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生产协会涉企收费标准报告
(一)规范会费收取。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应当在举办培训20日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三)规范接受捐助。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接受社会、企业捐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19号)规定,符合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规定的公益事业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通过同级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相应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四)规范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规范评比表彰。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设立评比表彰项目必须符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要求,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严禁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收费公示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应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收费公示的种类、内容和方式。
(一)公示种类。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公示内容。收费单位、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计量单位、收费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代行政府职能的法律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三)公示方式。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收费公示可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以下统称为“公示牌”),有网站的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公示牌的设立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相关收费信息应及时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
对有关单位需向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转移行政职能或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遵循“谁转移、谁公示”的原则,除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立公示牌外,还应在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开转移行政职能或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转移行政职能或购买公共服务的名称、法律依据、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政策等)、执行期限等。
三、注重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要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积极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映企业的有关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打着政府旗号强制企业入会,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快政社脱钩步伐,确保于2015年8月底前实现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全面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账、职能分清,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减免企业会费、支持企业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
『贰』 河北治理六大涉企领域违规收费行为,领域内有哪些违规收费行为需要整改
为了治理涉及到企业领域的各种违规的乱收费行为,河北部署了针对六大领域的涉企乱收费领域,并且对这六个大领域开始了积极的整改。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中介机构收费、交通物流领域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等。这些都是涉企违规乱收费的“重灾区”。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企业在平时的运作中总会通过中介机构来代办事务,但是很多中介机构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服务,解决了企业的很多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很多乱收费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标价不明确,将很多本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了消费者和企业,社会影响非常的恶劣,急需进行整治和处罚。
『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落实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楼主:您好,您这个是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这个文件在吉林的备案就是吉交法【2010】186号
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落实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关于落实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厅政法字[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海事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专题会议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部决定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在当前金融危机压力尚存、经济企稳向好的形势下,中央部署开展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主要是通过对重点领域的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中介机构、协会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纠正个别单位利用行政权力以各种名义向企业违规收取费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十四部委文件的统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从推动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以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各项企业减负优惠政策入手,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收费项目多、中小企业负担重、社团中介乱收费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工作机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依法,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部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按照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将涉企收费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认真落实。
(一)依法清理和调整涉企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本部门和单位(包括挂靠本部门和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违反批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的收费项目要停止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严格社会团体入会的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严格规范和调整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加强对涉企收费行为的查处与监督。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与部署,严格查处违法收费行为,责令违规单位或个人退还或上缴违规收入,对于乱收费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推进,力争规范和治理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为稳步推进规范和治理涉企收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有步骤、分阶段完成规范和治理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7月,各地各部门针对本部门和单位(包括挂靠本部门和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企业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作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互查、重点检查阶段。8月-9月,各地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结合本年度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各单位对涉企收费部门、单位进行互查,针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期间,检查组要安排时间下访企业,听取企业业主的意见,对企业业主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部要组织力量进行深入重点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10月。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自查互查情况认真总结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违规收费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要分析收费产生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建章建制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收费自律能力,并形成涉企收费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检查,配合规范治理工作深入推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分工,并建立治理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将就规范治理涉企收费工作组织调查组深入基层,查访重点部门涉企收费工作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关部门仍存在违法收费行为,部将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要到部做检查,并取消违规单位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加强监督,注重宣传。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涉企收费政策,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行为规范的要求,认真实施好检查规范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各级单位和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部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加大对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担负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肆』 辽源宜民涉企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辽源宜民涉企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11-02在吉林省辽源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4楼404室。
辽源宜民涉企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408MA170791XD,企业法人王海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辽源宜民涉企服务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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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详细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省级其它各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审计署
质检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陆』 哪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
发改委:将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
将出台10余项措施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1日透露,未来发改委将从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并将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
五是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死灰复燃。
据介绍,2017年降成本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降低成本在1万亿元,其中涉企收费减负就达到1700亿元。
孟玮说,2018年,国家发改委将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
孟玮表示,未来还将继续下大力气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从精简报建事项、开展多图联审、推广区域评价、简化竣工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精简的举措。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数据通、业务通。
同时,继续下大力气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未来将在物流领域简政减税降费方面陆续出台10余项政策措施,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编制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构建国家骨干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并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政府掌控的经济还是有好处的。
『柒』 如何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与政府激励政策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
(五)建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资金组成。建立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
(十)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从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五)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六)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七)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捌』 规范涉企收费与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有联系么
有联系的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答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