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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机构海外

发布时间:2021-07-02 11:53:21

1. 灾难发生后,日本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出售海外资产,将资金转移到国内进行灾后重建,日元急剧升值

一个是横向比较的结果,一个是纵向比较的结果,二者都只是从某一个方面的分析,都不全面。

2. 金融机构海外业务包括哪些

外资商业银行可分两类: local in VS 没有local in的银行。简单说就是是否在国内有独立法人,有人民币牌照可以做业务。
没有local in的银行在中国国内通常做的业务就是总部global banking业务的延续,local in的银行业务可以分位Consumer Banking,Global Banking,Corporate Banking,Global Market。

打了很多,还是删了。
做一个总结 - local in的外资银行在国内基本上都是不赚钱的或者只赚很少,公司不赚钱,在员工身上的投入自然不会很多。现在所有的外资行都在裁人或者变相裁人。在RBS,ANZ把自己零售银行的业务卖掉之后,可能还会有其他外资行考虑售卖自己在中国的业务。因为不赚钱呀!!

工作内容呢,很多职位只有外资行才有或者听上去职位名称是一样的但做的内容不一样的。外资行跳来跳去现在看来其实没什么意思了。
我们常说外资行有一大批职位的人真的废了,他们出了外资行这个圈子根本找不到工作。但这个圈子又在一步步的缩小。

嗯。。。如果你是做FI,TB或者dealer,外资行还能做一做,其它位置不建议

3. 东京金融市场的东京金融市场详细介绍

进入20世纪,日本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金融业走上了集中的道路。东京金融市场的规模随着海外市场和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而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的金融资本高度集中,完全置于军国主义政府的统治之下,资金首先满足侵略军军需产业的需要,使东京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外汇市场的活动几乎完全停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金融机构经过整顿,到50年代初期,东京金融市场恢复正常活动。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期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东京金融市场也成为世界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
金融机构 大体可分为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政府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①中央银行。即日本银行,是日本金融机构的核心(见日本银行)。②民间金融机构。有13家城市银行(包括1家外汇专业银行)、64家地方银行、3家长期信贷银行、7家信托银行、69家相互银行以及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 林、渔 )业协同组合、农林中央金库等等。此外还有21家人寿保险公司、22家财产保险公司和短期资金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机构的主体。③政府金融机构。有进行贷款业务的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和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等10家公库。此外,还有吸收民间资金的邮局、资金运用部简易保健年金等。政府金融机构的作用是从政策方面补充民间金融机构活动之不足。④外国银行。在东京设立营业机构的有70多家。
特点 主要是:①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日本企业的外部资金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向资金供应者(个人和企业)筹措的,即个人和企业将多余资金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它集中起来提供给企业,因此通常称为间接金融。间接金融在金融市场上约占60%。直接金融指个人和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购入证券(主要是股票),直接向企业投资,它在金融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还不到5%。
②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程度大。
③民间大银行经常发生超贷现象。民间银行特别是承担对大企业提供资金的城市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经常超过自己筹集的资金。
④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筹集和运用不均。城市银行用于贷款和有价证券投资的资金超过所吸收的存款和以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而其他地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有价证券投资的资金则少于筹集的资金。城市银行的资金不足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过剩通过短期拆放、金融机构贷款和票据买卖市场进行调节。
东京短期资本市场 有短期拆放市场和票据买卖市场,这两个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对每天营业活动中发生的临时性资金不足和资金过剩进行调节的市场。还有可转让的定期存单市场和附带条件的债券买卖市场。政府的短期证券国库券在市场上虽有买卖,但尚未形成单独的市场。
①短期拆放市场。创始于1945年,是日本历史最长的短期资金市场。在市场上,城市银行是经常的拆进者,其他金融机构是经常的放出者。交易种类有当天借进、当天偿还,第一天借进、第二天偿还(如果拆进者不主动偿还,放出者也不催收,可无条件延期)以及7天期的交易等3种。交易时由短期资金公司充当经纪人。
②票据买卖市场。1971年创设。具体做法是由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开出票据,通过短期资金公司在金融机构之间买卖。交易期限为1~4个月。日本银行也参加短期拆放和票据买卖市场,通过本身参加交易调节市场资金的过剩或不足。
③可转让的定期存单市场。创设于1979年,是企业和各种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的市场。创设目的在于适应企业和各种团体运用大额剩余资金的特点,促进利率自由化,扩大短期金融市场调节金融的机能。定期存单每笔金额在 5 亿日元以上,期限3~6个月。
东京长期资本市场 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日本发行和流通的证券有股票和公债(包括国债、公社公团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包括事业债、金融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又都是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的。东京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统称证券市场)是规模仅次于纽约的世界第二大市场。
①股票市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的公司约1400家。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为83家。
②债券市场。由于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均不十分发达,新发行的债券在很大程度上靠金融机构认购,个人通过证券公司认购的比重较小。因此,本来应该反映长期资金供求的债券流通,在很大程度上受短期金融机构资金头寸变化的影响,很难形成适当的价格
东京外汇市场 广义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与一般顾客间进行的外汇交易。通常仅指银行同业间的交易市场。东京外汇银行间交易市场的成员为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经纪人和日本银行。日本银行作为大藏大臣(财政部长)的代理人参加市场,以政府外汇资金特别会计为后盾。视需要来干预市场交易,发挥调节作用,以防止汇价发生异常的大幅度波动,维持市场秩序。
东京美元短期拆放市场 1972年4月成立。在此之前,日本的外汇指定银行间调节短期美元资金的过剩和不足,均在欧洲美元市场上办理,东京美元短期拆放市场成立以后,基本上可以在国内市场上进行。美元短期拆放市场的成员和外汇市场相同。资金的流向是:城市银行将从欧洲市场上筹集的美元资金和对外贸易中获得的多余美元资金在市场上放出,由为筹集外贸交易需要美元资金的中小银行拆进。1980年末,交易余额为117亿美元。 随着日本经济国际化的急速发展,金融市场的规模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什么关系

