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原因
1外部成因
(1)法律不完善
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性的法律,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出台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而对于由内部控制所引起的高管越权、大股东占款等问题则规定的少之又少。比如中航油巨亏事件暴露后,新加坡立即进入由新加坡商业事务调查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交易所负责的刑事调查程序。在调查过程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被拘捕,同时中航油另外四名高管的护照被新加坡警方收缴,并限制出境。而在国内,竟没有首先进入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先进行重组,再追究责任,明显我国法律存在程序上的不合理,给相关责任人逃脱处罚的机会。
(2)证监会监管不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负责制定发行证券的规则、审核并监管企业发行证券。但在实践运行中,证监会的监管作用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十分有效,主要由于一处罚不及时,二处罚力度小。
2004年12月,证监会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原因是该公司自1997年至2001年利用募集资金38300万元和自有资金305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虚开销售******虚增利润15800万元,将证券投资转回收益11124万元冲销费用虚构利润。时隔三年,证监会的处分早已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了。
又如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虚构税前利润6354万元,多披露募集资金2926万元投入项目投资、帐外应付票据22533万元。该公司还以自然人名义帐外出自设立7家子公司,用于买卖股票、资金划转等。然而证监会与2005年8月处理结果是对天一科技处以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给预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可见证监会若执法不严,处罚不力,违法不究,将很难起到遏制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作用。
(3)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
我国的资本市场较国外的资本市场相比有诸多的不完善之处,运行机制和法律法规都还很不健全,交易不规范,暗箱操作,非法牟取暴利时有发生。同时,且普遍存在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现象,如果要求完全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投资者将更加失去信心,导致市场更加混乱。
另一方面,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得流通股仅占总股本的31.6%,这使得中小股东要权衡实行监控的成本与收益,理性的选择就是放弃监控权,采取“搭便车”,以二级市场的交易为主,因而关注点放在了企业的营运结果上,而放弃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
(4)外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忽视
外部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这两方面对内部控制的监督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政府审计的主要目标仍是查处违规违纪,近年来已经向会计报表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方向靠拢,但对公司内部控制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形成对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约束、检查和奖惩,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而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所关注,但其调查也多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无法起到完善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
(5)理论自身缺陷
内部控制理论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即使设计的再完美,仍难以保证绝对预防或察觉所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内部控制主理论要有以下几方面缺陷:
○1环境是变化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固定的。企业所面对的环境不断变化,内部控制制度若要达到让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保护资产等目的,就必须不断随着环境的变化更新,调整过时的条款。然而企业中的制度基本上是不会变的,这和时刻保持内部控制的先进性产生了矛盾。
○2内部控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内部牵制。这是内部控制最早提出的内容,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但如果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的人员互相串通,那么内部控制的这一内容将失去意义,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出纳和会计合伙挪用公司资金,保管员和财产记录员联手作假,都将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公司发生舞弊现象。
○3成本效益原则是所有企业一贯支持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方面也不例外。控制环节越多,控制措施越复杂,相应的控制成本也越高。如果增加的控制环节过于降低工作效率,就可能会放弃实施这项内部控制。由于企业资源有限,对于很少发生或不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企业不会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但当这些经济业务发生时,就没有相应制度来对其进行约束了。
○4各种控制程序都是针对其相应的内容由执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控制的工具。但对于执行人员的行为,该程序却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这是程序无法避免的缺陷。当内部控制的监督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不正当使用权利时,内部控制也将完全失去租用。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将按照管理人员的意图运行,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决策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决策出了问题,贯彻决策人意图的内部控制也失去了相应的控制职能。
