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大数据时代,商品界限已经模糊化对吗
是的,以往硬件、软件、服务是划分得比较清晰的,而现在物联网+大数据的时代下,您下载了一个软件或者购买一个硬件都能获得相应的服务,整个市场趋向于一站式服务体系。【哐哐】智造在工业领域除了提供数字车间系统服务外,车间物联网所需要的一切硬件措施也一并提供,打造一站式服务体系。
2. 学习移动互联网技术这个专业今后出来适合找什么样的工作呢主要是学习些什么呢
目前这一专业界限模糊,还没有专门的移动互联网专业。
专业主要有网络销售、网络营销、IT工程师、APP技术架构师、互联网金融、智能家居、物联网、网络自媒体、O2O物流等。这些专业基本都是计算机系,大多是理科。
其中,物联网专业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与移动互联网最接近。
3. 互联网金融中 互联网体现在哪些层次
首先需要讨论金融的本质是什么,然后讨论互联网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作用及层次。
金融的功能广为人知。支付是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金融功能。通过匹配投融资,金融机构帮助资金完成穿越时间和空间的传导,其间可能还需要克服金额、期限、风险、流动性等方面的错配。保险则是为了抵御灾难。
支持这些金融功能的底层要素是渠道、数据和技术。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渠道的要素。金融发展史中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金融由商业驱动,又为商业服务。16世纪后半期,荷兰是全球航海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全球一半的航海帆船都通过阿姆斯特丹港进入欧洲,阿姆斯特丹是当时全球当之无愧的世界贸易中心。贸易必然带来结算需求,更进一步带来了融资、贷款需求,因此第一家现代银行诞生在了阿姆斯特丹港口附近,这对贸易买主和卖主结算提供了方便。
另一方面,由于全球贸易汇聚,阿姆斯特丹非常繁华,人们集聚在咖啡馆里交换信息,财富的故事刺激更多贸易公司的成立,怀揣着财富梦想的人聚集在咖啡馆里,购买新贸易公司的股份,打探各种信息,交易这些贸易公司的股份和债券,产生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荷兰成为17世纪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中心。
实际上,没有一个金融中心或机构的兴起不是和商业的繁荣紧密相连。正是因为工业革命带动国际贸易,英国才在18世纪取代荷兰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正是因为由贩盐发端的货通天下,才使得山西票号汇通天下,成为中国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金融之王;正是因为电商的兴起,才使得支付宝[微博]从交易笔数衡量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工具。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和渠道的触达能力息息相关,即金融对商业场景的触达能力,对商业和消费引发的金融需求和供给的触达能力。
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分工越来越细,当规模化、集约化效率大大优先于商业便利时,金融便开始逐渐部分脱离了商业场景,有些金融交易甚至完全与商业场景无关了。不过,仍然许多方面还保留原来的影子,比如金融中心一般都在贸易中心,银行一般都在商业繁华的地段。
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商业银行拥有支付、结算、转账、贷款、理财等,算是距离商业场景最近的机构,几乎统治了中国的金融业。不过,银行服务很多只能在银行柜台和系统内完成,无法和商业场景无缝连接。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特别是移动互联,让金融与商业紧密结合在技术上再次成为可能,成本也能做到极低。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转账,完成支付,查看股市行情,下单买卖证券,就像随身携带着银行和交易所一样。交易随着场景无缝对接,不需要再分离就可以完成。
移动互联技术模糊了金融与商业、消费、社交等场景的边界。余额宝[微博]在短短的半年之间能够发展成中国最大的基金,并非是对货币基金金融属性的改变,而是得益于消费支付和利息收入的无缝对接。春节发红包这样看似和金融不沾边的社交场景,也可以成为拓展支付工具的引爆点。这些变化都可能让专注于金融功能的传统金融机构吃惊。
有一种说法认为,金融的逻辑和本质不改变,互联网技术是中性的,也就不会深刻改变金融。这种说法看似合理,其实不然。可以拿战争打一个比方。战争的逻辑自古不变,就是征服对手。但是当人类从冷兵器进入热兵器的时代时,由于兵器的触达技术改变了,怎么打仗也就完全改变了。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相当于战争对手随时随地都在对面。在这种时候空谈逻辑和本质不变,实属无益。
互联网技术之所以能改变金融,第一个原因是它可以改变金融的渠道能力。因为金融是为商业和消费服务的,当触达这些场景的能力发生改变,实际上做金融的方式也改变了。相对应的一个大趋势,是金融的场景化。
其次,我们再来看金融的第二个本质要素:数据。除了渠道能力,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甄别、定价和控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基础是信息,或者说数据。我们可以用消费者信贷的发展史来理解数据对金融的重要性。人类在过去数百年中,最主要的信贷方式就是典当或担保式信贷。投资者可以不了解借贷者,只要抵押或担保的金额足够,信贷就可以发生。直到今天,这还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而信用卡这样的消费者信贷是无抵押、无担保的小贷;人手一张信用卡的景象在100年前是无法想象的,这实际上是对信贷模式的颠覆。
4.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银联有影响吗
肯定有影响。
互联网金融即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善了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同时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起金融生态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风险与控制的新课题。
