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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时

发布时间:2021-06-26 14:41:42

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1、资产重组法。

主要包括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资产入股重组等单项重组及企业整体整合重组。这是提升“包”的处置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资者收购“包”以后,重点对已办理过合法有效的《以资抵债协议》或法院下达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民事裁定书》的物权(股权),通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则大胆进行资产重组。 整体整合重组。

这里主要介绍资产置换重组和债权重组。 资产置换重组,这里可以指投资人在同一企业内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股权、资产之间的置换,也可以指投资人同时拥有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债权,策划对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资产进行置换。

2、债权转股权。

投资人取得了债权,而债务人或担保人缺乏现金流支付,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属朝阳产业,企业又处在成长期,而一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考虑与企业协商,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使投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入主债务企业成为股东

这样做既加快实现了资本的扩大,并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又使不良资产债权价值得到很好的提升。这也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实现参股控股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时处置法。

对于目前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一般的土地、房产等物权抵债项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镇)发展规划,对预计有较大增值潜力的,可以实施先租赁后处置的策略;对权证不齐的抵债房地产,先办妥相关权证。

对原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需要缴纳的规费、出让金要进行测算,对地价的升值几何做到心中有数。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转让或开发,使处置价值取得应有的回报。 对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如房地产增值潜力较大,可以先搞好维权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后,再行使诉讼权和追索权,力争使收购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额收回。

❷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什么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银行业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内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容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❸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最近一次修订是什么时间

各个银行网点不一样的,建议咨询银行领导。
需要切实把安全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银行业金融安全评估活动,是量化考核银行金融 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❹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❺ 银行安全评估已开展多少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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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切实把安全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是量化考核银行金融机构 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❻ 什么样的才能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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