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什么挑战?针对该意见中的核心内容有以下见解。

1、《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体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功能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可结合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分别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看到了其对支持小微企业和大众创业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联网金融”有两条不一样的路线,之前在业界也一直有争论,即“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均给以鼓励。其中特别提及了电子商务企业,但从逻辑上看有一点奇怪,因为按理说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单独列出作为强调,可能还是考虑电子商务对新经济的重大影响。之前国务院于5月4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也专门提出“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和“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都和互联网金融相关。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被确定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核心目标之一,需要特别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是让传统条件下接触不到金融服务的群体能够接触到金融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相对稀缺的资金大量转移给本身资金量很大的企业,或者融资方向并不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则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考虑吸收的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服务实体经济,是否有正面的社会效果。

2、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指导意见》中也再次进行了强调,但并无特别的新内容。
之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政策,比如《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看起来得到了《指导意见》的肯定。可以预料,接下来各省均会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优惠政策,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这和国家对于创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是一致的。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由于业态众多、产品复杂,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虑不周,还有可能因为抵扣的原因增加税负。

再如,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该建议已有多年,但进展相对缓慢,积累的数据并没有实现共享、打通。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可能带来一些变化。但数据的使用不是随心所欲的,互联网企业在使用数据方面必须遵循中国有关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法律法规的管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对外提供,属于征信业的范畴,尤其是若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申请征信牌照。

3、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定性,决定了整体的监管思路,即以金融监管为主,还是互联网监管为主。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原则和目前大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比较容易实现,在《指导意见》中也有清晰的权责划分,但如何“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很考验监管者的智慧。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果没有实现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转向更严厉的监管。

具体看,一方面,在该意见中总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应当”,两次明确、具体的“不得”,语气较为严厉,可见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颁发四年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监管。根据我们了解,目前互联网支付行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的互联网支付公司在风险隔离和用户实名认证方面存在较大漏洞,成为网络犯罪或者洗钱工具。对目前互联网支付涉足的资金托管业务,监管部门持有保留态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和之前业界对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于民间借贷的框架。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具体什么叫“增信服务”并没有准确定义。之前国务院和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务”,比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在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不是同一语境。根据我们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方不能向投资人提供担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设置“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的坏账承担一定程度的赔付,是否属于“增信服务”,仍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澄清。

此外,“网络小额贷款”是一个亮点,目前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网络小额贷款有可能突破这一地域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已经有试点允许创新型互联网小贷公司,允许其突破经营地域限制。不过,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受理的P2P纠纷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发现有以下一些问题:被告分布地域广、送达困难;案情相对简单,但案件审理周期长;简单借贷纠纷背后有涉众因素,影响面大;财产线索多,诉讼保全工作量大,实际保全成功的财产少;保证人担保效力微弱,信用风险大;案结事不了,面临后续执行难。可见,P2P如果不在源头上加以规范,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导意见》还明确将股权众筹融资方限定为了小微企业,并对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则一些希望以股权众筹作为融资补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今后无法操作。

另外,该意见明确,互联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该类产品,均应当遵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特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之前曾有以“信托100”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对信托实际进行拆分,销售给不符合信托购买条件的公众,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声明指出了其违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除了投资门槛不低于法定标准外,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以及风险揭示工作,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非常火热,和消费有关的分期产品层出不穷。但《指导意见》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概括性要求,而没有提及互联网公司间接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定性,似乎不够严密。

4、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业界普遍的关注,“存管”不同于“托管”。
严格来说,托管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投资人,所有资金的交易均需通过事先预留的印鉴发出投资指令,然后由银行审核后操作。指导意见中的“第三方存管”应该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存管类似,主要着眼点是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和分账管理。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款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而且和投资者直接发生资金交易关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资者。这样相当于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开了个储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对资金进行监管的作用。资金流经过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调研报告也指出社会上不时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采用”伪托管”模式,并没有真正起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作用。从体验、便捷度和服务意识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应该比银行更好;但从安全性来说,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普遍优于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当然成本也会更高。《指导意见》确认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于缺乏市场影响力的中小P2P平台,会是很大的挑战,因为银行在筛选合作方时,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结构要严格的多。