JBIC属于政策性银行,全额负责ODA中有偿资金(即日元贷款)部分,其他形式的合作援助由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负责。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日文:国际协力机构,英文: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 JICA)成立于2003年10月1日(其前身是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该事业团成立于1974年8月1日),是直属日本外务省的政府机构。它以培养人才、无偿协助发展中国家开发经济及提高社会福利为目的实施国际合作,“携手共创美好明天”为该机构的宗旨。中国事务所成立于1982年,是JICA在世界101个国家设置的事务所中较大的一个,以培养人才和支援中国的国家开发建设为事业的中心。
日本政府于1995年决定将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合并。1999年10月1日,上述两大日本政府海外援助机构正式合并,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成立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目的是: 通过提供贷款和其它金融手段支持日本经济和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日本的进出口业务和日本的海外经济活动;稳定国际金融;促进发展中地区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不与商业金融机构竞争。

5. 海外金融业发达地区,如:欧美、日韩、新马泰、港澳台等地,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是否由当地央行统一规定

海外金融业发达地区已经完成了利率市场化,也就是说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交易主体自主决定,中央银行调控基准利率来间接影响市场利率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首先是从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开始的,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完成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继而美国自1980年开始,分阶段地取消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以1986年1月取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限为标志,美国实现了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随后加拿大等国也先后取消了对利率的各种限制。日本自1984年以来,已逐步放宽了利率限制。目前,日本中央银行对贷款、大额存款的利率限制已经基本不存在,对小额存款的利率限制也将在最近两年内取消。
1.美国的利率市场化
美国的利率管制是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开始的,并且是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出现的。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该银行法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会员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限制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1935年存款利率限制法对Q条款进行了修订,使其存款利率最高限不仅适用于联邦会员银行,而且还适用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1966年其适用范围又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其存款利率上限高出商业银行0.25%)。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金融机构为争夺存款,竞相提高利率而导致吸收存款成本过高,使银行贷款利率相应提高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危及银行的安全。这种管制利率的体制一直到60年代中期基本上没有重大变化。从6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持续的通货膨胀,使得金融市场利率不断向上攀升,如60年代中期,国库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而到1973-1974年达到7%,此后有一个时期甚至高达16%。市场利率的上升拉大了它和银行存款利率的差距,而由于Q条款的存在,存款金融机构不能通过改变利率而增加吸收存款,终致“脱媒”现象的出现(美国在1966年、1969年、1973-1974年、1978-1979年曾多次发生大规模的“脱媒”危机),引发货币信用危机。为求生存与发展,在存款金融机构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出现了绕过金融管制的金融创新,如大额可转让存款单、回购协议等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工具往往具有利率高、流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从货币市场上吸引了大量资金。70年代,银行和非银行存款金融机构普遍使投资多样化,努力适应市场利率不断上升的压力。这一切都给美国的利率管制带来新的问题,要求放松利率管制的暗流已在涌动。