2内部原因
(1)产权不明晰
产权明晰有利于协调劳动者行为、分为劳动成果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产权不明晰,委托人和代理人就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无法对代理人进行有标准的考核,代理人也因此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而容易引起随意决策和浪费行为。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不明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内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控股权实质上仍然是国家所有。国家是人民意志的代表,人民就是国有股的所有者,是企业的委托人。但是这仅是名义上的所有,实际上任何的个人都无权对其拥有产权的国有资产自行决定处置。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出资人缺位”,产权不明晰。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对自己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了他们无视内部控制制度,只关心自己的利益,甚至通过损害企业利益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2)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根据规定,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人选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其中就存在着缺陷。任命与薪酬都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董事会又由大股东支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根本不能完全保障。
此外,独立董事多来自于上市公司外部,不在上市公司中任职,这就使得独立董事信息不对称,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许多内幕或刻意隐藏的问题很难发现。独立董事又大多是兼职,每年召开董事会次数有限,仅靠几天的会议就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显得有些草率。
(3)股权结构缺少监督
就前面提到,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和约束。在2004年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1066家样本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中,84%的上市公司董事长、68%的上市公司总经理来自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投票权过半数的达64%。[9]这表明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和控制权,其他董事根本没有权利来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对于机构投资者,流通股只占总股本的1/3,也无法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大的影响,无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起到制衡的作用。没有有效的监督,内部控制也无法使管理人员自觉的遵守。
(4)缺乏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有反馈的支持。内部控制评价机制是完善内部控制的必要工具,是保证内部控制顺利实施,起到应有效果的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都有较为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对其执行效果和制定标准却没有一个准确的评价机制。究竟内部控制执行的情况如何,内部控制的制定是否合理,如果这些都不得而知,那么内部控制的完善进程将相当的缓慢。
(5)没有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认同关系、历史传统、价值理念、信仰、思维模式和行为准则。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践经验的沉淀和升华,是企业员工实现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核心支点,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准。[10]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依赖于健康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对待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态度,是企业管理行为在企业全体员工中形成的精神上的结果。如果企业文化是积极、敬业、诚信的,与内部控制制度相协调,那么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就都会降低,执行效率也会提高。反之,消极的企业文化使员工对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游离于制度之外,导致内部控制的实施效率低下,成本提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存在两种不健康的企业文化:
○1无明确企业文化。有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十分明确,规定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但没有明确的文化理念,没有对员工进行价值观的倡导,使内部控制的执行缺乏活力,员工没有积极性主动执行。
○2过激文化。有的企业会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远大抱负和文化理想,倡导超出企业范围的使命感。大而空的口号让员工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而忽视了现实中的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十分不利。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很多的问题,应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整改和完善。但鉴于篇幅有限,笔者认为要对公司有实际借鉴意义,应从公司的可操作性出发,站在公司管理层的角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
