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知道任何事情都是从无到有、从有到规范、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但是有些东西等大家都知道都相信了就没有明显的优势 了。
② 法律是否允许民间融资公司存在
允许,但是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
③ 民间融资合法吗
民间融资是合法的,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民间融资是国家所允许的;民间融资还存在很多专问题,正在一步步属改善中。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④ 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都可能会称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金融机构参与的不叫民间专借贷,叫金融属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⑤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什么金融机构
第一,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几年前,国家已出台政策,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小型金融机构,但必须和现有银行共同发起。《决定》提出的措施,突破了原有规定,使民间资本可以单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主导业务运营,这就大大提高了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积极性,对于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于较小区域如城乡社区和小微企业,范围小,能够全面了解服务对象资信情况,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贷款担保和抵押品要求,缓和利率波动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等,从而有效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第二,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居民消费信贷具有金额小、笔次多、受众广的特点,大银行要达到规模效益点,只能提供少量标准化信贷产品,实行面向大众的无差异营销,并且往往设定了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这不仅难以满足千差万别的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也在无形中抬高了居民消费信贷的“门槛”。而发展与当地居民近距离接触的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能够比大银行更好地满足居民个性化消费信贷需求,还能引导城乡社区居民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第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保持和扩大国内银行的市场份额,减轻外资银行给国内银行带来的直接压力;同时,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力和服务效率,改善地区、社区金融运营环境。二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稳定。由于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运营规则,有效分隔了市场,从而既减少了单一产品市场的恶性竞争,又能降低金融风险。三是发展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提高我国金融服务水平。中小型银行面对的是相对较小的区域或社区,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消费信贷可能会成为主要贷款形式,对客户的服务也会较大型商业银行更为全面和更具个性化。
第四,贯彻《决定》精神,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制定相关政策,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门槛,同时,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克服隐形的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二是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监管措施和稳健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群众的地区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型银行。三是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贷款公司等。加快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成本低廉、风险可控,服务小微企业、社区群众和“三农”的金融组织体系。
⑥ 民间金融机构有哪些
关于民间金融组织概念有不同口径。
广义的说法,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在城乡出现的一些民间货币信用组织。狭义的说法,民间金融组织是指农村民办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
它包括储金会、基金会、互助会、信用服务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样的集体金融组织及私人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三个层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即通常所说的“正常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借贷。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这一层次主要包括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规犯罪活动。
资料来自网络文库
⑦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⑧ 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关于民间金融组织概念有不同口径。
广义的说法,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金回融机构之外,在城乡出现的一些民答间货币信用组织。狭义的说法,民间金融组织是指农村民办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
它包括储金会、基金会、互助会、信用服务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样的集体金融组织及私人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三个层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即通常所说的“正常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借贷。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这一层次主要包括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规犯罪活动。
资料来自网络文库
⑨ 财政部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寓意是什么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从实质上宣布了民间版金融是合法的,可权以进行阳光化经营,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通过开放民间金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承担起千百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活动相适应的金融形式。
可以说,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转入“地下经营”,对国家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