为应付这种变化,1970年6月,美国总统尼克松批准成立了“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管制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任命亨特(Read O.Hunt)任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于1971年12月,提出了著名的“亨特委员会报告”,其核心是强调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能带来资金最大效益的分配,主张放松管制,鼓励金融业自由化。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该委员会提出,废止对10万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CD等的利率上限,对于未满10万美元的上述存款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视经济、金融状况而决定是否规定利率上限,但在10年后也要废止。1973年8月美国总统在提交给国会的《关于金融制度改革的咨文》中指出,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明显有害于存款人和存款机构。由于存款利率上限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因而使那些依赖于存款金融机构的小储户享受不到市场高利率的好处,反过来却要蒙受高通货膨胀的损失;对于存款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存款来源减少,对中小企业可提供的资金也就急剧下降。另一方面,存款金融机构为争取储户而不得不利用一些手段来弥补利率上限带来的劣势,如提供免费服务和赠送礼品等,这样势必提高了存款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在此后的们973年金融机构法》中又提出:在5年半的时期内分阶段废除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在1976年2月,美国众议院草拟的《1976年金融改革法案》中又重申了这一政策主张:在5年期限内,分阶段废除Q条款。
80年代,们980年银行法》获得通过。它被认为是美国半个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银行立法。该法规定,自 1980年3月31日 起,分 6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条款)。为此专门成立一个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步放松直至最后取消。1982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做出两项重大决定:①自 1982年2月14日 起,准许存款机构提供一种既无利率上限,又允许存户每月签发 3张支票和进行3次自动转账的货币市场账户。②允许存款机构自 1983年1月15日 起,对个人开立一种可无限制签发支票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这种账户像可转让支付命令一样,可当作交易媒介,但没有利率最高限。
取消利率限制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在美国取消利率限制是加速商业银行倒闭的催化剂。自70年代末联邦政府取消利率限制以来,商业银行自由竞争,长期以来利率居高不下。在高利率的吸引下,许多本来并无信贷业务的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向有关企业提供贷款,不仅使原来在政府保护下的小金融机构越来越受到来自大金融机构的威胁,而且大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来自非金融机构的威胁。另外,一些商业银行深深卷入了盛行于美国的兼并风潮。许多公司为兼并其他公司不惜大举借债,一旦被兼并的行业出现经济衰退,这些债台高筑的公司也把发放贷款的银行一同拖垮。
2.英国的利率市场化
在凯恩斯的故乡——英国,利率的政策性作用受到重视。英国在政策取向上选择了低利率水平,以减轻国债付息的负担。在利率的管理上,英国没有具体条款管制利率,各清算银行实行卡特尔制度——协定利率制,即根据英格兰银行的利率来确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这事实上是用中央银行的利率限制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是一种间接的利率管制。英国的利率管理可以称之为“基准利率指导制”,其主要工具是再贴现率,再贴现率对商业银行的利率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由于英国采取低利率政策,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存款逃离清算银行、存款量不断下降、中央银行调控能力减弱的问题。为转变这种情况,英国金融当局不得不连续提高再贴现率。1971年英格兰银行公布了《竞争和信贷控制法案》,全面取消了清算银行的卡特尔制度,商业银行利率不再与英格兰银行贴现率相联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变动利率;允许清算银行直接参加银行间存贷市场,使银行之间可以进行短期资金融通;允许清算银行进入CD市场等。由此迈开了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1972年10月,英格兰银行取消贴现率,改为“最低贷款利率”,即英格兰银行在货币市场上作为“最后贷款人”所用的利率。最低贷款利率,每月公布一次,但不作为其他利率变动的依据,然而它对短期利率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并与国库券每周投标所形成的平均利率相联系。银行间协定利率取消后,清算银行又推出基础贷款利率作为共同标准,并与英格兰银行的最低贷款利率挂钩。1981年8月,英国又宣布取消公布最低贷款利率的作法。这样,英国的商业银行不再根据官方最低利率来调整存贷利率,而主要依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进行自由调整,基础贷款利率开始与市场利率相联系,平均每月变动一次。但英格兰银行保留必要时干预的权力,即对利率提出建议并规定银行利率,仍控制着市场利率变动。英国的利率市场化后,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金融工具增多,如推出了可转让存款单等。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增强,加强了利率的竞争。三是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强。高利率,加上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如石油冲击等,这一切使得许多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危机不断发生。
