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贸区注册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2020年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公司的流程简化了,只要是咱们正常的经营公司的话,是可以在自贸区内注册公司的,客户没有必要在自贸区内实际的租赁一个办公室,我们直接给您提供一个注册地址就可以了,咱们只要是想好公司的名称就可以了如果注册进出口外贸公司,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约15个工作日(商务部备案,海关登记证,外汇核销,美金账户,电子口岸,检验检疫许可证等)
一、上海自贸区公司优势自自贸区挂牌后,各大企业纷纷抢注上海自贸区公司,让企昊一起解读上海自贸区公司的优势:
1、无需注册资本到位,认缴制;
2、自贸区内货币流通比较自由;
3、进出口审批流程快捷,实行先进后申报制度;
4、取消资本项目管制,实现人民币可兑换;
5、注册审批流程短,先照后证;
6、自贸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金融行业有国家财政扶持。
二、上海自贸区注册所需材料
1. 法人、股东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2. 公司名称及20个左右备选字号;
3.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类项目的,参阅区外办理);
4. 认缴注册资金额、各股东认缴比例、认缴期限;
5. 公司结构、董事、监事。
三、上海自贸区注册流程
1、自贸区最新查名流程(3-5个工作日)
第一步:需提供自贸区注册地址(企昊可提供)
第二步:需先去自贸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步:要提供身份证明、名称等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2、办理三证(执照、代码和税务)(4个工作日)
注: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认缴,无需开户验资。
3、开设基本账户(5-10个工作日)
如果注册进出口外贸公司,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约15个工作日(商务部备案,海关登记证,外汇核销,美金账户,电子口岸,检验检疫许可证等)
B. 什么条件可以进入自贸区
一、自贸区注册公司条件之注册资金
按照工商法规定,上海投资管理公司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到位。但是往往投资管理或者是资产管理的企业注册资金没有那么小的,在行业中缺少竞争力。所以专家建议最好能达到1000万元标准(如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但是在上海自贸区对注册资金方面并没有太多的要求。
二、自贸区注册公司条件之注册材料
1、股东、法人sfz原件及影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照片各两张;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最好5个以上或更多)、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三、自贸区注册条件之注册时间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首先要注册查名:大概需要3-5个工作日,所需材料,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投资例,主要的经营范围
其次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出具验资报告,大概需要3个工作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然后办理三证:工商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办理好三证后开立基本账户:大概需要10个工作日,紧接着就可以办理办理进出口权:包括商务部备案,海关登记,核销,美金账户,电子口岸,检疫许可证等;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最后申请发票。
注: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 是指由国家指定的交易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也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自由贸易区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
C. 自贸区涉及法律调整的政策有哪些
新设立的自贸区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相关法律实施将作出调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计十二条规定。2013年,上海自贸区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时所涉及的条文为12条,此次增加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调增。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3年内试行。
企业进入程序更简便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做说明时表示,在新设立的三个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高虎城表示,参照上海自贸区此前的做法,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在新设的三大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与上海自贸区一样,三部法律的变更,主要是为了便于外商投资,这三部法律的变更涉及的都是程序上的问题,企业进入的程序更加简便了,把审批环节变成了备案。
D. 自贸区文化领域 金融政策有哪些
银监会
1)支持1家台资银行将法人总部设在前海的计划;
2)支持深圳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
3)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专业子公司;
4)支持在CEPA框架下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
5)在尊重机构自身和属地银监局意愿前提下,同意1家异地信托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深圳前海。
6)支持深圳市拟设的民营银行依托股东优势,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商业可持续、经营有特色、风险可控制的银行业务模式;
7)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
8)研究考虑在前海增设监管派出机构;
9)对前海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绿色通道;
10)积极与深圳市加强交流与协调,探索建立银行业改革创新研究合作机制。
银监会同意在前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现有的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支持现有信托公司在前海落户发展,也同意获得离岸业务牌照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前海的分支机构自动取得离岸牌照、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等。
保监会
1)深化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进一步拓宽双方合作领域,将支持前海开发开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为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2)丰富和完善深圳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推动前海建设再保险中心,支持设立各类再保险机构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3)支持深港保险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方式和途径;
4)研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设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险机构利用香港市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在境外设立机构并开展人民币保险业务;
5)支持深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探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前海适用);
6)支持在前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保险机构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险业务,为实体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提供融资便利和风险保障(前海适用);
8)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险监管创新,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联动和保险改革创新研究长效合作机制。(前海商圈)
保监会同意在前海试行的金融创新政策有8条(《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前海开发开放的8条政策》),除第5条和第7条外,其余6条仅针对前海。并同意前海开展保险“深港通”试点,从再保服务率先做起。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
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
证监会
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在前海设立私募产品的跨境投融资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参与投资交易,允许境外的企业到该平台以债券、股权等方式进行融资。
证监会还同意,前海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开展面向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证券期货业务,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子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如离岸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此外,证监会支持前海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证券期货机构在前海开展业务创新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在前海设立专业证券公司、专注于开展私募市场的产品代销等业务,支持前海作为资本市场监管创新试点的区域,积极探索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E. 自贸区商业保理业务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它是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而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1.进出口保理业务;
2.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
3.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4.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4.受托投资;
5.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分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两类。
1.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1)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上海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提交材料。
(1)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
