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315指导】消费者权益知识问答
近年来,食品行业高速发展,供应能力不断提高,居民营养水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3·15即将到来之际,食品安全问题势必更被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http://www.sichuanfood.net/news/show-6560.html
『贰』 中国消协提出,今年315系列活动主题为( ).
中国消协提出,今年315系列活动主题为--消费和谐
· 2006:消费与环境
· 2005:健康.维权
· 2004:诚信.维权
· 2003:放心消费
· 2002:科学消费
· 2001:绿色消费
· 2000:明明白白消费
· 1999:安全健康消费
· 1998:为了农村消费者
· 1997:讲诚信、反欺诈
『叁』 对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315规定如何赔偿
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315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扩展阅读:
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消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利益受损后,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责任。
『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哪年确定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抄是1983年确定的。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其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开始(CCTV-1)现场直播3·15晚会。
『伍』 怎样理解“以消费者为中心”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解在于:一是将过去以产品为导向转变为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二是价格从产品成本为定价依据,转变为以消费者可接受的价位为依据,再去找合适的材料成本来满足;三是将广告变为与消费者的沟通;四是打破传统渠道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来选择渠道或者创建销售渠道。
『陆』 以消费者为中心,是否是最好的营销理念
不能说是最好的。
但是这样消费者会更喜欢,从而拉动消费。
『柒』 315消费者权益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捌』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日”315宣传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