3.德国的利率市场化
德国的利率管制始于1932年,由这一年开始,德意志帝国银行规定存贷款利率的上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情况开始变化。1953年联邦政府颁布《资本交易法》,取消了债券市场的利率限制,从而开始冲击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限制;进入60年代后,一方面,由于西方各工业国先后取消了外汇管制,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德国资金为寻求高利率而转向欧洲货币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债券市场无利率限制而高于银行利率,也使银行存款流向债券市场。于是,各银行为防止存款外流,竞相设法绕开利率管制,以提供优惠条件来争取存款,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高利率。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要求取消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呼声日渐强烈。终于在1962年2月,联邦政府根据新产生的《信用制度法》调整了利率限制对象,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1966年7月,对超过100万马克、期限在3个半月以上的大宗存款取消利率限制。1976年2月,联邦政府提出废除利率限制的议案,经联邦银行同意,于同年4月,全面放松利率管制,至此结束了利率管制的年代。德国利率市场化后,定期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联系,变动比较频繁,基本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储蓄存款利率相对比较稳定。
4.法国的利率市场化
法国的利率管制始于1941年纳粹占领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恢复国家经济,法国采取了信贷管制政策,其中,由国家信贷委员会规定银行贷款的最低限和存款的最高限。60年代后期,法国开始了以利率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改革,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以增强银行吸收资金的能力。1965年4月,取消6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1967年7月,取消25万法郎以上或者超过2年的存款利率限制;1969年、1976年和1979年又三次对存款利率的限制作了修改。到70年代末,只对6个月以内,或1年以内、50万法郎以下的定期存款利率规定上限。1984年12月开始,允许银行发行自由利率的大额存款单(CD),进一步推动了利率的市场化。
5.日本的利率市场化
日本对利率的管制始于1947年。是年日本制定了《临时利率调整法》,该法案规定政府有权决定全国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银行制定,大藏省负责公布。制定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对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的经济恐慌,防止利率飞涨。此后,为了支持经济发展,日本政府一直采取人为的低利率政策,利率管制也是为了保证低利率政策的实行。
根据《临时利率调整法》,日本银行按照需要,调整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不得违背。同时,还对不同存款方式实行分档次的指导利率。对短期贷款利率也规定最高限度,金融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债券的银行自定,但必须上报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同意后方可执行。国债利率由大藏省决定,公司债券利率向国债利率看齐。除证券二级市场的利率外,其余的利率都是被限制的。
7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突破口是证券利率的市场化。在利率管制时期,证券二级市场的利率也是自由定价的。这就造成证券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资金流向证券市场,使银行的资金来源减少,同时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减少。这两方面的作用,使得银行不得不降低贷款利率,致使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致使银行收益下降,经营困难。于是,1977年日本政府允许国债上市流通,并于第二年采用招标发行国债的方式,推行中长期利率市场化。1978年6月以后,日本银行逐步取消了对银行间的资金市场(包括短期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的利率控制,使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约。1979年日本开放了银行大额可转让存单(CD)市场利率,开始了短期利率市场化。此后,日本利率的变化更加频繁了。1984年5月,日本政府发表了《金融市场化和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其中对利率市场化做出了安排,计划到1987年最终取消对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超大额定期存单和浮动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实现市场化;在此之后再逐步取消小额存款的利率限制。这标志着日本的存贷款利率也开始向市场化发展。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完全自由化——它仅仅表示略微有些弹性”。1991年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1994年10月,日本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