跨界发展,金融企业界限模糊化。具有互联网应用优势的渠道运营商(移动、电信和联通等),可以利用手机注册用户系统建立自身的账户系统,涉足转账、支付等功能;电商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等),可以借助交易保证金制度,形成支付宝、余额宝等,拓展金融服务功能;电商企业可以借助其供应商与销售对象的客户关系建立起资金收付平台,并拓展服务商品流通的其他金融服务;社交网络(QQ与微信等)可以通过其注册用户,拓展第三方支付功能并间接管理财富;搜索引擎公司利用其数据挖掘能力,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制造业企业可以借助其供应链发展供应链金融,借助销售链展开租赁、分期付款等活动;商业流通企业可以发展消费金融;房地产企业、艺术品公司都可以依其服务属性建立起相应的金融产品。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活动更便利地发掘产业价值链上下游之间的价值联系,发展信用,形成丰富多彩的企业金融活动。因此,纯粹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界限日益不明显。
互联网金融促进合作共赢模式的形成。互联网实现各行各业的互联互通,实现金融活动向各行各业的全面渗透,形成全社会普遍依存的价值网络。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网、物流网、商流网的三网合一,从而最有效地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在合作网络中寻求合作就是寻求自身优势的最大发挥,寻求自身劣势的最小成本弥合,就是积极加入价值创造体系去分享价值。这种合作催生出合作共赢的文化——共同维护合作关系,坚守信用,承担责任。网络化的生存,使财富真正地流动起来,在运动中增值,在运动中优化配置。对金融企业,不必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不必事事拥有;可以按纵向和横向形成一系列外包关系,数据管理可以外包,信用卡可以外包、存款可以外包、贷款活动也可以外包等。在合作体系中,保留自身的核心能力,运用合作的杠杆去实现尽可能大的价值创造。金融机构的这种核心能力更重要的是价值网络中关系管理者的能力,是信用提供者和维护者的能力,是产品供给服务需求对接的创新能力,是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流程的研发能力。
边际成本趋零化产生的深远影响。网络化金融创造出平台优势。在完善的平台下,新增客户的服务成本趋于零。这就能吸引大量的客户在几近“免费”的情况下,享受网络化服务,而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创造出网络资源的总价值的增长,形成新的增值服务内容和形式。互联网趋势下,商业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盈利模式。因为在互联网商务和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非盈利状态常主导着未来的生存与竞争力。腾迅的社交网络、网络的搜索引擎、阿里的网商平台和支付宝,都曾经一度处于免费的状态。互联网打造的共享平台,让人们习惯并依赖平台生存,形成新的经济社会生态。在这种的新生态下,涌现大量微创新,形成新价值成长空间。新的商业模式特别重视客户体验,特别重视平台分享,特别重视“微创新”,特别重视客户互动,特别重视市场拓展。这些都构成互联网金融的思维。在互联网思维下,协同共享逐步完善原有市场竞争方式,所有权边界的重要性下降,使用价值及资源占有的意义日渐突出,进而逐步完善并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市场竞争模式,引起经济社会向一个比传统资本主义,比市场经济更高的阶段演进。
颠覆传统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产生了大数据分析运用基础上的小微授信模式,产生了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客户分析和营销方式。与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相比,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与机制。传统银行授信的流程,是针对贷款申请者的贷前尽职调查、贷中认真审查和贷后严格管理,逐户评级授信,分析其还款意愿和能力,并严格按项目、客户进行责任管理。在大数据金融下,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风险收益模型,对客户做出分类,根据客户类别建立授信机制,整体形成风险模型,按风险概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从整体上对冲风险。因此是一种按大数据分析进行风险概率测算下的分类管理,而不是依个别项目和客户的具体信贷管理。
加剧金融脱媒和技术脱媒。互联网金融在于建立供求双方直接沟通对接交易的平台,直接沟通交易信息,且还可以线上线下互动,这就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迅速提升直接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中的份量。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问题,形成的一种中介机制。当互联网使直接交易能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进行时,间接中介就不必要了。过去投行机构、征信评级机构、财务咨询机构都是为了解决直接融资之信息不对称的中介手段,促使直接融资比重不断上升。现在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信息充分披露,将会进一步加剧这种趋势,传统银行的业务空间进一步收窄。电子渠道对柜面业务的大量替代,改变了银行内部的资源配置。银行网点必须适应性地转型,形成有竞争力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适应网络化的业务流程转为线上进行,线下客户经理更加要重视重点客户的维护,更加要重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更加重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加快推进业务的多元化、综合化。
寄生出一批新的金融中介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生态中,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的新型中介公司将应运而生。如大数据分析公司,为投融资者提供投资价值分析,提供征信评级信息、提供预测分析;依托网络平台的担保公司和征信公司,为P2P平台和众筹平台提供风险分散机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风险投资服务;依托互联网的投资公司,为网上直接投融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此外还会派生出依托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投资基金等。
宏观管理的新课题
互联网金融不仅作为一种金融手段,也作为一种新金融业态,其迅速发展引起信用体系的重构,也带来了一系列宏观管理的课题。
