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保监局和保监会是什么关系
保监局隶属于保监会
1、保监会在各省(直下市、自治区)设了派出机构——保监局,比如首都北京就设了北京保监局,全称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一般称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保监局),在广东设了广东保监局。
2、一共是35个保监局(西藏暂未设立,由四川保监局监管;5个计划单列市如青岛、深圳也设了保监局)。
3、省级保监局是保监会垂直管理的单位,人财物都归保监会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1)广东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扩展阅读
保监会派出机构
截止2017年2月,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
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网络-保监会
2. 求问2018年上半年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具体信息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强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大幕已经拉开。
银监会1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现代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已经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银行高管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素质,包括合规经营理念、风险底线意识等。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追求规模和效益,而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放松,所以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3. 中邮消费金融广州的线下进件点在哪
可以直接线上进件的
4. 广州的中邮消费金融好不好的
亲身体验,准确的告诉你,毕竟是中国邮政储蓄旗下公司。我当初也是急需资金周转,又觉得找银行很麻烦,过程繁琐,最后在几家消费金融产品做出抉择,选择中邮消费金融。
5. P2P监管:地方金融办如何担责
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依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负责对P2P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而具体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则交由地方金融办负责。
但与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行业不同,P2P行业没有鲜明的地域金融属性,不管注册在哪个地区,都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吸收全国各地的资金,也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将资金分配到全国各地。对于P2P的这种完全“可贸易性”,地方金融办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经验进行有效监管?
“正是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性,所以监管更需反其道而行,制定地域性监管办法。”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属地管理、属人管理是目前相对成熟的监管思路。平台注册地、高管团队集中在什么地方,就由该地金融办进行监管。如果每个地方金融办都在一个平台监管上插一脚,管理将会变得非常混乱,监管明确性更有利于市场发展。监管只要抓住核心矛盾,管住平台的人和钱,将其圈在一个相对安全的保障机制里面,其他的规则留待市场检验就可以了。
对于如何提高地方金融办监管的有效性,朱青山表示,充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是最有效的监测手段,目前人民银行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着手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监控P2P行业风险。
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来看,无论是早期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抑或是近期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都对行业信披作了较大篇幅的阐述和要求。
地方政府、协会在信息披露推动工作上也不遗余力。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研讨会,要求会员单位每天更新至少21项平台运营信息;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相继出台P2P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近期上海更是出台了全国首个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细则,要求每月披露包含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在内的共49项信息。
而在P2P深度洗牌之际,信息披露充分的平台有望在惨烈的市场厮杀中占据优势,不少平台伺机而动,快速响应。
朱青山认为,对于监管方来说,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并能有效降低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
6. 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可以处理广发的催收投诉吗怎么联系
可以处理的,这抄个也是广发银行对接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之一,就是为了对存在账务争议、催收争议等问题且具有调解意愿的客户进行调解,除了广州,广发银行在北京、上海、珠海、温州这几个地区也对接了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其他地区的话好像还在建吧,联系电话都在这儿啦~
7. 高分悬赏:大家请从竞争法角度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
一个国家不能缺少自己的民族品牌。我们要确立民族品牌发展战略,营造尊重本土品牌的人文环境,使民营企业家得到社会的更多许可,在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民族品牌的发展。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做了一个承诺:保留汇源品牌,同时利用可口可乐的国际市场营销、产品研发等资源,将汇源品牌不断壮大,中国消费者亦继续可享用更多汇源品牌的优质产品。但网上调查表明。80%以上的中国民众担心“汇源”这一民族品牌流失,因而反对并购。而事实上,外资并购导致民族品牌流失的案例不胜枚举。1996年,德国美加时与沙市日化公司合资,承诺合资公司洗衣粉产量的50%使用“活力28”品牌,以及前3年投入1.84亿元“活力28”的广告宣传费用,但都成为一纸空文。2000年,广东乐百氏集团被法国达能集团收购,结果这个拥有乐百氏纯进水和AD钙奶乳饮料等全国著名的品牌的行业领头羊一蹶不振。在这些外资并购中品牌替代作用明显。外资企业往往先是利用民族品牌的渠道资源,嫁接其国际品牌,逐渐取得对产品价格、品种的话语权,随后利用国际品牌的溢价能力打压民族品牌,将市场支配地位取而代之。我们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在并购完成的初期,会遵循本土化的战略,继续使用汇源品牌。但从中长期来看,品牌战略已运用的炉火纯青,拥有全球最有价值品牌可口可乐,以及位列全球5大饮料的健仪可口可乐、雪碧、芬达的可口可乐公司,是绝对不会甘于为人作嫁衣的。
由此可见,如果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了汇源,短期内大家会没什么感觉,依旧是汇源品牌、汇源包装、汇源饮料。但只要可口可乐公司占领中国市场后会立即打压其他民族品牌,进而进一步推销可口可乐,原料从哪儿来?制造工序如何?价格怎么样?这一切也许都会向不利的方向发展,消费者的安全权将无法保证,公平交易权也将受到损害,知情权更是无法保证......后果将不堪设想,我们丢的不仅是民族品牌,更重的是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它下一步自然会将手伸向果汁原料公司,那样原料公司会处于相当被动地位!
大家都知道商务部没有通过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民族品牌算是保住了,但中国政府是否应该深思一下,外国企业会三番五次收购中国民族品牌,国家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充分保护民族品牌,保护民族企业,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8. 网贷平台跑路了 钱还能拿的回吗
网贷统计里2014年中国爆发问题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共计273家,投资者可以谈判协商、刑事报案、民事追偿等方法追回损失。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协会进行维权。目前各地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地方监管框架和监管协调部门,比如广东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广州金融消费投诉中心等的热线电话进行维权。
9. 广州消费金融公司有哪些最好能找到对方公司的
和 我 想 的 一 样 , 我 现 在 也 渐 渐 的 开 始 投 资 理 财 了 , 但 是 害 怕版 不 安 全 , 有 一 次权 在 一 个 餐 厅 吃 饭 , 有 一 个 活 动 , 好 像 是 什 么 投 资 理 财 立 减 多 少 钱 , 我 当 时 没 投 , 我 查 询 银 承 派 理 财 公 司 后 , 去 了 他 们 公 司 , 还 不 错 , 就 开 始 投 资 , 到 现 在 也 有 大 半 年 了 。 还 是 眼 见 为 实 ~
10. 如何成为职业打假人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另外,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造假水平相当高。因此,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感觉,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制假是“源头”,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正所谓“无售不制”。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给制假者以“重拳”,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更要打击售假,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效益大,风险小,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谁售假就打击谁。首先,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如果一旦确认,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以打假为赢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就构成欺诈,谁捉到,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这条的人不少,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特别悲哀”。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而且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鼓励。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比较而言,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李逵难辨,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据闻他已退出“打假”,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那又有什么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而“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据某个著名网站的调查,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绝非偶然。”《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至于司法监督,人人皆知,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但宪法是什么,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无违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不同凡响的《批复》,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者退一赔一。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虽不能说假劣绝迹,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昵?
最后,呼吁对“职业打假者”,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因为“法理上讲,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在法治社会里,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从法理上讲,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因此,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学、律师,包括传媒众口铄金,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为了中国出口诚信,为了中国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别无选择。“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务必鼓励、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视、排斥,更不容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