6. 好的海外金融机构有哪些

就我所知,中国伊斯兰金融俱乐部就不错,拥有中国及中东地区各业专家,为各行客户提供中东发展策略和业绩增长的专业咨询与解决方案。

7. 什么是海外金融牌照,有哪些分类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回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答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用途: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8. 询问:日本在华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机构名称 国家(地区) 在华机构 成立日期 机构性质 在华联络方式 负责人
电 话 地 址 传 真
日本银行 日本 日本银行上海代表处 1/31/1996 代表处 (021)

9. 日本金融

买本书看吧,

给你一点介绍,

日本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组成,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民间金融机构为主体,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模式。
中央银行是日本银行,它建立于1882年10月,1942年2月进行了改组。该行资本金为1亿日元,政府持有55%,民间持有45%,民间持股者只享有分红资格,而无对该行的经营管理权。日本银行的政策委员会是该行的决策机构。它由总裁、大藏省代表、企划厅代表、城市银行及工商、农业界代表等7人组成。其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调节日本银行的业务,调节通货,调节信用以及实施金融政策,如制订官定利率、从事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存款准备率等等。该行行政机构为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理事、参事等组成,按照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政策执行一般具体业务。尽管法律规定了政府对日本银行有很大的干预权力,如对该行的一般业务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解雇任命权等,但政府实际上并未实行过这些权力。日本银行基本上是独立地实施金融政策,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政策手段主要有官定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准备金率、窗口指导等。
民间金融机构有普通银行(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外汇专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以及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普通银行相当于英美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城市银行有13家(包括专营外汇的东京银行),它们面向全国,提供存款、放款、票据贴现、汇兑等业务服务。
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构成日本长期金融机构,前者有3家,主要业务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长期资金,提供长期产业资产贷款;后者有7家,办理各种信托业务,同时还吸收储蓄存款。
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劳动金库构成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向中小企业开展一般金融业务。
农林中央金库、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构成农林渔业金融机构。 日本民间农林渔业金融机构以合作形式为主体,并得到政府的保护与帮助,分为农业、渔业、林业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均有三级组织,单位协同组合为基层组织,协同组合为中层组织,农林中央金库为最高层的中央机构。
此外,民间金融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以及互助机构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政府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资金运用部、政府银行和公库、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以及政府有关融资事业团。邮政储蓄补充吸收国民闲置资金,提供给资金运用部,政府将邮政储蓄资金连同发行国债收入和简易保险资金以及财政特别会计资金,通过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是二行九库)向民间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从事“财政投融资”活动。在日本,政策性金融活动都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二行九库”来从事的。1985年底“二行九库”贷款额655497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9.9%。
日本金融体系坚持专业分工主义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工的银行制度。日本金融体系特点在于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业务领域限制,也就是说,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承担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不能相互交叉,呈现出业务分离状况。(1)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分离。间接金融一直占有较大优势,承担间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普通银行、相互银行、信用金库、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等。这些机构原则上不得兼营证券业务,证券业务等直接金融业则由专门的证券公司来经营。(2)长期金融业务与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作为长期金融机构的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经营长期金融业务。普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经营短期金融,这种分离不是由法令强制实施的,银行法令并末规定普通银行的资金运用期限,而是由设立长期信用机构专司长期金融业务和通过大藏省的行政指导,对普通银行吸收定期存款最长年限只允许为2年,而在客观上限制了其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的能力来实现的。(3)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相分离。即普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而由信托银行和从事兼营业务的普通银行的信托部门来办理信托业务。(4)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和机构分立。商业性金融机构如普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利润率为导向,从事商业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以贯彻政府政策为目的,促进宏观经济均衡增长为导向,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二者机构上、业务上分离,但又有一定的配合和协调。由于民间资本在运用上的客观局限性不能自觉地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因而,只能
由政府以政府资本来创设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自觉地承担这一活动。