金融风险产生和扩散的新机制。互联网金融既有风险抑制因素,又有风险增强因素。首先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对技术平台的高度依赖,实现了财富的货币化和货币的数字化。财富所有权以数字认证方式存在。因此,技术风险或IT系统的风险将成为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其次网络化的彼此关联的价值体系,既增强了各经济主体、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依存性,也使风险传递扩散变得十分便利,风险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三是网络化平台直接融资并未根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是信用中性的,金融欺诈者也可以利用平台制造虚假信息误导金融消费者,形成欺诈风险。四是支付体系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五是反洗钱识别困难加大。当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抑制的内在机制。比如大数据分析增强征信评级的有效性,增强风险研判和欺诈识别的及时性。同时也会增强系统性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有利于防范风险。信用体系重构后,改善了信息透明度条件,增强经济主体的相互关联依存,合作共赢局面也对应风险共担责任,有利于形成新的风险约束关系并实质性地增强信用。这些问题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作出风险评价和控制的安排,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
互联网货币及其宏观影响。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而信用对应于兑现债务的承诺。因此,债务创造货币。在金融市场发育的格局下,不断创造的货币供给一方面促进需求引起经济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又被不断通过财富货币化、资产的价格上升所吸收,形成国民经济的货币循环。债务关系又事实发挥着货币的功能,扩大着整个国民经济的信用。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债务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许多通过网络建立的合作协议,包含着兑现权利和义务,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契约,但无法计量入现行的货币流通数量之中。在网络社区中共同认可的交易媒介,即网络货币,如Q币、比特币等等,事实上成为网络服务供求的支付手段,同时在网络社区成员中也有价值贮藏的功能,而且一开始就具备价值尺度的属性,有的甚至和本位币(人民币或美元)可以兑换,有的虽然不能兑换,但都符合作为货币的一般定义。这种由于网络信用支持的货币,对宏观的货币流通将产生何种影响?数字货币减少对M0的依赖,影响到M0的计量;虚拟货币调节着服务的供求,影响着M1、M2的真实计量。互联网金融中的大量交易协议,事实上也发挥着广义货币的功能,从而影响广义货币的计量。从而都对宏观金融政策效果产生影响。对这些影响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宏观经济预测和调控的科学性。
互联网金融与资源配置效率。总体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优化整个国民经济资源配置。在金融业态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驱使服务指向边际成本较低和消费者价值剩余较高的方向。金融互联网降低了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享受服务的效用。互联网大量节省中间环节形成直连直通,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让直接交易双方分享更多价值,由于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对投融资者的发掘更加充分,货币流动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引起的合作共赢、协同共享经济的形成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效率的提升。互联网平台聚合大量小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所形成的规模经济,降低了分散服务的总成本,互联网平台引起的混业经营扩大,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元化服务,提升了范围经济。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是网络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技术改造越来越频繁,国民经济中附加的信息设施成本越来越高。二是信息处理量越来越大,但信息产出量也越来越大,信息化使世界变得清晰的同时,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又形成巨大的干扰,使世界日益混沌。三是信息干扰越来越严重,信息安全越来越艰巨,对冲干扰和防范安全的成本越来越高,社会日益不堪其负。
大数据金融分析和高频交易的市场影响。作为互联网时代交易决策手段的高频交易,是否会放大金融波动,加剧金融风险?这个问题尚无定论。美国证监部门要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以避免高频交易对资本市场波动的放大作用,但问题是放大的机制是什么,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一种观点认为,高频交易并不会放大风险波动。在价格偏离基本面且存在套利机会时,高频交易者将迅速反应,大量的套利行为使市场价格回归基本面。有人看多,有人看空,有人看长,有人看短,有人偏好风险,有人谨慎行为,最终有人挣钱,有人亏钱是真正的金融市场形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难题。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业态,模糊了金融企业的界限,增加了许多风险因素,如何实行有效监管,使之既能鼓励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又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既然是一种金融活动,必须按金融活动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既然是金融创新活动,就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本质能力。这种本质能力就是信用。金融机构的信用来源,一是资本实力,即一旦产生风险,其资本抵补能力;二是专业能力,即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三是客户关系,即长期形成的客户信任;四是产品和服务对接需求的能力。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拓展这些能力,而互联网企业要拓展金融服务,如果涉及到价值跨时空转移和流动性变换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也必须建立起这些能力。目前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涉足,多是从自身不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第三方支付和不承担风险转移责任的信息服务平台入手的,在建立起风险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逐步涉足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领域。
