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只要是金融控股公司就OK~~谢谢啦~~
中信 中金 建银 工行东亚 中银国际 ····
B. 想了解一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哪些有没有私营的,不是银行,国企背景的!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经营银行、保内险、证券或信容托等业务,而是通过旗下的子公司经营这些业务,比如**集团。
当然也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过不同的部门既做银行也做证券业务,这些部门不同于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同时也有利于金融各业务的独立运作,避免相互干扰。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都是混合型的金融集团(Mixed Financ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
C. 中国有哪些保险金融集团
国有四大保险集团
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又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营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其经营可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组织形式为举办商业保险的保险组织;也可能以政策的实施为宗旨,并无营利的动机,组织形式为举办社会保险的保险组织等。 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目录
国有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有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中国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国有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有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中国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集团)
国有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
1、国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
4、国有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5、国有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编辑本段
国有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
1)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行使。
2)而在国有保险公司中,国家是唯一的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3)国有保险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
1)国有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2)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由三到九名董事组成。”
4)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经理
1)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2)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
3)《公司法》:“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国有保险公司的经理。”
监事会
1)《保险法》:“国有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
2)“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3)“对国有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编辑本段
中国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集团)
1)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下辖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资产,太平养老,民安保险,中保国际(香港上市)等;
2)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寿”,下辖中国人寿,国寿资产,国寿海外,国寿财险等;
3)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下辖人保财险,人保寿险等;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再保险”,下辖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再资产,华泰保险等。
其中,最不为内地所熟知的就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曾经总部设在香港,代表国家经营海外资产,是我国第一家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公司。其下辖的太平人寿和太平保险是中国最早的也是持续经营时间最长(计80年)的民族保险品牌。
D. 我国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
平安集团、中信控股、光大集团、中国银河、中银国际(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版国际金融权有限公司(建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组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工行与东亚银行合作收购西敏证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等等。
E.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完善
根据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分析,近期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工作,要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中国金融业竞争能力。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大环境建设,维护金融稳定。
一、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经济决定金融,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和调控作用,金融稳定是经济稳定的基础。因此,2006年中国将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双稳键”调控方式,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具体变化,注重增加灵活性和针对性。中央银行在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注意加强预调和微调,充分发挥金融宏观调控作用,适时适度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转轨时期,要维护经济金融稳定,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利率制度和汇率制度改革;加快金融企业改革,明晰产权主体;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方。
(一)加快金融企业改革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强化出资人对国有商业管理层的约束,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建立起有效的绩效激励、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机制,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健全经营机制,将国有商业银行转变成自主承担风险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市场参与主体。
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为适应新的形势,传统的政策性银行要转变为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上可持续的、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因此,政策性银行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改革过程中,要实行一行一策,针对各行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改革方案,有目的、有步骤、分阶段实施,并要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管理模式,实行国家指定项目和自主经营的开发性项目分账管理、专项核算。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和外资参股现有中资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在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入股金融机构的比例。推动证券公司的重新定位,回归投资中介服务的基本功能,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和考核机制,完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创新,探索包括集团化建设、证券控股公司及合伙人制在内的各种组织形式,以形成规模适当,经营特色各异的证券公司。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开上市。建立:综合性保险集团,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并存的多;元化保险机构体系。继续深化和巩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支持集团减控股公司根据市场定位和业务发展需要,通过产险、寿险、资产管理等多元化业务,整合内部资源。