通过以上对内部控制理论的回顾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以COSO框架为基础,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完善。虽然企业风险框架理论是内部控制的最新发展,其内涵相对COSO加入了更多的目标和要素,相对更加完善,但我国现在理
『贰』 市场失灵和官僚制度失灵哪个更可怕。原因
市场
除非,在没有规矩和法律;
或者
不执行法律的地方。
否则,是不会出现所谓的失灵的。
因为,人类的常识,是与荣共荣的过好生活。
自由竞争的市场,不会有这个问题。
官僚体制
没有任何情况,能够没有官员的政府管理的发生。
所以,体制是从来,几乎都没有过问题的。
问题,会出在,对于法律的:
不依法。
从来如此。
『叁』 以新中国金融历史为例,90年代金融行业也面临非常大的挑战那为什么中国经济为什么还能够持续高速增长
那时主要是97金融危机。
当时的我们应对适当。
『肆』 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还是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为什么
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
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1月份第一周,里森持有合约3024份,20天后,即持有合约16852份,短短20天内,合约持有额增长4倍。
到2月中旬,里森持有的合约突破20000份,比在同一市场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头寸多出8倍。这个信号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没有被巴林银行的最高管理当局注意到从而做出应有的反应。总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了,预警系统失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巴林破产后不久,该银行高级主管人员称对里森在新加坡的所为一无所知,直到里森辞职的那天,即2月23日,公司的风险报告仍出现交易平衡。
但是,据新加坡有关当局说,巴林在1995年2月头18天里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1.28亿美元作垫付维持金之用;
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4月5日对英国公共财政部及内务委员会的国会成员说,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其新加坡分部汇去7.6亿英镑现金。
(4)金融机构制度失灵扩展阅读
1992年,28岁的尼克·里森被巴林银行总部任命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负责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实际从事期货交易。
从1994年底开始,里森觉得日本股市将上扬,未经批准就做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期望利用不同地区交易市场上的差价获利。在已购进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后,里森又在日本债券和短期利率合同期货市场上作价值约200亿美元的空头交易。
不幸的是,日经指数一路下跌,并于1995年1月跌至18500点以下,在此点位下,每下降一点,便损失200万美元。里森又试图通过大量买进的方法促使日经指数上升,但失败了。
随着日经指数的进一步下跌,里森越亏越多,眼睁睁地看着10亿美元化为乌有,而当时整个巴林银行的资本和储备金只有8.6亿美元。尽管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但都以失败告终。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
『伍』 求!!!由于内部控制失效给投资业务带来失败的案例
分析:一.原因 1.巴林集团管理层的失职 在考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否称职时,有一点必须先弄清楚,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没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或任何清算会员的事务的责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只是个供清算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场所。不过,即使如此,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还是有机会识别并反映其会员有不正当行为的征兆的。 这种机会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现。当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中存在若干异常,并向巴林集团提出了一些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征询。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较早发现里森活动的。根据官委清盘人的观点,如果巴林集团的管理层适当检讨并理解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致该集团的信中所表述的忧虑,那么倒闭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盘人认为巴林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态度尤其该受到严厉指责,该回信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作出许多毫无基础的错误保证。同样,琼斯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两封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对问题掉以轻心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我们无法理解,琼期作为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财务董事,何以未经独立地详细了解整个事件,就在里森草拟的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征询里森交易活动的复函上签字。 2.松散的内部控制 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1月份第一周,里森持有合约3024份,20天后,即持有合约16852份(短短20天内,合约持有额增长4倍)。到2月中旬,里森持有的合约突破20000份,比在同一市场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头寸多出8倍。这个信号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没有被巴林银行的最高管理当局注意到从而做出应有的反应。总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了,预警系统失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巴林破产后不久,该银行高级主管人员称对尼克·里森在新加坡的所为一无所知,因为直到尼克·里森去职的那天,即2月23日星期四,公司的风险报告仍出现交易平衡。