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互联网界发生过的大事件都有哪些
乐视起死回生,凤凰涅槃。去年下半年乐视CEO贾跃亭以外出考察以及患病治疗为专名出国,不久后LJH东窗属事发,乐视股票持续下跌,高管出面回购依然无力回天。乐视股价一度摸底。彼时外界谣言纷起,贾跃亭卷款潜逃、被带走调查,甚至已死的声音到处都是。就连知乎上一位著名的乐视员工也突然停止发声。11月底贾跃亭回京,休整一段时间后,再次出现在公众面前,并大刀阔斧宣布乐视进军手机、汽车等全新领域。伴随着年初的A股牛市,乐视几十个涨停板,市值翻3倍,一举成为中国市值第五的互联网公司。局势出现180度大逆转,之前黑乐视的声音一扫而光。生态化反的口号也家喻户晓。贾布斯A股扛把子实至名归。
Ⅲ 互联网金融是怎么回事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2014中国计算机网络安全年会上获悉,2013年银行、证券等行版业联网信息系统的安权全漏洞、网站后门、网页篡改等各类安全事件超过500起,存在交易信息被篡改、投资信息被泄露等诸多高危风险。
随着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以余额宝、现金宝、理财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持续升温。这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安全风险。
由此可见,像“宝类'的网上理财也不再是绝对安全的了,所以我们更应该将理财分散化合理化。P2P这种理财新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更加丰富了人们选择理财的途径。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P2P理财平台“温商贷”“拍拍贷”都是比较新兴的网络理财平台,希望大家可以关注下。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Ⅳ 2015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了哪些危机事件
倒闭潮
公众信任危机
政策倾向风险
融资难
这些危机年年都在发生 并不是说2015年特有的哦
Ⅳ p2p网贷行业正能量大事件有哪些
1、“互联网金融”两进政府工作报告
2、全行业推进第三方资金存管回
3、互联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
4、 P2P历史成交额突破万亿
5、互联网金融进入2.0时代
6、互联网金融纳入五年规划
7、P2P收益趋于理性
8、P2P行业融资爆发
Ⅵ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大事:
微信支付宝红包大战:
春节支付PK,微信攻入支付宝地盘:支付宝植入春晚,集五福,被骂。微信红包势头凶猛,除夕当日全球4.2亿人使用微信红包,收发总量80.8亿次。
2. 快手浮出水面:
一篇爆文《残酷底层物语》将快手炸出水面。快手注册用户超过3亿,月活跃用户6000多万,估值据传超过20亿美元。中国13.7亿人,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不到1亿,还有超过12.7亿人在二三四线城市、乡镇和农村。
3. 糖豆广场舞融资:
投资方包括顺为资本、君联资本、IDG资本等。糖豆广场舞用户多为30~55岁,在二三四线城镇生活的女性。中国60后和70后人口的数量大约4.4亿人,这一群体消费能力强,市场空间广大。
4. 微博复兴:
由于扶持中小网红、发展短视频、直播,向三四线城市渗透等举措,微博用户、营收利润一路高涨。市值一度超过推特,前两年被唱衰的微博被刮目相看。
5. 支付宝切入社交:
由于微信对用户高粘性,且借微信支付攻入支付宝核心领域。马云做社交十分迫切。支付宝上线生活圈,涉黄。彭蕾表态整改,马云表态整改并鼓励“支付宝,继续努力”。
电商:
6. 双十一再创纪录:
2016天猫双十一当天交易额超过1207亿元,刷新世界纪录。京东交易额估计150亿元左右。
7. 跨境电商增长迅猛:
2016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2.6万亿元,同比增长30%。
8. 圆通上市:
顺丰、申通、韵达等物流巨头都在谋划上市,圆通成为第一家。上市后市值近1000亿。
移动出行:
9. 滴滴合并优步中国:
本来两家公司还在融资开战,突然传出合并,很多投资人都认为不可能,但它就是发生了。合并后滴滴基本垄断中国网约车市场,估值350亿美元。优步中国逐渐淡出。
10. 共享单车热潮:
前些年千团大战,最后剩下美团点评糯米几家;打车软件,最后剩下滴滴优步。互联网物种爆发史、物种惨烈竞争史,再次在共享单车领域上演。ofo背后站着金沙江创投、真格基金、王刚、经纬中国,摩拜身后站着高瓴资本、华平、红杉、启明创投,一两年内就将浮出巨头。
内容:
11.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日活用户超过6300万,用户日均使用时长超过76分钟,仅次于微信。据传今日头条已完成60亿广告销售,今年广告销售额将达到100亿。张一鸣表示不站队。
12. 巨头布局内容分发:
腾讯的微信公众号、腾讯新闻、天天快报;阿里巴巴的UC、优酷、淘宝头条;网络的百家号。
13. 腾讯收购,网易反超:
腾讯86亿美元收购游戏公司Supercell,成全球最大游戏公司,挖深其护城河。不过有数据显示,网易10月手游收入超过腾讯,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游发行商。其中《阴阳师》《梦幻西游》立了大功。
14. 知识付费:
分答一夜爆红,知乎推出值乎、知乎Live,罗振宇开发得到。移动互联网普及、移动支付便利、内容消费需求共同作用下,知识付费市场迎来一波小趋势。
