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互联网金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做互联网金融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专别是对属个人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使得人们的“诚信”程度提高,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交易有基础作用。
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融合是一个趋势,本质是利用社交网络蕴含的关系数据进行信息筛选,可以提高“诚信”程度。
三是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2. 互联网金融的四个标准定义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回资金融通答、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模式主要有七个:
众筹
P2P网贷
第三方支付
数字货币
大数据金融
信息化金融机构
金融门户
3.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版—P2P网贷(征求意见稿)》,这是权协会于2016年3月份在沪揭牌成立后制定的首部行业标准。这意味着,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首部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将出台。
4. 如何规范完善互联网金融
尊敬的用户您好: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监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建议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并推进行业自律。第一,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和范围,统一由主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第二,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意识教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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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有哪些标准
第一抄, 真实
实的互联网平台上关于办公地点,合作关系,以及监管,托管等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可以查询的到的。而伪P2P平台因为根本没有考虑过好好经营,所以一般这些信息都不太可能是真的。
第二, 透明
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每一笔投资都对应着一个借款人或者是项目,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以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所以,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要好好看一下平台是否把关键的信息都披露出来,更要通过电话或者是实地走访查询项目的真实性。
第三, 专业
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两个特性,一个是互联网,一个是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需要大量的网络技术人才以及金融行业人才做支撑。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平台的技术团队十分重要,如果一个平台长时间不更新,作为一个老平台,用户体验还不如新平台,这就说明该平台缺乏一个技术团队,可能网站都是花钱买的。
6.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是什么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7. 现在的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具备哪些标准
主要也要看是做哪一类业务的,最少一些最基本的证件肯定是要有的,安全不安全也需要自己去多方面的考察了
8.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入门槛有最新标准出来吗
申请加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企业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应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重大经营事故或重大违约事件;
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之前网
传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入会条件为实缴资金5000万人民币的消息实为误传。
9. 如何认识金融业标准中国在实施这些标准时应持何种态度
一、正确认识标准化工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已成为现代国际经济发展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合作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动,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由分散走向集中,促进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国务院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际接轨、统筹推进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标准化工作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为代表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虽然名曰“互联网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财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点,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提升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同样强调风险管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起步较晚,风控意识、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学合理地运用标准化手段,充分调动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性,则可以发挥标准统筹协调作用和试点示范效应,提升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对监管框架形成有力补充。
二、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规划
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涵盖了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内容,应从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三个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规划和设计。
坚持技术标准先行,创新与可控并重。
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典型的包括支付技术的变革,以及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应用等等,技术创新在支付清算、信息处理、风险管控、筹融资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以支付技术为例,从最初的网银支付到基于NFC的移动支付[3],再到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指纹支付和刷脸支付等,技术创新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支付服务中,产业链更加复杂,推动了线下(Offline)金融服务与线上(Online)金融服务有效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同时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产业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产业各方形成分工协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运作模式,建立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合作发展机制,切实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应兼顾标准的强制性、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实施强制性标准,依托检测、认证、检查等手段,确保标准的实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标准的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出现,鼓励创新并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做好产品标准,强化风险管控。
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包括存款业务、各类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险业务等,一方面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准入规则,另一方面,有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流程和风控机制,较完备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标准化的产品说明书。而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这些方面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网贷产品。针对这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从监管层面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从行业自律角度,制定相关标准对其具体的要素和指标进行约束,一是规范产品的设计流程和风控指标体系,并在各环节中体现风控的思想,二是规范产品说明书要素,对产品要素,投资管理,费用,收益说明,以及发行、运行、到期等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明确,三是规范产品风险提示机制,对风险揭示书的要素,包括风险级别、风险点、适应人群等进行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标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完善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个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征,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了随时、随地、随身和无门槛的金融服务。如,P2P模式使得个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资金参与以前只有大量资金才能参与的投资项目,余额宝以“小额、灵活”的碎片化理财理念填补了草根理财的空白。对于这些普通用户而言,金融知识往往比较欠缺,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省略了传统金融产品面签、纸质文书等环节,导致维权环节多、举证难,此外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对用户隐私保护不足、纠纷调节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群体性追讨债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在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应当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并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流程、关键服务指标、信息披露规则、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纠纷机调节制等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加强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此次标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和市场共治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标准,其目的都是在于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在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为条线的体系框架下,根据标准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对标准类型,及其制定、推行主体应有清晰的定位,这是确保标准化战略有效执行的关键。
具体来说,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守业务底线等方面,应由政府主导实行强制性标准,并做好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效力;在涉及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及市场竞争等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自律作用,实行团体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此外,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应逐步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与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与互动机制,推动团体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