10. 有谁清楚日本金融体系,谢谢

2008年9月以来,源自华尔街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日本经济以重创。在很短时间内,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迅速出现战后少有的急剧下滑,2008年财年GDP增长率下降3.5%,出现战后最严重的衰退。但经过大半年时间的艰苦努力,从2009年5月起,日本经济的主要指标逐渐回暖,6月政府正式宣布“触底”。日本经济何时复苏?后金融危机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以及中日经贸关系将产生很大影响。

一、日本未发生金融危机,而是发生了经济危机

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金融机构的直接打击有限,但对实体经济打击沉重。2008年第4季度实际GDP增长率骤降14.4%,创下战后以来的新低。2009年第1季度又降为14.2%。不仅如此,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均开始出现雪崩式下滑。美欧市场的萎缩导致日本出口迅速下降,2008年度出口同比减少16.4%,贸易顺差下降了90%。2009年第1季度,出口下降26%。此前日本之所以从长达10几年的长期萧条中挣脱出来,主要是由出口扩大带动的。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整个出口企业沉重一击,而汽车企业首当其冲,受害最重。出口产业受挫,引起工矿业生产迅速下降、设备投资下滑、企业经营恶化,而生产的减少以及企业效益的下降又引起就业形势的恶化,经济危机的特征十分明显。这说明在日本并未发生金融危机,而是发生了经济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经济急剧下滑,且比震源地的美国以及其他欧洲主要发达国家更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经济是在旧伤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进入新一轮的周期性衰退,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因此表现出比美国和欧洲主要发达国家更严重的症状。

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日本政府在2008年8月、10月和12月先后采取了“紧急综合对策”、“生活对策”和“紧急经济对策”措施,被称为“三级火箭助推”。三次政策措施共投入财政资金12.4万亿日元,相当GDP的1.9%,预计将带动75万亿规模的事业投资。

三次经济对策主要包括支付定额消费补贴金(2万亿日元)、下调高速公路收费、改善就业政策、住宅减税、实施医疗、看护、社会福利政策等措施。同时,为了加强金融系统的稳定,出台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担保规模扩大到30万亿日元)、增加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注资(12万亿日元)、成立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股票回购机构等。

在货币政策方面,日本银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向短期金融市场大量供给资金,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金融市场提供美元流动性,两次下调无担保隔夜拆借利率的诱导目标,2008年10月从0.5%下调至0.3%,12月从0.3%下调至0.1%。2008年12月,又实施购入长期国债、购买一般企业商业票据(CP)等特别措施。直到2009年6月,日本银行一直维持0.1%的低利率不变,继续增加货币的流动性。

鉴于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经济恶化速度加快,日本政府又于2009年4月决定出台新的“追加经济对策”,追加额高达15.4万亿日元,相当于GDP的3%,这是近年来最大规模的财政投资,预计带动56万亿日元的事业规模。据预测,此举将推升2009财年GDP增长率2个百分点。

上述一系列扩张性财政金融政策已初见成效。2009年5月份以来,日本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开始出现若干回暖迹象,节能汽车减税及绿色补贴、定额消费补贴金等对策已产生效果。据预测,如果不实施经济对策,2009年度实际GDP将为超过-5%的负增长,而实施经济对策后,将维持在-3%左右。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本经济走势