但是,据新加坡有关当局说,巴林在1995年2月头18天里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1.28亿美元作垫付维持金之用;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Eddie George)4月5日对英国公共财政部及内务委员会的国会成员说,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其新加坡分部汇去7.6亿英镑现金。 破产前的巴林运作机构,里森主要是与巴林公司的伦敦总部、东京分部及香港分部交易。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仅有少数客户,其中三个为巴林分支,另一个是巴黎国家银行,每笔交易都会经过一家巴林分支,因此,巴林主管完全不知晓里森所作所为是不可能的。里森后来在狱中感慨:“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置信。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造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却仍旧支付这些钱。”可以说,巴林银行的倒闭不是一人所为,而是一个组织结构漏洞百出的、内部管理失控的机构所致。 3.业务交易部门与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尼克·里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结算,这与让一个小学生给自己改作业、打分没什么区别。这种做法给了里森许多自己做决定的机会。作为总经理,他除了负责交易外,还集以下四种权力于一身:监督行政财务管理人员;签发支票;负责把关与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对账调节;以及负责把关与银行的对账调节。行政财务管理部门保留各种交易记录并负责付款。虽然公司总部对他的职责非常清楚,尚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他们生怕因得罪他而失去了这个“星级交易员”。他既负责前台交易又从事行政财务管理,就像一个人既看管仓库又负责收款。由于工作便利,尼克里森的代号为“88888”的误差账号用了1年多,直到1995年2月23日他辞职时才被发现。 伦敦总部也曾想到确定来自新加坡分部的利润是否能够长期持续下去,还派了一个审计组来到新加坡分部。审计组主要依靠里森提供的情况,编制了一个长达四页的报告。他们对公司一般性风险有所了解,在报告中这样写道:“管制有可能被总经理一人取代”,“他负责前台交易及财务管理”,“可能会以集体的名义作交易,并保证按自己的意图去交割和记录”。但是报告接着又说,“鉴于行政财务管理方面缺少有经验的资深骨干,总经理必须积极兼任交易和后勤管理两职,”同时报告还指出,“在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存在着离开交易正常轨道做违反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规章之事的可能”。审计组对里森的交易策略也非常了解--许多交易并非是低风险的套利,而是日经指数的单向高风险投赌,“虽然风险高,却可能有更高的回报”。 4.代客交易部门与自营交易部门划分不清 以一个公司的资本作交易叫做公司自营交易,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代客户交易。当然,第二种情况公司会问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交易费。比如说我们大家熟悉的股票交易,公司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做交易,当然有时也提供一些建议。由于公司仅仅按照客户的要求代其行使权利,如有损失客户自己负责。由于所得利润归客户,出现维持金不够的情况也应由客户自己垫付。 尼克·里森所做的交易也曾受到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同行们的质询,但是他总是说自己是代客户交易。也有人提出尼克·里森在对巴林撒谎,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在许多公司里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的混淆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5.奖金结构与风险参数比例失当 许多公司为鼓励员工辛勤工作,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一般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经验、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来确定,各个公司规定不一。当然,表彰工作成绩是一回事,根据交易所得利润支付大笔奖金,而不考虑公司的风险参数或公司的长期策略,则是另一回事。巴林一直将公司50%的毛利作为奖金发给雇员。这个百分数比绝大多数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亿英镑(1.61亿美元)奖金在公司倒闭前几天刚刚宣布分配。几个主要总裁可望拿到100多万英镑。奖金时常是根据一个小组或个人在前一年所赚利润决定的。这种把交易员的收入与他的交易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刺激了交易员的贪利投机,高额的奖金使得雇员急于赚钱而很少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陆』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三大风险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版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权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
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6)金融机构制度失灵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
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
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
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
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
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
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
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
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
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
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
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
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