5、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守土有责,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相信未来将会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细化。
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朱红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市场带来了活力,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问题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对称性,一方面提供产品的人要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买产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权利,格式合同很多隐性条款是消费者看不懂消费者无从知道的,把所有规则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监管到位。

此外,互联网时代,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因为一旦泄露,其损失比在线下泄露更大,更难以挽回。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为敏感,泄露后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须从立法和技术上加以更严格的限制,也要对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6、传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机构“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虽然也有监管协调的问题,但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大量的“三不管”地带,不出现严重的问题,监管部门不会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确实推动了创新,但另一方面,风险的积累和传导也变得不可预料。《指导意见》的框架实际上仍然是根据机构和业务分别监管,绝大多数内容已在现有文件中有所体现,某种程度上,该意见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摊、缺乏协调,可能无法应对变化,也让传统金融机构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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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亮点有:“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条款、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五大举措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1、“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2、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条款

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

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3、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4、五大举措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亮点扩展阅读:

办法通过五大举措,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❸ 保险公司9月份工作亮点

今年和明年都有影响的啊。
中国经济或在明年中期遇最大困难
金融海啸已经在全球许多国家登陆,面对可能到来的经济衰退,全球正在采取救市措施。在我国三季度GDP增速仅为9%的情况下,未来一段
时间内,我国经济走向如何?我想谈几点看法。
经济下行难以逆转
国家统计局20日发布数据显示,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9.9%,比上年同期回落2.3个百分点。以此来推算,三季度GDP增速仅为9%。因此许
多人对中国经济四季度以及2009年走势表示担忧。
实际上,经济下滑已经相当严重,根据早前公布的9月份用电量增速已经滑落至3%,1~9月用电量增速滑落至9.9%,按照经验值,这个用电
量水平对应的经济增速应该至少在9%以下。主要问题在于出口和投资贡献下降,其中出口贡献下降了0.9个点。现在看来,经济下行加剧正
在进行中,很难判断何时见底,因为未来中国经济有硬着陆的风险。一旦发生,底可能是一个很长时期。从金融动荡到全球总需求大幅下降
,会存在一个滞后期,所以明年中期是一个很困难的时期。
四大因素影响通胀压力
国内9月份CPI上涨4.6%,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PPI上涨9.1%,涨幅比上月回落1.0个百分点。PPI与CPI双降之后,四季度及2009年的
通胀形势如何?
其实,CPI回落主要是翘尾因素大幅消失,PPI回落主要是国际商品市场近期大幅下跌。当前国内通胀压力减轻,四季度通胀有望继续回落,
但2009年通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回答属◇蓶чī℡版权,谢绝粘贴}
西方国家兜底式规模空前的救援计划,始终是未来中长期内引发通货膨胀的潜在源头。就国内来看,几个方面因素值得注意:
1、能源、粮食等初级产品的价格会否震荡后返身向上。因为市场流动性疏缓后,资金是要找出路的,如果美国经济没有出现新的产业亮点的
话,只可能有三个去向,消费信贷、新兴市场和能源等资源市场。如此一来,商品市场反弹,从而对PPI产生新的推力。2、财政能力的减弱
将迫使政府放松价格管制,从而使积压已久的通胀压力释放出来。3、制造业大量企业倒闭后,制造品的供给层面将产生新的通胀压力。4、
不得不采取的扩张性货币政策与扩张性财政政策将从货币供应层面推动物价上涨。
企业最大压力是外需骤降
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2%,比上年同期回落3.3个百分点,其中,9月份增长11.4%。这一数据反映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
恶化加剧,增速回到个位数是大概率事件。企业面临四大压力:汇率升值、原材料成本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外需骤降。如果欧美经济陷
入深度衰退,对于一个出口已经占到GDP40%的国家,是致命的。
现在看来,三季度出口依然平稳,主要是上半年订单延续,而1~9月美国金融危机还没有从市场明显扩散至实体经济层面,美国经济还维持2
%的增长。但是9月份后期,雷曼事件后,感觉明显不一样了,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防火墙被冲垮,未来几个季度美国经济将进入显著衰退,溢
出效应波及全球,中国出口很不乐观。明年上半年有可能回落至个位数增长。
明年人民币贬值可能性增加
截至2008年9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2.92%。9月份外汇储备增加214亿美元,远低于当月293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总的看来,7、8、9这三个月资本流入下降很厉害。金融海啸过后,国际资本从新兴市场撤离应该是一个趋势,而且正在发生。美国经济
去杠杆,消费信贷会大幅萎缩,与之对应的新兴市场出口模式的经济前景悲观。同时,变卖资产大量资本撤离去回补母国金融机构的损失,满
足去杠杆的财务调整的要求也是重要因素。若趋势延续下去,不排除中国外储2009年中期后出现下降的月份。事实上,2007年,中国经济已
经走到了一个既有经济模式的尽头,劳动生产率的进步已经出现明显拐点。在中国新的模式出现以前,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升值空间已经耗尽。
