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社会怎么做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精选(十三)
当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发展、金融服务逐步覆盖“长尾”群体的情况下,“中小微弱”作为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过去长期被排挤在金融领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识相对欠缺,金融经验不足。
这一群体极易形成认知上和行为上的偏差,导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胁。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他们的弱点向其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导致他们面临的风险被放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国尚待建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不足,监管部门的金融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相较而言,国际社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较多努力,借鉴国际经验,补国内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下文将介绍几个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0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的核心是设立专门、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联邦金融消费者法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提供。这些规定构成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的主要法律基础。
监管机构
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消费者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为了在联邦政府中为消费者保护创造一个单一的责任点,“多德―弗兰克法案”将以前由七个联邦机构共享的许多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合并到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0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8年起,英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先后公布了《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特殊解决机制》等改革方案。
监管机构
英国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产生了三个独立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及由原来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审慎监管局(RP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其中FCA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完全由监管的公司提供资金和收取费用,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负责整个金融业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03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并将其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等法案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监管机构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FCAC)确保联邦监管的金融实体遵守消费者保护措施,促进金融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其权利和责任的意识。除了FCAC外,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存款保险公司、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FCAC与其他监管者之间建立了相关协调工作机制。
04
世界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2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以下简称《良好经验》)。《良好经验》中提出了适用于整个金融消费服务领域的39条通用良好经验建议,其中包括6条有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
法律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清晰的消费者保护规则,而且要做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完全、客观、及时和公正地实施和执行。
特定金融行业的协会(必要时与金融监管当局和消费者协会协商)要为相关金融行业制定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当得到行业内所有金融机构的遵守,并由一个法定机构或者有效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实施。同时,一些金融机构设计的自愿行为准则扩大了这些行为准则内容。这些行为准则都应当得到广泛宣传。
审慎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机构,也可以置于同一个机构内。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审慎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所有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实体都必须取得特许执照(或登记),而且他们的市场行为(如涉及零售客户的营业行为)必须受到合适的监管当局的监管。
司法系统必须确保能够在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纠纷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负担的、及时的和专业的最终解决途径。
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应积极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05
普惠金融联盟(AFI)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南
2014年,AFI在监管部门如何保护数字金融消费者的指南中重点指出了将数字金融消费者置于风险之下的六个薄弱领域,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包括:
关于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问题,要建立信息披露与追索救助法规和标准。
与技术有关的风险,实施最低产品设计标准。
关于代理商行为,出台代理商选择、培训和监督标准。提供良好行为激励,检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网络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确告知用户,金融服务商要为其代理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对新型服务和新服务商缺乏经验问题,要建立充分的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确保企业、经营模式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对于客户数据隐私,出台关于客户数据所有权、数据保密、收集、分享、纠正和控制机制的法规。
对于第三方和业务外包,需要金融服务商通过电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务时仍要对服务承担责任,包括建立和维持充足的投诉和追索救助机制的责任。
从以上典型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积极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管是立法还是监管方式上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详细内容参见《普惠金融能力建设――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⑵ 如何有效开展老年消费群体宣传教育
新闻关键词:老年消费 老年人权益
(实习记者) “2016年,青海省消协注重加大对该省特殊群体的消费教育引导,采取以案说法,加强对老年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同时注重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消费教育引导,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陈燕在15日召开的联席会上表示。
据了解,2016年5月,青海省消协接到60多岁的王大妈投诉,称其于2015年8月从自家订阅的某报纸上看到一则外用减肥用品广告,该广告中采用中医名家答疑解惑的方式进行大篇幅宣传,表明此产品在减大肚子方面有着显著效果。为减缓其爱人长期肥胖的症状,便通过报纸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商家订购了价值1320元的该产品。产品邮寄到之后,家人便按时、按剂量进行使用,但在一个疗程之后,丝毫不见广告中所宣称的减肥效果,怀疑此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发现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便投诉到了青海省消协。
接到投诉后,青海省消协联系广告发布媒体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广告发布媒体无法提供产品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对于产品效果问题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青海省消协依据《消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广告发布媒体进行讲解和教育,经多次调解,该媒体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
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宝平说:“从2016年消费投诉分析看,老年人普遍存在防范意识较弱、维权能力较低的特点。为此,我们从老年人消费陷阱和人身财产受损两大方面,梳理出六个类型的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邀请公益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引导老年人规避处理消费陷阱。有效提高了老年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陈燕表示,2016年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50件,解决792件,解决率为93.2%,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维权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⑷ 如何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巡查力度和范围,加大对拥有会议场所的商务楼宇、酒店及市场等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商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点领域打击力度,重点清理保健产品、老年人旅游市场等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加强宣传引导,发布消费警示,提醒老年人留心商家促销、商业广告、商品功能宣传、听课带宣传等常见消费陷阱,积极引导老年消费者到正规渠道选购商品,同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
开启老年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处理老年消费投诉,降低老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⑸ 浅谈如何加强老年人权益
据了解,我国老龄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艰难的历程,去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在,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老龄事业基础建设得到加强,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老龄工作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举办这次成就展旨在充分展示中国老龄事业的成就,扩大老龄事业社会影响,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⑹ 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多读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书,提高自己对消费者权益的了解,多多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