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
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
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
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
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
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
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
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
『捌』 某企业组建不久,财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现金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2001年新企业会计制度出台,使企业会计处理有了更为明确可行的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我国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化。但新会计制度的适应范围明确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执行本制度。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表明适用于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因此,如何规范中小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以及加强财务管理的问题,显得十分紧迫。下面笔者主要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作些探讨。一中小企业的地位和财务管理的现状1999年底,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局共同修订了《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新的划分标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标准,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划分的标准为: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以上;中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低于5000万元以下的均为小型企业。按新的划分标准,以199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国家统计局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小型企业占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可见中小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僵化落后,使企业管理局限于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中,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例如,政策的“歧视”使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不能公平竞争;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干预,使中小型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财务管理受企业领导的影响过大;等等。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融资困难,周转资金严重不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其主要原因:第一,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第二,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其贷款不够热心。第四,中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2财务控制薄弱,缺乏科学性中小企业财务控制薄弱主要表现是:第一,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第二,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第三,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第四,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追究,资产浪费严重。3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三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双重因素造成的。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政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发展的政策(1)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资产经营的能力差,这就决定了它通过市场融资资信是很低的,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稳定的融资机制给予适当的扶持。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对中小企业都没有任其自生自灭,而是把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比如,不久前我国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委员会,设立特定基金。按地域成立管理委员会,打破分行业管理格局。特定基金包括担保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型企业的入会费,实行基金封闭管理运行,集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10部委不久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无疑会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其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及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2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1)强化资金管理要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资金的使用和周转牵涉到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2)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合。