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简介
省联社于2007年8月10日揭牌成立,经省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属225个法人信用社,共384个营业网点,在岗从业人员3084人。截至2008年末存款余额158.62亿元,贷款余额90.52亿元。分布在海口、三亚等18个市县的213个乡镇。网点机构占全省银行业营业网点总数的30 %,是全省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
省联社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为主的金融系列产品,努力实现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良性互动;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稳健经营提供保障。目前,市场份额逐步提高,经营水平迅速提高,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2008年末,农业贷款余额35.82亿元,占全省各家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总数的88.9%,已成为地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省联社目前主推的金融系列产品有大海借记卡、抵(质)押贷款、个人一抵通贷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农垦职工安居乐住房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琼中小额信贷项目、格莱珉模式小额信贷项目等。
农信社正式揭牌成立已经有六个年头了,截至2014年4月18日,农信社总资产1300亿元,存款过900亿元,贷款过570亿元。业务类型众多,其手机银行业务,免费办理开通,随时随地可用手机进行转账,跨行跨省随意转,单笔5万,日累计20万,马上转马上到,零费用!起网上银行方便快捷,只要有一台电脑操作全搞定,无需出门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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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海南消费,可以刷脸支付吗这个具体找谁弄
可以的。海南是中国经济特区,据说前段时间,付呗海南运营中心的正式投入运营,正式开启了海南“刷脸支付”时代呢。我下个月去海南出差,到时也去体验一下。
Ⅲ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网银支持哪些网站
支持的网站太多了,银联卡只要开通就大多数网站都可以用,比如淘宝/京东回/美团网等。
附注:答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主要服务内容
特约商户消费: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刷卡消费,轻松支付,实现传统POS功能。
城乡批发市场商务收款:无现金交易,安全、方便、快捷。
生产企业/批发商进货付款:可以方便客户迅速转账,提供安全、快捷的转账交易。
企业财务、差旅报账:企业用户可以使用转账电话办理代发工资、预借差旅、差旅费报账等业务,皆可通过本终端转账完成,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院校、事业单位收费:可用来收取学费、考试费和通讯、医疗、交通、保险等公共事业的费用,以及政府非税领域的收费系统。
Ⅳ 海南海口急需小额贷款的
还没有注册的客户继续了! 缺资金的朋友可以手机下载(借贷宝)后安装填写邀请码(ERKJ18G)1.必须填写正确的邀请码(ERKJ18G),2.必须绑定银行卡和身份证或者人脸识别二选一,然后把20元提取出来。之后可以操作贷款。记得务必输入邀请码。 没有填写正确的邀请码(ERKJ18G)贷不了款务必注意!不懂先咨询我再注册只有一次机会。 下面有图可以参考别再问我步骤咯。
Ⅳ 海南省发布稳定汽车消费新举措 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奖励1万元
易车讯 日前,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海南省2021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措施》,从九方面稳定海南省汽车消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的普及,其中购买新能源车最高奖励1万元。
原文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0〕299号)要求,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持续发挥汽车消费拉动社消零增长作用,促进我省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由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变,助力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商务厅印发《海南省2021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措施》,从九方面稳定我省汽车消费。
一、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
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者,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奖励总量不超过2.5万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宽购买普通小客车限制。
年度配置小客车增量指标18万个,根据销售市场需求,科学配置每个月摇号指标,适时激活过期指标。在海南购有房产,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夫妻1方凭结婚证、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本省有效居住证(非本省户籍人员提供),可以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的摇号资格。(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农村汽车消费。
在省内市(县)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每站补贴10万元;鼓励市(县)政府和企业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提供实质性优惠、参展场次多、用户评价好的车企品牌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农村居民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便利二手车交易。
支持建设海南自贸港二手车出口服务平台,为国内中小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出口办理、金融保险、海外市场对接和售后等服务。支持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二手车经销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即可营业。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改善软硬件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畅通“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口及登记。
鼓励境内外进出口汽车企业来海南开展业务,为岛内企业购买进口车辆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出台车辆进口及登记指引,持续优化报关、通关、查验、注册登记流程,提高车辆进口及登记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海口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
依法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鼓励企业开发运用线上线下高效收车模式,加强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能力,全面提升回收拆解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有关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销售企业让利促销。
对售后服务好,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年度汽车销售金额前25名、汽车销售台数前25名的海南省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4万元促销奖励。获奖企业按先销售金额、后销售台数顺序选取,入围企业仅参加1项排名,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实施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2021年全省新建充电桩10000个,合理分配建设社区、小区内充电桩,全省高速公路80%以上服务区具备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能力,全省加油站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服务。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分时电价政策,鼓励进一步延长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免费时间。(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有关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汽车流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增信支持。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银保监局,各金融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Ⅵ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励方向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2003〕1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Ⅶ 海南国民假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南国民假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国民金融”)为海航集团全资回企业答,世界500强企业集团背景。公司于2016年3月完成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位于北京。国民黑卡是海南国民假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国民金融”)共享经济的主打产品,国民黑卡通过概念包裹实物的发展模式,整合海航集团内外优质产业资源、组建旅游产业联盟,以会员权益的形式为消费者服务。同时提供业务管理系统、支付结算服务及金融解决方案帮助联盟内成员互通有无、实现资金流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精准便捷服务的金融服务。国民小黑卡是国民金融打入市场的第一个品类,此后还将根据会员需求增加服务品类,推出福牛黑卡、黑钻卡等高等级会员卡。国民金融感恩节献礼敬业航空人证明材料来自齐鲁晚报
法定代表人:秦伟
成立时间:2016-03-02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00000030093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办公楼342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