允许保险公司依法兼并、收购、实现股权有序流转。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治理架构,使决策、监督、执行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约束,建立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内部合规性检查的作用、同时合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慎经营,采用国际通行的审慎会计制度、风险拨备制度和损失核销制度,不断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跨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竞争能力。推进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中国有必要在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下,主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适合中国国情的综合经营组织形式,发展综合类金融业务。通过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法,将防范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有机结合,通过金融创新调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鼓励金融业在制度、机构、产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推动金融企业面向市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意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加强金融机构的产品定价能力、重视发展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开发证券公司的卖方业务,加快保险产品结构调整,培育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
(二)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针对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政策性金融组织、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和其他形式农村金融组织各有定位、功能互补、产权明晰、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财务健康、监管到位、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为农村服务的金融企业。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保障邮政储蓄资金对“三农”的适当投放,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分散农村信贷风险。积级探索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开发新的农村金融产品。
(三)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完善汇率制度
中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取得很大进展,目前除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外,基本取消了利率管制。利率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金融机构依据市场利率确定其资产负债价格体系。一是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的市场化,逐步放开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简化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三是鼓励金融机构用好存款利下浮政策,加强主动负债管理,逐步放开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四是简化并逐步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实现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中国于2005年7月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中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限制,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探索利用外资新方式,逐步放宽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的限制。放松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融资限制,优化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拓宽境内外汇资金投资渠道,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后,仍可以视情况对短期外债和投机性头寸进行适当限制。
F. 谁知道一些著名的国际金融控股公司有这些公司的资料吗
摩根大通公司简介
摩根大通的总部位于纽约,它为3000多万名消费者以及企业、机构和政府客户提供服务。该公司拥有7930亿美元资产,业务遍及50多个国家,是投资银行业务、金融服务、金融事务处理、投资管理、私人银行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领导者。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Co)为全球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由大通银行、J.P.摩根公司及富林明集团在2000年完成合并。
*大通曼哈顿公司于1799年由为纽约市供水的曼哈顿公司成立,至1922年成为全国商业和工业贷款的领先者,并在六年之中成为全美最大的银行。
*J.P.摩根公司早先作为一家英国的商人银行由John Pierpont Morgan的父亲在伦敦建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公司对包括美国钢材、通用电器以及美国电话电报等一些知名企业最初的建立构造及融资起了重大作用。
*富林明集团是一家以伦敦为基地的全球性投资银行集团,其亚洲业务均以怡富名义运作,而怡富证券则是于1970年由富林明及怡和公司共同在香港建立的该地区首家投资银行集团。
合并后的摩根大通主要在两大领域内运作:一是在摩根大通的名义下为企业、机构及富裕的个人提供全球金融批发业务;二是在美国以“大通银行”的品牌为3千万客户提供零售银行服务。其金融服务内容包括股票发行、并购咨询、债券、私人银行、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私募、资金管理等。
摩根大通是全球盈利最佳的银行之一,拥有超过7000亿美元的资产,管理的资金超过6300亿美元。公司在全球拥有772名销售人员,覆盖近 5000家机构投资者客户;股票研究覆盖5238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3175家亚洲公司。自1998年以来,由摩根大通担任主承销的股票在上市后股价走势表现突出,一周后股价平均上涨17%,一个月内平均上涨27%,三个月内平均上涨37%。公司在全球拥有9万多名员工,在各主要金融中心提供服务。摩根大通亚太总部位于香港,在亚太地区15个国家的23座城市,拥有8500名员工。摩根大通名列1993年以来亚洲股票和股票相关发行的第一名,自 1993年以来,公司为亚洲公司主承销了88次股票交易,共募得超过150亿美元的资金。
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简介
加拿大永明金融于1865年注册成立。永明金融集团人寿保险公司,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公司历史悠久,成立于1871年,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在金融服务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自1998年以来,永明人寿连续三年荣登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加拿大永明在世界各地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广泛的储蓄、退休、养老金、人寿和健康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主要业务遍及加拿大、美国、英国和亚太地区,在世界二十多个重要市场设有办事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加拿大永明金融是主要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各类理财及保障的产品和服务。现时与其合作伙伴在全球多个重要市场发展业务,当中包括加拿大、美国、英国、香港、菲律宾、日本、印尼、印度、中国及百慕达。至2005年12月31日,永明金融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3,870亿加元(即约25,740亿港元)。
永明金融公司于多伦多(TSX)、纽约(NYSE)及菲律宾(PSE)等地的联合交易所上市,其交易代号为「SLF」。
永明金融在香港的顾问和分销伙伴超过2,300人,客户人数则约42万。
加拿大永明金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在金融服务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光大集团是中央管理的固有重要骨干企业。2003年两强联合成立了光大永明人寿公司。公司以诚信正直以客为尊追求卓越创造价值为公司训导,坚持以人为本为原则,大力发展公司业务
日本瑞穗金融集团简介
日本瑞穗金融集团是2000年9月29日由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组成,于2003年1月成立,资本金1兆5409亿日元,为世界金融集团之首。在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和UFJ金融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合并前曾是日本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集团。集团公司拥有1200名职工,在人员规模上也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中最大的。
该集团下辖4大金融机构,其中有瑞穗银行、瑞穗法人银行和瑞穗信托银行等三家银行,还有瑞穗证券公司。