(2)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3)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注意,除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以外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四、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企业应做好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工作,企业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1.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2.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在经营过程中须将每笔受让的应收账款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初始登记凭证。如发生应收账款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后,商业保理企业应及时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变更、注销登记凭证。
3.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委托自贸区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在该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专用账户。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只能使用专用账户开展日常的商业保理业务。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待自贸区相关改革措施明确后再行调整或补充。
4.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1)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4)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5)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6)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7)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8)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F. 世界上自由贸易区一般有哪些规定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又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局限在于,它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如果没有其他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贸易区组织均制订“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50%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品越是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产地原则的涵义表明了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 free port 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的港口。又称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对外贸易区,这种港口划在一国关境之外,外国商品进出港口时除免交关税外,还可在港内自由改装、加工、长期储存或销售。但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政策和法令。自由港依贸易管制情况分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对所有商品进出口都实行免税,后者对少数商品征收少量关税并有某些贸易限制。自由港主要从事转口贸易。有些自由港与非自由港区域划分明显,但有些划分不明显。一些不处于港口地区的自由贸易区,除转口贸易外,还从事加工、旅游、服务等行业。开辟自由港可以扩大转口贸易,并从中获得各种贸易费用,扩大外汇收入。自由港最早产生于欧洲,13世纪法国马赛港就开辟了自由贸易区。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自由港的数量越来越多,世界上的自由港、区已达130多个。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治外法权 有两义:①指临时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所享受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权或豁免。他们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有如处于该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这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一国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受此种权利。②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亦即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特权地位或制度是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害,往往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违反了国际法所公认的主权原则,现已废除。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G. 自贸区注册公司要什么条件
1、营业执照、机抄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袭证、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4个工作日就能发放。
2、自贸区内企业注册程序首先是在网上申报注册公司,在负面清单环节选择经营范围,如果是清单之外则不需要审批,直接备案即可,因此网上申请过程大概只需半小时。现场办手续只要材料齐全,服务大厅也能一起受理。
3、在企业自贸区以外的地方办理注册,从申请到领取营业执照内资企业一般要1个月左右,外资企业要近3个月,而在自贸区高速便捷通道下,整个注册过程只需要时4个工作日,并且内外资企业待遇相同。
H. 福建自贸区有哪些政策措施
在检验检疫方面,在平潭试点开展台湾认证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工作;原产于台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实施“快审快核”的标签审核模式;对台湾地区输往区内的食品等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经质检总局同意,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办理从平潭口岸进口的来自台湾地区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等。
在金融方面,福建推出15条政策措施。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对自贸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按照国家区域发展规划,为自贸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在自贸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同时,研究探索台湾地区的银行在自贸区内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框架协议下,允许自贸区内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自贸区内资本市场;研究探索放宽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参股自贸区证券基金机构股权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研究探索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区内新设立2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另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福建省股权交易场所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两岸在金融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及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等。
在旅游方面,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允许台湾导游、领队经自贸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允许在自贸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限制;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在人员往来方面,对在自贸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给予入出境方面便利;研究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对台湾居民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制度;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限;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留便利;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2015年4月1日起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办签注。
同时,从2015年起,省级财政将台湾农民创业园补助标准由原每年每个创业园补助人民币3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以进一步促进福建漳浦、漳平、清流、仙游、福清、惠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让台商投资者享受与福建居民同等待遇。(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I. 自贸区政策
上海自贸区
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10.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11.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
12.自贸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3.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
14.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15.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16. 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目前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租赁公司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天津自贸区
1.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子公司可经营多个飞机项目;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3.东疆保税港区试点促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行限时办结制。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支持租赁公司业务外包,中介机构可全程代办服务。
4.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鼓励租赁业境外融资。
5.签署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
福建自贸区
厦门海关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等。
大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和对台离岸业务。
厦门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广东自贸区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除了上面四大自贸区各自的特点,这四大自贸区还有相同政策,如下:
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