比如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要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比如,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有效配合。(3)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和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结合企业的特点,采取定期盘点和轮番盘存的方法,清查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妥善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4)加强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近年来,很多中小企业陷入经营、流动资金紧缺的困境,加强存货及应收账款管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加强存资管理,尽可能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保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内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挂账已久的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玖』 市场失灵的危害性 举例说明
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经济能够在自发运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使社会上现有的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状态。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自由放任基础之上的市场竞争机制,并非在任何领域、任何状态下都能够充分展开;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或场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正确的资源配置结果。这些问题就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固有的缺陷或不足,西方经济理论将它们统称为“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
房地产行业中的市场失灵
自2003年以后,中国的房地产业中又一次出现了严重的泡沫,以致中央政府不得不在2005年年中和2006年年中两度出台了一系列调节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试图遏制房地产市场上的泡沫。
其实,20世纪90年代中国已经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房地产业泡沫。那一次的所谓“房地产开发建设热潮”,在南方的许多城市导致了严重的土地和房产投机买卖。而那一次房地产泡沫的破灭,一方面在北海、海南留下了大批没有建成的“烂尾楼”,另一方面又给向房地产商贷款的银行造成了大量坏账,使在泡沫中购买房地产的个人和单位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济自由主义的信徒们总是说,房地产业的问题并不是由市场化带来的,而是市场化不够造成的,是政府的干预造成的。这完全是回避问题实质的谎言。实际的事实是,在房地产这个行业中,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失灵的,仅仅依靠市场交换并不能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业中的市场失灵”,并不包括前边所说的政府将土地批给少数私人开发所带来的问题。我们可以承认,那样作带来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是政府政策上的不公平造成的;而且那种作法本身并没有在房屋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方面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房地产业中的市场失灵首先在于,房地产业经营的商品--房地产具有特殊的性质,这种性质可以使房地产市场上出现长期而又严重的泡沫,这种泡沫不仅会使资源配置在时间和地点上严重扭曲,而且会造成整个经济的严重波动和巨大的灾难。
在中国最近这些年的房地产业中,不是为了自己居住消费而仅仅是为了再卖出而进行的住宅购买,被称为“投资性购房”。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设部2004年的调查表明,长三角地区住宅投资性购房比例为20%,北京住宅投资性购房比例为17%。在北京的这些“投资性购房”中,有28.5%在短期内转手,48%空置待涨,只有极少数用于出租。上海2004年次新房转让占二手房交易量的46.6%。这种为倒卖而购入房产的行为,是造成最近两年中国东部大城市中住宅售价暴涨的主要动力,它使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了12.5%。
在不易腐物品的市场上,由对未来涨价的预期而造成的过高价格印证了涨价的预期,很可能会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这就造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泡沫”--价格和涨价的预期互相推动,使过高的价格进一步升高。如果这种不易腐物品是可以由人们生产的(这适用于住宅,它是可以由建造而增加的),这种过高的价格就会刺激该物品的生产,从而增加该物品待售的存货。而不易腐物品的特点是,这样远远超出实际消费者的购买量的供给即使不能很快销售出去,该物品的持有者只要对未来的售价有足够的信心,他就不会为任何损失担心。这就使不易腐物品市场上的泡沫可以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持续甚至增大。
《混乱的经济学》一书第二章第三节中指出,由于对不易腐物品未来价格的预期“会强烈地影响当前的产量和价格,任何影响未来价格预期的因素都会对当前的产量和价格发生作用,这种作用有时会非常强烈。这些因素往往不是在当前市场交换中直接起作用的,有些看起来与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没有什么关系,有些甚至听起来荒诞不经。这些因素既包括各种各样的谣言、谎话、胡思乱想、胡乱猜疑,也包括各种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突发事件。”“因为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都会影响竞争市场上的物品价格,也就引起了许多人的野心。他们编造对自己有利的预测,散布可以由自己利用的情绪,甚至制造谣言,动员政府作种种姿态,总之是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影响人们的预期,以便操纵竞争市场上的价格来为自己牟利。在近年的中国的股票市场上,这些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
