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一是鼓励更多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信誉程度高,金融风险小,贷款损失率低,小额信贷市场前景广阔。国际行动援助的一项调查显示,小额贷款被许多银行看作是降低银行整体风险的一种手段。因此,要打破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的认识误区,通过制定恰当的定价策略,实现规模经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保持适当的盈利性,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服务中来。要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型机构的各自比较优势,通过提供多样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地区不同的金融需求,并将这些分散的零售金融机构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新模式、新方法,直接和间接地引导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延伸到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帮助农村贫困和低收入人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三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扎实开展农户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时,可以依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将农民的存款和消费记录等现金存量和流量数据纳入农村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信用评级系统,作为辅助手段,扩大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更加真实地反映农民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
四是加强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与服务。以助农取款为基础,开办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余缺调剂以及反假宣传、反假监测和通信联络代理项目,为偏远农村群众使用现金、兑换零钱、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便利,同时扩大金融宣传,打击制贩假币等犯罪行为。
五是开辟农村金融消费维权的新通道。积极开展金融消费维权宣传,协助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消费投诉,按类别指导农民的金融消费投诉维权,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是构建农村经济金融动态监测网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搜集和反馈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与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农村覆盖面广、情况真实可靠、信息反馈快速的监测网络。
七是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普惠金融体系向贫困和偏远地区深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金融知识普及、农民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可以使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地区,逐渐认识并接受各类现代金融服务,共享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发展成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升级,以此弥补金融供给和需求的缺口,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力,将中央提出的“发展金融普惠体系”落到实处。
② 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农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将金融普及到农村所有群体,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农村”二字,意味着十三五期间发展的普惠金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二、如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超过一定数量的发起行,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不断提升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③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④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哪几个阶段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或时期):
1、1951-195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起步和大发展时期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成立农村信用社993680个。
2、1958-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曲折反复时期
1956-1973年,农村信用社曾两次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1974年,又恢复由人民银行管理。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3、1979-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进入体制改革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4、1996年至今,改革深化时期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3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按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的改革:1、管理体制。按政企分开,理清省政府与省联社之间的职责安排,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实施以股份制为主题、多种形式的省级联社体制改革;2、产权制度。按照股份制方向,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3、在法人治理上。要适应社区性机构特点,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模式。同时提出:选择在经济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工作。
⑤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别从宏观的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观的农户需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并指出使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回归合作制,存在着“路径依赖”障碍,应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关键词] 农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主导。在农村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使其大范围的撤离农村领域,农村的邮政储蓄也是只存不贷(2007年将成立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政府就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60年代开始信用社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走上了“官办”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曾多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希望恢复其合作原则。但实践表明,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下放最终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并没有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从农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呈现集中的趋势。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保留了名义上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却分散给了农户,农户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依附于土地,他们不是绝对的无产者,即使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流动打工者,他们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数在农村还保留土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城市贫民,没有社会动乱,都应归因于这种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农业不可能有规模收益,农业的产业化也受到了阻碍。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限制于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村和城市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人口和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既然我国的基本体制矛盾是城乡二元结构,且长期存在,我国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结构来分别安排,不能用商业化来同时满足城市和农村的金融需求。
商业金融资本的逐利禀性决定其必定追求“规模效应”,资本的积聚会降低单位资金融通的费用。我国目前的农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经营,没有规模经济可言,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必然低于其他产业。与这种制度对应,分散的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其所需贷款额小,单位资金融通成本较高。我国农村的制度安排决定商业化的正规金融必定会退出农村领域。在正规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为防止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有必要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
2.从农户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经说,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是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原则行事的。斯科特则认为,小农经济关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来分析农户的行为。
与西方不同,我国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在农村,是以家庭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形成“圈层社会结构”。在这种以社会关系网络为核心的“圈层社会结构”内,农业生产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贷”的方式获取。这种借贷基本上是以无息的、互助的方式进行,适应于小农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情借贷”不足以满足具有商业性质的金融借贷需求,农户也会寻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单个农户面对金融机构会面临以下限制:
一是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庙宇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贷款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
二是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人情借贷”中,贷款者和借款者有着较广泛的联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在进行信贷决策时,缺乏有关农户特点和活动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实行信贷配给。正规金融机构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农户对贷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贷风险。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来说,具有确定价值的抵押物会增加借款额。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抵押物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变现容易程度。农户一般缺少用于贷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农具或农产品,正式金融机构由于其与农民生活之间实际距离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劣势。
四是履行贷款契约的形式单一。农户的产出都为实物,正规金融机构是不接受实物偿还贷款的。农户在偿还贷款时要把实物转换为现金,需要经受市场风险,分散的农户更愿意持有实物以回避市场风险。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组织相比,借贷双方具有较广泛的联系,资金提供者对农户的私人信息有相当的了解,借贷双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环境相似,对抵押物有较高的认同,契约的履行方式也灵活多变,因此,民间金融更适应农户的信贷需求。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合作化成为有效的选择。
三、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则为标准,以金融资产形式参与,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金融活动的经济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国家已有140多年的历史,同时,农村合作金融也是一个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1.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背离了合作原则。历次改革经验表明,使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会遇到“路径依赖”的障碍。
首先,经过历次改革,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调配金融资源的工具,脱离了合作原则。要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就必须归社员所有,社员享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样,必然会削弱地方政府调配金融资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会放弃既得的权力和利益。
其次,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依附于国有银行,与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强的“亲和力”,一旦要回归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来,仍需要经一个较长的艰难“学习”过程。
最后,信用社的员工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不再同属于一个利益群体,前者的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后者。恢复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着信用社从国家银行附属机构的位置上降格为农民自身的金融机构,自然会受到既有经济利益格局的抵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回归”受到上述种种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长于农业经济体系内部,是农民自发的联合,而不应是一种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内生的农村合作金融应符合自愿原则、互助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及非盈利原则。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建,应从我国的农村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不能推行全国统一的农村金融合作模式,应当倡导具有多样性的地区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已经市场化,应推动市场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商业银行模式。对于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部分农村,同样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必要的补充。在欠发达的地区,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民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质的信用社,解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的资金需求。
在农村合作金融的规模方面,不应一味地追求规模效应。新建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的社员,如果组织规模的扩大是由于社员金融资产数量的提高,那么组织的客户层次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不再是原来的低收入群体,这样组织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如果来源于低收入社员数量的增多,那么组织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组织不具备显著的规模经济的特点。
在组织体系方面,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在较小范围内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满足农户小额的资金需求,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由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立更高层次的联合组织,增强服务能力,即形成农村信用社——县(市)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层层入股,形成多极法人体系。各级信用联社本身是具有资金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可以独立向农户提供较大数额的贷款,除此之外,还为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调剂、异地支付等服务,还可以对基层信用社进行风险监督。
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坚持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真正代表社员利益。在基层信用社,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决定信用社的业务类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设机构,处理社员平常的小额贷款,较大数额贷款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社员都可以监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动,信用社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信息以确保广大社员的知情权
在业务经营方面,基层信用社服务对象就是参加信用社的社员,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户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较单一,一般只进行存贷业务和与之相关的结算。针对不同农户的具体情况,基层信用社可以提供灵活的信贷契约。在合作化初期,基层信用社主要考虑的是为农户社员服务,而不是盈利。除为农户提供存贷款服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提供诸如教育培训等公益产品服务,这是信用合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取向。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是弱势农户的互助组织,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发展,利用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通过低税或减免税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方法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有利的支持,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
http://www.verylib.com/QiKan/92922Y/199706/5615218.htm
还有
⑥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历程
2007 年4月1日,召开了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监事会;2007年 6月8日,银监会正式批复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业。2007年6月29日,河东区农村合作银行举行了挂牌仪式。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河东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标志着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迈上了新的台阶,也标志着具有50多年发展历史的河东农村合作金融事业从此揭开了新的篇章。 几年来,河东区农村合作银行始终坚持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以支农、富农、兴农为已任,现已发展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现代化的金融机构,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支持全区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各项存款余额达31.7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9.71亿元;实现经营利润6242万元,2006年以来上交各类税金4781万元。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已成为支持河东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全省133家联社排名中,综合实力排名第七;先后荣获“富民兴鲁劳动奖状”“临沂市文明单位”,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业,是临沂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河东区乃至临沂市信用合作事业又翻开了新的一页。作为临沂市第二家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和山东省仅有的十几家合作银行之一,今后,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将秉承“改革创新,团结实干,廉洁高效,争创一流”的农信精神,继续坚持“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认真贯彻省政府、省联社的要求,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良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农村中小企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更快地发展。继续做好内部管理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省联社提出的“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三会”作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强化质量、效益、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的防范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保障农村合作银行健康发展。