对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监管,应从监管活动的本质要求出发,审视和监管风险责任主体,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其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一致。如果业务的本质是金融活动,就要遵循业务活动监管的要求。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能办理资金池业务,不能集担保、借贷责任于一身,一旦涉足实质性的金融风险责任担当,就应遵循线下业务的监管要求。
5. 论述题:为什么说互联网的出现让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区别 :
人际传播即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体系统与个体系统之间)的传播活动。其参与人数下限明确,上线模糊。 大众传播即职业化的传播机构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信息的行为或过程。
通过以上对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定义的对比,可初步得到一些此两种传播类型的区别,分列如下:
(一)信息的传播双方 :
对于人际传播,是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就好比朋友之间的交流,传播者与接受者的身份亦可随时更替,具有随意性。
对于大众传播,传播者固定为专业的传播机构,而其传播对象为不定项的多数社会成员。
6. 详解最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谁负责,谁将受严查
一、以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手段的运用摆在突出的位置,强化相关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
1、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各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力度,但由于当前我国行政体系复杂多元化,各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解决此种现象的主要手段就是实施“穿透式”监管。
因此,需要在整治过程中甚至今后的监管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
2、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构建多渠道的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另外,还可以推行“重奖重罚”制度,增加潜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的机理机制。
3、基于刑事法律的谦抑性的特点,应当将刑法的治理手段作为兜底方式,只有穷尽行政手段、社会监督手段后才可以适用,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及其发展。
二、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审慎监管要相互协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还需要坚持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商品、金融集团朝着混合化、大型化的趋势发展,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结构逐渐变得很复杂且混业经营的特征显著,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模式并不适应混业经营大趋势下的金融监管要求。
三、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最终落脚点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变化多端,金融界限的模糊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参与交易,金融纠纷由此呈现新的特点,必须建立快捷简易而又方便消费者使用,并对弱势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
7. 哪些金融新形态会随着“互联网+金融”出现
1.跨界发展,金融企业界限模糊化
2.互联网+金融促进合作共赢模式的形成
3.边际成本趋零化产生的深远影响
4.颠覆传统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
5.加剧金融脱媒和技术脱媒
6.寄生出一批新的金融中介公司
8. 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为什么说技术是个大杀器
互联网金融即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善了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同时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起金融生态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风险与控制的新课题。
主要业务板块
关于互联网金融包括哪些业务板块,理解角度不同,说法也不一样。本文讨论的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它是从商业角度描述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模式。因此它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也不等同于金融的互联网化,更不是指互联网产业的金融活动,它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依托功能属性分类
