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构建金融业合规管理架构
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有两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 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 金融机构合规结构层级解析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 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保险公司则为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 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 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 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设置合规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运行负最终责任;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日常合规管理职责,如商业银行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及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合规总监,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控制协作部门,如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在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当中,同样承担着一定分量合规管理职能。 应提起注意的是,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为弥补合规人才的不足,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合规风险管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外包,并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作者为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㈡ 保险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如何(工作环境、待遇、前景)
其实在保险公司内部,稽核(应该叫内部稽核,IA)部门是很核心的.
保险公司和其他公司相比,有很大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要接受保监会(CIRC,楼主应该看得懂是什么部门吧)监管.
从保险品种的设计,到保单销售,到理赔,每一个环节都不是随心所欲完全按公司的意愿行事的.而IA的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和规定审核内部运作.简单地说IA扮演内审的角色,CIRC扮演外审的角色.
很多IA的大头都是在CIRC内有一定关系的,包括外资的保险公司.
直接说IA比CLAIMS薪水高是不科学的,但我知道的IA
Supervisor的确比CLAIMS
Supervisor的薪水高.还有一点可以供你参考,CLAIMS的头的头(财务总监)和IA的头(总稽核)级别是一样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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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试谈“内部审计”与“内部稽核”的区别和联系
(一)审计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稽核
稽是考察、稽查;核是审核、核实、核查,合成解释为稽查成数而审核其实在。简言之,稽核是稽查和审核的意思。审计在银行的传统说法称为稽核。审计与稽核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是指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本身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要求具备企业管理、财务、投资、法律等综合知识,对企业经营有深刻了解和实际经验,通晓企业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精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有较强的领导、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强烈的事业心。
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财务稽核是财务稽查和财务复核的简称,财务稽核是依据会计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运用会计核算原理和会计知识对会计业务进行稽查与复核。内部审计是指组织中各类业务进行独立评价,从而确定这些程序与方针是否遵守符合规定与标准,是否经济有效的使用各项资源,是否实现了组织目标。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有些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联系,两者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都是对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做出评价,财务稽核是内部审计的基础,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财务稽核制度的执行有很大关系,财务稽核能力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工作将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财务稽核工作也需要内部审计的支持与指导。
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不同
财务稽核是属于会计工作的一部分,是由会计人员进行的会计业务监督,作用于会计核算及各类财务工作中,财务稽核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是会计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的一种,是会计性质的管理工作。而内部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门,强制性的监督组织及其经济活动,以及组织经济效益及财务收支各个方面,专门从事内部审计的机构,是对会计工作做出检查与评价,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独立性及一定法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有着较强的建议权及经济处理权。
(二)工作内容不同
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有着较大的区别,财务稽核是对各项财务收支及经济业务的具体项目进行稽查和审核,也就是稽查审核企业的资金部门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在保证财政收支完整、合理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是对账务进行审查,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广泛,需要对会计工作的各个部分进行检查与监督,还需要进行账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程序与方法不同
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的程序与方法是不同的,财务稽核是在会计范围内按照日常工作的程序进行,对稽核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侧重于对组织会计核算及各项会计工作的检查复核,不需要提供财务稽核报告。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与重点性的监督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侧重于经济效益的审计,需要根据检查的结构提出查账报告,内部审计的方法比较多,可以采取顺查法、逆差法、抽查法、审阅法与分析法及效益评价审计法等。
(四)职能作用不同
财务稽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具有较大的区别,财务稽核是会计监督的具体手段之一,财务稽查与核算工作想始终,如果发现财务会计工作出了问题,就可以进行纠正与制止,使得财务稽查工作正常化运营,提高财务监督性的功能。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公证会计资料,是一种对会计组织会计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进行考核的手段,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审计功能,有专职人员及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活动,内部审计相比于财务稽核具有更广的监督范围,更大的权威性。
(五)目的不同
财务稽核是遵照《会计法》对填制会计凭证、记录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各项财务手续是否齐全,对组织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从而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增强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内部审计遵守的是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组织的经济活动及组织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监督组织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财会法律的严肃性,揭露经济犯罪,降低组织经验风险,协调行政领导对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㈣ 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路线是什么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设,明确反洗钱责任。
由于分行领导班子的调整、反洗钱人员的变动,同时为紧跟反洗钱工作新形势,我分行先后两次修订印发了《上海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关于调整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办公室成员的报告》,并向人行作了汇报。该报告完善了反洗钱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制定了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图,捋顺了报告程序,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纳入了原有反洗钱职责,使相关单位及人员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我总行在今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发展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程》(沪发银[2008]244号)、《上海发展银行客户洗钱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沪发银[2008]203号)、《关于印发〈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操作流程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发合[2008]2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银
