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金融机构呆帐准备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呆帐准备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07 03:41:44

A. 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国度促进金融业开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经采取一切能够的措施和施行必要的顺序之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存款类债务,可以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封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历,或许已完全中止运营活动,被依法登记、撤消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停止追偿后,未能发出的债务;
(2)借款人死亡,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富或许遗产停止清偿,并对担保人停止追偿后,未能发出的债务;
(3)借款人蒙受严重自然灾祸或许不测事故,损失宏大且不能取得保险补偿,或许以保险赔偿后,的确有力归还局部或许全部债权,对借款人财富停止清偿和对担保人停止追偿后,未能发出的债务;
(4)借款人冒犯刑律,依法遭到制裁,其财富缺乏出借所借债权,又无其他债权承当者,经追偿后的确无法发出的债务;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权,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迫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富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顺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发出的债务;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权,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停或经债务人会议经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实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务;
(7)由于上述(1)至(6)项缘由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权,企业依法获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存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发出的债务;
(8)开立信誉证、操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作垫款时,凡开证请求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缘由,无法归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发出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缘由,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发出的透支款项;
(10)助学存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无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存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发出的存款;
(11)经国务院专案同意核销的存款类债务;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条件。

B. 典当行贷款呆账准备金怎么计提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各个公司有自己的制度,计提比例不一样的,无论计提多少都不能税前扣除

C. 金融企业呆账处理的会计与税收问题有哪些

金融企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呆账处理主要是通过计提准备及核销的方式。会计处理上,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成本中列支,其中贷款损失准备中的专项准备按金融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后四类贷款的相应比例计提。
税收上,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2010年末贷款损失准备应计余额1884.5万元(95000×1%+9800×1%+1750×24%+850×49%),则当年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为396.5万元[1884.5-(1888-400)]。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7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年终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待该项股权实际发生损失时,按财税〔2009〕5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扣除。

D. 银行“操作不当”呆账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第二款规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但是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则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

E. 商业保理公司有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商业保理公司的呆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可以按照金融企业执行: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F. 银行计提了呆账准备金又发生坏账损失税收上怎么处理

。《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G. 企业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需要到哪里核定,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2008年度的各项准备,不予计提,已经计提进当期损益的,在年度汇缴时全额调增。我们是这么做的。除非您是金融企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五十五条。
解释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嫁到国家身上。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四是,各国所得税法不允许各种准备税前扣除的一般做法,特别面临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状况,许多企业利用提取准备的办法达到逃避税的目的。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各国所得税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这样也为一些特殊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提供了可能。

H. 银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是根据什么文件执行

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从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不断完善,计提范围逐步扩大,计提比例逐步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日益严格,说明央行和财政部门越来越关注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性。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获得税务减免,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特殊准备。

阅读全文

与金融机构呆帐准备税前扣除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光大银行贷款最快放款时间 浏览:393
精工贵金属表 浏览:924
安置房装修按揭贷款 浏览:614
2019年3月19日期货黄金走势分析 浏览:187
开通能源期货 浏览:476
投资公司做外汇怎么样 浏览:605
湖北宝明号贵金属投资 浏览:240
信托投资公 浏览:320
超星尔雅个人理财规划 浏览:735
江苏外汇平台代理 浏览:661
景顺动力平衡基金今日走势 浏览:898
有贷款房去名字 浏览:115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浏览:739
小微融资现状 浏览:521
etf股票有哪些 浏览:961
期货松绑影响股市吗 浏览:999
股票上升五浪 浏览:988
上海杉众投资靠谱吗 浏览:332
11万台币兑换人民币 浏览:739
海美基金 浏览: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