金融是一系列涉及资产转换活动的中介服务行为,互联网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模式,其功能不外乎三大类:即金融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作为投融资媒介和作为财富管理媒介的功能。这些功能通过内在的信用机制发挥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包括三大类业务板块:一类是互联网交易支付类业务。包括银行利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建立便捷的支付清算渠道,各有关企业也可凭借自身优势,建立第三方支付公司。另一类是互联网融资中介类业务。包括依托互联网的P2P借贷融资和通过众筹平台进行的股权融资。此外,在大数据分析背景下,展开征信及授信活动,也是互联网融资平台功能的重要方面。第三类是互联网理财媒介类业务。包括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营销窗口,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理财服务;利用大数据管理优势,指导交易决策,并发展高频交易;利用大数据对客户金融需求作出分析,实施精准营销和有效客户管理;利用金融大数据进行风险预测并提出风险政策,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利用大数据进行宏观政策分析,实现平抑宏观风险的最优货币政策安排;利用大数据进行企业和个人的征信分析,及时把握不同对象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
依托技术属性分类
互联网金融依其技术属性又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交易对接平台。包括P2P平台、众筹融资平台、理财产品推介销售平台、保险产品交易平台、证券交易平台等。第二类是大数据金融类,包括利用金融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征信评级;在大数据分析模型基础上的高频交易决策;客户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营销;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风险测评与管理;异常交易的发现与诊断等等。第三类是所谓的金融电子化,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金融服务业,包括基于互联网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体系建设。使金融服务通过网络连接各类交易主体,突破金融服务的时空限制。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各类自助服务等。还包括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改善金融企业客户管理、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等。
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揭示出两个基本趋势: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和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金融业如虎添翼,其原因在于通过互联网能够最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本质需求。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互联网技术能最有效地处理价值的时空转移。金融的本质是价值的跨时空转移。金融基本功能之一的交易媒介,就是要解决商品和服务贸易供求者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问题,即支付问题。互联网能最有效地通过账户的结算与清算来实现交易支付。金融主要功能之一的投融资中介则是价值在期限上的配置,是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换。互联网最有利于实现不同主体、不同流动性资产价值的配置。金融所衍生出的资产管理功能,本质是收益风险在不同偏好者之间的配置,而互联网技术可以使不断变动的风险收益信息更易于及时捕捉和分析。
金融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所要求的便捷化、自助化,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最好实现。互联网实现了不同主体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网络终端或结点,发起或接收金融交易服务。这样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而且在移动互联网的背景之下,这种服务不再依赖于地点环境可随时随地自助完成,这极大地改善了客户的服务体验。即使是授信、开户这些原认为离不开柜面的服务流程,也可以通过远程由客户与客户经理互动来实现,使服务的时效性大为增强。在这种技术背景之下,传统银行如不利用互联网手段,那就毫无竞争优势可言了。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和互联互通的优势,最有利于建立金融服务所需的信息充分和信用增强。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的基础是充分、有效、对称的信息。互联网平台建立起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和信息披露的极大便利,使交易信息趋于充分,可以十分便利地了解对象的商业活动状况和征信信息,并建立起相关关系人群落,增加对交易对手的了解,并形成更广泛的监督。大数据分析可以使大量碎片化的信息整合成重要的相关关系和分类信息,有助于交易者做出正确判断;异常分析可以及时提醒人们对金融欺诈的防范;过程和动态的监测信息可以刻画事物运动的轨迹,提示人们及时做出反应。任何交易活动都会趋向于有助于增强信息和信用的方向,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是必然的。
互联网的应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从而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互联网打造的信息平台,使很多金融服务的边际成本趋于零。有效解决了金融服务于小额、分散的零售客户的高风险、高成本问题,由于借助网络对大量分散主体展开标准化、自助化服务,使金融服务更趋向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信息清算成本、风险识别成本、客户管理成本,从而大大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价值创造能力。
引起金融格局的重构
在金融企业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金融化的趋势下,金融市场和机构、业务版图重构,出现一系列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跨界发展,金融企业界限模糊化。具有互联网应用优势的渠道运营商(移动、电信和联通等),可以利用手机注册用户系统建立自身的账户系统,涉足转账、支付等功能;电商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等),可以借助交易保证金制度,形成支付宝、余额宝等,拓展金融服务功能;电商企业可以借助其供应商与销售对象的客户关系建立起资金收付平台,并拓展服务商品流通的其他金融服务;社交网络(QQ与微信等)可以通过其注册用户,拓展第三方支付功能并间接管理财富;搜索引擎公司利用其数据挖掘能力,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制造业企业可以借助其供应链发展供应链金融,借助销售链展开租赁、分期付款等活动;商业流通企业可以发展消费金融;房地产企业、艺术品公司都可以依其服务属性建立起相应的金融产品。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活动更便利地发掘产业价值链上下游之间的价值联系,发展信用,形成丰富多彩的企业金融活动。因此,纯粹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界限日益不明显。