这一点,海外最清楚,新加坡1年期不可交割的人民币汇率已经出现了明显贴水。2009年人民币汇率出现贬值得可能性在增加
中国制造业很脆弱
全球经济放缓对中国制造业影响有多大呢?在我看来,这是灾难性的。因为中国制造业都是大进大出的结构,资源和市场都捏在美欧的手里
。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得承受原材料价格上升这种输入型通胀的压力;而另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又无法将成本压力外移,因为全球制成品的定
价权不在中国,尽管中国被冠以“世界工厂”或者“世界车间”。但现代制造业价值链的两端都不在中国掌控,研发、原材料采购、品牌设计、销
售渠道管理、售后服务、零售垄断巨头等等高附加值领域都在美欧手里。中国制造业只是拿订单干活,并不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这样的结
构非常脆弱,资源和市场双向一挤,必然是企业大量倒闭。
要做产业价值链的延伸
中国是否存在新的增长点支撑经济呢?对于这个问题,要伤筋动骨的改革才能看到,也才能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宏观上看,主要是调节
投资和消费的结构,通过加快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力度,通过加快居民、政府、企业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财富分配上的调
整,坚定地转向内需消费主导的经济体。微观层面上,企业所谓转型也好,升级也好,都不准确,并不是把我们劳动密集型赶走,内迁,这
些都不能解决问题。中国制造业的问题是处于价值分配链的低端,在国际分工中任人宰割。
所以问题关键是做产业价值链的延伸,只有向两头延伸,如原材料采购、研发、物流、仓储、销售网络、品牌等,才能创造出现代制造业和现
代服务业,从而也就达成了与宏观目标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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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为什么消费信贷对利率不敏感。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基本情况 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提高人们消费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信贷不仅刺激了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商品销售,并成为国家对消费市场实施选择性调控的重要手段。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为22655亿元,比刚刚起步时的1997年末增加了22465亿元,增长了118倍;消费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也由1997年末的不足0.23%上升到10.2%。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从消费领域看,已发展到住房、汽车、助学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已出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信贷方式;从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看,已由国有商业银行“一枝独秀”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在经营此项业务。具体来看,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贷款总量逐年增长但增速趋缓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消费信贷的发展从此步入快车道。2000~2005年,消费信贷的年均增长率为31.4%,但受到基数逐步扩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消费信贷增长率呈逐年走低趋势,2000年,消费信贷增长率高达205.4%,而到了2005年这一增长率仅为10.4%。消费信贷快速增长的原因,除了居民消费观念的变化、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增长较快是近年来推动消费信贷增长的最重要因素。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493元,比2000年增加4213元,年均名义增长1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 2000年的37664亿元增至67177亿元,年均增长达12.3%。消费信贷的增长与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变化趋势是基本一致的。 消费信贷结构总体稳定但个别品种波动较大 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消费信贷的主体。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为了支持和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国家通过重点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对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多种措施,发展住房贷款。 2000~2005年,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信贷总额的比重基本稳定在80%左右;截至2006 年4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19069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的84%。 助学贷款稳步发展。1999年以来,为配合高校扩招政策及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了教育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民银行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一系列新政策,使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截至2006年4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已达115.75亿元,加上商业性助学贷款,各项助学贷款余额已达137.9亿元。初步统计,此项信贷业务开办至今各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5亿元,约228万名学生得到帮助完成学业。 汽车贷款风险逐步暴露,波动较大。汽车贷款是商业银行较早开办的消费信贷品种之一。1998~2003年,汽车贷款业务迅速发展。2001~2003年,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48%,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比例历年依次为6.2%、10.8%和11.7%。但从2004 年初开始,汽车贷款风险逐步暴露,金融机构开始控制汽车贷款规模,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汽车贷款发展步伐放缓。截至2006年4月末,汽车贷款余额为1011 亿元,比2004年末下降583亿元。 此外,耐用消费品贷款、信用卡消费等其他消费信贷发展比较平稳。截至2006年 4月末,其他消费信贷余额为2298亿元,占消费信贷余额的10.14%,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成为一个新的亮点。 消费信贷地区分布极不平衡 消费信贷发展的地域不均衡与整个消费增长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相吻合。据统计,占全国人口近60%的农村市场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近年来逐步下降, 2000年为38.2%,2005年则降为32.9%。