互联网金融:
15. P2P新规:
最严P2P新规落地,市场已经洗牌。行业老大陆金所打算2017年在香港IPO,估值500亿美元。跟前些年的团购、打车大战类似,大战之后,现在P2P市场已经浮现巨头。
16. 区块链技术:
2016年前9个月,全球区块链风险投资超过14亿美元。蚂蚁金服、宜信等多家互金平台也在纷纷布局区块链技术。中国央行正在招聘数位货币开发专家,印度、美国央行都表示研究区块链技术。
17. 蚂蚁金服布局印度:
蚂蚁金服6.8亿美元投资印度支付宝Paytm,其活跃用户据传高达1.35亿。有趣的是,莫迪为反腐废除旧钞,Paytm无意间成为最大赢家。
其他:
18. 魏则西事件:
青年魏则西患滑膜肉瘤,到网络搜索遇到莆田医院,由此引发大风波。网络下线医疗广告,对其营收造成重大影响。并促使官方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文件。
19. 罗一笑事件:
白血病,三套房,公众号收到打赏250多万,微信出面,退还打赏。这件事之后,通过公众号求助的事会越来越多。移动互联网越发展,幂律分布越明显。传播影响力大的个体和普通人的差距越拉越大。
Ⅶ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分享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认证
其他类似问题
2015-12-03国家批准的网贷网络投资公司有那些 - 推广
2014-01-23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4
2014-11-08目前我国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06-09-03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互联网颁布的法律规定?6
2010-04-26中国对网络有哪些法律规定10
2014-09-27网络法律规定?
2013-07-092013年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网络文库] 1505
更多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规定的问题>>
为您推荐:
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组织让琅琊阁甘拜下风#
提问者采纳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Ⅷ 2015年互联网金融都出现了哪些雷人事件
1、 P2P跑路提高
事宜: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范围最火的词莫过于“跑路”。一方面,P2P迸发式增加势头不减,汗青成交量冲破万亿大年夜大年夜关,包含未上线的平台在内,全国P2P平台数量已超越8000家;另外一方面,截止10月,全国共有677家P2P平台跑路。个中,200家为绿麻雀网贷系统开辟,118家为晨风网贷系统开辟,89家为融都开辟。
点评:P2P跑路三大年夜大年夜祸首:一是黑客进击招致大年夜大年夜量P2P平台数据被盗被删,平台资金被盗而激起的跑路占60%以上,是以,平台安然相当首要。二是运营不善而激起投资人惶恐和兑付危机,招致警方提早参与激起大年夜大年夜量P2P平台封闭;三是风险节制不严招致大年夜大年夜量坏账,进而激起的平台封闭跑路。因为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是金融,金融的本色在于风险节制,风控决定成败!
2、互联网众筹成众愁
中国有句古话:世人拾柴火焰高。众筹情势自国外引入中国后,曾被视为本钱市场的一场革命。令人不测的是,与P2P的火爆对比,呼声最高的众筹却一贯不温不火,即便中间多次发文鼓舞发展汇集众筹也无起色。截止11月,全国众筹平台不到300家,在互联网金融狂欢派对显得十分落寞,令人掉落望。
点评:众筹风口远远没有到来,跟着证监会众筹法立法、当局关于众筹的鼓舞政策真正落地,众筹将迎来真实的春季,估计来岁末尾会迎来一个迸发式增经久。
3、乌云暴光融都网贷系统严重马脚
事宜:安然是互联网金融的命门,一些网贷系统供给商大年夜大年夜肆鼓吹安然反遭打脸。近日,一则《融都网贷系统被乌云暴光存在严重马脚》的消息被跋扈狂转载,惹起应用该系统平台客户的极大年夜大年夜惶恐。随后,融都官网接连颁布发表两篇通知通知布告自证洁白,与旧年晨风网贷系统安然马脚事宜措置编制千篇一概。
但网上对融都的质疑并未中断,有网友暴光融都涉嫌经久虚假鼓吹:“中国网贷平台超越5000家,融都号称市场占据率在35%以上,按这个占据率算,光融都一家就做了1800多家网贷平台,按平均每家30万,就有5个多亿发卖支出。可融都新三板上市财报显示,旧年总支出才1500多万,本年上半年仅仅1400多万,并且还亏空了300万。”
点评:有图有底蕴,各位看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牛皮吹大年夜大年夜了事实成果是要破的。
4、迪蒙获国企100亿投资摆乌龙
事宜:12月18日,一则《深圳一网贷系统处事供给商获国企百亿元注资》的消息,令业界一片哗然。文中称:“迪蒙汇集获得国有独资企业山东钢铁集体100亿元的注资,两边杀青策略协作,合营开辟互联网金融范围。”后被证实百亿注资化为乌有,迪蒙汗青上最大年夜大年夜一笔融资也不过5亿,百亿融资消息有炒作之嫌。
点评:热中于炒作乃互联网行业惯用之手段,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本年2月一篇《淘宝阿里偷税五万亿,超越100个国度GDP》,引来杭州警方上门抓人,轰动一时。后来有人翻出迪蒙老底,其幕后老板向隽曾在中国消息社做过十年记者、社长,是个炒作高手。但汇集炒作历来都是双刃剑,弄不好会招灾惹祸!