[2008]581号)等系列制度,从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根据反洗钱法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从总行层面对制度进行了修订,规范反洗钱操作,进一步明确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要求,保证合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反洗钱责任。
7月份我分行对本机构2008年5月份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逐笔进行自查,及时纠正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不足,提高了报告质量和效率,规范反洗钱报告数据的报送。
8月19日至25日,分行对所辖机构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进行核对,向总行报送了《上海发展银行反洗钱报告机构信息情况表》,及时更新分行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据人行有关规定和我总行有关通知的要求,我分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组,制定了检查方案。在各网点开展自查的同时,分行检查组对各网点的各项反洗钱工作全面检查,检查范围为各分支机构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此次检查对督促所辖分支机构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水平,促进我分行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2008年4月2-3日,我分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和反洗钱负责人参加了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上海市金融机构2008年反洗钱业务培训班。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等系列反洗钱法规的相继出台,反洗钱工作内容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行的此次培训,犹如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及时雨,为我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主任和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副行长等反洗钱领导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指出了当前反洗钱工作要点和不足,对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操作性很强的指导意义。
㈤ 要加强什么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在推行行政命令过程中对下级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检举、控告等。
所谓主管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等。这种监督有些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其权限范围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级部门之间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不同而相区别。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
1、政党监督。政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组织的政府的监督,其基本途径:一是通过议会等机构对政府进行调查、质询、弹劾,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舆论工具批评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力量,它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督方式主要有:(1)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保证和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经常了解和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通过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方向;(3)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纪、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和行政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4)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进行党纪监督,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接受人民群众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的控告和检举;(5)通过党的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所反映的有关政府中党员的问题核实后由党内做出决定或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中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阶层、一定范围的民众的利益要求,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在坚持国家利益和整体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利益的特殊性。民主党派的监督方式有:(1)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或通过该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协商国家大事,参与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政府工作并对政府机关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2)通过该党党员以及主办的各种报纸、刊物对各级政府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
2、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叫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西方国家,是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财政、人事及其它法定事项的监督。在中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形式。所谓法律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3)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变或撤消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指示和命令等;(4)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5)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6)行使人事监督权;(7)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8)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3、司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司法监督主要有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判等方式。在中国,司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侦查、审判等活动。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直接监督。如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是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间接地规范行政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其监督有以下特点:(1)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行法纪监督。对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侦查、起诉;(2)监督结果主要通过追求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来体现,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纪律的行为不直接处理,通常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监督具有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其在监督效力上具有权威性,而这一权威性来自于国家意志,来自于法律,这是其它一些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对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通过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二是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追究违法、失职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纪律。
审判机关监督与其它机关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2)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入监督程序;(3)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4)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
4、社会团体监督。在西方国家,有许多所谓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他们与政党不同,参与政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政权,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益和主张。他们往往通过院外活动或利用公众压力、新闻舆论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监督政府的行为。在中国,社会团体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能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社会团体的监督有以下特点:(1)他们的监督权是根据宪法的总原则来实现的,不是根据那一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实现的;(2)监督权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自己的主动性或团体的规定来行使的;(3)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4)在监督效能上,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处性,因而要有效实现其监督,应借助其它监督主体的力量。