瑞穗银行主要是个人银行业务,但由于日本已经可以混业经营,所以也代理个人投资信托、金融债和个人保险业务。瑞穗法人银行则经营企业年金、法人业务和银团贷款业务。瑞穗信托银行过去只可以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现在也可以经营个人银行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如土地信托、不动产买卖中介、不动产评估、住宅销售服务等。
瑞穗证券公司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开拓新型业务,如下属有日本投资环境研究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理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等。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简介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苏黎世)创建于1872年,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是瑞士第一家跨国性的保险公司。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其全球网络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遍布北美、欧洲、亚太、拉丁美洲和其它市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是财富杂志(Fortune)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前100位的企业。在2006年最新公布的榜单中排名第63位。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的财务实力建基于稳健及专注的业务发展策略,获得标准普尔“A+”评级。
1998年苏黎世集团与英美烟草金融服务公司合并,组成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并先后成功地合并了British American Financial Services(旗下包括有产险的Eagle Star、寿险的Allied Dunbar), 以及美国的Farmers等国际知名的金融服务机构,使本集团更加壮大,成为世界最著名十大金融保险集团之一。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拥有下述知名品牌与公司:联合邓巴、鹰星集团、农夫保险集团、苏黎士集团,特莱尼德等,总资产4240亿美元,保费收入490亿,客户3500万,雇员70000人。苏黎世金融是一家居世界领先地位、获国际公认从事金融保险服务的全球性集团,核心业务为非寿险、寿险、再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遍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具有全球化的实力和技术及对当地市场的了解,使该集团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几家真正立足于全球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
G.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仅供参考: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通过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使金融市场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在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规则,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与监管套利。同时,行政主导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门公权力无序扩张和制约不足,也给政府带来远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责任。
2,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横向和纵向均存在不足。从横向看,主要表现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货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现有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随着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从纵向看,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将交易法和行业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内,且偏重行业管理,对交易活动规制相对薄弱。混合立法的益处是相对简单,缺点是将一类金融活动归为一个行业,容易造成监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问题,甚至演变成为监管者立法。例如,《信托法》将信托行为规范与信托业规范合一,将信托监管职责赋予中国银监会 ,结果只有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又是事实上的信托行为,监管机构不得不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造成监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国现有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多年以后相关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险领域只有一部《保险法》,而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等重要事项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过于宽泛和简单,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以《证券法》为例,在司法实践中,约有3/4的证券案例未引用《证券法》,1/4的证券案例尽管引用《证券法》却只引用其中7条内容,仅占证券法条款的3%。同时由于《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规定偏少,在司法审判环节存在很多障碍。法律适用性不够导致执法环节只能以行政规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
4,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现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否定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和刑事责任,使金融机构易于推卸责任,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维护金融安全应以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衡为前提。对金融机构过度呵护使其缺少足够的外部压力,难以提高内控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
5,法律更新不及时。创新多、变动快、变化大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但我国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频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后日本的《保险业法》修订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十年间已经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执法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性规范与标准仍有欠缺。目前规范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的规则尚不完备,没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专门的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缺少衔接,监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促进行业发展职能,因此执法过程中过多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上行政处罚尺度弹性较大、透明度低,造成违法成本偏低,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违法行为。
3,部分监管执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证监会为例,其已经使用的监管措施共125种,但其中《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仅23种。《证券法》外的监管措施设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救济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问。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筛选机制使大量金融争议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争议因筛选机制而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表现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二是为案件当事人起诉设置额外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三是限定诉讼提起的方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理论上它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适用,实际上已被束之高阁。
2,审判专业性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所需专业知识的日益复杂,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审结案件与确保裁判质量之间探求艰难的平衡。同时,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分流争议,减轻法院压力。