5、.e租宝与网贷之家迸发撕逼大年夜大年夜战
事宜:12月3日,网贷之家暴光“e租宝疑在缅甸开银行洗钱”,e租宝官网接连颁布发表两篇“e租宝关于汇集歹意传闻的声明”,予以褒贬,假定说这还只勾留在文斗层面,接上去就劲爆了:网贷之家官网被黑客攻破、收到律师函、高管借到恐吓德律风、大年夜大年夜门被泼红漆,网贷之家则颁布发表多篇质疑e租宝犯警融资的消息……
点评:网贷之家和e租宝的撕逼是现代高科技战争,它是信息战,技能战,公关战,媒体战,司法战等全方位、平面式的综合战争。其超卓程度,不比《芈月传》的宫斗戏差,也不输于俄罗斯与土耳其的国度撕逼战。
6、e租宝招灾惹祸被周全查封
事宜:e租宝、网贷之家撕逼大年夜大年夜战第一回合,e租宝略占优势。但高调风格反而招灾惹祸,吸引了国度相干局部的寄望。12月16日,北京警方传递称,对e租宝遏制立案查询拜候,周全查封、解冻、拘留收禁涉案资产。
点评:局部公司披着P2P的外套,实践上做的是传统意义上的犯警集资。本源意义上的P2P,有很强的生命力,其生命力暗示为降落融本钱钱、倒逼金融改革、普惠金融。
7、末路人贷美国上市遭破发
事宜:12月18日,互联网金融海外第一股末路人贷在纽交所招摇上市,以10美元股价收盘后即暴跌超越10%,最低跌至8.35美元,跌幅达9%,跌破发行价。
点评:“登顶”第一天就戴了“绿帽子”,对中国P2P海外第一股而言,可不是好兆头。抱负诠释,本国人平易近的智商其实不比中国人平易近的低。“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国P2P应加强修炼内功,不该急于攻占本钱市场。
8、深圳前海成中国P2P重灾区
事宜:深圳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城,P2P平台数量占全国的30%以上,个中50%以上平台落户将来的西方曼哈顿——深圳前海。前海创投、前海融资谷……本年深圳呈现结果的平台中,前海也毫不礼让的据有了荆棘铜驼,成为中国P2P重灾区。
点评:创新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许可出错但不纵容出错该当是对待创新的精确立场。
9、P2P评级激告状讼质疑
事宜:12月15日,中国首例网贷评级被诉案开审。融360在网贷评级申报中将短融网评为“C-”级。短融网觉得,原告不具有评级天资,其颁布发表申报使原告贸易诺言及运营收益受影响。本年龄首年代,大年夜大年夜公国际颁布发表了266个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网贷平台预警名单,一线平台陆金所进入黑名单,也曾激起质疑。
点评:打分排名、黑名单不掉落为行业发展的神丹妙药,但在没有声望的互联网金融期间里, 谁说的算谁说的都不算,最后照样回到比拳头、比实力的传统暴力情势。
10、P2P监管千呼万唤不出面
事宜:从2013年到2014年,从2014年到2015年,P2P监管细则多次“被出台”。仅本年以来,关于P2P监管细则出台工夫,就有上半年、7月、10月、岁尾等多个“声望说法”,此刻2015年即将之前,P2P监管还是雷声大年夜大年夜雨点小,各路神仙、猜想大年夜大年夜师们纷繁噤声。
点评:砖家和业浑家士等待P2P监管的孔殷心思可以知道,但也要把握好照顾的规范,避免“神猜想”乌龙几次再三产生,折损砖家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