互联网金融促进合作共赢模式的形成。互联网实现各行各业的互联互通,实现金融活动向各行各业的全面渗透,形成全社会普遍依存的价值网络。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网、物流网、商流网的三网合一,从而最有效地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在合作网络中寻求合作就是寻求自身优势的最大发挥,寻求自身劣势的最小成本弥合,就是积极加入价值创造体系去分享价值。这种合作催生出合作共赢的文化——共同维护合作关系,坚守信用,承担责任。网络化的生存,使财富真正地流动起来,在运动中增值,在运动中优化配置。对金融企业,不必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不必事事拥有;可以按纵向和横向形成一系列外包关系,数据管理可以外包,信用卡可以外包、存款可以外包、贷款活动也可以外包等。在合作体系中,保留自身的核心能力,运用合作的杠杆去实现尽可能大的价值创造。金融机构的这种核心能力更重要的是价值网络中关系管理者的能力,是信用提供者和维护者的能力,是产品供给服务需求对接的创新能力,是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流程的研发能力。
边际成本趋零化产生的深远影响。网络化金融创造出平台优势。在完善的平台下,新增客户的服务成本趋于零。这就能吸引大量的客户在几近“免费”的情况下,享受网络化服务,而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创造出网络资源的总价值的增长,形成新的增值服务内容和形式。互联网趋势下,商业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盈利模式。因为在互联网商务和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非盈利状态常主导着未来的生存与竞争力。腾迅的社交网络、网络的搜索引擎、阿里的网商平台和支付宝,都曾经一度处于免费的状态。互联网打造的共享平台,让人们习惯并依赖平台生存,形成新的经济社会生态。在这种的新生态下,涌现大量微创新,形成新价值成长空间。新的商业模式特别重视客户体验,特别重视平台分享,特别重视“微创新”,特别重视客户互动,特别重视市场拓展。这些都构成互联网金融的思维。在互联网思维下,协同共享逐步完善原有市场竞争方式,所有权边界的重要性下降,使用价值及资源占有的意义日渐突出,进而逐步完善并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市场竞争模式,引起经济社会向一个比传统资本主义,比市场经济更高的阶段演进。
颠覆传统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产生了大数据分析运用基础上的小微授信模式,产生了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客户分析和营销方式。与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相比,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与机制。传统银行授信的流程,是针对贷款申请者的贷前尽职调查、贷中认真审查和贷后严格管理,逐户评级授信,分析其还款意愿和能力,并严格按项目、客户进行责任管理。在大数据金融下,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风险收益模型,对客户做出分类,根据客户类别建立授信机制,整体形成风险模型,按风险概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从整体上对冲风险。因此是一种按大数据分析进行风险概率测算下的分类管理,而不是依个别项目和客户的具体信贷管理。
加剧金融脱媒和技术脱媒。互联网金融在于建立供求双方直接沟通对接交易的平台,直接沟通交易信息,且还可以线上线下互动,这就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迅速提升直接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中的份量。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问题,形成的一种中介机制。当互联网使直接交易能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进行时,间接中介就不必要了。过去投行机构、征信评级机构、财务咨询机构都是为了解决直接融资之信息不对称的中介手段,促使直接融资比重不断上升。现在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信息充分披露,将会进一步加剧这种趋势,传统银行的业务空间进一步收窄。电子渠道对柜面业务的大量替代,改变了银行内部的资源配置。银行网点必须适应性地转型,形成有竞争力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适应网络化的业务流程转为线上进行,线下客户经理更加要重视重点客户的维护,更加要重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更加重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加快推进业务的多元化、综合化。
寄生出一批新的金融中介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生态中,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的新型中介公司将应运而生。如大数据分析公司,为投融资者提供投资价值分析,提供征信评级信息、提供预测分析;依托网络平台的担保公司和征信公司,为P2P平台和众筹平台提供风险分散机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风险投资服务;依托互联网的投资公司,为网上直接投融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此外还会派生出依托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投资基金等。
宏观管理的新课题
互联网金融不仅作为一种金融手段,也作为一种新金融业态,其迅速发展引起信用体系的重构,也带来了一系列宏观管理的课题。