尽管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但对其金融体系和社会结构并未造成太大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家实力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正因为如此,日本的经济危机呈现出“来得快,走得也快”的特征。2009年5-7月份,日本银行与政府与双双连续三个月对经济运行做出上行判断。日本银行在6月份“金融经济月报”中指出:日本经济持续改善。7月的“月报”进一步指出;经济逐渐好转。内阁府在6月份“月例经济报告”中时隔7个月首次取消了“恶化”二字,认为经济已出现部分改善,虽然不能说复苏,但也已触底。7月份的“月例经济报告”又进一步认为,尽管形势依然严峻,但经济已全面改善。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第一个宣布“触底”。这意味着日本经济已从危机阶段进入后金融危机的疗伤阶段。为了判断未来经济走势,还应分析一下日本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日本经济实力雄厚,特别是国内金融系统仍然稳定,不良债权早已处理完毕,经济基本层面尚好。另外,日本对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工具一直持慎重态度,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远比美国严格,这也是日本金融系统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免遭重大直接损失的主要原因。再者,日本刚刚经历长期萧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事实上,目前美国所采取的扩大公共投资、零利率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也都借鉴了日本的经验。

(2)周期性衰退接近尾声。从战后日本出现的13次景气循环来看,衰退期平均为17个月。第14次景气循环从2007年11月开始进入衰退期,到2009年7月达20个月,经过长期调整,新一轮经济周期即将来临,加之前两个季度跌幅较大,第二季度止跌反弹情在理中。

(3)库货减少,生产可望回暖。自去年秋季以来,出口锐减,企业减产,大量积压的库货开始减少,到2009年3月库货已接近正常水平。加之美国市场出现回暖兆头,最大贸易伙伴的中国经济保持相对高速增长,3-5月份,出口连续保持降幅缩小态势,工矿业生产指数也分别出现1.6%、2.3%和5.7%,连续3个月正增长,企业信心指数得到提振。

(4)政府的紧急对策将逐渐显露效果。如前所述,面对国际市场恶化和日元升值,日本政府自2008年秋季以来先后出台了四次紧急经济对策,累计财政支出规模超过GDP的5%。发放到每位居民手中的定额消费补贴金和2008年财年补充预算以及提前执行的2009年度公共投资等均在第二季度产生效果,支撑经济回暖。央行及时下调利率,向短期金融市场提供大量资金,还采取回购长期国债、回购民间企业发行的CP等非传统金融手段,企业融资环境已明显趋好。

(5)国际经济环境的若干有利变化。面对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频频出手,采取协调行动,这些对策可能在2011年上半年显露效果,全球经济可望逐渐回暖。另外,国际油价、粮价的大幅度降价对严重依赖进口的日本经济利好,会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交易条件改善,但前一时期这种利好为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波所淹没,经济触底后,这一利好就会逐渐显现。

2.不利因素

(1)设备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据内阁府的最新调查,反映半年后设备投资增长的机械设备(除船舶、电力外)订货金额出现连续四个季度大幅度下滑,这意味着半年乃至一年后的设备投资仍将持续下跌。据内阁府预测,2009年度设备投资将为-15.9%的大幅度下降。设备投资约占日本GDP的15%,设备投资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设备投资大幅下降,首先将严重影响内需的扩大。

(2)失业状况继续恶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到2009年3月底已有10几万“派遣临时工”失去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也岌岌可危。从失业率来看,2008年1月仅为3.8%,2009年1月上升为4.1%,5月又攀升至5.2%。同月有效求人倍率(有效求人数/有效求职数)下降至0.44,为战后最低点,失业人口总数高达347万人。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失业率还将上升。严重的失业问题已开始演变为社会问题。

