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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21-06-26 13:21:24

㈠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㈡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精神主要包括四大原则、六大要点。
四大原则:
第一,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第二,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坚持质量优先,引导金融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风险可控。
第三,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第四,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健全市场规则,强化纪律性。
六大要点:
1、为实体经济服务;
2、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3、深化金融改革;

4、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5、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6、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㈢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外 信托业还将面临哪些大事

宏观
1、全国金融工作会议7月14~15日召开
核心要点:从金融去杠杆到经济去杠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机构监管变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中小金融机构被意外支持、互联网金融被意外抑制,严控地方债务增量、终身问责。
简评:会议从原来的年初到今年的年中,从先前的ZL主持到ZSJ主持,级别更高,有观点称从以前的谈业务到讲政治。
2、上半年金融数据发布
M2同比增长9.6%,增速再创新低。社融“表外转表内趋势明显”,信托贷款增幅较大。信贷高增长得益于企业短期、中长期贷款巨大需求。
简评:M2增长不及预期,社融、信贷规模超预期增长,去杠杆成效初显。未来M2低增速或为新常态,不必过于担忧。
具体:https://www.suilengea.com/wn/354/mhndeizci.html

㈣ 银监会2015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有哪些

银监抄会的监管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2.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

㈤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会议内容

时间 次数主要内容 2012年1月6至7日 第四次 这次会议分析了当前金融改革开放发展版面临的新形势,对权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作出部署。>>>·金融改革发展的新信号2007年1月19日至20日 第三次 会议提出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建设现代银行制度,稳步有序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等。2002年2月5日至7日 第二次 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重点提出了“必须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并将农信社改革提到了重要位置。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 第一次 会议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大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基本实现全国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化解金融隐患;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并健全多层次、多类型金融机构体系等。

㈦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释放哪些信号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释放哪些信号?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直接融资获力挺
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我们历来存在融资结构不合理的诟病,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这就造成一旦出现经济周期回落,银行资产出现坏账率提升,产生系统性风险,对政策形成反制,所以,政府一直提倡加大直接融资。”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胡晓辉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资本市场由于基础制度不完善,各种套利、内幕交易等存在,限制了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随着监管层坚决打击套利,严管大股东‘清仓式’减持,严打各种非法金融,坚决打击各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有效堵住套利资金的通道。”胡晓辉表示。
他进一步表示,未来,随着A股加入MSCI,债券通“北上通”的开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以及养老金、企业年金的入市,远期将有超过4万亿元-6万亿元合规资金逐步进入市场。“合理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我们的经济前景更加光明。”
“考虑到目前中国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的阶段和特征,中央依然采取的是鼓励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发展策略,只不过在直接融资层面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创新来提升增量。”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资本市场向实体经济进一步倾斜资金,实体经济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将迎来新的机会,在债券市场的融资规模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望继续快速扩容。
在光大证券(15.570, 0.08, 0.52%)首席分析师滕印看来,目前中国总体金融结构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成为制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短板。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就要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要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为扩大直接融资创造更好条件。
改善间接融资结构
推动各类银行战略转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各类银行的金融服务模式也要进行调整,从服务于大企业、大项目的投资模式,向更加具有创新能力的高质量、高效益的投资模式进行金融服务发展。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新的发展模式对新的融资有更高的要求。不仅大型的国有银行要面临转型任务,中小银行和民营机构也面临类似问题,要进行融资结构的转变,完成新的定位。”赵锡军表示。
赵锡军表示,新环境的变化在加快着各类银行战略转型,包括市场化的发展,例如利率的市场化;技术的发展,例如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都在迫使各类银行不断改善融资结构,进行战略转型。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间接融资结构也需要创新,如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如火如荼,传统的金融业务如果不主动合作,就会被互联网金融所超越。要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所以传统银行要跟互联网金融合作,进行优势互补。
赵锡军表示,目前间接融资结构的调整还在刚开始阶段,要彻底改善间接融资结构,适应新的发展模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对理念、战略、机制的建设,以及产品的创新和风险的管理,这是个全方位的调整过程。
保险业回归风险保障主业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是市场经济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保险业要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首先要做到自身的稳健;二是对资本市场起到稳健作用;三是对实体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王绪瑾表示,资本市场要姓“资”,不姓“融”,更不能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手段,那么,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可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也有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他还强调,社会保险要姓“社”,不能姓“商”,以保证社会保险有一定的保费收入,避免社会保险挤占商业保险的市场。与此同时,行业自律应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对行业的服务。另外,在监管方面,我国偿二代制度正式实施之后,应在探索中继续不断的完善。最后,我国的政策扶持要到位,法律也需进一步完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对商业保险要起到协调、合作共赢的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业要继续立足于保障的根本属性,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通过产品与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保险的渗透率,拓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提高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比例,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分散和转移实体经济运行中的风险。
在资本市场方面,朱俊生表示,此次会议提出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那么,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上发展直接融资的非常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体量大、期限长的特征,理论上可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作用。
推动经济去杠杆
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 增强企业活力
国资国企改革研究人士刘兴国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关键任务之一,发展好国有企业也是巩固执政基础和提升国有企业形象的必然要求,所以,必须要在改革中着重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降低国有企业财务负担与风险,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另一方面,通过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也可以带动民营企业加快降杠杆。从风控角度来说,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从而避免企业风险像金融体系蔓延,进而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按照国家的部署,国有企业已经在有针对性地推进去杠杆。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瀚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国有企业在去杠杆的过程中,其进度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江瀚认为,国有企业在去杠杆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难点:一是所有企业的职能过多导致负担较重。二是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较为敏感,如果处置不力的话,将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三是国有银行存在较大的资产损失压力。除了资产端的阻力,国有企业还面临着银行端的问题,如果去杠杆速度过快,将有可能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率的增加。
防控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改革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金融企业尤为重要。
曹啸表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采取合理的治理结构,约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向投资者和债权人传递金融机构珍视自身声誉的信号,从而建立起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类公司治理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三寺支柱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前者为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并主要表现为治理结构。后者是外部市场的约束。因外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外部市场约束本身有局限,中国金融类公司治理应以内部治理为基础。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新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以优化股权结构作为突破口。目前推行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股权结构的改革,而未来我国公司立法,还需要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推行种类股(类别股)制度,允许公司将股份设置为两种及以上在性质、权利义务和利益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股份,通过更加灵活的股权结构构架,实现更好的公司治理。
监管模式转变 “机构监管”将成过去式
国泰君安(20.900, 0.00, 0.00%)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防风险。”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认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这是首次在如此高规格的层面对监管模式的改变进行确认,标志着“机构监管”将成为过去式,这是监管模式的重大转变。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能过高,否则会导致过度投机,这对于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伤害,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金融去杠杆以及规范金融业是非常有必要的。”林采宜表示。
“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两难的处境,需要平衡好金融深化改革和金融去杠杆两者关系,而平衡好这一关系,推进制度改革是最重要的。”林采宜认为,在现有金融环境下,仅单纯防风险、去杠杆,不深化金融改革,这是没办法服务好实体经济的。因为目前一方面在金融领域存在部分过度投机现象,但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得到的金融服务是相当有限的,目前仍有很多嗷嗷待哺的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服务。总体来看,金融不是简单的供求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因此当前深化金融改革非常重要。
“如果金融改革能够做到位,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也会进一步市场化,很多风险防范尤其是微观风险应该有金融机构的利益机制来解决,风险的问题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都应该放在金融改革的框架中来解决。”林采宜强调。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人民币国际化助推金融市场开放