金融风险产生和扩散的新机制。互联网金融既有风险抑制因素,又有风险增强因素。首先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对技术平台的高度依赖,实现了财富的货币化和货币的数字化。财富所有权以数字认证方式存在。因此,技术风险或IT系统的风险将成为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其次网络化的彼此关联的价值体系,既增强了各经济主体、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依存性,也使风险传递扩散变得十分便利,风险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三是网络化平台直接融资并未根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是信用中性的,金融欺诈者也可以利用平台制造虚假信息误导金融消费者,形成欺诈风险。四是支付体系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五是反洗钱识别困难加大。当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抑制的内在机制。比如大数据分析增强征信评级的有效性,增强风险研判和欺诈识别的及时性。同时也会增强系统性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有利于防范风险。信用体系重构后,改善了信息透明度条件,增强经济主体的相互关联依存,合作共赢局面也对应风险共担责任,有利于形成新的风险约束关系并实质性地增强信用。这些问题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作出风险评价和控制的安排,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
互联网货币及其宏观影响。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而信用对应于兑现债务的承诺。因此,债务创造货币。在金融市场发育的格局下,不断创造的货币供给一方面促进需求引起经济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又被不断通过财富货币化、资产的价格上升所吸收,形成国民经济的货币循环。债务关系又事实发挥着货币的功能,扩大着整个国民经济的信用。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债务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许多通过网络建立的合作协议,包含着兑现权利和义务,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契约,但无法计量入现行的货币流通数量之中。在网络社区中共同认可的交易媒介,即网络货币,如Q币、比特币等等,事实上成为网络服务供求的支付手段,同时在网络社区成员中也有价值贮藏的功能,而且一开始就具备价值尺度的属性,有的甚至和本位币(人民币或美元)可以兑换,有的虽然不能兑换,但都符合作为货币的一般定义。这种由于网络信用支持的货币,对宏观的货币流通将产生何种影响?数字货币减少对M0的依赖,影响到M0的计量;虚拟货币调节着服务的供求,影响着M1、M2的真实计量。互联网金融中的大量交易协议,事实上也发挥着广义货币的功能,从而影响广义货币的计量。从而都对宏观金融政策效果产生影响。对这些影响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宏观经济预测和调控的科学性。
互联网金融与资源配置效率。总体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优化整个国民经济资源配置。在金融业态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驱使服务指向边际成本较低和消费者价值剩余较高的方向。金融互联网降低了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享受服务的效用。互联网大量节省中间环节形成直连直通,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让直接交易双方分享更多价值,由于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对投融资者的发掘更加充分,货币流动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引起的合作共赢、协同共享经济的形成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效率的提升。互联网平台聚合大量小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所形成的规模经济,降低了分散服务的总成本,互联网平台引起的混业经营扩大,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元化服务,提升了范围经济。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是网络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技术改造越来越频繁,国民经济中附加的信息设施成本越来越高。二是信息处理量越来越大,但信息产出量也越来越大,信息化使世界变得清晰的同时,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又形成巨大的干扰,使世界日益混沌。三是信息干扰越来越严重,信息安全越来越艰巨,对冲干扰和防范安全的成本越来越高,社会日益不堪其负。
大数据金融分析和高频交易的市场影响。作为互联网时代交易决策手段的高频交易,是否会放大金融波动,加剧金融风险?这个问题尚无定论。美国证监部门要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以避免高频交易对资本市场波动的放大作用,但问题是放大的机制是什么,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一种观点认为,高频交易并不会放大风险波动。在价格偏离基本面且存在套利机会时,高频交易者将迅速反应,大量的套利行为使市场价格回归基本面。有人看多,有人看空,有人看长,有人看短,有人偏好风险,有人谨慎行为,最终有人挣钱,有人亏钱是真正的金融市场形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难题。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业态,模糊了金融企业的界限,增加了许多风险因素,如何实行有效监管,使之既能鼓励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又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既然是一种金融活动,必须按金融活动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既然是金融创新活动,就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本质能力。这种本质能力就是信用。金融机构的信用来源,一是资本实力,即一旦产生风险,其资本抵补能力;二是专业能力,即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三是客户关系,即长期形成的客户信任;四是产品和服务对接需求的能力。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拓展这些能力,而互联网企业要拓展金融服务,如果涉及到价值跨时空转移和流动性变换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也必须建立起这些能力。目前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涉足,多是从自身不承担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第三方支付和不承担风险转移责任的信息服务平台入手的,在建立起风险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逐步涉足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领域。
