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专作的创新属,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
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
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② 宏观审慎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宏观审慎政策: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税。
2、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若要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
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不改变其总量调节基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而且两者难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徘徊于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取舍关系,而是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的经济稳定之间做出决策,即政策的实施必须通过对物价稳定和金融失衡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当经济过热迹象出现时,如果货币政策仍然宽松,则任何后续的宏观审慎工具都难以奏效。换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
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监管是根本,政策是要随着局势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改变。
③ 如何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目前,国际上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设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考虑:一是时间维度,主要是关注顺周期效应,即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系统的风险是否在金融体系内部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作用下被放大了。这主要考虑采取逆周期政策。二是跨行业维度,主要关注某一特定时点上由于银行间相互依赖的支付体系和共同风险敞口。这主要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针对系统的重要性银行制定严格的规则。三是结构维度,根据金融系统的结构特征,制定限制金融体系风险承担和抗风险能力的措施。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宏观经济审慎监管首先是逆周期政策,应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建立逆周期调控机制。他还表示,要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弥补监管真空和不足,防范和控制好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第一,在逆周期政策方面,当前主要经济组织和监管当局最为推崇的政策工具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它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利于其在经济低迷时期可以维持合理的信贷供应。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的规定,各成员国可根据“信贷/GDP”指标超出趋势值的程度等要求银行增加2.5%以内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以保护金融体系由于信贷激增所带来的逆向冲击。近几年,我国央行在不断探索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以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对系统性风险的调控作用。该机制将利率、汇率等价格型指标和货币信贷增长等数量型指标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以减少金融机构“羊群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放大作用,另外还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准备金等政策工具来引导和加强货币信贷的平稳增长和调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二,在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承担损失的能力。其政策工具主要是系统性资本附加和系统性流动性附加,它是依据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边际贡献,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持有与其系统地位相对应的附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资本,以缓解其自身失败导致的向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效应。第三,针对金融体系的结构特点,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对流动性和杠杆率的要求。为提升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LCR(流动性覆盖比率)和NSFR(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作为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新的杠杆率测算涵盖了表外风险。除此之外,宏观审慎管理还将一些影响金融体系失衡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通货膨胀率等,纳入到了金融部门的评价计划中。
二是中央银行主导宏观审慎管理。在国际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职权已成为一种趋势。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让渡监管职权给专门的监管机构。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2009年1月,由各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资深人士组成的30人集团公布的《金融改革:一个金融稳定框架》报告中提议,应当给予中央银行足够的监督权和必要的政策工具,使其不仅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在信贷扩张时期发挥更大作用。受此影响,英美、欧盟等国家纷纷扩大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权限。
长期以来,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拥有金融监督职权一直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不能兼任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否则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对微观金融的关注会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另一种观点则赞同央行应当同时具有金融监管职能和宏观政策制定职能,理由是:由于央行具有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扮演着最终贷款人的角色,理应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反映出:中央银行缺乏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不利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在我国,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权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我国政府从宏观层面和国家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第二,我国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我国以国际视野展开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工作。当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并不意味着取缔金融监管机构,而应当是正确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④ 如何理解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宏观审慎政策: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征税。2、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若要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不改变其总量调节基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而且两者难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中央银行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不是徘徊于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取舍关系,而是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的经济稳定之间做出决策,即政策的实施必须通过对物价稳定和金融失衡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当经济过热迹象出现时,如果货币政策仍然宽松,则任何后续的宏观审慎工具都难以奏效。换言之,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监管是根本,政策是要随着局势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改变。
⑤ 宏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如GDP)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监管内容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如银行和金融集团)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事件。
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比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由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手段也会大相庭径,比如宏观审慎监管会因为强调整体的稳定性而忽略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微观审慎监管则相反,首先关注的是个体风险控制。
⑥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源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⑦ 什么是宏观审慎监管其与微观审慎监管有什么区别
宏观审慎监管,经济学术语,是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如下:
1、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如GDP)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2、在监管内容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如银行和金融集团)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事件。
3、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比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由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手段也会大相庭径,比如宏观审慎监管会因为强调整体的稳定性而忽略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微观审慎监管则相反,首先关注的是个体风险控制。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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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如何看待中央银行宏观审慎政策
上世纪90年代,美国废除分业经营限制,但保留了原来以功能监管为主,兼具行业监管特点的监管体制。次贷危机爆发集中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2010年7月美国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建立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在这一轮金融监管改革中我们发现美联储的监管权被大幅加强和扩充了,但是注意,美联储曾一度被指应对次贷危机负责任。这里面的内在逻辑及深远考虑值得深究。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包括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业界以及公众代表在内的多数意见都认为,美联储未尽到防范金融危机之责的根本原因在于美联储监管职权过窄,无法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在危机后的金融改革中,美国引入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重塑了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以中央银行(美联储)为核心、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协调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明显增强。
综上我们发现无论是英国的“超级央行模式”还是美国模式,一个趋势显露无疑,那就是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才是现在金融监管的方向,而且都强化了央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核心地位。虽然基于各国不同的国情,各国金融监管改革建立的新体制也有所不同,但是朝着宏观审慎政策的方向以及强化央行在这一政策框架中核心地位的趋势确凿无疑。
⑨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 区别 联系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与联系:
1、目的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2、内容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
3、对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事件。
4、联系: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由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手段也会大相庭径,比如宏观审慎监管会因为强调整体的稳定性而忽略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微观审慎监管则相反,首先关注的是个体风险控制。
(9)如何理解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扩展阅读:
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识别系统风险,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风险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风险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风险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风险,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