5、公民监督。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基本方式有:(1)信访。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走访等形式,检举和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2)传播媒介。公民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就他认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审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和裁决。
6、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新闻媒体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
新闻媒体监督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监督途径是:(1)新闻报道。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道无形中使政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曝光。新闻媒介及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而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重视,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的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3)表达民意。新闻媒介播出或刊登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㈥ 稽核审计部的负责什么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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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什么是自律量化内审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保障
简介:国内外公司治理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公司要持续高效运作都离不开有力的制衡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责任的一种控制机制,通过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促进受托经营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公司治理极具价值的资源。董事会对监控公司运营和风险负有最终责任。因此,建立一个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管理体制,培育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准的审计团队,对于董事会治理公司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是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国际性难题,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依赖于各子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中有效的制衡机制,在促进公司治理改进和完善方面,负有重要使命。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作用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不仅是监督,而是公司治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企业衰亡的教训表明,公司治理是制约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审计机制存在缺陷。如震惊全球的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财务造假丑闻,就是由三名内部审计人员顶着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安达信的巨大压力,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坚决支持下揭示出来的。英特尔公司董事会供职多年的首席董事阿瑟·洛克说过:“审计委员会肯定是董事会中最重要的委员会”,2003年11月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发布《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将审计委员会定位在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上。
审计委员会通过履行对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再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和股东负责。本人主要以内部审计为切入点,就有效的内部审计在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即保障股东权益方面如何发挥作用进行探讨和交流。国内外公司治理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公司要持续高效运作都离不开有力的制衡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责任的一种控制机制,通过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促进受托经营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公司治理极具价值的资源。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审计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的建设和发展,使其成为董事会治理公司的重要依靠力量。
现代内部审计发展趋向
内部审计的本质和基本功能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20世纪40年代,随着企业规模扩张、管理层次的增多和管理人员经济责任的加重,现代内部审计应运而生。内部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源于两权分离下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内部审计最初在财务领域开展,主要是监督、鉴证受托财务责任,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60年代--80年代,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大型跨国公司兴起,企业管理者对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更加迫切,迅速发展起经营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以实现帮助组织提高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的兴利目标;随着内部审计范围向管理领域的延伸,1993年版的IIA内部审计实务准则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义为监督和评价;而2001年最新版的IIA内部审计实务准则又提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改善组织的营运”。进入21世纪,增值型审计正在全球兴起,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特征是,通过履行确认和咨询职能,实现为组织增值的目标。
我国的内部审计始于80年代,1987年成立了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同年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我国内部审计,相比发达国家落后了几十年,但随着国企改制和股份公司治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得到了快速发展。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了《内部审计准则》,陆续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自此,我国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目前,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但加大了组织培训和国际交流的力度,而且通过准则体系的导向和规范,指导我国内部审计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内部审计发展与时俱进。考虑到我国内部审计实务的发展水平,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个定义与IIA 1993年版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能基本一致,这表明,我国内部审计正处于接近国际内部审计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中期水平,过渡到增值型审计阶段是今后内部审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国际先进的内审体制在国内开始试水
国外经验表明,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内部审计体制是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必然趋势。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股份)董事会成立不久,就借鉴高盛和瑞银等国际先进投资银行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先进的内部审计体制和经验,实行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内部审计体制并增加了审计人员。在这一体制下,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具体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审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考核和奖金发放由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批准。从一年来的实践效果看,在董事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银河股份新的内部审计体制取得了突破性的良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审计独立性得到保障。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独立性的缺失,是审计质量的最大隐患。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由于内部审计独立性得到了保障,审计人员可以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银河股份独立审计体制的最大优势,是从根本上防范了管理层向董事会隐瞒重要审计信息的可能性,一方面为董事会正确决策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的放矢的去改进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另一方面董事会有了直管审计队伍,大大提升了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效能,虽然董事会在公司运营和风险管理上要依靠管理层的专业能力,但董事会对监控公司运营和风险负有最终责任。因此,建立一个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管理体制,培育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准的审计团队,对于董事会治理公司至关重要。