对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监管,应从监管活动的本质要求出发,审视和监管风险责任主体,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其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一致。如果业务的本质是金融活动,就要遵循业务活动监管的要求。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能办理资金池业务,不能集担保、借贷责任于一身,一旦涉足实质性的金融风险责任担当,就应遵循线下业务的监管要求。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对风险责任的转移是模糊的。而且在“跨界”、“混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而不可阻挡之时,金融监管本身的责任边界也模糊了。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大量创新活动,在监管的法律规范上缺乏,用现有法律约束创新活动,必然对创新的动力有所抑制。如何抓住互联网金融创新涌现的机遇而又有效防范风险,是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9. 在网络时代,电子传媒与印刷传媒之间出现了界限的模糊化,它们表现在哪些方面
据我所知,自学考试的题目都是有答案的吧
你所说的这种界限的模糊化,我觉得就是媒体融合的表现。
一方面它们在内容上有所融合,此外在终端、受众方面也有融合的趋势。
10. 互联网金融的“自融”边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倡导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业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且不说央妈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谋划互联网金融战略布局的大型集团,此次没有被提名,难免心里有些不痛快。飒姐认为,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只要踏踏实实干,总会得到监管的认可。就现状而言,为了控制风险,大型集团往往会在内部实现资产消化,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引发关联交易的风险。因此,大型集团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们,把控好关联交易的内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1.关联交易与自融是一回事吗?
“自融”,在涉足互金领域的企业中甚为敏感。目前,自融并无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说,自融与关联交易相关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同时,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令、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对关联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2.“自金融企业”的风控,反而“简单明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常来源于“资产端”。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由于诸多子公司或不同项目部门之间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风险,规避外部的不确定性风险,飒姐对此深有感触。一个做互联网金融的某大型集团客户就曾给飒姐抱怨说,对于外部企业尽职调查做得再好,到时候没钱还是没钱,真是吃尽了外部风险的苦头,现在还是倾向于做内部。大型集团在集团内部做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通过关联方的适当安排,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发挥出集团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应对集中兑付的风险。但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关联交易可能影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导致集团整体的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关联交易还可能引发集团的系统性经营风险,使集团陷入财务困境;大量的关联交易容易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因此要预防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首先要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其次要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最后要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里不容沙子
虽然诸多法律法规都对关联交易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证券法》虽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飒姐认为,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在明确态度的同时,《公司法》也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条款。从现行法中,我们只能借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类比得出较为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事务中参照适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结语
大型集团内部合作把控风险,是否属于互金领域禁忌的自融范围,依然灰色,此次《指导意见》也未给出明确的答复。目前来看,大型企业集团从事互金业务,尚处在畏首畏脚,不敢甩开膀子干的境地。我们呼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分业监管的各家能尽快出台监管细则,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了解“行为边界”,使企业尽快乘上东风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