(3)个人消费增长困难。个人消费占日本GDP的56%,对自律性经济复苏影响巨大。消费疲软是日本经济陷入萧条的重要特征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个人消费基本处于停滞或负增长状态。2002年3月以来的69个长期景气过程中,由于收入未能增加,个人消费也基本处于微升和停滞状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不仅收入没有增加,反而出现大量失业人口,压迫社会总收入上升,其结果导致个人消费更加疲软。

(4)财政状况日趋恶化。如前所述,到2008年度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长期债务余额达860多万亿日元,与GDP之比接近180%。前一个时期,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国债发行额,财政状况曾出现过好转迹象,但突遭金融危机袭击,不得不再次采取凯恩斯主义手法,扩大发行国债,使财政再陷深渊。倘若危机长久持续,能否筹措到“第五次经济对策”资金似乎都很困难。

(5)政局将持续动荡。日本最晚将在2009年8月30日举行众院选举。据媒体预测,在野的民主党获胜可能性较大,但即便民主党掌握掌权,也难以保证政局的长期稳定。政局的动荡难以保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不利于紧急经济对策的推行。

3.近期走势

由于外日本需依存度较高,只要美国经济不复苏,世界经济不复苏,日本率先实现明显的V字型复苏很难想象,但出现U型复苏的可能性较大。日本这次经济衰退,出口下降、生产减少、设备投资骤减、就业形势恶化以及个人消费减少等萧条特征在很短的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来势凶猛,触底也很快,但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继续走向复苏,尚需时日,由于美国经济、世界经济尚未恢复以及经济下滑惯性等因素的影响,2009年度日本经济仍将是-3.3%左右的衰退。

最近世界经济出现若干复苏的端倪,在强有力的扩张性财政金融政策刺激下,估计日本经济在第二季度有可能出现正增长,在继续持续一段正增长后,到2011年第二季度前后,随着经济对策效果的减弱或消失,设备投资和个人消费等民需又难以跟进,因此可能再次出短期波动,亦即出现双底的W型变化。倘若2011年下半年以后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出现复苏,日本经济也将随之复苏,2011年度可能转为1%左右的正增长。

4.中期走势

这里的中期是指未来5年左右的期间,亦即后金融危机时期。这一阶段是对金融危机后遗症进行处理、疗伤的阶段。由于设备投资低迷、失业压力还在增大、个人消费持续疲软、财政困难以及外需环境不稳定等不利条件的存在,日本经济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很难出现较高增长。

日本财政咨询会议把近中期经济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危急阶段”,大体在2009年。这一阶段的对策是:为了切断金融危机和实体经济恶化的连锁,要强化内需的支撑作用,提前实施公共投资计划项目,扩大就业。目前这一阶段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为“触底阶段”,大约在2011年前后。在这一阶段为了使景气不再下跌,应当加强空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第三阶段为“恢复和增长阶段”,大约在2011年以后。

虽然日本经济在2008年出现了大衰退,但由于日元升值,按美元计算的实际GDP反而比上年出现大幅度上升(从4.3万亿美元上升至4.9万亿美元),继续保持世界第二位的经济规模,而且世界金融大国、债券大国的地位也未发生变化。尽管面临各种挑战,但日本经济实力犹在,资金雄厚、企业创新能力旺盛,具备经济再生的基础条件。因此陷入类似90年代的长期萧条的可能性不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有望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的绿色经济、节能环保领域,日本具有压倒优势,占据着制高点,加之支持力度又在加大,今后有望进一步成长。财政困难、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少子老龄化问题属于长期和超长期结构性问题,对近中期日本经济的影响有限。

综合各种不利与有利因素,笔者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日本经济走势持谨慎乐观预测,2011年以后,日本将会逐步告别凯恩斯主义政策,而重新走向财政结构改革之路,做好后危机收口工作。目前日本有关方面明确表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规模将小于上年度,国债发行额度也将会相应缩小。倘若经济能够顺利复苏,日本将在2011年以后逐渐提高消费税,并择机再次解除零利率,使金融政策回归常态。在美国经济、世界经济回暖的大前提下,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本可望保持与潜在经济增长率相应的1%-1.5%左右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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