中银香港首席经济学家鄂志寰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稳步推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为全球金融治理架构提供一个新的选择,为更多的经济体提供公共产品;人民币国际化自2008年起步,经过几年的发展,可以在全球化逆流将现的背景下发挥积极作用。二是人民币国际化可以成为进一步提升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抓手。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提升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其中,债券市场的开放是释放人民币加入SDR制度红利的关键所在。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昨日指出,当前贸易结算驱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动能大幅减弱,金融交易驱动力有所增强。在此背景下,向松祚建议,鉴于贸易项下人民币国际化驱动力有所减弱,在国际交易活动中,金融交易规模又远大于贸易结算规模,因此亟待发展和完善人民币金融市场,挖掘资本金融项下人民币使用潜力,增强人民币的金融交易功能,提升人民币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地位,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贸易+金融”双轮助力、联合驱动。

㈧ 银监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

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小金融机构工作会议扩展阅读

截至 2015 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3 家政策性银行、5 家大型商业银行、12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3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民营银行、859家农村商业银行、71家农村合作银行、1,373家农村信用社、1 家邮政储蓄银行、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0 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1 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68家信托公司、22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47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货币经纪公司、 25 家汽车金融公司

12 家消费金融公司、1,311 家村镇银行、14 家贷款公司以及 48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 2015 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 4,262 家,从业人员 380 万人。

截至 2015 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199.3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 27 万亿元,同比增长 15.7%;负债总额 184.1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 24.1 万亿元,同比增长 15.1%。

从机构类型看,资产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分别为 39.2%、18.6%、12.9%和 11.4%。

㈨ 杨海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你的意思是管一幢楼还是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小区管一幢楼的 还是 只有一幢楼比如酒店公寓你全管的 前者基本么什么事的..后者职位相当于物业经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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