销售进一步向发达地区集中,东部地区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达60%,且比重仍在逐步提高。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消费信贷规模越大。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 推动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宏观调控处于重要阶段,在继续搞好总量平衡的同时,要重点推进结构调整,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从国内外经济发展经验看,发展消费信贷,是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有效途径。 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是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 随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居民优化储蓄及消费结构的重要工具。一般而言,对居民个人收入和支出的预期会直接影响到其进行消费信贷的深度和频率。近年来,虽然消费需求增长较为平稳,但投资需求增长加快,增速明显快于消费需求,导致消费率持续下降,从2001年的61.1%下降至2005年的50.7%。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导致总体消费倾向下降,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也使城乡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明显增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千方百计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减轻居民教育、医疗负担,从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支出预期,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扩大消费,为消费信贷的持续发展创造坚实基础。 加快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为促进消费信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消费信贷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信用观念尚在推广过程中,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挫伤了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如,汽车贷款近年来持续下降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业化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增加居民资产负债状况的透明度,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管理成本,提高其开展个人业务的积极性。人民银行近年来在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同时,加快了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目前企业征信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运行,为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下一步的关键是要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尽快制定征信法规,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使征信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以及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等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还应该完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促进相关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为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提供服务。 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是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 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在城市开展,这与农村消费水平明显偏低直接相关。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仅为城镇的32.2%,比2000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从消费结构看,2005年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高出城镇居民8.8个百分点,农村消费结构明显落后于城镇。党中央和国务院已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各金融机构应从促进消费信贷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居民消费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大力发展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等直接推动农村消费升级的信贷品种,同时也要探索开发其他一些适合农村居民消费习惯的信贷新品种。 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是促进消费信贷的创新方向 消费信贷期限一般较长,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较高。除了一般贷款都要面对的利率变动、借款人收入变动等风险因素以外,消费信贷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还表现在借款人工作、住所、健康、家庭变故等都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与较长的贷款期限相比,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期限一般较短,一旦商业银行对经济金融变化估计不足,未能相应调整现金流量,“短存长贷”风险爆发,银行就可能被迫折价变现资产或高价紧急融资从而造成损失,出现流动性风险。从国际经验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可以将长期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打包出售,回笼资金,有利于降低中长期贷款比重,改善信贷期限错配状况,优化利率期限结构,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刚刚起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先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下一步,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研究探索扩大试点的信贷资产范围,将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进行证券化,同时加快推动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进程,为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拓展空间。-