二是建立了对会计信息日常监控的机制。会计信息失真,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股东、董事会及有关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问题。基于此,银河股份成立后,审计委员会就要求建立会计信息日常监控机制,内审部门对公司每月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每季度都要出具审计分析报告,并对公司上报证券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报表,签署审核意见。内部审计通过定期对公司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确认和督促整改,使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最近,为公司作2007年度审计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公司沟通中确认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尚未发现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内部审计对会计信息日常监控机制的保障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三是扩大了内审范围,拓展了审计职能。银河股份成立前,内部审计范围仅限于对下属机构进行审计,这种对下不对上的审计局限,使公司业务部门成为内部审计空白点,风险频发。审计委员会针对这一沉痛教训,自2007年开始将公司业务部门纳入每年必审范围。通过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强了这些部门的内控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改进和提高。同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内部审计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具有对经营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对总裁授权及转授权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的权限,并将根据公司发展和公司治理需求,不断拓展内部审计职能。按照内部审计发展规划,目前正在研究并适时组织开展战略执行审计。银河股份内部审计职能不断拓展,初步实现了由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的转型。
四是加强了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点领域,董事会必须了解存在、潜在和预期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确保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报告系统。内部控制与风险是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两个核心概念,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的关注远超过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也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的对象是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通过确认公司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公司可接受风险的类型和程度,以及评价管理层风险控制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种风险。银河股份内部审计部门2007年对 23个部门及下属营业部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通过揭示和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存在风险点和提出改进建议等,使公司存在和潜在的风险得以恰当地控制。
五是提高了内部审计透明度。透明度是现代审计的特征,是审计公正的基础,审计缺乏透明度是审计舞弊和审计失效产生的前提。银河股份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不定期以《内部审计简报》、《内部审计通报》和《管理建议》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和管理层反映和通报内部审计动态、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管理建议等重要信息,其中《内部审计简报》、《内部审计通报》面向公司全体员工,通过提高内部审计透明度,不但使董事会和有关方面及时获取公司运营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有效履行受托责任,而且树立和维护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六是后续审计力度得到增强。内部审计的成果最终体现在整改落实方面。过去,公司内部审计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突出表现在审计和整改相脱节上。新体制实施后,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与管理层也保持了必要的沟通。在董事会的支持和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从根本上具备了作好审计后续工作的动力和体制保障,2007年内部审计共完成审计项目43个,提出审计意见343条,被审计单位已经落实整改意见329条,整改落实率达95.9%。由于后续审计工作得到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得以实现良性循环。
七是坚持服务宗旨,构建互信、和谐、协调的内审沟通机制。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要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审计效能最大化,必须建立起互信、和谐、协调的内审关系。银河股份审计委员会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每个审计人员都要坚持将服务宗旨作为内审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倡导内审人员主动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起协调、融洽的工作氛围,加强沟通与合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一年来,对新体制下的内部审计改革和审计力度的加大,有关方面由最初的不适应到逐步适应,并给予积极配合支持,不少审计出的问题,审计结论尚未下达,被审计单位就已经进行了整改,通过审计双方有效沟通机制的建立和人际关系的改善,不但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了审计效率、实现了审计目标,而且强化了被审计单位和员工的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随着内部审计沟通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及不断完善,必将推进公司加快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转型的步伐。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以管理审计为重点,融合财务审计,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这需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工作,在组织公司所有部门和单位进行内控自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评价,增强全员内控意识;其次是按照内部控制五要素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对部门及分高管层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的项目和权重之一。使审计评价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促进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完善;二是研究和启动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如何与被审计对象任用和考评相结合问题,使经济责任审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充分运用外部审计成果,负责对外部审计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追踪审计;四是加大对内部审计队伍的培训力度。
思考与建议
(一)关注内部审计体制创新,探索公司治理最佳内审模式。体制创新是改革的前提和保障,无论是投石问路还是抛砖引玉,都是为了探索有利于保障股东权益和推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最佳内审模式。经济越发展,内部审计越重要,这已成为不争的共识。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体制有多种模式,无论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还是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乃至管理层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都应该给予关注,奉行百花齐放的方针,在发展和比较中,探索和推行公司治理的最佳内部审计模式。这对改进和提高股份公司董事会治理效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效应。
(二)完善内部审计模式,实现防弊、兴利、增值目标的有效结合。确定内部审计模式必须基于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审计职能和目标的定位并考虑到以下两点:1.公司治理关注点之一是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2.外部审计以审查内部控制为手段,以审查会计报表为目的;而内部审计以审查内部控制为目的,以审查会计报表为手段。这种审计理念和方式上的差别,是确定审计模式必须关注的。
综合以上两点,股份公司应构建以管理审计为重点,融合财务审计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通过行使监督、评价职能,促进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效率的提高,实现传统的内部审计查错防弊目标与兴利和增值目标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实务还停留在防弊与兴利阶段,但增值是今后内部审计发展的目标。实际上反映内部审计成果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已经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出为公司增加价值的作用,如真实反映收入、剔除不合理支出等都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因此,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查错防弊与兴利和增值目标的共存、互动关系,对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至关重要。
