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过程、可疑账户开户情况、可疑交易情况、可疑点分析和初步判断意见。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② 关于司法建议的执行问题
法院可以拘留这个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对这个单位罚款。
还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察委建议给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司法机关建议收监是否必须收监
详情请见,司法机关组织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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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
的感言:
佩服啊
2010-01-07
④ 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坚持政治建警,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
1、强化政治理论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永葆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政法各部门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完善学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2、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政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重视和加强对干警业余活动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为干警办实事。
对那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干警大力宣传、表彰,弘扬正气。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敢于叫响“向我看齐”的口号。
3、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政法部门要建立干警教育培训基地或培训中心,开办干警培训班,采取全员滚动教育训练模式,分期分批对干警进行封闭轮训。每3年对全体干警轮训一次,总体时间不少于1个月。加强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将干警培训考试成绩纳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挂钩。支持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干警实战业务技能。
二、加强政法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4、规范报批管理程序。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并支持党委政法委发挥好协管政法领导干部的职能作用。市委政法委要加大协管力度,完善协管干部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推进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管理的规范化。政法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委政法委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共同考察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市直政法部门股级干部的调整任免,由部门党组(委)根据干部职数拿出初步方案,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提交有关机关审批或认定。市公安局享受副局级待遇的股级干部的调整任免,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政法系统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仍按沧纪发[1996]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需履行法律程序的干部,必须在履行法律程序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凡不符合报批程序任免的,一律无效。
5、大力推行政法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聘任、交流制度。政法部门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除特殊岗位经批准外,一律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任。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连续聘任。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程序破格提拔。
政法委干部一般应从政法部门的优秀人才中选调,对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必须坚决调离。政法委干部要纳入同级政法部门干部交流轮岗序列,加大交流轮岗力度。实行政法委与政法部门干部相互交叉挂职锻炼,要选拔优秀的政法委干部充实同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
6、认真落实谈话、诫勉、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政法委要积极协同组织部门加大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考察力度,对于领导干部和干警出现违反有关纪律禁令和规章制度或其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免去现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队伍管理不严、屡出问题,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引咎辞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降职使用。
三、加强政法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7、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党委政法委要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建立干警执法档案为载体,建立健全以促进执法公正为核心的执法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改进执法工作,研究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落实执法公开、执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案件。
8、从严治警,整肃纪律。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委政法委《约法三章》、《三条纪律》,以及上级政法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不间断地组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和执法检查,整肃纪律,刹住歪风。每年要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干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开除、辞退、清调处理,保持政法队伍的纯洁。
四、健全和完善政法工作保障机制
9、建立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支付。确保干警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拖欠。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大要案准备金、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因公牺牲伤残特困干警资助金、教育培训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大要案准备金的监管。
要将政法部门的基础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强警工作,逐年加强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交通、通讯等装备建设,增加科技含量。严格执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使用涉案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
10、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认真落实现行干警津贴,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每年组织政法干警进行一次体检,各级医院开设救治政法干警绿色通道,落实政法干警年休假制度。
五、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
11、加强对政法队伍的领导。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和重要组织形式,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政法部门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正确执行。
12、加强政法委机构建设。按照政法委编制数不低于干警总人数的3%的要求,要逐步充实政法委的力量。市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由符合相当同级党委部、委、办正职干部的同志担任。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市委政法委设纪工委,专门负责对政法干警违纪问题的教育、查处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加强政法部门政工机构建设,市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设政治处,政治处主任由同级政法部门副职兼任或由同级副职干部专任。政法各部门政法处专职政工干部人数,公安局不少于4人,法院、检察院不少于3人,市委政法委、司法局不少于2人。
13、加强政法部门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自身建设。政法部门都要建立机关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各基层政法派出机构要建立党支部。联合专案组工作超过1个月的,建立临时党支部,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好抓党建带班子、抓党员带队伍的政治责任。
14、为政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政法队伍整体形象出发,政法委、宣传部要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法宣传工作和对政法机关的舆论监督。坚持弘扬主旋律,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宣传党领导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宣传政法干警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明确宣传纪律,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道审批制度,政法部门对外宣传材料要经市委政法委审核,上报重要材料要向市委政法委备案。要规范宣传程序,引导媒体全面准确地报道政法工作。
⑤ 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冻结扣划,执行完毕后,是否有必要有义务通知被执行人账户状态,并告知文书编号
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版、冻结和扣划手续完权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所以有必要有义务通知被执行人账户状态,并告知文书编号
⑥ 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该资金是由人民银行来支配使用的。从历次有关存款准备金政策调整的文件看,人民银行在系统内一直强调: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维护清算纪律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但对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具体操作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和人民银行对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银行的行业规章文件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人民银行维护自身职责处于弱势地位。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和有关司法机关基本达成共识,不能冻结和扣划,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超额存款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坚持超额部分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也不得冻结、扣划。而从司法机关的规定看,从较早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到后来中央政法委协调下的“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坚持的是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部分不可以冻结、划拨,其他的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⑦ 金融机构应如何配合司法协助
呵呵 同学!我路过的!做好了告诉我一声哈!
⑧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
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324
【实施日期】 19970324
【章名】 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
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35
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
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
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
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文规
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
罪嫌疑存款。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
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
档案中没有所查询的帐户,金融机构应如实告知司法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
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
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名称】 附: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
【题注】 (政法办〔1996〕120号 1996年12月10
日)
【章名】 全文
建新同志:
根据■(róng)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们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
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对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尽快制止强制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
的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省、市银行系统制定司法协助
实施细则增加法院执行难度》的材料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
一、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
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
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
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
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去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提出的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两金”的意见已报
经乔石、■(róng)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
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
结、扣划。对这个问题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
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拒不
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是保护有关
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严肃执法,促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
务所必须的手段。
三、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继续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
56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
、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
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司
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违反的一律撤
销。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