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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知识竞猜

发布时间:2021-07-01 16:39:51

1. 我要几份3.15维权知识竞赛试题,谁能提供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C)起施行。
A1993年2月22日
B.1993年9月1日
C.2000年9月1日
D.2000年7月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何时颁布实施?(C)
A、1994年10月30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10月30日
D、1996年1月1日
(3)、某五星级宾馆客房中使用的肥皂无厂名、厂址。宾馆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
4、我国是从()年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的。(B)
A、1978B、1979C、1980
5、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的归责原则。(C)
A、无过错责任B、绝对责任
C、过错责任D、严格责任
6、下列哪些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A)
A、散装饼干B、瓶装可口可乐C、瓶装酱油
7、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哪一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B、要求顾客存包
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D、要求顾客在其指定的交款处付款
8、以下单位中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是(A)
A、消费者协会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行业协会
D、任何单位和个人
9、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要求赔偿。(A)
A、营业执照的持有人B、生产者C、供货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0、消费争议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先行垫付,()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A)
A、消费者、经营者
B、消费者协会、经营者
C、经营者、消费者
D、经营者、消费者协会
1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A)
A、欺诈B、被消费者投诉C、违法经营D、强迫消费者消费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的意见和要求。(A)
A、消费者协会B、消费者C、有关行政部门D、经营者
13、“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与消费者行使()权利相吻合。(A)
A、自主选择权B、人格尊严受尊重权C、知情权
1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缺斤短两,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A)
A、公平交易权B、知情权C、获知权
15、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所进行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行为,是其行使()权利的表现。(B)
A、批评权B、监督权C、检举权D、控告权
16、商品保质期和保存期哪一个更长。(B)
A、保质期B、保存期
17、某店贴出一张“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请问,这张店堂告示有法律依据吗?(B)
A、有B、没有
18、一位衣着破旧的消费者在某商场,看中一个1200多元的台灯,要求售货员拿过来看一下。售货员不仅不拿,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C)。
A、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1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的企业要求赔偿。(B)
A、原来的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C、分立、合并后
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C)
A、参展者B、组织者C、举办者、
21、保健品生产企业要落实“健康、维权”的主题,必须着重把握好企业的四关,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这“四关”?(C)
A、信誉关B、质量关C、品牌关D、价格
这“四关”分别是:信誉关、质量关、价格关、服务关
22、在保修期内()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B)
A、一次B、二次C、三次
23、某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财产损失,他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却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B)
A、公平交易权B、求偿权C、安全权

2. 315消费者权益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 【315指导】消费者权益知识问答

近年来,食品行业高速发展,供应能力不断提高,居民营养水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3·15即将到来之际,食品安全问题势必更被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http://www.sichuanfood.net/news/show-6560.html

4.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日”315宣传活动方案

5.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的辩论赛题目

消费者权益与员工的尊严

6. 消费者知识竞赛总结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a.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d.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修理;b.重作;c.更换;d.退换;e.补足商品数量;f.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g.赔偿损失。

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①“三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二)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犯罪行为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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