最后,在金融守法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问题:一是金融商品销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欠缺。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投资项目合规性和风险的鉴别能力及维权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产品销售者的过度宣传等违规行为。一旦风险暴露,又只能用“上访”甚至极端手段挽回损失,使金融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投资人只重短期投机而不做长期投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调整立法理念。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稳定性,避免随形势的变化而过于频繁地调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护群体的均衡性,法律法规条款设计要以保护权利为准则,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断影响公正性;三是转变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为抓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资源和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充分地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五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汇集机制,制订拟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后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据经济和金融领域需要,适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频率,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缩短时间间隔,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二是扩大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范围。
在金融执法上,一是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二是确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适用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深化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查审分离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方法和标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强规则条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为此,一是通过法律修订,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决引用的条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详细定义有关犯罪行为(如什么是非法集资、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对于金融市场强势一方的侵权行为,要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作用,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应加强融资方责任配置,逐步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司法资源,改革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以证券民事诉讼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减少和取消事实上存在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筛选机制。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建立诉讼之外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加以推进。一是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在金融机构柜台、中小学、社区等通过投放宣传册、举办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金融商品和金融风险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三是要加大对金融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近期需要调整的重点领域
首先,调整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特别是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权力机构时,容易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局面,形成监管机构的互相推诿、监管竞争与监管真空、同一机构多个监管标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各个监管机构分而治之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对此,需要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即便在不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轨道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调整信托相关法律关系。由于信托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理财市场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订和完善作为上位法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定义和范畴,细化对信托活动的规范,强化重要事项的监管要求并具体规定操作规程;二是努力通过各类相关下位法律法规的整合(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统一监管目标,协调监管标准,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远没有跟上。一是立法层次低,除《证券法》和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余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多由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不仅分散凌乱影响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三是法律责任欠缺。《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有三条罚则,威慑力有限,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四是《证券法》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条款规定,未能形成系统的场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也不相容。为此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扩大“证券”及“衍生品”的范畴,将公募、私募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创新均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确立场外市场的定位与监管框架。
第四,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关制度中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违法违规惩处多为罚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执法授权方面,既存在对行政监管机构授权过度问题,也存在授权不足问题,例如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遇到阻力。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法规,未来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上升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网。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市场退出程序。
第六,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制定《非存款放贷人条例》,将包括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纳入放贷主体范畴,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信贷市场体系,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H.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4、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5、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
I. 有谁知道中国业内最具实力的金融公司有哪些就是能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名的。。。
目前金融内业,最牛的是拿到金融控股牌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光大系,中信系,版平安系,都是金融全牌权照,遍地开花型。
光大系属于中国光大集团,第一个拿到牌照的,但是发展比不上后2家。
平安系这几年很猛,直接进了财富500强。
最牛的是中信系,现在中信证券就是中国最大的券商和投资银行,隶属中国中信集团。中信系现在也是金融业内最大和最有名的公司。另外中信还有实业投资,基建,地产都有。
业内有名的还有招商系,招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也是全开花,隶属招商局集团,当年李鸿章办的,也是中国四大驻港央企之一。
另外还有中国中投公司,现在是中金的母公司,中国第一家主权财富基金,也是全球最大的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着中国几万亿美元的外汇。
另外,通用金融虽然是财富500强企业,但是做的是汽车贷款,和这些不是一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