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同样的一幕。随着2002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不仅房地产商们自己在不断宣称房地产价格会不断上涨,大量的媒体宣传甚至“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在不断地给人们制造一种信念:中国的住宅价格将很快地上升。现在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切都是房地产商们有意制造的舆论。在今日的北京,街头到处立着销售房产的广告,报摊上卖的报纸中经常带着厚厚的“房地产报道”夹页。我现在已经对这一切产生了强烈的反感,因为我深信,这全是房地产商们花钱制作出来的,目的是指导舆论和人们的思维,让人们相信房价将迅速上涨,以便诱使人们去购买价格不断上涨的房产,使房价可以进一步上涨。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建设和销售热潮已经使房地产市场迅速地泡沫化。尽管2005年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业过热的政策措施,房地产市场上的泡沫仍在持续。2003年我国的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8亿平方米,2004年稍有下降,2006年第一季度又回升到1.2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3.8%。而我国的“商品房空置面积”这一统计指标仅包括新完工的商品房(“一手房”)中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并不包括待出售的“二手房”的面积。尽管未售出的房屋在急剧增加,但是2006年第一季度的住宅销售价格比上一年同期又有显著上升。
不过,任何市场“泡沫”都无法规避一个长远的命运:不管这种泡沫能持续多长时间,它最终都必将破灭,其原因就在于这种不易腐物品高价下的需求没有消费的实际支撑,靠的是以更高价转卖的预期。这样的市场泡沫总有一天会破灭。
在已经形成了严重的泡沫的市场上,价格还会进一步迅速上涨的预期终究会消失。特别地,一旦有任何因素(例如资金不足)有效地抑制了价格的上涨,价格进一步上涨的预期就必定会破灭。那时,为以更高价格转卖而购入该种不易腐物品的人会争相抢先出售他们本来不需要的东西,而愿意购买的人则只剩下了想消费并有购买力消费该物品的人。于是就出现了该种物品价格的暴跌,而且价格会由于待出售的该种物品过多而跌得过低。这就是所谓“泡沫破灭”。
日本20世纪80年代房地产与股票的价格不断暴涨,最终导致了90年代的“泡沫经济破灭”。据日本官方的经济企划厅公布的数字,在日本的“国民财富总值余额”中,土地的余额1989年为1982年的2.5倍,土地“财富”的“增长”占了这期间日本“有形资产”增长的四分之三,仅次于金融资产中股票的增长。而日本的地价指数与批发物价指数之比,如以1956年3月为1,则1990年3月已达68.2。有一个著名的例子,说当时东京市中心某地块的价格,足以买下美国的全部土地!日本经济学界一直认为,正是这次的以房地产和股票为中心的“泡沫经济”的破灭,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的长期萧条。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夕,泰国和香港等地的房地产业也陷入了泡沫之中。 泰国的众多私营金融机构--所谓的“财务公司”将其资产的30%投入房地产开发,在造成价格上涨的同时使房屋的空置率达到了21%。香港银行贷款总额中房地产贷款所占的比重竟达40%以上,使1997年第三季度住宅价格比1996年底高39%。而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短短几个月中,泰国曼谷繁华商业黄金地段的房价就下跌22%,香港的楼宇价格也下降20%以上。有资料说,到2003年,香港的楼宇价格与1997年的最高点相比已经累计下跌了一半,大批贷款买房者变为“负资产”。
中国的房地产泡沫正在走向这样的结局。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房协蔡金水的研究表明,从1998年至2004年,北京商品住宅竣工总面积达到11475万平方米,同期销售面积为8776万平方米,有2700万平方米面积剩余未售。2004年北京市商品房开复工面积9931万平方米,商品住宅施工面积达到6759万平方米,相当于此前5年平均销售面积的4倍多。而从1992年以来,北京新建的住宅已达到2.4亿平方米,按北京居民人口数计算人均超过25平方米。
当然,这个北京居民数字没有包含近年来大量涌入北京的所谓在京“外地人”。但是即便考虑到这些人,以北京人口为1,800万人来计算,如果将正在施工中的和已批住宅用地也计入,北京的人均建筑面积也可达到37平方米;目前北京开发商手上有14410公顷左右的建筑用地可用于房地产开发,这些土地建成商品房后北京按1,800万人口计人均可有50多万平方米住宅。而在高度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20世纪80年代末的人均居住面积也不过34平方米。这样看来,如果北京的房地产业还以2004年那样的泡沫速度发展下去,未来的泡沫破灭和经济震荡就不可避免。
房地产业的泡沫破灭通常都与大量的银行坏账、经济衰退同时并发,交互作用。由于有房地产业这样一类行业存在,在一个完全由竞争性的市场组成的经济体系中就会形成自发的经济波动,而这种经济波动的根源就在于现实的竞争性市场所固有的那些特征。《混乱的经济学》第二章第三节对此作了系统的论述。这种自发的经济波动、特别是周期性地发生的经济衰退,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不仅如此,房地产业的泡沫还造成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巨大扭曲,降低了人民大众的福利,表现出市场失灵的另一个更严重的后果。当房地产业出现泡沫、住宅价格过高时,那些真正为消费而买房的人付出了过高的代价,遭受了巨大的福利损失,个人和社会的资源配置都不能不发生扭曲。而当房地产业的泡沫破灭、住宅价格过低时,真正为消费而买房的人买到了价格过低的房子,似乎是占了便宜,但是这并不能补偿在泡沫中以过高价格买房的人所遭受的损失,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在期限结构上仍然是扭曲的;而房地产业泡沫破灭时住宅价格过低,这本身就标志着过去建造的住宅过多,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在中国最近十几年的房地产业中,还出现了另一种“市场失灵”。严格地说,这种所谓的“市场失灵”不能算作真正的“市场失灵”,而是各级政府的主动政策干预所造成的问题。我们之所以还把它称作“市场失灵”,是因为它是在各级政府迷信市场并且自己采取似乎是“市场化”的行为之下产生的。这可以称为“半市场失灵”。
这种“半市场失灵”产生的根源,在于银行采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方式发放贷款,而地方政府则以“批地”给私人这种免费赠送土地的方式来“吸引资金进行城市建设”。银行采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方式发放贷款,意味着银行可以自由地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贷款,所需考虑的只是房地产开发商能否按承诺还本付息;而地方政府则想尽快地进行城市建设而感到资金不足,于是就以免费赠地式的“批地”这样的优惠来“吸引房地产开发商”,企图以此诱使房地产开发商们投入资金来建设本地的城市和居民住宅。
各级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发生的两轮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90年代初的那次房地产泡沫,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相互反复倒卖免费“批”来的土地,表现为地产的这种投机买卖导致的房地产价格暴涨;而在目前的这一轮房地产泡沫中,房地产开发商们在“批”来的免费得到的土地上建造商品房高价出售获取了暴利,受这样的暴利吸引而不断鼓动各地政府帮助他们圈地赚钱,并且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煽起房价上涨的预期,助长房地产业中的泡沫。我在《从单位分房变为批地私人开发是一场大掠夺》一文中指出,这种批地私人开发的作法本身就是将城镇土地的级差地租白送给极少数私人房地产开发商,是对人民财富的不折不扣的掠夺。