(三)适应蓬勃发展的内部审计要求,正确把握内部控制内涵。目前,人们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实施仍停留在管理制度的控制层面,这种状况不适应蓬勃发展的内部审计要求,我认为应注重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内部控制内涵:
内部控制责任的全员性。根据传统的管理学理论,控制是管理的核心内容。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内部控制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说,内部审计是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来把握整个管理活动的。不仅董事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公司每名员工都应对内部控制分担责任,内部控制人人有责,责任的全员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内控理念,增强组织整体控制水平。
实行“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有效结合。初期的内部控制理论强调硬性控制,控制目的是将一切置于管理层掌控之中;现代内部控制理论则强调“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结合,软性控制主要是体现精神层面的主导作用,在良好企业文化氛围中产生的核心价值观能使组织中所有人员自发追求较高层次的标准,这就是企业核心价值观主导下的内控意识和内控能力,既包括高管层的管理基调,也包括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和自律行为,通过实行“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有效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硬性控制的局限性,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使内部控制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四)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的步伐。信息化是审计领域的一场革命。随着信息技术在经营管理中的广泛应用,新型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出现,业务数据、业务流程更加复杂,审计的外延和内涵不断发展,需要认真研究信息化条件下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银河股份通过二次开发非现场审计软件系统来监测、评价整个业务运营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的结合,控制业务流程和各种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分析造成风险的原因,提出控制风险的对策。审计信息化的不断拓展,将转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维和工作方式,推进内部审计的现代化步伐,逐步实现:在审计环节上,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过渡;在审计方法上实现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在审计方式上由现场审计为主向远程非现场审计为主、现场审计为辅的先进内部审计方式转变,从根本上提高现代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最大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愈加密切。因此,有关方面应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㈧ 常见的金融骗局有哪些如何防范
一、 金融风险的危害及表现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
(二)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风险可能来自市场利率的变动。
(四)风险可能来自汇率的变化。
(五)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不适时宜或失误。
(六)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重要人员的违规经营。
(七)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
(八)风险可能来自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使用。
(九)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的过快发展。
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监管一般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内容。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基本要求--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当局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力的可靠法律保证;对监管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总体法律规范之下,监管当局应当并能够制定具体的监管规章或监管指导原则;金融监管必须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杜绝监管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与要求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通过在金融机构审批环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保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并与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业务营运监管的内容与方式
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监管的具体内容在各国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
制等几个方面。
对金融机构的营运监管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实现的。
非现场监控是监管当局通过现代化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 现场稽核检查,指中央银行派专人进驻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情况实施全面或专项的检查、评价和处理。
四、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一)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
对金融机构的一般性问题,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要视情节轻重,依法
对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化解风险的措施
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央银行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性接管。 当个别金融机构遇到无法克服的临时流动性困难,有可能动摇公众信心或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时,监管当局根据需要可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临时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救助。
如采取了纠正措施或紧急救助之后,金融机构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中央银行则应尽力促成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兼并或收购。
当所有努力都无法奏效时,中央银行将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断然措施,以防止危机蔓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完整与稳定。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除了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以外,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是公司企业最高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一、有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恰当的职责分离
(三)严格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四)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
(五)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效的内部审计
二、当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状况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在督促我国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2.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
3.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内部稽核。
当前,在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方面,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树立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
2.强化统一法人制度
3.健全决策组织,完善组织结构
4.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5.加强内部稽核
6.对金融机构的重要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
四、金融诈骗及其防范
金融诈骗,是诈骗犯罪在金融行业的表现,从本质上讲,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金融机构资财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国家资财遭受损失的行为。
金融诈骗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在我国,近年来金融诈骗事件也时有发生,手段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非法集资诈骗
(二)金融票据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
(四)有价证券诈骗
(五)电子计算机诈骗
(六)假冒金融机构诈骗
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发案率比较高,造成国家资财的巨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要有效地防止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