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 (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 三、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了客户资金之后却不按照规定如实入账的,要认定构成犯罪,此时必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这样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该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如若不然就不能按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来定罪处罚。 ?? 延伸阅读: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判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和单位其实都是有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但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对单位的处罚往往都是双罚制,也就是说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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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一些刑法方面的问题 请专家指教
回答你第一个,第二个要去查法条了.胁从犯意如其名就是被胁迫犯罪的人,虽然其身体及意志受强制,但其行为仍然能受其意志控制,所以胁从犯具有犯罪故意,属于共同犯罪.
④ 这属于挪用资金罪吗
当然算挪用资金,不会来管你主观上什么因素!
可建议小A和公司商量,
一在一定时间段内还上欠款,并立上保证书!
二现在实在还不上,可在以后各月工资中扣除,扣除比例协商
如果财务坚持,最好还是把欠款补上,这事公司不处理小A就已经对他很客气了!
⑤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利,不具有这种目的,不构成该罪。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秘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帐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帐目以外设立的帐目,不影响该罪成立。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帐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⑥ 挪用公款和洗钱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⑦ 这样构成挪用公款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归个人使用。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等。(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存入银行,集资、投资股市、购买国债、放贷等经营性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归个人使用”,是指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刑法》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⑧ 挪用公款不归还
在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证明其故意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就当认定为贪污并以贪污罪论处。如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并无占有目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时,以贪污罪论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下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挪用已经计入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游某,中共党员,某县级市乡镇财政所所长。2013年初,游某提取5000元公款归个人使用,2个月后归还。2013年至2014年,游某先后提取6笔公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5年3月,游某借调外地,离职前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平账,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并在工作交接时隐瞒公款去向,一直没有归还,其中一笔1.5万元支出的会计凭证有明显伪造痕迹。
2018年1月,借调在外的游某得知市委巡察组将进驻该镇巡察的消息,担心东窗事发,2月8日主动到该镇纪委投案,交代了其挪用公款共9.5万元的情况,并退回了涉案款项。之后,该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认定,鉴于游某挪用公款行为属于转化为贪污的情形,其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同时,对于其具有自动投案,积极退赃等情节,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十六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对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具有从宽处罚情形,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