⑦ 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意义
发展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意义制在于进一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问题。
“三农”问题是关乎中国现代化全局的重大问题,“三农”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工作。全面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拉动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是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关键。
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县域及乡村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涉农贷款投放最多、农村普惠制金融服务和均等化建设贡献度最大的一类机构群体,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⑧ 如何扎根农村 稳步推进农村支行发展
将支持“三农”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为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通过创新融资产品、优化服务模式、完善考评体系,全力服务农户、农企发展。
一是强化创新产品。拓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是优化服务模式。大力开展“三农”联系点金融服务下乡活动,优化农村集群化金融服务。
三是完善考评体系。全面落实名单制、责任制,通过逐户指派、建立计划与台账考察等方式,严格落实任务进度表,并对反映较差的网点,进行通报批评,全面优化服务。
⑨ 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 对我国有何利弊
“十五”期间,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2005年末银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总资产达32.7万亿元,是2000年末的2.4倍;国内股票(A股和B 股)市场五年累计筹资3986亿元,企业债券发行额也由2000年的82亿元,扩大到2005年的654亿元;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 15226亿元,是2000年末的4.5倍。“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推进金融服务业有序发展。
健全金融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一是规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金融机构的主体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仍较少,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为此,《纲要》提出,“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同时又不是简单地扩张金融机构规模和引进新的金融市场主体,而是强调要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
二是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由于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加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的内在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尤显不足,国外已经很流行的网上金融服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十一五”期间要鼓励金融机构在制度、机构、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将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金融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适合国情的综合经营组织形式,提高金融企业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同时,要加快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支持发展网上金融服务。
三是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主体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它们主要适应国有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纲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为贯彻落实《纲要》精神,要在完善创业投资体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资本供给的同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要加强研究和大力推进面向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创新。
四是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继续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五是发展境外金融服务。发展境外金融服务业既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此,《纲要》明确提出了“发展境外金融服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综合理财等,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便利服务和外汇避险工具”这一基本思路。
加快保险业发展,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一是发展养老、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研究开发农村简易人身保险。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拓展企业年金市场。
二是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积极开发销售涉农保险产品。总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稳步推广。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煤炭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等险种,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扶助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落实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三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强化保险资产集中化和专业化管理。积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积极研究探索保险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销售渠道,积极探索电话销售、职场行销、网络销售等新的销售模式。
⑩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在哪些市(县)试点
第一,有内在需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经济加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持续增加。2010年末,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发达地区已经超过1万元,很多农村和农民正在由过去主要解决温饱问题开始转向致富奔小康,更加注重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幸福度。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快速发展变化中的“三农”经济迫切需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跟进,需要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供给及时跟上。
第二,有基础条件。农村金融改革从1986年“行社分家”到现在,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探索。一是积极推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实现商业化自主经营;二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准许金融机构对贷款自主定价;三是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向农村有序流动。同时,鼓励县域地方法人可贷资金的一定比例留在当地使用,并探索推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此外,积极推进农村征信体系、支付结算体系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应该说,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已经具备了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提供支撑的基础条件。
第三,有政策环境。中央反复强调,“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促进更多的资金流向“三农”。所以,从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局考虑,政策环境要求我们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断地取得务实突破。
第四,有现实意义。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仅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促进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农业、农村和农民,而且有利于缓解对农村和农民金融服务不简便、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向农村和农民普及金融知识,有利于活跃农村商贸流通和促进扩大农村消费,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这项工作,对改善农村民生有利,对政府发展经济有利,对金融机构拓展业务有利,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内在呼唤。从来没有一个金融创新,像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一样,能够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紧紧凝聚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