❺ 政府怎样发挥财政作用扩大居民消费需求

  1. 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

  2. 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加大财政向农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量,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3. 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衡运行的作用。发挥财政的作用,保持经济平衡健康发展,推动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

❻ 新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举措有哪些

新华保险一直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于2013年成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务工作委员会,从完善机制建设、规范销售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客户服务、强化宣传教育、建设信用体系等方面全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近年来,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华保险又扩充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充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各项工作机制持续健全,销售品质不断改善,服务水平稳步提升,风险管理严守底线,宣传信息疏堵并举,切实做到爱护好、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❼ 银行营销客户创新亮点

1、银行营销应针对市场和客户需求, 有目的地开发一系列科技含量高、独具特色的品牌产品专, 避免同业间的相互属模仿。在产品推出前, 要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工作, 保证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不出疏漏; 产品推出后, 要做好售后服务, 并根据客户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更新。
2、引导金融消费新潮流。银行营销不能再囿于传统的“适应需求”的营销思想,而应主动根据客户或潜在市场的需要,确立“引导消费,创造需求”的新理念。
3、目前,不少银行专心研究“什么样的商品才能诱发消费者的需求”,一些银行已前瞻性地推出了一种新的金融消费理念,即“概念营销”,它要求超前引导客户的消费行为,在此基础上再推出相应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相应金融服务,以抢占市场先机。“一卡走天下,潇洒天下行”,“买住房,找建行”,“xx银行,心系万家住房”,“‘金钥匙’消费信贷,开启幸福之门”等等出现在大街小巷的金融广告显示,金融业已着手开展概念营销。事实表明,概念营销正越来越因其语言精练和反复的视觉冲击而深入人心。

❽ 假一赔三 新消法生效

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 “假一赔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这是消法实施2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网络购物、金融消费近年来发展惊人,今年“双11”未到,电商的又一轮争夺战已烽烟弥漫,如何解决消费方式更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新课题,1993年颁布的消法亟待改进。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后,二审、三审逐步展开,消法“首修”拉开序幕。
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相比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出台的新消法在多个领域又有新突破。
从“一倍”赔偿到“假一赔三”
相比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1993年所颁布消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月28日,消法修正案草案将“一倍”改作了“两倍”。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消法修正草案将“一倍”改成“两倍”没有意义。在汉语中,“一倍”与“两倍”相同,其结果是一样的。“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这样的修改没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5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对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汇集意见。
最终,增加惩罚性赔偿力度的意见在新消法中得以体现。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发布会上公布了新消法的具体内容,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草案中的“两倍”增加到“三倍”。
与此同时,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判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消费者维权中一直存在举证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此次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这一“举证责任倒置”,将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
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另一关注重点聚焦于如何规范网络购物。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是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也是消法第一次对网络购物做出规范。
1993年消法颁布时,中国还没有网络购物。河山表示,合同法原理将买卖分为有退货保留的买卖和无退货保留的买卖两种,通常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如一些商家承诺不满意就退货,而另一些商家则表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此次新消法在网络购物中将无理由退货确定为法定准则,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言是一个进步。
河山表示,相比4月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对无理由退货又添加了若干附加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行为,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新消法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需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包括定做、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等四类产品不享受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退回的商品必须保持完好。
京东、凡客诚品、苏宁易购等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目前退换货服务大多符合或高于新消法中出台的无理由退货标准,例如凡客诚品承诺普通商品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办理退换货服务。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凡客承担邮寄或快递费用。因此无理由退货的新规将主要对中小电商造成压力。

❾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闭幕,这一次会议有哪些亮点和热点议题

在3月10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成功闭幕。本次会议共收到提案5913件,其中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的提案最多,基本上各自占比都超过了35%,可以看出这方面代表的提案踊跃。这届会议中有三项议题非常有亮点,分别是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立法解决过度包装问题以及依法限制加班时间。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三项议题的内容。

一、建议保障农村出家女性土地权益。

这条建议是由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提出的,她指出现在重男轻女、从夫居住等传统观念在农村地区依然影响很大,女性嫁人或者离婚,在土地权益这块很难得到保障。她建议进一步应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标准。

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由中国共产党、无党派人士、团体代表等人士组成,针对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都有建言建议的权力。广大网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本次大会的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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