各级地方政府批地给私人开发,口头上的理由是吸引私人资金建设本地的城市和居民住宅,表明上看似乎是增加了本地城市建设的资金。而在实际上,地方政府批地给私人开发总的来说在财务上是得不偿失。
房地产开发商在免费得到的土地上建成并出售商品房(包括住宅和商务房),并不是对任何人包括地方政府的优惠,因为他们把这些商品房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会获得巨大的暴利,这种暴利已经成了最近一些年中国新富翁产生的主要途径之一。
相比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免费为地方建设所作的贡献,也即免费为地方政府提供的房屋和城市建设服务特别是城市的基础建设,则是微乎其微。当然,这里说的“房地产开发商免费为地方建设所作的贡献”,并不包括他们免费赠给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的房子。我们有足够多的证据,表明房地产开发商赠给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的房子数量不在少数。但是,这是政府官员个人收受的贿赂,严格地说是房地产开发商给地方政府造成的危害,而绝不是房地产开发商免费为地方建设所作的贡献。地方政府只要把它们批给房地产开发商免费使用的土地拿出来公平拍卖,所获收入肯定比房地产开发商真正免费为地方建设所作的贡献在价值上要高出不知多少。
我们之所以说这样批地给私人开发造成了“半市场失灵”,是因为表面上看,地方政府批地给私人开发似乎是在与私人房地产商作一笔“市场交易”:我给你土地,你给我建设城市和居民住宅。这里的“市场失灵”表现在,这种城市建设模式不仅将巨额社会财富送给了少数私人,造成了急剧的贫富两极分化,而且也在实质上大幅度减少了政府的合法收入——即使政府公平地拍卖土地,而不是把它们批给房地产商免费使用,政府最终获得的收入也会大大提高。此外这种开发建设模式还助长了房地产业中的泡沫。
各级地方政府能为它们批地给私人免费开发提出的唯一理由是,它们自己当时没有掌握足够的资金,需要吸引和利用房地产商们的私人资金。可是实际上,在最初实行这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时,真正由房地产商们自己投入的仅仅是少数港台商人的私人资金。就是这些房地产商们真正的私人资金,也通过以小搏大式地占有城市土地级差地租收入而获得了异乎寻常地优厚的回报,我相信这是李嘉诚迅速窜升为世界顶尖级富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各级地方政府真正吸引到的房地产商们投入的资金,其实绝大部分归根结底是银行的资金,是房地产商们通过各种途径最终从银行借入的贷款,而且其主要来源是中国国内的国有银行。
为什么银行会让自己的资金通过种种渠道借给房地产开发商?是市场经济的经营环境诱使它们如此。在市场经济的经营环境下,能够提出房地产作抵押品的人给银行提供了收回本息的最可靠保证,向这些人贷款是最有利的贷款业务。恰恰是市场经济的经营环境会引导银行争相把贷款送给拥有高收益土地的房地产商,而国有银行一旦真正实行市场化经营,它也会不例外地走上这样一条经营道路。事实上,正是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保证自己贷款的安全而大量向购房者发放按揭贷款的行动,引发了中国最近的这一轮房地产泡沫。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明白,那些“空手套白狼”的白手起家者们是如何通过开发房地产而暴富的:只要从银行借到了大笔资金,就能够让地方政府批给更多值钱的好地,在这些地上开发房地产后偿还贷款就有了保证;只要有一块值钱的好地,银行就会借给大笔资金,用这些资金开发的房地产销售后足以偿还银行贷款。在求政府批地和从银行借钱这两个环节中,只要突破一个环节,往下的良性循环就足够保证暴富。而有足够精明度的人会两头行骗:对地方政府说自己有钱而套取批给的土地,对银行说自己有地以获取大笔的贷款。只要骗术高明,既没钱也没地的骗子就可以很快变为巨富的“房地产开发商”。这就是我们说的“半市场失灵”的本质。
这样的“半市场失灵”不仅靠批地给私人开发而得逞,还以银行与地方政府各自为战、各自为政为前提。如果整个银行系统真能与各个地方政府有效地沟通和联合,这种“半市场失灵”本来就不会发生:如果地方政府掌握的土地开发后真能赚钱,银行可以放心地以土地作抵押贷款给地方政府,这样它的本息回收同样有保障,批地给私人开发造成少数人掠夺公众财富的后果就可以避免。
但是最近这十几年来,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路就是要银行实行彻底的市场化经营,完全切断与政府和国有部门的联系。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下,银行可以自由地向私人发放贷款,但却不能与各级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各级政府可以自由地批地给私人开发,却不能为有规划的城市建设获得银行贷款。这必定导致银行与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反而便宜了两头行骗者同时套取地方的土地和银行的贷款。再加上批地给私人开发而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平拍卖,就必然导致了“半市场失灵”。
如果我们真要追究责任,说清到底谁应当为房地产业中的泡沫和社会财富落入少数人手中负责,地方政府、银行甚至房地产商们可能都有足够的理由说责任不在自己:银行会说它贷款给房地产商是为了提高贷款的质量,地方政府会说它批地给房地产商是为了吸引本地极其缺乏的资金,房地产商则会说它使用地方政府批给的土地盖房出售是为了帮助地方搞好经济,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一不留神”就发了大财。其实,恰恰是这种“找不到罪魁祸首”的状况才最能够说明,问题出在“制度”上,出在将房地产业放给“市场”任意摆布上。
参考资料:http://210.41.4.20/course/59/59/3/3-1-1.htm
『拾』 举例说明什么是市场失灵
举例: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遵循的是资本与效率的原则。资本与效率的原则又存在着“马太效应”。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看,这是属于正常的经济现象,资本拥有越多,竞争中越有利,效率提高的可能性也越大,收入与财富向资本与效率也越集中;
另一方面,资本家对其雇员的剥夺,使一些人更趋于贫困,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进一步拉大。这种拉大又会由于影响到消费水平而使市场相对缩小,进而影响到生产,制约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使社会经济资源不能实现最大效用。
(10)金融机构制度失灵扩展阅读:
造成市场失灵的两个主要原因为:
一、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巿场决策机制。
二、次佳的巿场结构,垄断市场的形成。
巿场失灵在某些经济体的存在通常引起究竟应否由巿场力量引导运作的争论。而这也产生要用什么来取代巿场的争议。最常见对巿场失灵的反应是由政府部门产出部份产品及劳务。然而,政府干预亦可能造成非巿场的失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市场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